
范文一:
ХХ律师事务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Х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1.根据ХХ律师事务所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ХХ公司(或企业)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ХХ律师事务所仅就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ХХ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师事务所承诺,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ХХ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ХХ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ХХ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5.ХХ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ХХ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ХХ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ХХ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ХХ律师事务所认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范文二:
尊敬的X总、人力资源部:
XX年月日,接到XX部门转来的关于XXX一事的情况说明。现围绕相关事实及其要求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案件事实
二、关于XX的要求
1、XXX问题
法律规定
总结提出观点
2、XXX问题
3、其他要求
法律规定
总结提出观点
综上,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法务部提出如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XXXXXXXXXX
二、XXXXXXXXX
XXX公司法务
范文三: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xxxx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xx0X年X月至xx0X年X月xx日期间的货款xxxx0元,且其已于xx0X年X月xx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x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xxxxxx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xxxx年6月xx日扣留其xxxx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xx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xxxx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贵司于xxxx年6月xx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xxxx0元货款未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xxxx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xx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xx9台手机,合同价为xxxxxx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xx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xx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某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xx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xxxxxx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xx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xxxx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xxxx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xx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款项为xx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xxxx年6月xx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xx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法律工作者个人总结1
今年是公司抓发展、促改革、打基础、求突破的关键一年,中心根据法律事务处的安排部署和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着眼,结合中心自身实际,以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为基础,以促进中心健康快速发展为目标,重点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强化合同管理事务,充分发挥法律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通过一年扎实有效的工作开展,中心的法律事务工作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现将基本情况总结如下:
一、法律工作情况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中心经营管理
今年,中心通过严格合同审查,加大合同审查力度,严把资质审查关、合同手续审核关、条款审查关及结算审查关等,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一是健全规章制度。根据新修订《合同管理办法》,中心组织学习并及时修改完善。
二是严把合同审核关。严格按照“先审批、后签约,先签约、后实施”的程序运行,从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合同签订前,进行经济、技术、法律的三性审查,提出有效且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是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分类、分期管理,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和中心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做好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
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对招标公告、专家抽选、评标管理、中标公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规范了操作程序,是招投标交易更加规范,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事前核准,事中监督,事后备案,加强对招投标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
二是积极参加外部项目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之前,积极收集相对人资质、信用、资金、业绩及前景预测,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为招投标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加强日常管理和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
3、增强法律制度建设,全面防范法律风险
今年,中心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工作流程,依法规范各类生产经营行为。通过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估,确定食品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事劳资管理、旅游接待、外闯市场等为法律风险易发领域,并努力查找每个领域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进而制定了针对性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由于法律风险识别、分析准确,防控措施得当,中心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全年未发生任何法律风险事件。
4、参与重大经营活动,积极提供法律支持
全面参与中心重大决策、经营活动,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为中心及部门提供法律服务,防范运营中的法律风险,积极维护中心合法权益。
一是参加XXXXX项目、XXXXX项目的投标活动,对合作协议进行草拟、审查。
二是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法律风险提交评估报告,供中心领导参考。
三是为各部门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处理法律纠纷,检查外部法律工作开展情况。
二、法律工作意见和建议
面对市场竞争激烈、经营形势严峻等困难和挑战,各单位积极拓展外部,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效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外部市场人员增多,领域扩大,由国内到国外,随之凸显的问题是外部法律风险点增多,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难度增大。为进一步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切实维护职工人身财产切身利益和油田经济等各类合法权益,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加强相关兄弟单位间的法律事务管理经验交流。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和研讨会,大家互相学习,互通有无,提高业务水平。
2、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多开展《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定期下基层活动。
三、明年年法律工作思路
1、继续夯实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从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夯实基础工作入手,严把合同审查关。坚持做到“三不准”,即:不准与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签订合同;不准与无《市场准入证》的单位签订合同;不准与无信誉保证的单位签订合同,有效地控制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认真执行“八审制”合同审查体系,即:
一审计划资金是否落实;
二审经济技术法律可行性;
三审对方的资信状况;
四审承办人员的委托书、执业资格等手续是否完备;
五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六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善;
七审合同价格是否合理;
八审合同文本是否规范。
通过严把“三个关口”,即立项审批关、资质审查关、招标关,有效地控制合同法律风险,使合同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注重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
中心将继续加强合同履约监督,紧密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合同类别、交易惯例等探索出更精细化的适合自身特点的合同履行管理模式,以增加抵抗风险的能力。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与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对发生违法经营和法律纠纷的案件,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案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细分责任,以促进案件发生率的下降和损失的减少。
3、加强培训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中心将通过培训、宣传和教育方式,提高领导干部及经营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使其善经营、懂管理、知法律,降低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工作者个人总结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普及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县,供销社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寺观教堂活动,圆满完成了今年“法律七进”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不断提高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我社把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守法、依法办事作为“七进”活动重中之重。继续完善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全面完成上级的行政执法培训教育计划,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了我社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将每周一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将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对全社机关干部的学法内容、学法形式等作了具体规定。定期组织全社机关干部参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特别对行政执法类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在单位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展牌等方式,进一步浓厚“法律进机关”的氛围,不断推进机关干部学法用法的深入开展。
二、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进一步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律素养
我社立足于青少年本身的特点,充分运用法制专栏、法制图片展、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制宣传。努力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长效机制,促进青少年学生树立法治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三、深入推进法律进乡村,不断强化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深入开展了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小分队和法律志愿者的作用,每季度组织小分队深入村开展活动不少于1次,积极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群众法律需求。积极向各村推荐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增强普法实效。
以帮助村民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为目标,努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能力,重点加强了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推进农村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依法治理水平,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形成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四、深入推进法律进社区,促进和谐平安社区建设
1、依托社区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普及与农民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2、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司法所、法律顾问的作用,在为居民解疑释惑、排忧解难的过程中普及法律知识。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平安创建”“依法治县宣传月”等主题活动为契机,单位参与了大型集中普法宣传活动2次,动员群众参与学法用法,受到了积极成效。
五、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了解企业管理情况及发展状况,调查企业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摸清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工业园区”等法制宣传活动,根据企业和劳动者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差异,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建立健全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制度,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力度。
六、深入推进法律进单位,提高我社法治化管理水平
我社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开展法制学习,进一步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切实增强单位职工法律意识,提升职工法律水平、业务水平以及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有效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单位还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接受咨询等形式,积极参与到集中法制宣传活动中,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宣传。
七、深入推进法律进寺观教堂,增强宗教场所依法管理能力
配合民族宗教事务局、政法部门等帮助建立健全寺庙、教堂等常态化学法制度,开展对教职人员、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集中法律知识培训。面向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编制发放普法读物和普法宣传品。结合报刊图书进寺庙活动,加大寺庙、教堂书屋中法律读物比重。与政法部门一道深入寺庙、教堂,举办法制讲座,以案释法,教育引导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法律工作者个人总结3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为法律进企业宣教工作奠定基础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部署,为顺利开展法律进企业宣教工作,我们制定了“开展法律进企业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基本途径。确保了我镇企业开展法律进企业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精心组织,大力开展“法律进企业”宣教活动。
与此同时,我们结合企业的实际,在员工中开展行业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自省自律,注重培养良好的个人品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努力塑造“正义、和谐、效率”的草池优秀企业文化形象,为构建和谐草池,平安草池尽职尽责,努力工作。
三、经验与体会
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通过对《公司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企业领导干部和职工牢固树立依法治企,勤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观念,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企业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通过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牢固树立诚实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解决纠纷,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参与社会加强对周边学校学生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家属子女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通过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法》、《生产安全法》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生产管理和其他社会活动,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从而维护了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企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依法维护个人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一年来,我们在开展法律进企业宣传教育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个别企业车间科室领导法律水平低,普法教育效果差;部分单位认识不到位,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认为业务是实的,普法是虚的,重实轻虚;宣教硬件落后,与普法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解决。
总之,我们开展法律进企业宣传教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上级对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许多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们决心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确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企业法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法律六进”及法治文化建设
1、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推进活动,开展局机关干部与包村点对接帮扶活动,加强对包村点法治宣传教育。
2、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日活动。
3、积极开展机关法治创建活动,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办事便民、高效,服务对象满意。
4、积极主动围绕社会热点、难点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探索法治有效实践形式,总结和推广一些依法治理工作经验。
法律工作者个人总结4
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一年来的法律服务中始终坚持诚信服务的原则,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之职业操守约束自己,认真扎实地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总结。先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年来,我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诚信意识。为民意识。服务意识同时,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移民迁建。社会民生等全力拓宽法律服务领域。由于我始终坚持以正确的思想为指导,一年来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收到了较好成效,没有出现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法律知识包罗万象,浩瀚无边。为了有效提高自身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我始终坚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认真及时地学习新颁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保自己法律知识的不断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去年我获得了全国司法考试证,但我仍然坚持以考促学之策略参加了全国司法考试,力争取得全国司法考试a证,使自己的法律服务知识及法律服务水平达到国家更高标准。除此之外,我还加强了法律服务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工作方面的学习尽最大可能地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以适应社会新形式下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法律服务工作对象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通过一年的艰苦努力,我圆满完成了法律服务所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到目前为止,共办理诉讼代理案件4件。代书服务3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件。参加各种法律宣传活动3次。协助本地党委。政府调解民间纠纷17件。为本发党委。政府提出法律意见10余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年来,法律服务工作虽然收到了较好成效,但仍有不足之处。如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仍然不够;法律执业技能依然较差;法律工作创新力度不够;服务领域较窄;法律服务整体效益较差等。
在以后的法律服务工作中,我将扬长避短。力改不足,使法律服务工作更上新台阶。
法律工作者个人总结5
半年来,我们城关法律服务所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下,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在服务质量上下工夫,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信任,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半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
针对人员素质状况,我们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采取自学和每月不少于两次集体学习的方式,对执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教育他们爱岗敬业、坚持真理、维护正义、珍惜名誉、维护自身的形象。我所公费订阅了法律报刊杂志,购置了法律工具书,供执业人员学习。对国家新出台的方针政策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们都及时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今年上班年我所特地组织了《物权法》集中学习,购买了法规做到人手一本,还播放了在网上下载高校民法专家老师的物权法授课录音。在加强队伍建设的同时,主要围绕思想、道德、纪律、爱岗敬业、奉献、务实等方面,开展了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促进法律工作者自身素质的提高。通过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法律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依法办案,勤恳执业,勇于承担责任。
二、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有章可循。
我所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了具体工作标准、操作流程和质量监管方面的配套措施。
一是制订完善了办理法律事务内部工作流程,对收案实行统一登记、收费制度;
二是建立了疑难案件、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有重大案件大家一起讨论逐渐成为惯例;
三是完善了执业纪律监督机制,有专业的指导员兼任监督员,落实办案质量到岗到位;
四是实行“持业过程”公开,即公开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照片和执业证号、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案程序、公开执业纪律;
五是健全和规范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针对本所历来档案管理的缺陷,专门印制了案卷袋,并计划下半年统一装订;
六是星期六日值班制度,星期六日做到服务所有人值班,当事人电话随叫随到。
三、业务实力强,收案有待加强。
我们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宗旨,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半年来共接受当事人来人来电咨询300余次,收案30余件,其中诉讼代理30余件,非诉讼调解3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家,收入4万左右。在做好法律服务的同时,我们经常义务解答法律咨询,调处民事纠纷,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从事法律援助。以“奉献社会,服务人民”为己任,社会效益显著。
四、存在的不足和下步工作思路。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虽然我们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深感成绩来之不易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执业人员知识面窄是我所普遍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要继续鼓励执业人员加强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二是案源少,诉讼代理收费太低,是困扰执业人员的一大难题。特别是上半年从收案情况来看比去年同期减少5、6个案件,交通事故案源明显减少,业务收费比去年同期略少,和同行各所横向比较也处于中等水平,我们正在查找原因,下半年的工作时间中力争上游把业绩搞上去。今后执业人员不能拘泥于在办公室等案子,而是变坐堂服务为送法上门。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每个当事人认认真真服务。
三是我们要大力开拓非诉讼服务市场,搞好法律顾问、非诉讼调解、合同审查等非诉讼业务。并深入农村、基层、企业应聘为单位和个人担任法律顾问,调处民间纠纷,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大服务的思想,更新服务观念,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层次,优化服务质量,谒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深信在县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城关法律服务所将更上一层楼!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四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研究部署工作方案,保障落实专项经费,全面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全市156个村(社区)配备21名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化解基层纠纷,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四会建设,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全面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一)市领导高度重视。四会市市委书记袁鹏然同志、市长曾泰同志分别在2014年8月对《全面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欧爱民同志亲自抓工作落实,亲自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9月20日主持召开了四会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动员会,明确分工,落实部门责任,为我市全面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坚强的领导保障。
(二)保障落实专项经费。我市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纳入2015年四会市十项惠民实事,确定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补贴标准为每村每年1000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责50%,本级财政负责50%,我市156个村(社区)的经费为156万元,本级财政负责的78万元于2014年10月份落实到位。
(三)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为顺利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市委办、市府办、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全力协作,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省有关通知精神,确保工作如期于2014年9月底前全面铺开。全市13个镇街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列为本年度重点工作,由分管综治领导具体负责抓工作落实,为开展工作提供了坚定的基层基础。
(四)抓检查督导,强化工作落实。市司法局前后两届主要领导莫荫云同志、梁晨同志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极为重视,亲自到各镇街调研摸底实际情况,听取镇街主要领导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有针对性的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以日常检查督促为抓手,强化工作落实,全力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司法局坚持每季度召集本市圣禾、兴会、国政、志江、君亮等五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召开座谈会,总结好的做法,研究分析薄弱环节,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每月定期深入到各镇街、村(社区)进行检查督导,听取镇街、村(社区)及群众意见,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在基层一线取得实效。今年三月份,市司法局对我市13个镇街156个村(社区)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了半年检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发放了第一、二期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
二、创新举措,多渠道服务基层。
(一)协调联动,协助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我市要求律师针对不同利益范围的案件要区别化解,对涉及普通群众个人利益的咨询可现场即时答复;对涉及村集体间利益,应先与当地村(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沟通,听取意见后再答复;对涉及到村委之间或镇街利益的案件,应先与当地镇街、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全面客观了解后才发表法律意见。我市要求法律顾问按照《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二)多种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一是由律师每月定时到村(社区)坐班,现场提供法律意见,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问,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制作发放宣传卡片,我市共制作发放宣传卡片2800余张,律师的宣传卡片上标记有律师姓名、所属律所、办公室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QQ号等内容,方便群众联系律师寻求法律建议;三是由村(社区)工作人员登记群众咨询的问题,统一交由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是由各司法所印制“致村(居)民的一封信”,派发到每家每户,向群众宣传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形式、时间等情况,派发份数超6300份。二是采取媒体宣传,2015年5月8日通过电视台报道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扩大村居法律顾问的影响力。三是采取平面宣传,由各镇街党制作悬挂宣传横幅不少于2条、宣传栏不少于1版。四是组织律师参与现场普法宣传,提供法律意见。
三、服务基层,工作成效明显。
我市全面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底,法律顾问共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1935次,其中主要包括接受咨询1391次、审查合同75宗、调解纠纷62宗、上法制课和法律培训298次,服务对象达7429人次。律师通过进入村(社区)宣传法律,提供咨询参与调解,法律培训等专业服务,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促进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以来,驻村法律顾问介入处理多宗群体性矛盾纠纷,其中涉及有外嫁女分红、征地拆迁补偿、土地承包协议纠纷等。例如,下茆镇江明村委会下辖六个村民小组将水田租给村委会,村委会又将之发包给某企业,且承包期长于与六个村小组的租期。现村小组要求拿回土地,某企业要求继续履行协议。这宗涉及群体利益与合同权益的纠纷在驻村律师龙川的介入下,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
一宗涉及多个村小组,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通过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调解后,迅速得到化解和妥善处理,也开创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为当地党委政府出谋划策、解决基层群体案件的先例。
(二)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养成信法守法好习惯。驻村法律顾问为各村(社区)上法制课共251次,开展法律培训47次。除了日常律师自选主题的法制课外,在3·8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日、6·26禁毒日等节日举办相关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
各类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向广大群众普及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等与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了各个村委一致的`好评,各村(社区)均表示相关的普法活动,能提升村(居)民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使其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这对农村的法治精神文明建设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规范村规民约、协议合同的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法律顾问共为村(社区)及群众出具法律意见书29份、代书32份。各村(社区)在草拟各类民事协议(主要是水田、鱼塘和林地的承包协议)和制定各类村规民约的时候通常语言不够规范,或是某些条款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为日后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埋下隐患。通过驻村法律顾问出具意见书及代书的形式,规范了协议文件,杜绝了日后的法律隐患。
他们认为,我市自开展该项工作以来,大部分的挂点律师能积极参与村(社区)法律事务,为村(社区)工作出具法律意见、协助调解矛盾纠纷、大力开展法律宣传,使群众不出村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大大减少了村(社区)的矛盾纠纷,非常受群众欢迎。
四、存在问题
(一)偏远乡镇由于壮年人口几乎都打工外流城区,乡镇长期留守的是老人、儿童居多,因此在宣传工作及法律培训的普及面、效果等都大打折扣。
(二)宣传力度还不够,很多村(社区)群众还不太了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继续加强管理,督促律师依照法律顾问合同履行职责,做好村(社区)与律师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继续坚持每月到村(社区),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优化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三)继续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使法律服务深入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