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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审查的评语汇集80条

时间:2020-08-05 13:01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杜万华说。

法庭纪律

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最高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

电子证据

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诚信原则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

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小额诉讼

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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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下面是最高法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法发〔2017〕11号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由院庭长按权限指定合议庭中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或者探索实行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五、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个案监督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程序向院庭长报告,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符合特定类型个案监督情形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院庭长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信息平台应用,切实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办公办案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

八、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公正裁判水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九、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院庭长可以依法督办,并按程序规定调整承办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案件已经审结的,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再审民事答辩状范文1

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巷,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某芳(12岁)、次女李某祯(10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某送(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xxxx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xx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某某县某某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2.5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小区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某某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某某电器店xxxx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认为达明电器店存在大量债务,却不能在一审期间出示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又不属于“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债务的存在。至于答辩人自愿以分担债务的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原是答辩人在调解期间的重大让步,却被一审法院误写入民事判决书,答辩人姑且作为照顾再审申请人抚养年幼婚生子女的补偿,却被再审申请人得寸进尺,请问这6万元共同债务的合法证据何在?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某某镇某某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答辩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xxxx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答辩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不属于再审内容。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164.9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77.7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答辩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请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某某镇某某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答辩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再审民事答辩状范文2

答 辩 人:xxxxxxx有限公司。

住 址:兰州安宁区。

被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临夏市。

我公司接到省高院转来凌峰公司《民事再审申请书》一份,阅后认为:凌峰公司的再审申请仍在重复一、二审的观点,再审申请假话、空话居多,缺少理性成份,没有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事实胜于雄辩!为澄清事实,维护权益,针对凌峰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宁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双方在《合同书》第六条约定“仲裁地:兰州安宁。”并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经我公司向市仲裁委了解,兰州市安宁区没有设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上述约定属“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本案属承揽加工合同纠纷,凌峰公司定做的产品均在安宁区我公司车间加工完毕,由凌峰公司派车来我公司验收提货。产品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兰州市安宁区。我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安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4、一审法院向凌峰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讼状》后,在答辩期内,凌峰公司提交了书面《民事答辩状》,对管辖权并未提出异议,表明凌峰公司已认可并接受一审法院管辖审理本案。

因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依法管辖。凌峰公司所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工作人员剥夺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是地方保护主义?”云云,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其所谓“法院岐视凌峰公司”更是不理性的说法。

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仅为15万余元。

xxxx年7月上旬初工程完工,双方进行了验收,凌峰公司对工程质量比较满意,此时剩余款项为154665.71元,凌峰公司即委托信用社向我公司电汇15万元,后又支付我公司安装工人差旅费1000元,余款仅为3665.71元。如果我公司工程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凌峰公司怎能在验收后即支付15万元款项?

2、双方验收后,对凌峰公司提出的所谓“质量瑕疵”——彩钢板局部划伤(其原因是凌峰公司运输中,车辆颠簸所致),我公司派员两次维修,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但凌峰公司收到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单》后,仍拖延不予签字,后又单方截留了信用社150000元汇款。

由上述事实可知,我公司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一、二审判决凌峰公司付清我公司余款153885.71元公正合法,应当维持。

因此,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完全是适当的,合法的,凌峰公司“审判程序违法”的观点根本不能成立。

三、我公司彩钢板不存在质量问题。

1、我公司十分重视产品质量,在同业内有良好的质量信誉。一、二审时,凌峰公司提交了所谓彩钢板存在质量问题的两张照片,但经法庭质证,根本证明不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2、凌峰公司提出“工程存在漏水,彩钢瓦屋面划伤(是凌峰公司在运输中划伤),至今未修复”不是事实。我公司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两次派员维修(凌峰公司xxxx年7月18日信函已认可此事实,其在再审申请中称“没有维修”不是事实),并向凌峰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但凌峰公司却拖延不予签字。

3、工程验收后,凌峰公司已经单方自行使用工程,依据法律规定,工程应当视为合格,凌峰公司不再具有“质量异议权”。

4、凌峰公司所谓“安检门倒链安反无法使用”的问题,在双方验收时凌峰公司并没有提出,在xxxx年7月18日的《函》中只字未提,在一审《民事答辩状》时也没有提出,直到一审庭审时才提出此问题,这说明安检门倒链安装的位置凌峰公司是认可的。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安检门倒链安反无法使用”的问题。“安检门倒链”是根据客户的需要安装,不存在反正的问题。这只是凌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借口之一。

5、凌峰公司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我不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你就没有‘工程合格’的证明,我就可以不付工程款。”这显然不符合商业规则,不符合诚信原则,属违约行为。

事实证明,我公司承揽加工的彩钢板不存在所谓“质量”问题。

四、对凌峰公司的其他观点的辩驳:

1、凌峰公司所称的本案所谓 “地方保护主义”、“见不得光的东西”等纯属其无根无据的主观臆测、虚构。

我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历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腐败”深恶痛绝。在本案审理中我公司始终用证据和事实讲道理。本案两审法官依法办案,均开庭审理;一、二审法院也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两次庭审凌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是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判决的。凌峰公司所称:“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纯属其无根无据的主观臆测、虚构,其无根据诋毁司法尊严的做法是十分不理性的,也是很不负责任的!

2、凌峰公司所称:“给全市客运车辆经营者造成480多万元的巨大损失,群众怨声载道,民意沸腾”等观点,更是无根无据。对此我公司不再答辩,相信再审法官对此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请人民法院对凌峰公司进行法制教育。

人民法院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是主持公正的地方。

我公司相信:通过本案再审审查,只能再一次的证明:一二审法官依法办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公正合理,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我公司也请再审法院对凌峰公司进行法制教育,请凌峰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人民法院,尊重人民法官,尊重事实;在诉讼中不要信口开河,说不负责任的话,说无根无据的话,否则只会降低自己的信誉。

综上,本案两审法官依法办案,工作认真负责,审判公正合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请予维持;凌峰公司再审申请理由牵强,没有证据,不能成立,请再审法院依法驳回。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xxxx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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