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首部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其次,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局)参考。
3、案件事实部分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主要应当撰写以下几部分:
(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
(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如: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可不写。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
(1)无罪的意见: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表述。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即可。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不可充当公诉人的角色。
(2)罪轻意见: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情况,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名,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
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应写明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形,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6、总结陈述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并表明身份与撰写日期。
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师认为(A不构成XX犯罪,B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应当改变罪名为XX罪,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建议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最后,在意见书主体撰写完毕后,还应当写明附项内容,主要应当撰写本案证据情况及需要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线索,最后附电子文稿光稿以方便办案机关查阅。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x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一、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首先,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轻微。
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价值不高。
2、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3、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
二、其次,犯罪嫌疑人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
2、xx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xx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不论是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还是根据其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在此次共同犯罪中xx仅起到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提出犯意的不是他,具体实施的也不是他。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xx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xx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也只是因为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漠,其受所处生活环境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到此次行为是涉嫌盗窃行为。
5、xx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xx的盗窃行为主管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不予起诉、不判处刑罚或给予较轻的处罚。
以上意见希望检察官及公诉机关能予以采纳,非常感谢。
辩护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良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集知识、情感、意志和信念于一身的道德意识。下面是相关
扶起跌倒的良知作文【篇一】
前段时间,三年级小学生在作文中虚构了扶起摔倒老人的情节。老师评语:"现在这个社会,老人摔倒了还有人敢扶吗?"而前几日发生的现实版小学生扶起老人的故事也让人唏嘘不已。
一方是多名路人作证,一方是拿家人性命赌咒发誓,僵持不下的当事双方都选择诉诸法律,由司法部门来评判事件的是非曲直,这是无奈之举,也是必要之举。于公众,是为社会风气负责;于个人,则是为己方利益负责。
从"彭宇案"到月初汕头高中学生扶起跌倒老人反被讹诈,到眼下的四川小学生扶起老人要对簿公堂,扶老人已经不再是几十年前人们顺手做的小事,而是先要冷静思考,再参照扶起老人指南的"大事"了。这个"大事"的议论一直都在持续,在欣慰公民社会意识提升的同时,我们还应思考如何能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相应制度,让善举惠及老人,温暖社会,同时对恶意讹诈也严惩不贷,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有一种"好撒马利亚人法则",即在紧急状态下的行善救助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后果,也可以减轻或免除行善者的民事责任,这是用法律鼓励人们多做善事、多行善举。如果我国能够从法律规范上给行善者一定的支持和帮助,相信一定会有更多的人伸出善良与正义之手,社会的善良与正义之举也会越来越多,而更多的老人、弱者等会受到社会更大程度、更大范围的帮助。
同时一个真正文明、健康、有正义感的社会,不光有法律规范做支持,还需要有较高的道德氛围做基础。一方面,被行善者要有认"善"的素质,不能善恶颠倒;另一方面,其他人对别人的行善行为,要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在遇到不道德行为时,能够毅然决然地站出来,帮助行善者摆脱可能出现的"不公正"困境,消除行善者的后顾之忧。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相信会有更多的人伸出行善之手的,用善良和正义传播更多的正能量。
扶起跌倒的良知作文【篇二】
前段时间,三年级小学生在作文中虚构了扶起摔倒老人的情节。老师评语:"现在这个社会,老人摔倒了还有人敢扶吗?"而前几日发生的现实版小学生扶起老人的故事也让人唏嘘不已。
一方是多名路人作证,一方是拿家人性命赌咒发誓,僵持不下的当事双方都选择诉诸法律,由司法部门来评判事件的是非曲直,这是无奈之举,也是必要之举。于公众,是为社会风气负责;于个人,则是为己方利益负责。
从"彭宇案"到月初汕头高中学生扶起跌倒老人反被讹诈,到眼下的四川小学生扶起老人要对簿公堂,扶老人已经不再是几十年前人们顺手做的小事,而是先要冷静思考,再参照扶起老人指南的"大事"了。这个"大事"的议论一直都在持续,在欣慰公民社会意识提升的同时,我们还应思考如何能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相应制度,让善举惠及老人,温暖社会,同时对恶意讹诈也严惩不贷,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有一种"好撒马利亚人法则",即在紧急状态下的行善救助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后果,也可以减轻或免除行善者的民事责任,这是用法律鼓励人们多做善事、多行善举。如果我国能够从法律规范上给行善者一定的支持和帮助,相信一定会有更多的人伸出善良与正义之手,社会的善良与正义之举也会越来越多,而更多的老人、弱者等会受到社会更大程度、更大范围的帮助。
同时一个真正文明、健康、有正义感的社会,不光有法律规范做支持,还需要有较高的道德氛围做基础。一方面,被行善者要有认"善"的素质,不能善恶颠倒;另一方面,其他人对别人的行善行为,要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在遇到不道德行为时,能够毅然决然地站出来,帮助行善者摆脱可能出现的"不公正"困境,消除行善者的后顾之忧。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相信会有更多的人伸出行善之手的,用善良和正义传播更多的正能量。
扶起跌倒的良知作文【篇三】
杨忠民,又一位正义理性,社会良知的守望者!
读完杨忠民同学(中国公安大学刑法教授)的《什么是最好的辩护》这本法学、哲学随笔后,这是最直观的感觉。
忠民兄可谓是中体西用,相得益彰,文史哲法,融会贯通,十八般武艺悉无不精,挥舞起来得心应手,出神入化。当斧,可开山辟岭,做剑,能见血封喉。
书中,那些质美的文字,熟悉的史实,亲切的思想,读起来是那么的.熟识、那么的享受。可以想见,在忠民兄身上,人道主义,人本主义的光芒始终萦绕弥漫,理性而耀眼地灿然闪烁着。
忠民兄的这本随笔充满了理性的睿智,单看如《达摩克利斯剑的折断》、《“先审后斩”与战争逻辑》、《谋杀历史的罪恶》、《罗伯斯庇尔的血腥转身》这些标题,就让人感到其论述一定会精彩。事实上,书中深邃的独见如语录般的随处可见:
“未经束缚的自由,必将反对自由本身。……”
“记忆历史,大致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功用:让曾有的事实再次发生,或防止它重新上演。”
“在法律秩序的构架中,司法暴力——军事义务例外——必须绝对置于法的威权之下,如此才能获得自身正义的依据,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如果将暴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暴力将丧失正义的依据,每一次斩杀,只会是对法律的一次反动,而所谓的‘正义’,将沦为暴力的奴仆,唯一的功用,不过是在每一次斩杀后为暴力擦拭血污。 ”
“如果事实上不可能根除战争,那么至少也应当让它不要突破文明的底线。”
“如果历史的真实可以被轻易擦去,或者任意扭曲,这样的社会,不是原始蒙昧就是野蛮专横。”
…………
这些优美深邃的文字,不仅自然会使人们在视觉上受到一种振聋发聩的冲击,而且还能够使人们在心灵上产生出强烈震颤。
作为法学教授,忠民兄选取的这些历史事件都很经典,他心里明镜似地清楚:在人类长久的司法实践和法制建设中,最有价值的动力,往往是那些寓函丰富的经典案例,如“苏格拉底案”、“泰森案”、“阿伦·巴基案”、“孙伟铭案”,等等。这些经典案例无一不时时对公众的常识和法制的基石加以考问,同时又促使更多的哲人进行更为经常地反向思维。这种反向思维尤为重要,弥足珍贵,它往往起着强化社会基石的关键作用。
这本书是一面人本主义的旗幡,它深切地关怀着人的社会存在和人的司法命运。在忠民兄看来:人体都是鲜活的血肉之躯,而国家机器则是冰冷的钢铁。两者相比较,前者永远是脆弱的、卑微的、渺小的。然而社会正是由千千万万这种脆弱的、卑微的、渺小的血肉之躯所构成,人们结成社会契约的意义,正是在于对任何一个普通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国家机器一旦脱离了正义理性的约束,就将异化为吞噬人头的钢铁怪物,关于这一点,我们在雅各宾专政的铁血实践中,看得尤为清楚。护佑不了马拉、丹东和七十五万无辜丧命者的法律,同样也使罗伯斯庇尔难以置身其外;处决马拉、丹东和七十五万无辜丧命者的绞刑架,同样也最终吞噬了罗伯斯庇尔的头颅。
这本书是一道自然法则的宣言,它绝对地维护着个人的天赋人权和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契约。在忠民兄眼里,自然法则至高无上,天地间的能量是守恒的,比如再大的江河,其能量都是有数的,在长江上有了葛洲坝水电站和三峡水电站,对其能量的开发就已到位了,如果再试图兴建第二个葛洲坝水电站、第二个三峡水电站就是违背自然规律之举了。同理,社会公权的使用,国家法律的建立,如果不是以自然法则为基础的,那将不会是保证所有公民基本权力的善法,而只能是异化了的威胁危害公民基本权力的恶法。
说道这里,我自然想到了前不久那起轰动全国的孙伟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对此本人连续撰写了《成都醉酒驾车死刑案的情法博弈》、《相逢一笑泯恩仇——再谈孙伟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差强人意的妥协——点评孙伟铭案二审判决》系列时评。孙伟铭的罪孽确实深重,无照、醉酒驾车、逃逸,成都市中院对其一审的死刑判决引起了民众普遍的赞同。但在一片赞同声中,我指出,成都市中院是放了一颗法理不通的血腥的司法卫星,完全有悖于真正的法治精神,是司法实践的污垢,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虽然我的论点广受舆论抨击,但我坚持己见:立法在先,司法其后,对罪恶的惩处只能以以颁布的现行法律条文为依据,否则法律就成为了宽严无度的松紧带,今天不能保护我的法律,明天就可能将灾难降临在你的身上。
通过对孙伟铭案的争论,使我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到,一个社会永远需要正义理性做支撑,而只有理性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而真正的知识分子肩负着守望正义理性的天职。
真正的知识分子,在面对人类苦难的时候,依然是完美道德的求索者,绝对精神的洁癖者,他们一方面深切关怀、悲怜受难者的悲惨处境,同时他们另一方面也注意把握造孽者在获取惩罚时的法制理性。
真正的知识分子,惯于以史为鉴,这倒不是对尘封往事中的历史罪恶耿耿于怀,而是对造成人类灾难的根源的念念不忘,惴惴不安。历史常常惊人地相似,人类灾难总是在血腥地重复着,所以知识分子的社会担当就是在历史的迷雾中拨云见日,警惕那些造成人类灾难的社会前提愚蠢地再现。
真正的知识分子本能般地深知,一些简单的道理,一些基础性的常识,往往为人们所忽视。那些给人类社会造成灾难性祸患的根源,也总是在事过之后为人们所淡忘。因此,人类的灾难总是这样周而复始,循环往复地发生、上演。此时,知识分子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们总是独居一隅,以警惕的目光注视着社会的演进,以确定契约社会的基石未曾出现位移。
真正的知识分子是优雅的精神贵族,正如忠民兄所说那样:在时下这个浊流滚滚,人们都热衷于追名逐利的犬马声色时代里,他们“却在一旁敲击着最不学术的文字,用嘴简单的头脑,思考着最廉价的大词——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这是因为他们的天职和宿命使然。犹如我在血祭二十年前那个事件时所写的那样:“弱冠萦情社稷累,骚人宿命苍生忙。”
总之,知识分子向来在精神上、思想上特立独行,他们的命定天职就是守望正义理性和社会良知,这就是几千年来生生不息的“家国情结”吧。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在我的同学们中间有一大批这样的人,如杨忠民、如蒋庆、如贺卫方、如梁治平、如舒扬,当然,还得把我本人加上。
最后,我还要说上一句:感谢忠民兄,你的这本哲理的随笔,使我获得了高度的精神认同;同时也感谢忠民兄夫人陆绮,由于她的寄赠,才使我有了这番高品质的阅读。毫无疑问这是一次难得而愉悦的文化之旅。
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首部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其次,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局)参考。
3、案件事实部分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主要应当撰写以下几部分:
(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
(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如: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可不写。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
(1)无罪的意见: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表述。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即可。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不可充当公诉人的角色。
(2)罪轻意见: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情况,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名,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
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应写明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形,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6、总结陈述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并表明身份与撰写日期。
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师认为(A不构成XX犯罪,B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应当改变罪名为XX罪,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建议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最后,在意见书主体撰写完毕后,还应当写明附项内容,主要应当撰写本案证据情况及需要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线索,最后附电子文稿光稿以方便办案机关查阅。
三、何时提交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虽是辩护律师撰写,但面对的对象却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所以除了要表达其主要辩护观点外,还要能够让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有些法律意见书虽撰写的很好,但就是因为错过了关键的提交时间点而最终意见没有被办案机关所采纳。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意见书的效果,应当注意了解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以及各阶段办案人的办案节奏、同时要注意提交意见书的关键时间点。
1、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及提交意见书关键时间点
现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都应当予以收集,但侦查机关由于其追诉犯罪先天职能,办案重心往往在于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则重视度不足。因此,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往往就会主观倾向性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导致该阶段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现象严重。了解此特点后,如果在立案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不应立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一周左右再提出相对来说效果会更好,因为拘留决定第一天作出,第二天便改变的可能性会微乎其微。另外,如果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如果是拘留后报捕的,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的期间只有七日,而由于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撰写审查报告、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等情形,办案人真正办理案件的时间往往只有三到五天,所以对于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三日左右、办案人作出确定性意见之前提交方为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处于第二个诉讼阶段,案件由于侦查终结,这时提交意见书就首先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案件的期限是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个月。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一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当再次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际办案期限就达六个半月之久。因此,辩护律师在此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实际的期限后有分别的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办案人撰写审查起诉案件报告书之日。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办案人员一旦形成确定性意见后,如果辩护律师再提出与其相反的意见是很难被采纳的。
审判阶段,由于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对案件的证据情况及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起诉书的指控为依据,所以该阶段法律意见书应当仅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阐述,对起诉书未指控或未写明的问题不应涉及。另外,由于辩护律师在庭审后要向法院提交辩护词,所以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就应有别于辩护词,应当仅表明其初步的辩护意见,所以应当在法院开庭前提交,对于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等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也可以在开庭过程中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法庭调查前。
2、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除了要注意用法言法语外,还应当注重说理性,好的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认真程度以及个人情商的体现,是法理和情理的完美结合。法律意见最终能否被办案机关采纳,要求所提出的意见要有证据有支持,有法律依据,具有说服性。
同时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具有一致性,不能出现逻辑性错误。如:“意见书前半部分阐明了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为“保险起见”在后半部分写:退一万步讲,即便嫌疑人构成XX罪,也应当从轻处罚。”这样做的弊端,首先是法律意见书前后逻辑混乱,是提出无罪意见还是罪轻意见不清楚,其次给办案人看后感觉律师自己认为嫌疑人无罪的意见也不太可靠。
最后,法律意见书提交后应当注意与办案人员交流时的“潜台词”。如:办案人员要求律师调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表明办案人可能会认定从减、减轻处罚的情节;要求律师说服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等情形表明办案人可能会建议达成和解协议后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作者深厚的文字功底、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对案情的全面把握以及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同时还要求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