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 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 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 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四条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的,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 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 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进行分析。
第五章 报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5日内、10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在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公司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应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监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原则制订相应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从业资格是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考试
知识章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共由7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是对证券市场的一些基础知识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是我们这门课程的基础。从第二章开始,一直到第七章,介绍的都是关于基金的相关知识,包括基金概念、类型的介绍、基金的运作、基金销售相关知识、等等。具体分布如下: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1.1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1.2证券的主要类型 1.3证券市场运行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2.1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2.2基金的运作与市场参与主体 2.3基金管理人 2.4基金托管人 2.5基金的法律形式与运作方式 2.6基金的类型 2.7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2.8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概况 2.9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3.1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3.2基金的交易与申购、赎回 3.3基金份额的登记 3.4基金的投资3.5基金的估值、费用和会计核算 3.6基金的利润分配和税收 3.7基金的信息披露 3.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
4.1基金市场营销概述 4.2基金营销实务 4.3基金销售的客户服务 4.4基金销售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五章:证券投资基金的分析与评价
5.1基金分析与评价概述 5.2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分析评价 5.3基金业绩的分析与评价 5.4基金的评级
第六章: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
6.1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6.2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 6.3基金销售适用性实务 6.4投资者教育
第七章: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规范
7.1基金销售监管与法规框架 7.2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规定 7.3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规定 7.4基金销售人员的监管规定
报考条件
A.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B.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可于2012年11月22日至2012年12月15日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为人民币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报名须知。考试时间、考场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其他说明
(一)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二)已通过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者,视同已通过“基金销售基础”科目考试。
为进一步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确保入驻企业及项目顺利落地,促进我县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人才优惠政策
(一)安置及住房政策
对引进的医药产业高层次人才,三年内,入住人才公寓的免收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以外住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300元/月。
(二)个税减免政策
在县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工作的医药“创业人才”,专项奖励其三年个人所得税的50%。
(三)科研及成果奖励政策
1.对引进的国家专家,以其项目及成果为载体在依托单位转化成生产力或自主创业形成产业化的,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引进的省“百人计划”专家,以其项目及成果为载体在依托单位转化成生产力或自主创业形成产业化的,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2.在园区内从事医药研发和成果转化并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按照获得项目资助经费额度的10%给予奖励。
(四)人才创业扶持政策
1.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园区为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用于创业初期的研发及产业化投入;
2.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
3.对重点扶持的创业项目人才,给予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发展需要,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融资担保。
二、引进企业入驻优惠政策
(一)企业发展基金奖励
1.对新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期间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年度分别奖励100%、100%、80%;
2.对新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年度分别奖励100%、100%、80%;
3.对新引进的为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科技服务的机构,从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期间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分别奖励50%,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奖励25%。
(二)房租补贴
1.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内孵化载体或标准化厂房内租用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自首次提出房租扶持申请之日起,给予最长24个月的房租扶持,扶持面积上限为500平方米,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50%,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入驻房租补贴,自首次提出房租扶持申请之日起,给予最长36个月的房租扶持,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50%,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研发机构和公共平台政策
1.鼓励生物企业、大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园区内设立生物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生物类研发机构,县财政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支持工业企业快速发展的意见》文件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
2.鼓励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开放其实验室加入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过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视其开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园区内科技型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研发、试验和测试等科技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名牌创建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政策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生物医药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名牌、省著名商标的生物医药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单项产品标准由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每个标准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2.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积极申请专利并实施专利成果转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优势培育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资金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
(五)融资支持政策
鼓励设立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发展项目、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提供信贷等支持。
(六)一事一议
对投资额度较大或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采取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企一策的模式,为入驻医药产业园的生物医药企业量身定做最优的政策方案。
三、对已入驻园区的.优秀生物医药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连续三年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园区将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当年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园区将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在园区投入总资金超过5亿元,且固定资产3亿元的企业,园区将给予50万元资助。
四、商业化招商优惠政策
(一)建立委托招商机制,实行委托招商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文件的规定,县、乡(镇)政府及企业作为项目法人,都可以聘请招商顾问,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二)与受聘招商顾问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完善奖励办法。
(三)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1.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协议、章程规定的外来资金如期到位;
3.项目建设全面完成,顺利投产;
4.报酬支付标准:
(1)对引进国内外投资者来投资的生物医药类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0.5%支付报酬;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支付报酬;
(2)对引进国内外投资者来以机器设备或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以评估值为准支付报酬;
(3)受托人在领取招商报酬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