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科、室、处、中心、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先进政法文化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司法行政队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根据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加强先进政法文化建设,确保全体干警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做到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对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信不疑,坚决抵御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主动同各种错误思潮作斗争,政治敏锐性、政治责任感和政治鉴别力进一步增强。
(二)进一步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从思想深处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落实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服务水平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
(三)进一步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恪守政治职业道德,自觉严格公正执法,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执法实践,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努力使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执法不公、枉法裁判,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得到杜绝或有效遏制。
(四)进一步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面对各种诱惑和考验,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守住清正廉洁的底线,自觉做到清白做人、干净做事。保持淡泊名利的健康心态和简朴平安的生活作风,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违法违纪现象明显减少。
三、基本原则
(一)人人参与原则。从机关到基层单位,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干警,人人参与活动,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一线等重点岗和关键环节干警的教育学习。
(二)标本兼治原则。把提升队伍政治素质与增强执法能力水平紧密结合起来,把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与建设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解决不符合,不适应干警核心价值观本质要求的突出问题。
(三)群众路线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检验教育实践活动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标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真实反映群众意愿,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队伍发生的新变化、新气象。
(四)注重实践原则。坚持教育和实践“两手抓、两手硬”,把加强理论武装和规范行为贯穿于整个教育实践活动和执法实践中,把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及时转化为公正廉洁执法、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行动。
(五)务求实效原则。坚持从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活动,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规定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创特色,严格要求,狠抓落实,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主要内容、方法步骤
(一)组织专题学习(即第一阶段,动员计划学习阶段,时间从年2月20日至年3月底结束)。按照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动员部署。组织专题学习主要是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学习等多种形式,按照“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的要求,组织全体干警开展大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文件、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读本》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等,准确把握干警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和本质要求。以新任领导干部和新进青年干警为重点、做到区别对象、各有侧重。对领导干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廉政意识,不断提高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能力和水平;对法学理念骨干和新进青年干警,重点清理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负面影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对一线执法干警,突出执法为民教育,着重解决群众感情问题。
(二)开展集中讨论(即第二阶段,学习、大讨论阶段,时间从年4月份开始至年5月20日结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集中讨论主要是围绕“为什么要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是什么”、“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我该怎么办”等内容,通过举办座谈、论坛、沙龙,撰写学习体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大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干警对职业岗位的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切实增强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自觉性、坚定性。以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适时举办演讲比赛和主题征文、组织大讨论等活动。深刻认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联系执法司法实践,着重清除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自觉在执法思想、执法工作和理论研究、法学教育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三)选树先进典型。(即第三阶段,立标杆、找差距,定目标阶段,时间从年5月20日开始至年6月20日结束)。选树先进典型结合县委、县府提出的“创先争优示范活动”,认真组织干警立标杆、找差距、定目标。立标杆,就是明确向谁学,以先进政法单位和身边的优秀同志为榜样,找到自己学习的对象。找差距,就是明确学什么,对照先进榜样,找出自身的差距。定目标,就是明确怎么学,确定方向,奋起直追,努力实现新跨越。培育和树立一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使广大干警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进一步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以此推动和促进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开展警示教育(即第四阶段,警示、剖析阶段,时间从年6月20日至年7月20日结束)。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因执法司法不公、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权益、特权思想严重等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个人极端事件、舆论炒作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广大干警对照一个个真实鲜活的案例,联系自身工作和思想实际,认真反思,举一反三,深刻领悟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深刻吸取执法不公正、不廉洁、乱作为的惨痛教训,真正使思想受到触动,觉悟得到提高,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切实增强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
(五)组织自查自纠。(即第五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从年7月20日至年8月20日结束)。自查自纠阶段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阶段,全体干警结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严格对照县委政法委“四条禁令”,通过个人自查、同事帮查、群众满意度调查、涉法涉诉案件评查等形式,全面梳理、认真查摆和核心价值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在思想认识、管理服务、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剖析原因,查找要源,落实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责任,逐项加以整改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
(六)深化为民实践(即第六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从年8月20日至年10月20日结束)。深化为民实践,是此次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落脚点和缩影点,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走村入户、助推发展、强化服务”深化作风建设和“两排查一促进”活动的总体部署,组织广大干警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深入基层一线、深入人民群众调查走访,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送温暖、送法律、送平安,进一步提高运用群众语言、掌握群众工作方法、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本领。今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开门评警”活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行政队伍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把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及时转化为长效机制。
(七)认真做好总结评比。(即第七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从年10月20日至年11月20日结束)。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在年11月20日前书面报送县委政法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把开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领导带头,率先垂范,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认真组织深入发动,开好动员会、部署会,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全面的计划和部署。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王银膺,副组长:、徐燕萍、吴蔡敏、陈展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工科),领导联系点:联系政工科、基层科,徐燕萍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证管理科,吴蔡敏联系社区矫正科,陈展峰联系宣教科。
(二)抓好结合,统筹推进。要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政法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年”、“两排查一促进”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抓好各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着力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新的成效。坚持把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结合执法司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进一步加强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理论研究,为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推动先进政法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三)严格督导,确保实效。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实践活动的领导,要加强内部统筹协调,全面掌握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以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各项部署的落实。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的举措和成效。特别是要宣传报道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自觉践行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扩大教育实践活动的社会影响力。要围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主题,组织创作一批集思想性、艺术性于一体,干警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作品,精心组织开展一些互动性强、感染力大、覆盖面广的文化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大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一是主抓阵地建设,构筑法律援助桥头堡。在全县各乡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司法助理员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依托村支两委及村法律顾问,逐步推进建设村(社区)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点,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共有人员43名,村、社法律援助联络员220余名。为每个站点配备了1-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配置了完善的办公设备;均建立了业务台帐;均公开了法律援助站(点)工作人员及援助阵容信息,公开了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办事流程等。
二是细抓信息平台运用,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目前全县所有乡镇司法所和7个法律服务所、4家律师事务所开通了网上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平台,60名司法助理员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学会了系统平台的`操作应用;强化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助理员进行操作系统专题培训;加强系统日常维护管理,各站点落实了专人对网络平台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了网络平台正常运行。
三是狠抓宣传报道,营造法律援助良好社会氛围。1.充分发挥媒体优势,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通过电视台、手机短信平台、微博及"12348"法律援助热线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针对少数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县局专门为有法律需求的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制发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2.借助每月一周集中法制宣传周活动,将法律援助宣传与日常工作、"法律七进"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提升法律援助宣传实效。
201x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任务目标:法律援助案件目标任务数220件;法律援助各类咨询(代书)目标任务数2040人次;新建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目标任务2个。
完成情况:上半年,我县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0件,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50%;受理各类来访、咨询(包括代书)人次1020人次,完成目标任务的50%;新建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目标任务数2个,完成任务目标的100%,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共为受援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35万余元,实现了全年工作时间过半目标任务完成过半的目标。
四、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半年来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做好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特别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进一步规范矫治监管制度,切实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至2014年6月底,全县累计接收各类矫正人员423人,累计解除矫正人员227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96人,其中缓刑129人(宣告禁止令1人),假释27人,暂予监外执行8人,管制32人。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思想汇报502人次,发布公益劳动公告42次,警示教育通知 2次,越界警告50 人次,人机分离警告6人次,信息互动142 人次。开展社会调查评估38件,28件28人被评估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10件10人被评估为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36例评估建议被人民法院予以采纳,采信率达94.7 %,做出的评估意见深受委托单位好评。
五、安置帮教工作
一是将安置帮教工作列入年度综治工作的考核内容;二是为每位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了帮教方案,帮教小组、相关村(社区)和家庭均签订协作帮教责任书,形成常态性沟通,建立信息库;三是根据每个帮教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帮教个案,及时落实帮教措施;四是重视全社会对刑释人员的思想观念的转变,通过宣传教育,转变社会各界对刑释人员的看法,同时树立归正人员干事业的信心。
各司法所为每位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了帮教方案,逐人建档造册,及时走访、及时签订了帮教责任书,半年来我局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142人,帮教率达到100%,安置率达到100%,无重新犯罪。
六、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局主动扩大学习教育范围,全面开展司法行政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一)以实为先,动员到位、学习到位。
我局及时成立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制定了活动方案,并于201X年2月26日,召开了司法行政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采取集中学习为主、个人自学为辅、专题讨论为补充的方式扎实开展理论学习及"六项专题教育"、"八项专题讨论"等活动,举办了司法行政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知识考试。目前,我局共组织集中学习9次、参学人员达468人次,撰写心得体会280余篇、理论研讨文章40余篇;开展专题讨论9次,讨论交流发言54人次;举办演讲比赛1次,演讲稿30余篇;局领导上课辅导6次、上专题党课2次;观看红色影视作品6次。
(二)以实为效,确保听取意见到位
一是向有关单位发放调查函,共发放调查函80份,收回58份,征集到意见63条。二是局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到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听取对班子及成员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以及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69条。三是采取请进来的方式,共组织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征集意见建议27条。四是设立征集意见箱,共征集意见建议14条。五是服务现场听取意见,印发征求意见表,请前来办事的群众找问题、提意见,共填写征求意见表220份,收集意见建议42条。
(三)以实为治,确保立查立改到位
修改完善了工作制度、学习制度、请销假制度、考勤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督查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根据万名干部帮扶群众、入户五四工作法等活动要求,进一步梳理了台账,明确了帮扶的内容、人员和时限。截止目前,已整改完成六个问题,其余九个问题正结合中心工作的开展,狠抓整改落实。
(四)以实为本,确保与司法行政工作结合到位
我局切实抓好教育实践活动与司法行政工作的紧密结合,使法制宣传更加贴近群众、法律服务惠及更多百姓。
1、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积极打造普法阵地,建成了中天小广场法制宣传长廊、金马山法制公园和宝塔坝村法制广场;二是充分发挥媒体优势,积极拓宽普法渠道;三是开展每月一周集中法制宣传周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2、深入开展走基层"四十四百"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截至目前,我局已开展了10场法制讲座,12场街头法制宣传,16次上门法律服务,24名法律援助受援者回访;与20个村(社区)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对30家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法律体检;组织25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专题教育,对156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走访。
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下面是草案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第四条(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发挥自治功能,推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架构。
第五条(政府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六条(社会协同)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七条(工作创新)
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设置)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组成)
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下设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
第十条(居民会议)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基层政府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第十三条(自我教育)
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居民遵守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社区和谐。
第十四条(自我服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居民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三会”制度)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通过居民小组长、楼组长等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提高来自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议题比重。
第十六条(居务公开)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评价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听取居民意见,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
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及时化解与居民有关的矛盾、纠纷,促进居民区的`和谐、稳定。
第十九条(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鼓励和推进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经合法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职责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十一条(动员社会参与)
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参与居民区服务和管理,动员居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居民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协商)
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居民区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居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的代表,就社区公共事务,开展民主协商。
对协商确定需要居民委员会落实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受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应当及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协商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二十三条(协助公共服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区教育、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协助公共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公共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其成员、居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在本居民区内发现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社区安全等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同时上报街道或者乡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并支持、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和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协助公共安全)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减灾救灾等公共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协助行政事项的规范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对清单以外的协助行政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办理。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
对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的行政事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证明事项的规范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经审核批准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需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纳入清单范围。
对清单以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使用印章出具证明;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出具证明。
第二十八条(对政府及公共服务单位的评价)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应当作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或者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反映民意)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居民的意见、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能力建设)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学习社会工作知识,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居民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区治理实际,通过加强分类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高组织和引导居民自治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日常工作制度)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服务居民的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群众办事。
第三十二条(经费和设施保障)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范管理、勤俭节约、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居民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方便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人员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聘任为社区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居民区服务和管理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工作者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业化支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和监督下,提供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五条(信息化建设与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居民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整合居民区基础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提高居民区服务和管理效率提供支撑。
鼓励居民委员会推进自治方式的信息化,拓展自治渠道和平台。
公安、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口、房屋等基础信息和有关政务服务信息,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未尽义务的处理)
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违反协助行政事项规范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