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通过案例对司法鉴定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某别墅小区工程施工合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别墅小区的'别墅项目及室外市政道路配套工程,合同工期427天,合同固定总价8100万元,经双方对招投标文件进一步澄清后,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工期 365天,合同固定总价8163.9万元。
该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由于各种原因双方签署用于司法鉴定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双方各种信函往来等资料多而杂。
工程完成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内造价、建设施工合同外造价、因建设方的原因造成的施工方的人工费、机械费、台班费等窝工损失造价索赔;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延误天数工期索赔。
双方争议焦点问题:
双方签署用于司法鉴定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双方各种信函往来所造成的合同外工程造价,工期延迟索赔。
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及意见:
根据法院提供的案卷资料对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签署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双方各种信函往来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根据资料分类具体情况出具鉴定结论或提出鉴定意见。
1、双方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的总价认可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该部分造价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均无异议,此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鉴定人员直接使用,对涉及相关造价进行汇总计算,即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2、双方仅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的综合单价认可的工程项目。对签署的单价进行分析,确定该综合单价是否是包含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相关费用,并根据分析结果合理利用该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对工程量进行计算,按合同约定进行组价及汇总,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3、双方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仅以简图及相应文字说明的项目。本案涉及该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主要是地质条件变化,部分别墅基础开挖存在土方超挖,对超挖采用砂石或混凝土回填,应对相应简图及相应文字说明进行分析、甄别,对涉及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根据合同约定按原投标计价方式进行组价及汇总,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4、建设单位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鉴定人员应充分对签署的单独分包项目分包合同进行了分析、鉴别,再确定此部分工程造价,本案涉及的建设单位单独分包项目,合同价款仍由合同总承包商支付,由于该工程单独分包项目分包合同价款高于原投标单位该项目合同价,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单独分包项目分包合同约定高出原投标单位该项目合同价分摊比例,因此单独分包项目分包合同高出原投标单位该项目合同价部分造价计算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详细分析合同约定后,按照总价合同相关约定对分包项目涉及的造价进行组价及汇总,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5、双方仅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中的施工分部分项工程认可的项目。本案涉及部分栋号别墅基础地质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不符,基础需采用深基坑围护方案施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包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家对深基坑围护方案进一步报价,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基坑围护方案进一步报价偏高,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此项土方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分包给另一家施工单位施工,鉴定造价需扣除原投标单位该部分土方分部分项工程涉及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员按照总价合同相关约定对分包项目涉及的相关工程量按原投标文件的工程量及计价方式进行组价及汇总,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6、与其他施工单位平行施工工程中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项目。该别墅项目施工工期较长,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多家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平行作业现象,造成相互影响施工进度,对此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双方各种信函往来分为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2、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接签署,3、房地产开发与其他施工单位签署涉及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4、房地产开发与其他施工单位签署不涉及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合同相关约定对以上情况分别进行计算、鉴定,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7、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缺少相关部门、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及时与法院及当事人沟通,并适时此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进行听证,根据与法院及当事人沟通和听证的情况,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及法律、法规对以上情况分别进行计算、鉴定,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意见或建议。
8、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房地产开发委托其他施工维修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的项目,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及法律、法规对以上情况分别进行计算、鉴定,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意见或建议。
结束语:
经过对案卷提供资料的合理分类、甄别与使用,鉴定人出具了鉴定报告意见书,并应法院的要求参与了庭审,最终法院支持了鉴定结论、意见及建议。
通过对法院委托项目司法鉴定取得的实践经验:1、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项目,对司法鉴定资料既要统筹考虑,又要掌握核心;2、司法鉴定工作专业性强、法律要求高,鉴定结论要明确,鉴定结果要可靠;3、听证资料要及时详细、客观、公正、公平、公开;4、鉴定人员应适时与委托法院相关人员沟通,及时了解委托项目进展情况。总之司法鉴定项目要求鉴定人员不仅要有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现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同时需要鉴定人员有丰富法律法规知识。
在行政诉讼中,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如下法定事由: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申请重新鉴定。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在这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行政审判中,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院就应准许重新鉴定。
不过,为了避免重复委托、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如:鉴定结论的错误可依当事人异议理由直接纠正、鉴定结论的瑕疵和缺陷无需重新鉴定就可解决等情形。但如果原鉴定结论存在原则性、重大实质性的错误,就必须进行重新鉴定。可见,“对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和要求比“对行政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和要求更为严格,这是由于司法鉴定活动较之行政鉴定活动更为规范之故。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鉴定材料《申请重新鉴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日)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 司-法-部发布)(略)。
交通事故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廖xx,男, 1991年4月10日生,住xx市xx镇xx村卫龙组0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xx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 公诉机关认定上诉人为自首,一审判决却因为上诉人对案件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而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是十分错误的
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倒数第8行:“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9月18日,廖xx到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案发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才碰撞到被害人。……”
但第6页倒数第11行又认为:“……被告人廖xx在案发后逃逸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
既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为自首,且上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
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怎么又变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判决书明显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一审法院认定自首不成立,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十分错误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的整个过程,使得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省了司法成本,庭审中亦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廖xx辩称本次交通事故遗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观真实并有《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的事实,其认为在疑点未能排除、案件事实未查清前,不应认为是犯罪的辩护瞥见是正确的,是正当行使辩护权,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自首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26日《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此,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没有考虑自首情节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改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依法对上诉人宣告无罪释放!
二、 一审判决指控被告人廖登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明显明显不足
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廖xx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还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供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公鉴字[20xx]第23号鉴定意见仅证实廖xx身上的印压(烫)伤痕迹不是其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证人伍海玲当时不在事故现场,据被告人廖xx供述其交通肇事后发后并未告知家人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受伤的事情,与伍海玲证明廖xx是因本次事故的被烫伤的证言相矛盾,且伍海玲与廖xx是同居关系,与廖xx有利害关系,因而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和伍海玲的'证言不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是基于上诉人交通肇事逃逸、另一肇事人逃逸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责任推定,是遗漏了另一交通事故参与人的情况下作出的,在公诉人指控上诉人犯罪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矛盾情况下,公诉人的举证程度根本没有达到《刑诉法》
1、公诉机关举证责任没有完成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和程度。
上诉人认为尽管公诉人对此《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提出异议,但在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有责任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在真伪不明时,只能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而不是作出有罪判决!因此一审判决 “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和伍海玲的证言不予以采纳”而判决上诉人有罪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刑诉法》第53条、第19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xx年 ) 第455条等有关规定,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和重新开庭,也没有充分证据推翻《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法院只能宣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
2、上诉人相信,本次交通事故肯定还有第二个肇事者,上诉人廖xx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上诉人无须自证自己无罪!
根据20xx年9月18日被告人廖xx投案自首时的《讯问笔录》
(第二页第8行)问:发生交通事故后你怎么处理?
答:我当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受伤昏迷了,后来我被驾驶的摩托车排气管烫醒了,发现有人喊......
第三页倒数第7行:
问:出事后你受伤没有?有没有住院治疗?
答:我胸部受伤了,为了不想家人知道我出事后没有住院治疗。
20xx年12月28日被告人廖xx回来接受羁押时的《讯问笔录》
(第二页第5行)答: ......碰撞后,我也倒地昏迷了,大跃(约)十分钟左右,我醒来,我便驾车离开了......
......
问:出事后你受伤没有?有没有住院?
答:出事后,我受伤了,没有住院。
20xx年9月6日证人陆先胜的《询问笔录》
(第二页第6行)答:我从我铺往我家行路,大约相距现场大约50米远左右,我见到一个人撑住一把伞往前跌,当时只见到伞跌落,没有见人跌,没有注意到撞击声音......
问:你与陈玉芳是否行近现场?
答:我与陈玉芳都没有行近现场察看,只看到两个人睡在地上,车辆跌在旁边......
20xx年9月6日证人陈玉芳的《询问笔录》
(第一页倒数第2行)答:我就走出来,看见一男、一女倒在路边,摩托车也跌倒在路边草丛上......
上诉人在《讯问笔录中》交待是被“摩托车排气管烫醒了” “我胸部受伤了”和证人伍海玲出庭作证也证明被告人廖xx胸部烫伤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但经向xx市人民法院的申请,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桂公明司鉴痕字[20xx]第2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为:“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是吻合的!以上证据起码可以证明以下三个事实:
首先,廖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
第二,所受的伤是胸部被摩托车排气管烫伤;
其次:不是被告人当时自己驾驶的助力车所造成!
问题出现了:
本次交通事故肯定还有第二个肇事者!廖xx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
上诉人在每次讯问笔录中均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是胸部受伤(烫伤)、庭审中证人也出庭作证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公诉机关如果认为廖xx的身上的烫伤不是这次事故造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举证责任怎样分配?应该由公诉机关举证,而不是要自证自己无罪!一审法院明显颠倒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是要求公诉人补充侦查或重新鉴定,厘清以上种种疑点,而是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实在荒唐至极!
3、本案遗漏了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xx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桂公明司鉴痕字[20xx]第2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
而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公交认字[2011]第FW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的当事人、车辆、道路等基本情况:廖xx驾驶合美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人为谢瑞萍,并没有其他车辆和物品,显然与《检验鉴定意见书》“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存在的严重矛盾!证明还有一个人在本案被告人廖xx之前先行逃逸,也就是说本案遗漏了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说明本案确实事实不清。
三、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不要把本案办成冤假错案!!
上诉人没有能力亲自抓获另一个的肇事者,但由于上诉人身上的烫伤确实是此肇事车造成,一审法院认为证人证言有“利害关系”“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 “不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连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也不采信,法院只采信有罪证据,而对于一切无罪、罪轻证据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此种判决是是否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因此我们呼吁二审法院能够认真地查明案件事实,还上诉人一个清白,呼吁法院不要把本案办成一个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7月12日
交通事故刑事上诉状2
上诉人:陈xx,男,汉族,xxxx年11月30日出生于xx省xx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xx省xx县XX。20xx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交通肇事罪一案,经XX人民法院20xx年7月21日20xxX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审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打急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处等待交警的到来,该行为属于自首。一审对这一自首情节未予认定是错误的。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_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一审中对上诉人的自首情节没有认定是错误的。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二、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同时上诉人具备缓刑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致人的。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有以上自首情节并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3)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0%;
(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本案中按最高刑期2年计算,结合具体案情上诉人的宣告刑期应为24个月—{(自首24×40%)+(退赔24×0)+(受害人有过错24×15%)}=3.6个月。原审量刑确实过重。
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法定量刑在六个月至2年。上诉人在案发后积极自首、赔偿受害人家属、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十分明显、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而且本次事故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上诉人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_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6个月。完全符合缓刑条件。
三、关于上诉人对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审认定错误。
本案发生后,上诉人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王静贤老人今年72岁,其死亡赔偿金应为15695元×8年=125560元,丧葬费应为17149.5元,合计142709.5元。按照主次责任上诉人承担90%应该赔偿128438.55元。上诉人即其家属完全愿意全面赔偿。但是,受害人家属至今仍索要21.5万元的超高近一倍的超高额赔偿金。正是这种高额索取行为致使民事赔偿未得到解决。但是,因事故车辆在礼泉县人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没有任何问题,加上上诉人已经支付的15200元,实质上受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了全面赔偿。一审简单的认定上诉人没有进行民事赔偿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同时上诉人具备缓刑条件。关于上诉人对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审认定错误。原审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