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频发。如何防止和减少拆迁矛盾,已经成为了全民关注的,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群众上访,甚至造成了许多“悲剧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尤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改拆迁为征收,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围绕强制拆迁的话题,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拆迁已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我们在现实中应在全社会形成合力解决。
二、老条例背景下的拆迁现状
(一)、法律层面来说,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拆迁制度的合法性受到置疑。《物权法》秉承《宪法》的精神,明确宣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条)”,所以只有政府出面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征收,才能强制性剥夺不动产物权,除此之外,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取得物权。因此,那些非用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强制要求他人放弃物权的行为就属于侵害物权的行为,而且也不可能由商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出面实施类似于征收的行为。特别是政府依《条例》规定直接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更引起与被拆迁人的直接对立,常有媒体披露被拆迁人高举宪法与政府的强迁相抗衡的。比如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的女主人公吴萍,就是通过悬挂国旗、打标语、拿宪法等手段来以示对抗的。
(二)、利益冲突,凸显拆迁矛盾。
城市房屋拆迁牵扯多方利益,包括有政府、开发商(拆迁人),还有被拆迁人。在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与有限性,以及各拆迁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共同作用下,矛盾冲突在所难免。
从经济学上讲,每一个“理性人”都是力图最求利益最大化的人。作为拆迁方的开发商也好,作为被拆迁的群众更是如此,矛盾的焦点就凸现出来,那么怎样在拆迁这场利益博弈中取得胜利,双方就此展开拉锯战,矛盾急剧升级。而在此背景下,本应作为制度设计用来公平裁决规范拆迁行为的政府,为各种利益的驱动加入到拆迁人一方,急功近利,造成对抗升级。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不对称、不公开透明。现实中,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是由拆迁人单方确定的,而被拆迁人对于拆迁区域如何划定、危旧房屋认定的标准、评估标准、安置地点等信息均并不明确,没有公平、主动的参与权,致使拆迁信息严重不对称,缺乏公开、透明,被拆迁人认为难以确保公平、公正,加重了误解和疑虑。
2、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及时到位。现实中,先拆迁后安置现象普遍存在,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不到及时安置,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以县为例,南部乡镇存在2007年拆迁户产权调换安置房未安置到位的现象。另外,政府主导制定货币补偿的标准往往比市场上商品房价位低,与群众理想价位相去甚远,被拆迁人抵触极大。
3、拆迁手段不文明。各种野蛮拆迁、强制拆迁花样翻新,夜袭常有,威逼时有发生。成都的唐福珍事件,清华博士公开信事件等一系列悲剧事件的产生,社会影响极大,民怨极大,群众对政府不信任,进而怀疑法治进程、社会公正,造成了一种偏执的对抗情绪,形成了不合作的社会氛围。
(三)、非法利益诉求在拆迁中得到满足。由于拆迁带来的巨大利益,各种非法利益诉求纷纷涌现。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失职,导致违法建设大量滋长,“隔夜楼”、“住该非”等拆迁顽疾如雨后春笋,政府执法的失职、失衡、不公平,将自身拖入矛盾对抗的漩涡。
(四)、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角色错位。
长期以来的“土地”财政政策,不正确的政绩观,以及急功近利的工作态度造成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错位。不管是商业拆迁抑或公共利益拆迁,政府往往以城市建设需要、国家政策需求、经济发展诉求等各种理由,冲到同被拆迁群众对立的第一线,形成政府只保护开发商利益,而忽视群众利益的局面,与民争利,丧失了政府公平、公正社会管理者的角色,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五)、转型社会中形成的仇官仇富、以及对弱者普遍的同情心理,导致社会在对待拆迁这一关乎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上特别敏感,一旦某地出现拆迁矛盾纠纷,群众往往想当然的同情“钉子户”,认为是政府采取非法手段损害了群众利益,而无视事实真相,我们必须看到,并不是每个所谓的“钉子户”都“钉”的有理,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部分被拆迁有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情况。另外,部分媒体在报道相关拆迁问题时,为迎合读者,制造新闻热点,把问题到归结到政府一方,或集中报道政府在强拆中的种种不当行为,报到存在偏向性,影响了社会舆论导向。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一点小事,通过网络推手、水军的炒作,产生蝴蝶效应,无限放大,普通事件极易发展成群体性事件。
(六)、对法律、执法的.不信任,司法机关公信力的缺失。理想中的司法总是给人以公正的向往,现实中的司法有时却出现有所偏向的局面,原因就在于,司法亦非不食人间烟火,必然会受到现实中各种利益主体左右。在强拆中,行政方的主导力量显然是强势的,被拆迁的力量则是极不对等的弱势。这种力量较量的结果是,司法往往会站在行政一边,站在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的一方。
(七)、拆迁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从现实中来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中村拆迁骤富者会越来越多,因财富来得太容易而且巨大,对不少拆迁富翁的生活和家庭带来了不少冲击,因此心理迷乱者并不鲜见,有人开始游手好闲比奢、赌博,有家庭因财产分配导致矛盾重重,更是引发了一系列案件,如北京被拆迁户的“灭门案”。(我们现实工作经常出现大量的因拆迁利益分配不均,产生的家庭和社会矛盾),如何帮这一群体在心理上重新建立起一种合适的生活理念,亟待有关部门引起重视。
三、在新条例实施的大背景下,如何合理解决征收这一社会问题
20xx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改拆迁为征收,从立法上理清了法律概念和关系,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其次,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从而明确了征收的前提条件。可以说,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我国立法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是一个立法的重大完善。第三,强化了被征收人的参与。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到征收程序启动,以及有关补偿标准的确定,条例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第四,完善了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强制搬迁程序、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救济程序。第五,制度设计上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充分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那么怎样在新条例实施的大背景下,合理解决征收这一社会问题呢,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政府层面来说,不管拆迁还是征收,政府都要树立“群众利益至上,一切以群众利益为底线”的观念,不与民争利,在征收工作中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让群众得到实惠。这是解决征收矛盾的根本出路。
2、政府行政过程中一定要贯彻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征收工作,全程公开征收过程,把“征收放在阳光下”,让群众切实参与进来,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强化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抢搭抢建等违法现象,保障社会公平环境。加大问责力度,杜绝违法、违规拆迁,及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法强拆,做到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重塑政府形象。
3、创新社会管理体系,着力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不能为拆迁而拆迁,一拆了之,不能使群众因拆至贫,把征收工作作为一个社会管理的系统工程来抓,建立征收社会保障机制,使群众没有后顾之忧,积极响应征收,化解矛盾。另外,更要关注由拆迁带来的新的社会矛盾,用社会管理创新来化解矛盾,注重在被拆迁群体中探索实行“心理干预”的手段,以推广健康生活方式为主,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公民意识,才能避免出现子女争夺家产、亲情丧失等“人伦、社会悲剧”,已达到合理引导化解纠纷的目的。
强调征收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要建立一支精法律、熟业务、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专业化征收队伍,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在征收过程中多让群众代表参与、多征求群众意见,多做一些贴心的小事情,化解矛盾。
4、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用群众的力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群众路线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法宝,处理新时期征收矛盾,也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为此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群众管好自己的事情,处理好矛盾。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工作的作用,强化群众调解、人民调解,调动一些有文化、有威信、懂政策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模范参与到政策宣、矛盾化解中来,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形成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努力营造一种向上、诚信、公正、透明的征收环境。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作用,注重发掘网络等新媒体的潜力,通过论坛、微博等群众易受的新手段,积极转化社会价值观,通过开诚布公的宣传重新树立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如市瑶海区的“拆迁围脖”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5、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能动司法,扎实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首先,要严格公平审判,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充分发挥检察、审判职能,树立司法权威性,打消群众法律偏袒政府的疑虑。其次,法院大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同时,通过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以化解纠纷、案结事了为目的,推进当事人间的平等对话,促成当事人间的自愿和解;再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与行政机关以座谈会等形式,加强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工作的交流;增强法制意识,优化司法环境。通过《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司法建议等形式,通报行政审判中发现的问题,以点带面,推进依法行政。最后,司法部门要抓住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打击经济犯罪,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严惩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推进普法工作,通过适用法律,来宣传法律。
萍乡市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按照棚改领导小组及指挥部的总体要求顺利推进,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南正街棚户区改造其目的是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南沿萍水河、西至跃进南路、北至精品街、东至迎宾路,涉及1400余户,涉及面积约14万平方米。从3月中旬启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伊始,到今年8月1日正式开展入户调查,前期的摸底调查,到发布征收调查公告后入户调查、政策宣讲、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评估机构选定、评估、认定测绘、正式方案宣传都严格按程序,严格坚持阳光征收、依法征收,每一项工作都顺利推进,目前,正在开展签约工作。
二、主要措施
1、坚持统一领导。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为组长、区长为常务副组长的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及由区长任总指挥的房屋征收指挥部,按照“领导上一线,干部上前线”的工作原则,由所有县级领导分片包户,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举全区之力推动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
2、坚持统一行动。各级各部门坚决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切实做到上下一盘棋,全力以赴做好征收工作。并积极营造有利于征收的浓厚氛围,把舆论宣传贯穿征收工作始终,强化对群众的宣传引导。
3、坚持统一标准。认真研究论证征收补偿方案,确保大多数群众满意。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严禁随意承诺、擅自表态、乱开口子,不允许搞暗箱操作、人情操作,切实做到统一口径、统一标准。
4、坚持统一政策。严格执行既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建立健全政策协调机制,坚持一个政策执行到底,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将此次房屋征收工作作为衡量干部能力的重要考验,将干部在房屋征收工作的表现与绩效考核。
三、主要程序
1、成立组织机构: 7月13日,成立了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区委书记程结林任领导小组组长,成立了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指挥部,区长吴顺恩任总指挥,并明确了指挥部内设机构和职责分工,在老煤校内借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办公场所。成立了44个房屋征收工作组,由县级领导带队。全区44个征收工作组,领导从上到下,层层承包、任务到户、责任到人,发扬“白+黑”、“5+2”的精神,深入征收工作现场,分片包干做好政策宣讲、困难帮扶、意见征集、问题解决等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被征收户服务。
2、宣传棚改政策:房屋征收工作是涉及到居民群众自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从摸底调查到方案出台,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8月1日已召开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动员大会;8月4日、8月12日、8月20日及9月22日分四期举办了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政策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近千人;在现场悬挂横幅120余条、宣传牌200余块,张贴公告、宣传画等200余份,编发工作简报21期;印发了《致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广大被征收户的一封信》、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宣传手册(一)》、《宣传手册(二)》、《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用问答》6000余份;组织了2支老党员宣传队加大对征收政策、征收意义的宣传。在萍乡电视台、安源电视台等主流媒体播放新闻80余条;8月29日、30日组织征收工作人员近千人进行政策测试。9月8日在征收范围内正式公示《萍乡市南正街改造规划》。9月21日,印发《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500份。
3、征求群众意见: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我市均无现成的经验可借鉴。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协助做好此项工作,让被征收户充分受益,积极做好征求意见工作。8月2日,已在征收范围内正式公告《萍乡市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印发2000份宣传资料至广大被征收户征求意见。截止8月31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工作结束。9月8日,指挥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征收补偿方案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方案进行补充、修改,9月15日上午领导小组组长程结林主持召开五大片区会议集中研究讨论《萍乡市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9月16日分别征求了市房管局、市法制办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于9月19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3、入户调查摸底:7月31日,在萍乡日报、区政府门户网、安源电视台、征收现场发布了《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及征收范围红线图。8月1日,正式开展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工作。9月18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4、选定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及开展入户评估:8月3日,在萍乡日报上发布了《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公告》,8月5日报名截止,有6家评估公司报名。8月6日,房屋征收部门区住建局牵头,区法制办、区公证处、凤凰街及4名被征收户代表参加了对6家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有4家评估机构符合报名要求。8月10日,在征收范围内入户发放确认书,由被征收户广泛协商并投票选定。经区公证处监督统计,江西新源洪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当选。8月24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区住建局与江西新源洪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根据《条例》要求与萍乡市精正测绘公司签订测量协议。同时成立了房屋建筑认定组,对“住改非”、未登记建筑及其他需认定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测量。截止目前,入户评估工作共完成99%。
5、公房征收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提前协调公房征收工作。逐一走访20家公房单位及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征收通知,摸清公房单位产权性质、店面租赁情况、住户房改情况、资产抵押情况等,每户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协调各公房单位提前做好房改准备工作。9月1日下午,在市房管局召开专题会议,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和指挥部同志就房改具体流程、税费减免等进行了专题研究。9月2日,市房管局对涉及未房改公房完善全产权工作流程、安置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赁公共住房工作流程进行明确。经指挥部与相关公房单位协调,目前,市工信委下属奥星电扇厂(7户)、市供销社下属再生资源公司(6户)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房改,市工商银行因租住户(10户)非工商银行职工,不同意房改到租住户。9月28日已印发通知要求各公房单位在10月7日前完成签约、搬迁工作。截止目前,共有100户公房完成房改工作。
6、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9月22日上午,安源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会议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9月23日,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9月23日,评估公司正式发布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定于10月12日为正式签约起始日。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及房屋市场评估价以来,各征收工作组提前开展签约工作,提前签约率达98%。截止10月14日共1389户完成签约,达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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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评估流程:
《评估办法》用诸多笔墨规定了房屋征收评估的流程,比《指导意见》下的流程细致、明确且有操作性。新流程一般为:
1、选定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机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委托合同;
3、实地查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4、价值评估。估价师根据实地查勘及房屋资料,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5、公示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6、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7、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8、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