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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一章观后感合计100条

时间:2021-01-18 19:07

电子商务,每个传统行业都不得忽视的一项,但是注重电商的同时千万不要疏忽了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尤其是木门行业这种传承了千年的工艺,更不能放下。

商战之电商风云观后感第3篇

开片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引入现代电商概念和发展,虽然说这个小故事是整个第一集的主线切入,但是就我看来却有不同的感觉,我感觉这样切入很贴切,这就是我们刚开始的生活状态。从1994年开始,电商还是一个未开发的领域,而杰夫。贝索期辞去了金融公司副总裁的高薪职位,在一个车库创办了亚马逊,在互联网上成立涵盖海量图书的网上书店!同时另一位硅谷软件工程师皮埃尔。奥米迪亚为博得美人一笑,创办了另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易贝。张近东创办了苏宁,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开启了电子商务的时代!

整个故事里对我触动最深的就是马云老师。我觉得马云确实是商界的救世主式的人物,德与才兼备。他既能为社会大众整体考虑,构建宏大的电商格局同时又有能力去构建这种格局。从一开始在失败中不断的摸索,坚持不放弃,到最后成功创建了阿里巴巴,尤其是在双十一创下纪录:55秒天猫成交额超过1亿,6分07秒超过10亿,13分08秒超过20亿,看到这些数据让我惊叹,可见电商的能力。电商在中国发展的这15年,马云成为了电子商务的先驱!

其实片子主要是讲述了国内传统的一种模式向另一种模式的转变,看过之后我不的不感叹,互联网的出身虽然很短,但是却超出所有人的预期快速的发展起来,直到今天已经能够充斥现在传承千万年的传统营销。

从传统的线下销售,到现在的网络销售战,各个品牌都在网上打上了推广战,各大电子商务公司之间不但有用户之争还有价格之争。马云在面对财大气粗的易贝,2003年创建了跟符合中国市场的淘宝。刚开始易贝在中国占领大部分市场,但是易贝的服务是收费的。马云通过推出服务免费,来抢占用户,那时易贝放话说淘宝最多活不过18个月,马云用他的实际行动告诉易贝谁更能了解,并满足中国用户的需求。在203年支付宝的用户有3.1亿,交易额有1.85万亿元。最后在2006年12月易贝退出中国市场。

电子商务是每个行业都不能忽视的一项,但是注重电子商务给我们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了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在当今的生活中人们已经离不开电子商务给我们带来的便捷服务。我们中国是个广大的消费市场,并且很有消费潜力。现在各个国家都来抢占先机,来想来分走一块蛋糕。作为90后的我们,肩上更有一份责任,我们要将电子商务继续延续下去。不要将我们的市场拱手相让。我们要不断学习,不断去实践!

电子商务合同的无纸化和电子商务交易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数据电文的自动交易可以在无人控制的环境下进行,这也使得它对交易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看看下面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

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论文

[提要] 在不断推进相关技术进步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合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在21世纪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许多学者开始重新讨论普通合同法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适应性,对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研究的重中之重。鉴于电子商务体系的复杂性与所涉范围的广泛性,本文从细处着眼,集中分析电子商务中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一)书面形式问题。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以及数额较小。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合同当事人广泛采用的方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中使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很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有以下特征:(1)数据电文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2)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数据电文的上述特点与传统上法律对书面文件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中是根本不可行的。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贸易法会在起草《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此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对合同的作用,以确定通过电子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例如,书面文件可以启到以下作用:提供的文件可以识读;文件可以复制使当事人均持有同一份文件的副本。以书面文件的基本作用为依据,联合国贸易法会在《示范法》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

新加坡《交易法令》第7条也规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书面形式,或规定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如一项电子记录所含信息可以调取已备日后查用,则其应被视为满足了该项要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规定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我国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该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解释了要约邀请的定义之后,该条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使人将商业广告都理解为要约邀请,该条随后特别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我们认为,较之于前两种观点而言,第三种观点注意到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动的特点,因而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必须指出,上述方法亦有其局限性: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目的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譬如,在网上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中,相当普遍(而不是个别)的情况是:商家的广告内容十分详尽,覆盖了标的物、价格、交货方法、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务、免责事由等诸事项;更为重要的是,商家自己实际上也已将其视为要约。在此情况下,按照上述观点,这种广告仍视为要约邀请,允许商家可自由拒绝消费者的承诺,或随时撤回其意思表示,则于消费者有何公平可言?

因此,我们主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去寻找。根据前引第14条,这一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该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已有的立法(譬如《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来看,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有人认为: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但也有人主张,“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应完全否认这种已得到广泛承认的合理权利本身。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获得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作出重新安排”还有人认为:应视采用的电子通讯方式而定。

笔者认为,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注意予以区别。因电子传输的速度很快,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的撤回在技术上不易达到,即要求撤回的通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但对于意思表示的撤销,在电子网络环境下,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实现的。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答复作出承诺,此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只要要约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对方答复之前达到对方。但若受要约人使用了自动回应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要约自动进行回复,则要约人可能无法撤销要约。笔者以为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在合同法中,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比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就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确定了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相应地确定了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而合同的成立地点往往在管辖、准据法的确定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合同成立的标准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即合意的达成。合意的达成又是以承诺的形成为标志。因此,合同的成立应以承诺来作为判别标准。对于这个问题,大陆法系是采取所谓“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

联合国《示范法》无意在此问题上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任何一方相冲突。该法回避了对承诺生效的时间作出直接规定,而仅仅是给数据电文的发出与到达时间设定了标准。如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因此,联合国《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采用的是“发送主义”。然而,在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上,该法则采用了“达到主义”。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a)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b)如收件人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为收到时间。上述做法也为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所完全采纳。至于承诺生效到底是以数据电文的发出还是以其到达为准,《示范法》根本没有涉及。立法者显然是想把这个问题留给各国的国内法去规定。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联合国《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受到地点。就本法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考虑我国的实践并参考《电子商业示范法》,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据解释,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要处理电子商务中特有的情况,即收件人受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或者检索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常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由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

此规定是在法律事实上确定一件不易反驳的推定。若另一项法律(如有关合同订立或法律冲突的法律)要求确定一项根据电文的收到地点时,即可使用这种推定。应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性,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因此是值得肯定的。

二、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重大的挑战”格式条款在电子商务中也有着极为广泛的适用余地。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都拟订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应当承认:格式条款对于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原则上应肯定其效力。但是,问题正如前引观点所指出的:它“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重大的挑战”。譬如,有的网站的格式条款规定: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旦通知即生效。

有的网站的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事先接受其完整内容要到承诺做出以后方可知晓的协议。还有的网站对于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免责内容根本未以醒目之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凡此种种,均有可能对相对人利益构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而且,可以预料的是,随着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所谓的“格式之战”将会愈演愈烈;相应地,对商业网站的格式条款的规制和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将会是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不过,令人欣喜的是,我国《合同法》已对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这些规定尽管是针对普通商品交易而作出的,但其原则、精神应当认为,对于电子商务仍然是可以适用的。

主要参考文献:

[1]朱遂斌,陈源源.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政法论坛,1999.4.

[2]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问答.中国商业出版社.

[3]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政法论坛,1999.6.

[4]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场商业的革命悄然拉开了帷幕。这场商业革命以互联网为依托,将互联网和商务联系在一起,对传统的商业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颠覆。这场商业革命的主角叫电子商务。

商战之电商风云

中国电商第一人并不是马云,而是老榕的8848,在国民互联网基础极度低下,不具备电商的条件下。老榕成了先烈。随后是马云,马云的起步也并不顺利,起初更像一个满口胡话的痞子。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马云的不断摸索,电商突现头角。这里想提一个马云的平台免费。

中国人最爱占便宜,只要能占便宜无论大小大家都争先恐后。当初,马云为阻击强大的易贝,剑走偏锋,又幸运的找到雅虎这个好伴侣在后方支持。就平台免费这件事,现在好多电商都在模仿,认为有了客户群就一定会有利润,我认为马云这一策略是不具备模仿性的。首先,当时电商还处于懵懂阶段,国民对电商互联网业也不了解,当时条件不具备电商的形成,它只是个启蒙阶段,第二,平台免费成本低,竞争对手少。不用像现在这样,大家为了知名度、为了流量、为了早日占据有利市场打垮对手,那钱都不叫花那叫烧好吧。

所以,我说,成功不可复制,成功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就像赫拉克利特说的:人类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英文为: No man ever steps in the same river twice. 天时地利都过去了,人再一样也不可能。

还有一个品牌快跑,大家为了品牌为了知名度,真是使劲各种高招,有帅哥送花的,有穿恐龙送快递的,有注重客户体验的。但是我感觉这就像烟花,她再炫丽也只能是一瞬间,烟花散尽,最终还是要回归产品和价值上的,烟花有烟花的作用,吸引用户;但是一味注重烟花就有点偏离主题了。这里说的是陈年的凡客和雷军的小米。陈年在节目中说道,在凡客最初成功的时候,大家有点飘飘然了,不注重产品,不关注客户感受,导致凡客的没落。但是现在陈年又回归到注重产品和价值这件事,对我的启发是,人任何时候都不能飘飘然,最终能赢得客户的是真心关注用户感受,产品的价值,能体现用户存在感的产品。保持对老用户的粘性,依靠口碑宣传比任何烧钱的广告都靠谱。小米

电商成本,节目里,各个电商大佬不止一次的说,电商的成本比线下便宜。这个理论我想保留,这一点,我认为有点片面或者夸大,尤其在现在,电商的存活就靠流量,大家为了引流各种广告,各种推广,各种价格战,物流成本、人力成本。我认为也许比线下便宜,但是应该没大佬们说的'那么多。感觉有水分。

资本之战。最后一集说到了资本,节目最后也说,看似表面的电商大战,其实是背后资本的较量,没有后面的这些资本就没有电商的今天以及未来,在冲杀电商的这条道上,据说冤魂很多,貌似央视就提了一点,现实要远比节目描述的残酷。我想YY的是猫狗大战,本人一直比较崇拜马云,感觉马云是玩战略的,每一次出击都是在引领电商的发展。为人也比较仗义正派。像最初布置的支付宝,后来的余额宝,撬动国有大银行的制度优化啊(改革不大可能,国家是不会放权银行完全市场化的),也从来没有什么花边新闻。那个东哥吧,借助奶茶妹炒京东,实在没必要,之前还说人家马云的公关团队污蔑,真相大白之后,马云一个字都没说。京东还把吉祥物改成狗,这明显司马昭之心人皆知之啊。

京东和阿里巴巴背后的资本都很强大,两人对资本的控制也都做的非常智慧,股权比例什么的控制的也比较好。但是我仍然隐隐约约的感觉到,阿里巴巴这边是一个战略接着一个战略,他有试验的有烧钱抢市场的,但是他还有雷打不动肯定赚钱的,就像马云有一大推孩子,有负责挣钱供应家庭消费的,有为了面子抢占市场的,有负责创新开拓未知领域的,而且不树敌,不主动发动战争。而京东那边更像一个庞兹骗局。东哥在节目里说的只是销售额,绝口没提利润。不管你有多大的销售额,最终没有利润来源,或者说你的利润跟你的物流成本中和是负的,总感觉不那么靠谱。再说,京东的孩子屈指可数,马云呢?什么电影、房地产、文化、金融都有参与。肤浅感觉不在一个量级上,刘强东还到处挑起战争,跟当当,跟苏宁,跟国美,你看人家马云,不应战。

依稀还记得去年的6.18电商大战,都是刘强东挑起的,感觉像是在挖坟。马云是谋求生态圈,大家共赢,而刘强东更像是冲杀战场的将军,你死我活。真想送东哥一句话:no zuo no die 啊!

商场如战场。鄙人略看过一点孙子兵法,兵法上说:

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

所以说,商场如战场,表面看是价格战、渠道战、用户战、物流战、品牌战,说白了是整个组织机能的运营战,哪一环节跟不上都能导致全盘皆输,留下来的是将军,但是战争结束了吗?有人说,站在历史年代的长河上看,和平只是战争中的一个暂停符。

最后,向这些个商业战士们致敬,你们促使了社会的进步,无论是否能战到最后,只要参与都是勇士。

商战之电商风云观后感第2篇

当我看过《电商风云》以后我突然感觉到中国互联网从90年代被人们了解到现在的火爆,中间残杂多少代人的辛苦和付出。下面我就稍微写写我看到节目以后的感想吧。

开片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引入现代电商概念和发展,虽然说这个小故事是整个第一集的主线切入,但是就我看来却有不同的感觉,我感觉这样切入虽然不错但是貌似是缺少了一种带有学术性质的严谨性和标题的切合度也不够。好了,这些细节姑且不论。整个故事里对我触动最深的就是马云老师在初期推销自己产品的时候,我大学毕业也是从事的销售业务工作,看到马老师当时遇到的困难与我之前的经历何曾相似,磕磕绊绊的语言讲解着自己的产品,别人却冷漠对之。这样的一幕仿佛把我带回了自己第一次面对客户的时候,那种紧张那种不自信,然而遭遇相似却延伸出了两个人截然不同的命运,当我还在庆幸自己跳出业务区坐上办公桌的时候,我却没想到之前一个和我遭遇相同的人现在却带出了属于国内业界辉煌的大集团。不得不感叹,人生的境遇要成功就要选好路口的十字道,向左走向右走的差别可能会很大很大。

如今各大知名木门品牌在电字商务上的投入多的不可估计,网上的信息战也开始无声息的变的更激烈。这个网站发信息,那个网站发博客的,就像是我做木门招商,在网上发了很多木门的广告。虽然也接到咨询电话,但是听到我们公司时候却都很茫然,最后的合作也不了了之了。所以我想说未必一定要海量的推广信息才可以,自身的工艺和质量也是很重要的不是吗?越写越感觉自己的文笔差,看来要锻炼下自己的写作能力了。

电子商务,每个传统行业都不得忽视的一项,但是注重电商的同时千万不要疏忽了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尤其是木门行业这种传承了千年的工艺,更不能放下。

商战之电商风云观后感第3篇

开片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引入现代电商概念和发展,虽然说这个小故事是整个第一集的主线切入,但是就我看来却有不同的感觉,我感觉这样切入很贴切,这就是我们刚开始的生活状态。从1994年开始,电商还是一个未开发的领域,而杰夫。贝索期辞去了金融公司副总裁的高薪职位,在一个车库创办了亚马逊,在互联网上成立涵盖海量图书的网上书店!同时另一位硅谷软件工程师皮埃尔。奥米迪亚为博得美人一笑,创办了另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易贝。张近东创办了苏宁,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开启了电子商务的时代!

整个故事里对我触动最深的就是马云老师。我觉得马云确实是商界的救世主式的人物,德与才兼备。他既能为社会大众整体考虑,构建宏大的电商格局同时又有能力去构建这种格局。从一开始在失败中不断的摸索,坚持不放弃,到最后成功创建了阿里巴巴,尤其是在双十一创下纪录:55秒天猫成交额超过1亿,6分07秒超过10亿,13分08秒超过20亿,看到这些数据让我惊叹,可见电商的能力。电商在中国发展的这15年,马云成为了电子商务的先驱!

其实片子主要是讲述了国内传统的一种模式向另一种模式的转变,看过之后我不的不感叹,互联网的出身虽然很短,但是却超出所有人的预期快速的发展起来,直到今天已经能够充斥现在传承千万年的传统营销。

从传统的线下销售,到现在的网络销售战,各个品牌都在网上打上了推广战,各大电子商务公司之间不但有用户之争还有价格之争。马云在面对财大气粗的易贝,2003年创建了跟符合中国市场的淘宝。刚开始易贝在中国占领大部分市场,但是易贝的服务是收费的。马云通过推出服务免费,来抢占用户,那时易贝放话说淘宝最多活不过18个月,马云用他的实际行动告诉易贝谁更能了解,并满足中国用户的需求。在203年支付宝的用户有3.1亿,交易额有1.85万亿元。最后在2006年12月易贝退出中国市场。

电子商务是每个行业都不能忽视的一项,但是注重电子商务给我们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了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在当今的生活中人们已经离不开电子商务给我们带来的便捷服务。我们中国是个广大的消费市场,并且很有消费潜力。现在各个国家都来抢占先机,来想来分走一块蛋糕。作为90后的我们,肩上更有一份责任,我们要将电子商务继续延续下去。不要将我们的市场拱手相让。我们要不断学习,不断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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