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和市、区落实社区矫正教育学习的有关要求,结合凤凰司法所实际,制定年度教育学习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要求,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因人施教、注重实效,提高矫正质量,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内容
(一)集中教育:
1、法制教育。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江苏省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规定的学习。对缓刑、管制人员注重《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制教育,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工作性质,增强在刑意识;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侧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教育和实用民事法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2、思想道德教育。包括公民道德教育、家庭、社会伦理讲座、良好生活观念养成、励志教育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层次、家庭背景、罪错案由的具体情况,有侧重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3、社会保障政策教育。包括劳动就业政策、民政救助救济政策等。对有就业援助或帮困扶助等特殊需求的人员应该进行社会保障政策教育。
4、心理健康教育。包括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小组活动、心理量表测试等。全年教育学习加大心理健康教育的比例,社区服刑人员均应接受心理健康普及教育。
5、文化素质教育。包括各类知识普及讲座、文化知识辅导等。特别是对一些年纪较轻、文化程度低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增加文化知识补习教育。
6、其它动态教育。包括集中教育的效果讲评、定期公益劳动讲评、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情况通报、典型实例讲评、警示教育、社区矫正人员专题座谈会等。
(二)个别教育:
1、矫正开始阶段: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宣告后的3个月。
(1)认罪服法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案由、刑罚种类及矫正期限,引导其正确认识所犯罪错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在刑意识。
(2)社区矫正告知教育。依据分类矫正的有关规定,告知集中教育、个别教育、情况汇报、社区服务的规定和要求,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的规定及实施办法等。
(3)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量表测试,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调节心理状态,重点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渡过回归社会的心理适应阶段。
2、矫正中间阶段:矫正的第4个月至矫正期满前1个月。
(1)法制教育。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观念,帮助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思想文化教育。向社区服刑人员传递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逐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文化水平,纠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的价值观念;及时沟通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正确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家庭生活上的矛盾,妥善解决工作生活上遇到的突发事情;引导他们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逐步形成正常的社交环境;对文化程度低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文化补习。
(3)行为矫正教育。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和行为举止,注重改变不良的语言表达方式和行为特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运用正确的语言和行为待人接物,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正常、健康的社会交往能力。
(4)心理辅导。根据心理量表的测试结果,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助工作;听取对象对参加心理健康讲座的效果和反映,必要时,配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开展定期的心理咨询活动。
3、矫正期满阶段:社区服刑人员结束矫正前1个月。
(1)期满总结教育。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回顾、总结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思想转变、矫正表现、矫正效果等情况。
(2)思想教育。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的打算,劝诫并勉励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家庭、社交等各种社会关系。
(3)心理辅导。通过期满前心理量表的测试,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初期和结束时的心理变化情况,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做好正式回归社会的心理准备工作。
(4)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对于社区矫正期满后转为安置帮教对象的社区服刑人员,告知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及相关工作内容,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安置帮教工作,为继续开展帮教活动做准备。
三、教育主题
一月:1、社会公德教育;2、法规规定学习;3、家庭伦理教育;4、心理矫治;5、个别教育。
二月:1、法规规定学习;2、思想引导;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三月:1、“两会”精神传达学习;2、迎青奥教育;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四月:1、励志安全教育;2、法规规定学习;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五月:1、心理健康讲座;2、警示案例教育;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六月:1、法规规定学习;2、心理健康讲座;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七月:1、礼节礼仪教育;2、警示安全教育;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八月:1、心理健康讲座;2、法规规定学习;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九月:1、节日安全教育;2、法规规定学习;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十月:1、心理健康讲座;2、励志案例教育;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十一月:1、法规规定学习;2、进行励志教育;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十二月:1、心理健康讲座;2、社会公德教育;3、法规规定学习;4、心理矫治;5、个别教育。
四、落实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教育学习贯穿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全过程,也是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社工要充分认识教育学习的重要性,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教育学习的组织开展、情况记录和归档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教育学习工作的落实。
2、加强协调配合。司法所与矫正社工要紧密配合,根据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的不同特点,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实际情况,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思想和行为,共同开展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等教育学习工作,注重教育的质量和实际效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工作、生活观念,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3、加强资源整合。司法所要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指导手册、文件资料汇编等有关资料,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辖区内资源建立集中教育基地。积极协调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借用其他教育性资源,为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创造条件。
4、做好教育计划。司法所要认真制定年度教育计划,系统、周密、全面地确定教育主题、教育内容、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切实做好教育评估,切实按时间节点落实教育学习。同时要开展多样化教育,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多种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
5、强化督促管理。司法所要认真组织落实,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组织人数众多、规模较大的集中教育时,应当事先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社区服刑人员因客观原因缺席集中教育的,要以书面请假的形式,报司法所批准,并通过个别教育等形式进行补课教育;因主观原因不参加集中教育的,要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无故缺席集中教育并不愿补课的,应当予以警告处分并进行训诫教育,经教育仍不改过,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予以处置。
6、落实效果评定。司法所要认真做好集中教育学习记录,重点记录教育主题和内容,并通过个别教育和审阅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汇报等形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反映。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教育的效果评定。通过问卷测试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集中教育的内容、形式、效果进行总结和评定,避免集中教育流于形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学分制改革,加强我校本科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作用,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单项奖励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我校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的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候选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恪守教师职业规范,热爱学生,责任心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奉献精神。
2、认真履行本科生导师的各项职责,开展指导活动效果好,工作计划、工作记录等教学工作档案规范完整。
3、担任本科生导师满一届,年度考核达到受聘岗位要求。
4、在担任本年度本科生导师期间,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的考核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优秀,排名处于学院前30%。
第四条 凡担任本科生导师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1、不服从本单位统筹安排的导师制工作任务。
2、担任导师期间发生过教学事故。
3、学生未参加考核评价,或学院未开展考核评价。
第五条 在符合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导师指导的本科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或成绩突出,可优先参评。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评选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学院担任本科生导师总人数的.5%。
第七条 学院设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
并根据本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制订适合本院实际的评选办法,具体负责本科生优秀导师奖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如下:
1、符合候选人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院评选委员会根据学校及学院评选办法,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本学院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
3、学院将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负责对学院上报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获奖教师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导师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并记入教师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和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须提交书面署名异议材料,口头异议、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各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异议的调查,必要时可进行会议复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简报一:
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矫正质量,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日常监管规定,11月1日,宋家桥街道党工委委员、公安特派员刘冬以及宋家桥司法所所长邓建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集中教育学习。
此次教育学习主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讲解了《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矫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印发了《宋家桥街道社矫人员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汇报、学习、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考核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
会上,宋家桥司法所所长邓建珍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端正态度,社矫对象要严格遵守矫正管理的各项规定,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二是提高认识,要加强学习,尤其是法律知识的学习,积极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以实际行动矫正自己的行为;三是放下包袱,加强与矫正小组间的沟通,及时反馈信息,提高改造效果。
简报二:
为促进新招录社区工作者更好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提升社区工作能力,日前,杨柳青镇对新招录的21名社区工作者进行了综合培训。
培训会上,分管社区工作的党委委员符新华同志从杨柳青镇基本情况、八大战役、六个新突破、社区八大奋斗目标、弘扬十种精神、提高五种能力等方面,对如何做一名合格社区工作者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注重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二是要情系社区,切实提高服务群众的真本领;三是要珍惜机遇,努力实现小天地大作为。
此次培训邀请工作经验丰富的广汇园社区主任崔振英,从实际案例出发,重点介绍了基层日常业务、工作方法,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社区科主任赵玉霞为新进社区工作者发放《社区工作者应知应会365问》,要求大家认真学习,练好基本功,并对他们步入新的工作岗位提出了要求和希望。
通过这次培训,让新进社区工作者对今后的工作中有了新的努力方向,为居民服务的目标更加明确,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简报三:
10月11至10月12日,松江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业务培训在市政法人才培训中心举行。区司法局副局长施伟康出席培训活动并作动员讲话,安帮科全体工作人员、全区矫正民警、专职干部、社工等共60余人参加培训。
在培训动员会上,施伟康同志要求参训人员珍惜机会,认真学习,通过培训树立廉洁公正的执法意识,实现个人综合能力的再提升。并以此次培训为契机,为圆满完成2016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做最后冲刺。
此次培训特邀市矫正局安置帮教处黄晓枫处长和心理学专家王晓艳老师做专题授课。黄晓枫处长对当前安置帮教工作情况和2017年工作规划进行了讲解,使参训人员进一步明晰了工作职责。王晓艳老师讲解了心理学在矫正帮教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给工作人员提供了解决日常工作难题的新思路。
在随后的“算账守法”专题教育活动中,通过讲述全国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警醒每一位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珍惜当下,远离职务犯罪。最后,培训就“两院两部”颁布的《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在此次培训中,全区执法队员珍惜授课机会,课堂纪律良好。在交流互动环节,气氛热烈,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培训理论结合实际,受益颇多,对今后的工作起到很好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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