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篇1
作者及篇名简介:《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以下简称丹宁勋爵)的著作之一。本书作者丹宁勋爵,1899年出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的一个小商人家庭。他从24岁时当律师,45岁时被任命为法官,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任内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丹宁勋爵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重视和借鉴。他的名言"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广为流传。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官,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
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来源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在本篇中,丹宁勋爵列举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抗议、侵害证人等蔑视法庭的行为,并明确了蔑视法庭罪的界限。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此外,当法官受到舆论的攻击与批判时,法官不能以蔑视法庭罪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法官应正确区分蔑视法庭的行为与行使言论自由的界限。
作者以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开篇,突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性,表明了司法工作必须保持神圣性和权威性。正义来源于信任,只有在程序上保证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才能取得司法信任,维护司法权威。蔑视法庭罪即是从宏观上保证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培养司法信任,树立司法权威,进而使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法院以及法庭作为司法场所,无论是法院的建筑、法庭的布置、天平院徽、法官袍也都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庄严性。
第三篇是关于逮捕与搜查的具体程序。在英国,执行逮捕必须基于合理判断有逮捕的需要,并出示逮捕证;对于搜查,必须持有具体指出某人所犯罪行的搜查证,扣押物品应当符合搜查证所列物品的要求,执行逮捕与搜查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
任何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一国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是滥用司法权,破坏司法权威,甚至侵犯民权。在我们国家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法官审案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法,保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辩论权、申述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二、实现公正而不是实现法律
所谓公正,就是不让天平歪向任何一方。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实质公正的法律目的。理论上,法律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公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法律本身发展的滞后性,在现实中会出现维护法律并不能实现公正的情形。为此,丹宁勋爵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他主张,法官一方面要依据法律办案,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公正,而公正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件和过去的判例的。他明确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正。"丹宁勋爵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
体现丹宁勋爵这一思想的包括本书第四篇所讲玛利瓦禁令的确立。玛利瓦禁令即为冻结禁令,意指在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被告有可能将其财产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处理或者转移到法院管辖区域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处理其财产,以确保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顺利执行。在1975年5月的"日本邮船会案"中,丹宁勋爵便提出法院在判决前可以应原告申请,发出禁止被告处理其财产的禁令。而在一个月后的"玛利瓦诉国际散装货船公司案"中丹宁勋爵再次提出签发禁令,自此该禁令就被命名为"玛利瓦禁令"。按照英国的惯例法,在判决之前不能发布这种禁令,但玛利瓦禁令确实有助于原告权益的实现,丹宁勋爵正是基于实现公正发布了这种禁令,随着法律的发展并得到了广泛认可。玛利瓦禁令是丹宁勋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极大促进了贸易与航运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扩展适用于英国的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保全中。玛利瓦禁令是丹宁勋爵实现公正而不是实现法律思想的典型,并推动了英国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另外本书最后三篇关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改革也是丹宁勋爵实现公正思想的体现,丹宁勋爵采取改革措施,从一个个微不足道的小案子,开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权利的改革,从被遗弃的妻子在结婚住房中的居住权一直发展到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平等权利,最终促成了国会以立法的方式对这一法律领域的改革。丹宁勋爵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不仅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履行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丈夫的外出劳动与妻子的家务劳动一样都是社会分工的需要,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在夫妻离婚时,他们各自的劳动都应该是家庭财产占有权的基础,妇女应该和男子一样,平等地拥有自己的份额,这样对被遗弃的妻子才是公正的。丹宁勋爵评价道"没有我们的努力,被遗弃的妻子要想获得保护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正是丹宁勋爵基于实现公正的追求才极大地推动了英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改革,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理论上,立法就是为了实现公正,从而实现利益的二次公平分配。法律本身应当是公正的,但立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会导致不公正的现象出现,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推动立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应当遵守法律,同时根据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合理公正的解释适用法律,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或者法律滞后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以推动立法的发展,使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无限趋近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三、法官应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呢?丹宁勋爵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广博的知识、过硬的法律基础,还有当机立断、敢于以正义之剑去揭开和审判现实的罪恶的信心和勇气。在本书第二篇行为调查中,丹宁勋爵用两个案例表达了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
第一个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讲的是哈利特法官在法庭上既向证人席上的证人提问,也向律师提问,结果统计下来,他问的问题比人家双方的辩护人说的加起来还要多,导致两造律师都以该法官问的问题太多妨碍了双方的辩护效果纷纷上诉。最终上议院支持上诉成立,以哈利特法官辞职而告终。或许哈利特法官是基于最佳动机提出了那些问题,但却对庭审双方行使辩护权利造成了干扰。在法官审案制度中,法官是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法官的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然后再根据法律进行公正裁判,律师对查清案件事实发挥着可敬和必要的作用,法官应让律师们一个接一个地在天平上加码——精确地计算利弊得失——但最终还是由法官决定天平倾斜地方向。法官要想做到公正,应当保守的听讼,不介入双方的争论。法官应当听取证词,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问题时,在需要促使律师行为得体以符合法律规范时,在需要排除与案情无关的事情和制止重复时,在需要通过巧妙地插话以确保法官明白律师阐述的问题以便估价时,以及最后在需要断定真情所在时,法官才能亲自讯问证人。作者在书中非常巧妙的运用了培根大法官的一句话: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表明了法官在法庭上应当耐心听讼,在律师的作用下查清案件事实,而不是介入双方的争论,我们应以哈利特法官为戒。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犯错误的法官。土耳其人西罗斯到英国旅游超过了规定期限,地方法官建议将其驱逐同时指示勿将其拘留。西罗斯向大法官法院上诉要求驳回驱逐失败,但在被驱逐之前,其并未被拘留,仍然有权自由离开,但大法官误认为西罗斯在监管之中,因此下令拘留了西罗斯,出现了差错。针对这个案例引出了一个问题:法官是否要为如果加以适当注意就不会出现的差错承担赔偿责任?丹宁勋爵认为,任何以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的言行对法官进行的起诉都是不能成立的。法官的言论受一种绝对特权的保护,法官发布的命令、作出的判决,不能成为对其民事诉讼的理由。无论法官是严重失误,还是极为无知,或受嫉妒、仇恨、恶意或其他种种不良动机的驱使审理案件,都不应受到起诉。对受害一方的补救是向上议院上诉或者申请人身保护状,要不就申请再审令或者调卷令,或者采取此类步骤以撤销法官的判决。此项免予个人诉讼和质询的自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给予法官这一自由并不是为了法官个人,而是为了公众,为了促进司法的实施,只有这样法官能够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而无需赡前顾后。虽然法官不会对庭审中因行使审判权而发生的小差错负赔偿责任,但作为一名法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审判技能,避免错误的出现……
丹宁勋爵除了以上法律思想外,还有诸多见解依然有现实意义,比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丹宁勋爵认为法律虽然与道德、宗教是可以分开的,但它们不是互不搭界的。通过提高所有人的道德水准,可以使人们将承当责任和义务当成出自内心的本能,自觉的少钻法律漏洞的空子。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观点依然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法治信仰,坚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人生理想,以坚定的信念和饱满的热情投身人民司法事业,更好地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篇2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在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他出版了多本法学著作。《法律的正当程序》就是其中之一。
丹宁勋爵在该书的前言中首先阐明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涵义,即“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丹宁勋爵认为,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首先要对妨碍司法运用或扰乱司法施行的行为用“蔑视法庭”这一独特的罪名加以惩罚。对于蔑视法庭的行为,丹宁勋爵从破坏法庭纪律、侵害证人、拒绝回答问题、污辱法庭、违抗法庭命令、损害公平审判等六个侧面列举了生动的案例,说明了蔑视法庭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对蔑视法庭罪提出起诉的目的在于保证每个人得到公平审理。换句话说,它是一种程序,法庭可以以此来谴责任何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行为。法庭可以用事前发布禁制令或事后进行惩罚的方法来限制这种行为。这种起诉应该由检察总长来进行,但法院也应该根据与问题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任何人的请求,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解决。
为了维护和保障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遇到许多问题,除了蔑视法庭的行为,丹宁勋爵还选择了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能引起人们广泛兴趣的一些具体问题加以介绍,并阐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行为调查”一篇中,主要针对由调查机关、监督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受理解决的问题。因为此类问题不能向法院上诉,也就可能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但是,公正地处理这些问题又是极其重要的,为此,法院制定了一些程序用以控制处理这些问题的机关,特别是当这些机关作出的裁决或得出的结论非常不利于个人时。丹宁勋爵具体介绍了调查法官的行为、大臣的行为、公司董事的行为、外国人的行为、律师的拖延行为的调查程序。在“逮捕与搜查”一篇中,丹宁勋爵论证了如何摆正自由与安全的关系。他认为,倘若一个正直的人可以受到杀人犯或盗贼的侵害,那么他的人身自由就分文不值了。每一个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些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些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因此,人身安全必定是与社会安定相辅相成的。在“玛利瓦禁制令”一篇中,丹宁勋爵介绍了为解决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问题而进行的一项司法改革,通过颁布“玛利瓦禁制令”,使债权人在赢得对债务人胜诉判决以前可以在诉讼开始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丹宁勋爵还用三篇阐述了婚姻家庭问题,他相信平等是我们时代的秩序。因此他主张男女在法律上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他认为,尽管男女之间存在许多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没有一条可以作为妇女屈从男子的理由。“她们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和男人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是同样的。她们有和男人一样的权利去争取自由和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女子结婚时,她不是成了丈夫的仆人,而是丈夫平等的配偶。如果丈夫的工作在社会生活中更加重要,那么她的工作在家庭生活中也就更加重要,谁也离开不了对方,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另一方之上,他们是平等的。”但是根据英国的一些传统判例,被遗弃的妻子往往得不到她们应该得到的家庭财产。丹宁勋爵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坚持摈弃了那些与现代社会生活基本原则格格不入的陈旧惯例,纠正了很多不利于妇女的离婚判决,创立出一些新的判例,维护了妇女的正当权益。
虽然《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介绍的是英国法律的历史和现状,但其中体现的丹宁勋爵的法学思想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每一名法官应该意识到程序对于司法的至关重要的意义:公认的正当程序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基础;公认的正当程序是法院裁判合法有效的前提。
篇一:《党风政风热线》
今天观看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党风政风热线》节目法院专场,深受教育。这是一档既能把百姓的心声向党政机关传达,同时又能为党政机关带来建设性监督的节目。这一期节目,给工作在法院的我带来深深的思考。作为一名执行战线的员额法官,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光荣使命前,如何用心去回应群众的诉求,用力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当下百姓最关心的事情,更是我们执行法官需要思考的问题。相信所有龙江法官在收看到本期节目后,都会深刻反思自己从前是否曾经有过漠视群众利益、无视群众诉求的行为。都会提示自己今后如何与人民群众换位思考,更好地工作,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篇二:《党风政风热线》观后感
《党风政风热线》突出重点、聚焦问题、直击要害,是推动党政机关与社会各界互动连心,助力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一档好节目。本期《党风政风热线》法院专场节目中反映的问题,也让我警醒身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职业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严格自律、坚守防线,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项项工作实绩兑现法官誓言。
篇三:《党风政风热线》观后感
节目中反映出来的作风不仅让群众寒心,也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群众们反映的问题既是“镜子”,照出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也是警示,为我们敲响了时刻守住职业道德底线的警钟。作为法院干警,我们经常会处于利益、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一旦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那么必然会犯错。今后工作中,我要做到时时警戒、处处慎思、事事笃行,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维护法院公信。
篇四:《党风政风热线》观后感
观看直播节目使我深受触动:作风建设常抓不懈,要保持自己心中警钟长鸣,守住底线;工作态度认真负责,要时刻谨慎地对待工作,将人民群众装在心中,摆在首位;职业素养不断提升,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法律技能,防止野蛮办案,盲目执法。
篇五:《党风政风热线》观后感
节目中的当事人在参与司法活动中遇到的各种困境让我感慨良多。我们常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的背后都是沉甸甸的责任。除了坚持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之外,还应考虑到社会效果。作为人民法官,不但要坚守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也要让群众在冰冷的法律程序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篇六:《党风政风热线》观后感
在今天的节目中,我看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效率的迫切需要,感受到了自身责任重大。人民法院是社会矛盾的汇集地,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的每一个判决、每一次执行都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法院形象。作为法院干警,我要深刻反思和自查,防微杜渐,在工作中不断强化为民意识、公正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自律意识,切实推进司法作风的好转及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篇七:《党风政风热线》观后感
此次《党风政风热线》向社会曝光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尖锐的追问背后是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殷切期待。真诚是我们面对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态度,学会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真正为群众想实招、办实事,这才是一名人民法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篇八:《党风政风热线》观后感
作为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法院责任重大,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抱着最后的希望来到法院,这既是对我们的信任,也是我们职责所在。节目中个别法官对当事人诉求漠视,态度冷硬,对法院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如此对待当事人司法公信力何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何在?为人民服务的承诺何在?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深思考。
篇九:《党风政风热线》观后感
作为一名执行法官,我将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坚决克服各种畏难情绪,全身心投入执行工作中,按照上级法院安排部署认真学习,认真查摆,认真整改,使自己在作风整顿中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有新的改观,本职工作有新的进展,自身形象有新的转变,用实际行动来树立司法形象,维护司法权威。
篇十:《党风政风热线》观后感
通过本次观看活动,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肩上的担子和责任。我常常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勉励自己,用“慎初、慎微、慎独、慎友”警醒自己,今后也将不断加强政治学习,优化工作作风,提高办案质效,始终坚持为民司法,以更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更负责的工作态度投入到民事审判工作中。
2月8日晚上8点,“2017感动中国十大年度人物颁奖盛典”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哈密市退休干部阿布列林。阿不列孜当选2017“感动中国”年度人物。伊州区西河街道惠康园社区是阿布列林。阿不列孜常年义务宣讲法律地方,当晚社区居民一同观看了颁奖晚会。
原哈密市林业局党组书记肖汉福说,看这个片子以后,我很感动,我觉得第一点,他平易近人,第二点,他对法律,执行法律非常认真,非常公正,这是我非常感动的一个点。
哈密市伊州区西河街道惠康园社区居民热沙来提 2017年感动中国2017年度人物
哈密地区质监局驻惠康园社区访惠聚工作队队员牛艳蓉说,今天看了感动中国人物的电视节目,深深地震撼了我的内心,捍卫法律的尊严和他严谨的工作作风让我感到需要学习的地方很多很多,我作为今年访惠聚工作队的一名干部,要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实际行动融入到我们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工作当中。
在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会议室里,20多名法院干警围坐在一起准时收看了相关内容。
巴里坤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木拉提,哈布沙塔尔说,作为新疆人特别自豪也特别骄傲,他的事迹也激励着我、鼓励着我,以后我在工作中,一定会向阿布列林同志的一心为民,秉公执法的的精神学习,以后办理案件过程中,绝不会办理人情案、金钱案,更好的为我们当地的老百姓服务。
巴里坤县人民法院政工科干事文恬恬说,阿布列林同志把焦裕禄作为他的`人生榜样,把焦裕禄精神在他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学习践行了一辈子,他的这种做法和精神,也是值得我们广大的党员干部尤其是作为我们基层法院的干警,更加的要去学习的,把这个焦裕禄精神作为我们的人生坐标,去努力的践行下去,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2月8日晚,伊吾县人民法院的多功能厅鸦雀无声,大家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专心致志的收看2017年感动中国人物颁奖晚会。
伊吾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干警张鹤说,阿布列林。阿布列孜法官是从我们身边走出的以为全国性模范人物,是践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的典范。我作为我们基层法院的一名普通干警在积极向阿布列林法官学习的同时,更要对照先进模范找差距,也将把这次向先进模范学习的热情化作现实的动力,在法院各项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不断完善自己,切实履行好一名法院干警的各项责任。
伊吾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哈力夏。夏克尔说,阿布列林。阿布列孜同志是我们法院系统的老法官,用他自己的切实行动,践行着焦裕禄精神。对照自己,我也是一名法院从事20多年的法官了,但还有很大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审视自己,自我完善,发挥领头作用,带领全院干警切实履行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