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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60分观后感汇聚100条

时间:2019-11-25 16:04

宪法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宪法观后感二:

12月4日,是第10个全国法治宣传日。晚上,我怀着感恩的心情观看了中央电视台的《十大治人物颁奖典礼》现场直播,那些令我们大家尊敬和感谢的法治人物鲜活地展现在观众面前,深深地被感动。他们既有个人,也有集体。他们来自于社会各个层面,具有不同的职业背景,年龄层次,教育程度,他们的故事也呈现出丰富的内容与形态,种种不同的基础上,有着一个基本共性——他们承载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中的点滴进步,他们用实际行动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程。

2003年,一群农民工来京打工,可楼盖完了,一年的辛苦竟然得不到一分钱的回报。500名在京的农民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赢了官司,要回了被拖欠3年的500万工钱。被拖欠的是500农民工的工资,更是500个家庭的冷暖。他们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引发了一次公益维权的接力。法治,让他们有尊严的劳动,感受劳动者的光荣。

吉林通化志愿者张宝艳自费开办公益网站“宝贝回家寻子网”并建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目前成员2万余人,已找回走失孩子60多名。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协会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修改相关法律的建议,体现了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010年1月12日,海地发生7。3级地震,在海地执行维和任务的李钦、钟荐勤、和志虹,与中国公安部的另外几名警员不幸被埋。因为和平,他们把异国作为家乡,海地,8位中国维和警察,以生命铸就了和平。十年维和,他们用责任履行了国家的庄严承诺。

虽然评选出了十大法治人物,但是他们都是用自身的力量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杰出代表,她们的行动也必将带动更多的人投身到法制建设当中,并将不断地完善和创新。

宪法观后感三:

12月4日,“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CCTV2015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将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间、社会与法频道黄金时间播出。该颁奖礼由全国普法办、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大力协助,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具体承办。

CCTV2015年度法治人物10位入选者是2015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努力奋斗的典型代表,“微观之中折射宏观,小事背后看见转变”,他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宪法的精神,他们的每一项具体工作都呈现了法治的力量。每一位获奖者身后都有一个感人至深的故事,每一步艰辛的努力都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大道煌煌,法如青天。一灯如豆,汇作汪洋。愿每一位法律工作者以他们为榜样!

正义止步,则司法蒙羞;正义迷途,则法律受辱。我们应该严守正义之墙,不要让腐败侵入我们的内心!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篇1

作者及篇名简介:《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以下简称丹宁勋爵)的著作之一。本书作者丹宁勋爵,1899年出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的一个小商人家庭。他从24岁时当律师,45岁时被任命为法官,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任内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丹宁勋爵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重视和借鉴。他的名言"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广为流传。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官,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

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来源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在本篇中,丹宁勋爵列举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抗议、侵害证人等蔑视法庭的行为,并明确了蔑视法庭罪的界限。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此外,当法官受到舆论的攻击与批判时,法官不能以蔑视法庭罪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法官应正确区分蔑视法庭的行为与行使言论自由的界限。

作者以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开篇,突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性,表明了司法工作必须保持神圣性和权威性。正义来源于信任,只有在程序上保证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才能取得司法信任,维护司法权威。蔑视法庭罪即是从宏观上保证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培养司法信任,树立司法权威,进而使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法院以及法庭作为司法场所,无论是法院的建筑、法庭的布置、天平院徽、法官袍也都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庄严性。

第三篇是关于逮捕与搜查的具体程序。在英国,执行逮捕必须基于合理判断有逮捕的需要,并出示逮捕证;对于搜查,必须持有具体指出某人所犯罪行的搜查证,扣押物品应当符合搜查证所列物品的要求,执行逮捕与搜查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

任何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一国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是滥用司法权,破坏司法权威,甚至侵犯民权。在我们国家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法官审案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法,保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辩论权、申述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二、实现公正而不是实现法律

所谓公正,就是不让天平歪向任何一方。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实质公正的法律目的。理论上,法律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公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法律本身发展的滞后性,在现实中会出现维护法律并不能实现公正的情形。为此,丹宁勋爵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他主张,法官一方面要依据法律办案,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公正,而公正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件和过去的判例的。他明确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正。"丹宁勋爵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

体现丹宁勋爵这一思想的包括本书第四篇所讲玛利瓦禁令的确立。玛利瓦禁令即为冻结禁令,意指在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被告有可能将其财产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处理或者转移到法院管辖区域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处理其财产,以确保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顺利执行。在1975年5月的"日本邮船会案"中,丹宁勋爵便提出法院在判决前可以应原告申请,发出禁止被告处理其财产的禁令。而在一个月后的"玛利瓦诉国际散装货船公司案"中丹宁勋爵再次提出签发禁令,自此该禁令就被命名为"玛利瓦禁令"。按照英国的惯例法,在判决之前不能发布这种禁令,但玛利瓦禁令确实有助于原告权益的实现,丹宁勋爵正是基于实现公正发布了这种禁令,随着法律的发展并得到了广泛认可。玛利瓦禁令是丹宁勋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极大促进了贸易与航运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扩展适用于英国的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保全中。玛利瓦禁令是丹宁勋爵实现公正而不是实现法律思想的典型,并推动了英国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另外本书最后三篇关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改革也是丹宁勋爵实现公正思想的体现,丹宁勋爵采取改革措施,从一个个微不足道的小案子,开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权利的改革,从被遗弃的妻子在结婚住房中的居住权一直发展到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平等权利,最终促成了国会以立法的方式对这一法律领域的改革。丹宁勋爵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不仅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履行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丈夫的外出劳动与妻子的家务劳动一样都是社会分工的需要,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在夫妻离婚时,他们各自的劳动都应该是家庭财产占有权的基础,妇女应该和男子一样,平等地拥有自己的份额,这样对被遗弃的妻子才是公正的。丹宁勋爵评价道"没有我们的努力,被遗弃的妻子要想获得保护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正是丹宁勋爵基于实现公正的追求才极大地推动了英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改革,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理论上,立法就是为了实现公正,从而实现利益的二次公平分配。法律本身应当是公正的,但立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会导致不公正的现象出现,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推动立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应当遵守法律,同时根据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合理公正的解释适用法律,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或者法律滞后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以推动立法的发展,使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无限趋近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三、法官应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呢?丹宁勋爵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广博的知识、过硬的法律基础,还有当机立断、敢于以正义之剑去揭开和审判现实的罪恶的信心和勇气。在本书第二篇行为调查中,丹宁勋爵用两个案例表达了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

第一个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讲的是哈利特法官在法庭上既向证人席上的证人提问,也向律师提问,结果统计下来,他问的问题比人家双方的辩护人说的加起来还要多,导致两造律师都以该法官问的问题太多妨碍了双方的辩护效果纷纷上诉。最终上议院支持上诉成立,以哈利特法官辞职而告终。或许哈利特法官是基于最佳动机提出了那些问题,但却对庭审双方行使辩护权利造成了干扰。在法官审案制度中,法官是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法官的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然后再根据法律进行公正裁判,律师对查清案件事实发挥着可敬和必要的作用,法官应让律师们一个接一个地在天平上加码——精确地计算利弊得失——但最终还是由法官决定天平倾斜地方向。法官要想做到公正,应当保守的听讼,不介入双方的争论。法官应当听取证词,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问题时,在需要促使律师行为得体以符合法律规范时,在需要排除与案情无关的事情和制止重复时,在需要通过巧妙地插话以确保法官明白律师阐述的问题以便估价时,以及最后在需要断定真情所在时,法官才能亲自讯问证人。作者在书中非常巧妙的运用了培根大法官的一句话: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表明了法官在法庭上应当耐心听讼,在律师的作用下查清案件事实,而不是介入双方的争论,我们应以哈利特法官为戒。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犯错误的法官。土耳其人西罗斯到英国旅游超过了规定期限,地方法官建议将其驱逐同时指示勿将其拘留。西罗斯向大法官法院上诉要求驳回驱逐失败,但在被驱逐之前,其并未被拘留,仍然有权自由离开,但大法官误认为西罗斯在监管之中,因此下令拘留了西罗斯,出现了差错。针对这个案例引出了一个问题:法官是否要为如果加以适当注意就不会出现的差错承担赔偿责任?丹宁勋爵认为,任何以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的言行对法官进行的起诉都是不能成立的。法官的言论受一种绝对特权的保护,法官发布的命令、作出的判决,不能成为对其民事诉讼的理由。无论法官是严重失误,还是极为无知,或受嫉妒、仇恨、恶意或其他种种不良动机的驱使审理案件,都不应受到起诉。对受害一方的补救是向上议院上诉或者申请人身保护状,要不就申请再审令或者调卷令,或者采取此类步骤以撤销法官的判决。此项免予个人诉讼和质询的自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给予法官这一自由并不是为了法官个人,而是为了公众,为了促进司法的实施,只有这样法官能够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而无需赡前顾后。虽然法官不会对庭审中因行使审判权而发生的小差错负赔偿责任,但作为一名法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审判技能,避免错误的出现……

丹宁勋爵除了以上法律思想外,还有诸多见解依然有现实意义,比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丹宁勋爵认为法律虽然与道德、宗教是可以分开的,但它们不是互不搭界的。通过提高所有人的道德水准,可以使人们将承当责任和义务当成出自内心的本能,自觉的少钻法律漏洞的空子。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观点依然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法治信仰,坚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人生理想,以坚定的信念和饱满的热情投身人民司法事业,更好地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篇2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在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他出版了多本法学著作。《法律的正当程序》就是其中之一。

丹宁勋爵在该书的前言中首先阐明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涵义,即“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丹宁勋爵认为,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首先要对妨碍司法运用或扰乱司法施行的行为用“蔑视法庭”这一独特的罪名加以惩罚。对于蔑视法庭的行为,丹宁勋爵从破坏法庭纪律、侵害证人、拒绝回答问题、污辱法庭、违抗法庭命令、损害公平审判等六个侧面列举了生动的案例,说明了蔑视法庭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对蔑视法庭罪提出起诉的目的在于保证每个人得到公平审理。换句话说,它是一种程序,法庭可以以此来谴责任何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行为。法庭可以用事前发布禁制令或事后进行惩罚的方法来限制这种行为。这种起诉应该由检察总长来进行,但法院也应该根据与问题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任何人的请求,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解决。

为了维护和保障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遇到许多问题,除了蔑视法庭的行为,丹宁勋爵还选择了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能引起人们广泛兴趣的一些具体问题加以介绍,并阐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行为调查”一篇中,主要针对由调查机关、监督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受理解决的问题。因为此类问题不能向法院上诉,也就可能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但是,公正地处理这些问题又是极其重要的,为此,法院制定了一些程序用以控制处理这些问题的机关,特别是当这些机关作出的裁决或得出的结论非常不利于个人时。丹宁勋爵具体介绍了调查法官的行为、大臣的行为、公司董事的行为、外国人的行为、律师的拖延行为的调查程序。在“逮捕与搜查”一篇中,丹宁勋爵论证了如何摆正自由与安全的关系。他认为,倘若一个正直的人可以受到杀人犯或盗贼的侵害,那么他的人身自由就分文不值了。每一个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些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些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因此,人身安全必定是与社会安定相辅相成的。在“玛利瓦禁制令”一篇中,丹宁勋爵介绍了为解决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问题而进行的一项司法改革,通过颁布“玛利瓦禁制令”,使债权人在赢得对债务人胜诉判决以前可以在诉讼开始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丹宁勋爵还用三篇阐述了婚姻家庭问题,他相信平等是我们时代的秩序。因此他主张男女在法律上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他认为,尽管男女之间存在许多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没有一条可以作为妇女屈从男子的理由。“她们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和男人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是同样的。她们有和男人一样的权利去争取自由和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女子结婚时,她不是成了丈夫的仆人,而是丈夫平等的配偶。如果丈夫的工作在社会生活中更加重要,那么她的工作在家庭生活中也就更加重要,谁也离开不了对方,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另一方之上,他们是平等的。”但是根据英国的一些传统判例,被遗弃的妻子往往得不到她们应该得到的家庭财产。丹宁勋爵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坚持摈弃了那些与现代社会生活基本原则格格不入的陈旧惯例,纠正了很多不利于妇女的离婚判决,创立出一些新的判例,维护了妇女的正当权益。

虽然《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介绍的是英国法律的历史和现状,但其中体现的丹宁勋爵的法学思想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每一名法官应该意识到程序对于司法的至关重要的意义:公认的正当程序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基础;公认的正当程序是法院裁判合法有效的前提。

安全月视频《隐患直击》观后感【篇一】

安全是什么?安全是企业的生命,是家庭的幸福,是平安,更是一种珍爱的人生态度。春天走了会再来,花儿谢了会再开。然而,生命我们却只能拥有一次!安全上班,安全回家,会让亲人少一份牵挂,父母多一份宽慰,家庭多一份欢乐。

看了《隐患直击》的纪录片,对于安全这个话题,带给我们的思考确实太沉重了!天天讲安全,月月说安全,但迄今为止,在我们的身边仍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也时常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事件发生;谁都知道安全关系着我们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快乐,但是在现在的日常工作生活中仍大量存在思想麻痹,侥幸心理,习惯性违章操作的不良习惯,总会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当事故真的发生了,即使再怎么悔不当初都为迟晚矣。这就告诉我们要让安全的警钟长鸣。

今天,结合我们社区的实际,扎扎实实的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的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而这一切实现的前提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严格的要求自己,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安全是保障一切的首要因素,没有安全,什么都是虚无缥缈的,安全靠的是大家彼此的遵守,“千里之提毁于蚁穴”,让我们明白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的道路任重道远,必须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走下去。

安全月视频《隐患直击》观后感【篇二】

隐患,是安全生产的天敌,也是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恶瘤,若想企业安全运行无事故,持续治理和消除隐患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宿迁市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中,将隐患治理系列活动作为主要抓手,近几年陆续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高危企业专项治理“十到位”模式、安全发展县区行、事故隐患网上治理、专家集中“会诊”、行业自律自治行动、主管部门“一企一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等系列活动,特别是今年推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直击” 专项督查活动,将一大批的事故隐患陆续清零。近5年来,全市未发生一起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亡人事故,连续11年获得全省安全生产优胜单位称号,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和逐步好转的局面。

我市安全生产“隐患直击”等系列活动,有机地融汇“四个结合”,较好地破解了安全生产科学发力、效力持续、方向转换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命题,在安全生产法治、机构、人力、装备等要件组成的安全监管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初步找准了安全生产监管的突破口。

全面与重点结合——实现了科学发力

我市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的基础工作,就是坚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高危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注重“全面”和“重点”的结合,使工作过程的发力合理而科学。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点是“全面”整改企业长期形成的事故隐患,不断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全面”清除各类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长治久安的基础工作。几年前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还是个新生事物,我市把着力点放在全面整改企业长期留下的事故隐患等方面,但企业认识和部门推进都存在诸多的问题。为了解决业主认识、降低工作成本、打开创建局面等难题,我市在全省率先采取“打包招标”、“活用支付宝”、“行业创建”、“抱团创建”、“定片创建”、“专家认包”、“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等10多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在创建中各级政府财政共计划拨2300多万资金作为奖励,培养各类专家180多人,组织各类业务培训班60多期,邀请技术服务机构40多家,加之各县、区主管部门的强力推进,使2238家规上企业全面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3497家小微企业基本达标,消除各类重点事故隐患10500多处,为企业的安全运行打下全面而扎实的基础。我们的创新工作方法在《中国安全生产报》等10多家新闻媒体刊载和推广,全国50多个市、县来我市考察学习。通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逐步认识到在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逐步认识到整改各类事故隐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

高危企业专项治理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结合,“全面”和“重点”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实现了工作的科学发力。高危企业的专项治理一般体现为“重点”的功能,能将最高的风险降为最低直至彻底消除。我市针对以往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企业不会做、隐患治理差、链条不闭环等实际问题,以针对性、实战性、可行性和长效性为立足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相关要求,通过对多年来专项治理的

我市在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后,要求其“全面”持续运行和不断整改隐患的同时,扎实开展高危企业专项治理,又“重点”清除高危企业高风险的隐患,发力较为科学,符合工作实际,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得到了极好的印证。

短效与长效结合——实现了持续态势

企业的长期运行,决定了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属性,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它的严重和复杂,它既需要短期密集地清除,解决眼前的要害问题,更需要长期不断地治理,实现效力的持续。我市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地融通“短效”和“长效”的结合,基本上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

多年治理隐患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问题集中、风险性极大的隐患,必须坚决地“短效”清除。我们之前对待治理隐患,往往是组织活动期间治理,活动之后放松;发生事故期间治理,事故之后放松;甚至是上级检查时治理,检查之后放松等等。在工作中经常出现时治时停、治后即停或久拖不治、久治不愈等不良现象,治理措施缺失,监管底数不清,隐患依然存在,事故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市几年来开展的以治理隐患为主要抓手的系列活动,对每一个工作“项目”精心设计,并在工作过程中大胆实践,最终无一例外地成为本市安全监管的成功范例。我市这次安全生产“隐患直击”专项督查活动,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就是针对前期安全生产欠账多且风险度高的企业,按照制定行动方案、协调相关部门、调配行业专家、政企双向互动和媒体全程跟踪的工作步骤,县、区安监部门主要领导领队,由“领导+专家+执法人员”组成督查组,采用明察暗访的形式,利用一个多月时间,查处各类事故隐患310多处。在督查活动中,新闻媒体对企业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现场采访、各类专家对企业负责人的专业发问、执法人员对各类企业下达的的整改指令,密集地曝光于电视节目和报纸版面,其中宿迁电视新闻专题栏目连续播放34次,《宿迁日报》和《宿迁晚报》共计刊登32期,在全市上下引起巨大反响,加大了各地整改事故隐患的压力和动力。我们将查出的310多处事故隐患上网公示,同时以文件下发各地,提出整改的明确时限和要求,使各地的隐患在6月20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可谓快刀“摘瘤”,充分显示出“短效”的力度。

“短效”和“长效”的互补,是我们必须使用的工作手段,也是正确对待安全生产工作的智慧和理性。我市始终认为,“短效”直击对事故隐患有着特殊的作用,但“长效”治理隐患必须跟进到位,关键要做到有机结合,不可偏颇。我们这次“隐患直击”督查活动,注重对“短效”实施持续发酵,除了集中整改了310多处重点隐患外,又将督查活动设置为定时复查、持续跟进、长期督促、分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在阶段性有效直击隐患之后,又采取每月至少一次直击,从集中转为分散,从重点推及其他,既在短期着力消除风险性较高的事故隐患,也在后期监管中起到陆续消除其他事故隐患的效用,实现了“短效”和“长效”的互补。在“隐患直击”督查活动之后,各县、区都在开展相应的活动,沭阳、泗阳等县区开展了“隐患直击100天”、“隐患直击进行时”的专项督查行动,有效地加深和扩大了这次“隐患直击”专项行动的外延和内涵。“短效”和 “长效”的有机结合,使之发生短效的同时又能产生长久的效应,是我市长期追求的目标。我市在安全标准化建设中,要求企业持续运行、不断整改、逐年自评、机构复评,充分地发挥其长效的功能,而在评审验收时密集整改、消除各类隐患,又显示其短效行为;在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中,我市把它作为带有突击性的重点工作,使之成为消除事故隐患的一把利器,具有短效的属性,而我们制定专项治理“十到位”工作模式的重点是解决过程、闭环、痕迹和持续等问题,尤其是模式的建立,都是从逐年、逐季、逐月甚至更短时间去考虑,在程序上不仅留下短期治理隐患的刚性指标,同时设计出长效管理的基本框架,为逐年跟踪监督事故隐患留下合理的“接口”,很好地兼顾了“短效”和“长效”,使企业的事故隐患做到即生即治和防患于未然,有效地加大了企业安全的冗余。

治标与治本结合——实现了方向转变

在长期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中,存在着“治标”和“治本”这个看似明确而简单的命题,却长期困扰着我们的工作思路,也衡量着我们开展工作的方向是否准确。

标本兼治是上佳的工作方法,会说不会做却是致命的根源,我们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上下足功夫。治理事故隐患,标需要治,标是导向,也是氛围;本更需要治,本是要害,也是根基。不过,治标是我们熟悉的套路子,比如我们一谈到安全生产就是开会传达啊、布置检查啊、宣传培训啊、营造氛围啊等等,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未落到实处;而治本是我们陌生而棘手的领域,它具备一定的业务技术含量,需要动真格、来硬的,带有一定的挑战性或风险性,这个问题说起来容易,做起来会受到很多的制约,可谓困难重重。从理论上看,我市今年重磅推出的“主管部门‘一企一档’模式”,在前期全面摸底、统计和论证的基础上,将全市企业按照行业、类别、规模和风险等级划分,编印出企业基本情况、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等21份制式表格,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统计入档,实施档案的宏观管理和务实的细节管理,换言之,就是为基层解决如何具体治理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问题。我们要求乡镇、县区、地级市三级统一建立规范的企业档案,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各级档案资料提出具体要求:乡镇必须具备全面而具体企业资料,县区必须明确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地级市必须明确基本概况和工作要点,使监管工作有效地走进系统清楚、计划得法、重点突出、提前执法、事后追踪和规范监管的轨道。这套模式应该带有“治标”的属性,但我们在设计中将风险控制、隐患治理、员工培训、安全投入等要件作为主要指标来考核,特别是隐患治理作为“一票否决”项,将治标模式转化为治本的有力武器。在推进过程中,全市6400多处事故隐患列入档案统计,在网络和纸质档案中进入监管部门的视野,为追踪企业整改提供极大的便利。从实践上看,我市以安全生产“隐患直击”系列活动取得不俗的成果,与安全主管部门“一企一档”模式互为表里,既是对以往工作的反思与纠正,同时也是对隐患治理工作长时间、多方位、深层次探索的理论和实践的结晶。

深入思考我们的许多工作,与其说是在讨论“治标”或“治本”,不如说是实现由“重在治标”到“重在治本“的转变。我市几年来开展的“隐患直击”系列活动,是在“治标”的同时直奔“治本”——排查和理各类隐患,彻底突破了安全生产“唱赞歌”的层面。过去在会议上、检查中、汇报里每每出现对工作的溢美之词,对问题就轻不就重,深层次的、敏感的问题很少提及,不仅未达到治本的目的,就连治标也在有无之中。我市开展“隐患直击”等系列活动,目的就是昭示各地政府部门和企业:执法检查如果仅是在走过场,只能局限在功效甚小的“治标”层面;企业未整改有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就必然受到警示和处罚,倒逼他们走上治本的务实的'也是符合实际的路子。回顾历次隐患治理系列活动、特别是这次“隐患直击”专项督查行动,县、区和企业都主动地提前进行自查自纠,同时也逐步理解政府不是在 “找碴子”、“做样子”,积极配合督查组查摆隐患,对一些重大问题能主动和专家一起研究整改措施,最终将隐患整改到位。

实践证明,之所以产生这种变化,正是企业在认识和实践上的一种升华,是由“重在治标”到“重在治本”的微妙转变,无疑也是主攻方向的巨大转变。

“他动”与“自动”结合——实现了主体负责

所谓“他动”,即是政府部门职责内的规定动作,“自动”则是企业依法自我管理的行为。“他动”在前期乃至当下还是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的主要手段,也是习惯动作;而“自动”这个极其重要的动作,则是明显的不足。

“他动”的习惯动作使安全监管部门背上沉重的包袱,而企业觉悟的提高和政府部门的推动,使企业依法“自动”逐渐成为必然的趋势。从安全监管部门层面看,我市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着重视力度不够、监管力量薄弱、机构尚未健全、相关保障残缺等实际情况,治理隐患与发展经济这对矛盾尚未有效地对待和处理,“他动”是监管的首选,但往往导致监管部门包打天下,长官凭意志指手画脚,工作不接地气,后果是政府想管管不了,企业想做做不到,监管工作很多是流于形式。但为了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在企业的自律行为尚未完善的前提下,他动有其时效性和必要性,一旦他动缺失,企业必然会发生安全问题。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市将2015确定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也是全省最先响亮提出并践行的唯一地级市。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隆重召开全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在会议上郑重地提出要求。会议要求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和全市规上企业,根据各自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作出承诺,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目标任务;20家规模较大的企业代表全市规上企业向本辖区政府递交《落实主体责任书》,刚化隐患整改和风险控制,明确完成的时限、标准和所承担的责任。这次会议同时与我市安全生产“隐患直击”等系列活动密切配合,同时发生效力。就一年多来全市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来看,企业的“自动”意识在迅速调整和提高,加之各地政府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强力推动,企业已逐步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使命,自查自纠了大量的事故隐患,其“自动”的行为正在由“可能”逐步转化为“必然”。

实现企业“自动”必须落实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项目”,光凭理论的要求无济于事,业主的诚意是落主体责任的关键。从我市安全生产“隐患直击”系列活动可以明确发现,我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是停留在理论上和口号上,而是在精心设计系列活动亦即实施一个一个工作项目去实现的。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高危企业专项治理“十到位”、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 企业安全隐患网上治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等等,无疑都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自动”的富有实效性的工作项目,而安全生产“隐患直击”督查行动、安全发展县区行、专家集中“会诊”、行业自律自治行动、主管部门“一企一档”等系列活动,又是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督促、警示和推进,是“他动”的有力手段。全市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对各类隐患和风险实施评估整改和控制,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本质安全;积极安全标准化建设,规上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水平,有效地排查和整改了长期存在的安全问题;深入落实高危企业专项治理“十到位”, 320多家高危企业通过安全验收,有效地排除了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风险;认真填报隐患信息网上系统,逐步达到了事前执法和及时整改的效果,等等,企业的不断自觉和实际行动,有效地实现由“要我动”到“我要动”角色的逐步转换。当前我市的隐患治理工作,已经不是主要由政府部门带着专家挨门逐户去查找,而是逐步落实到企业的自查自纠之中,较好地实现了企业体责任的不断落实。当然,全面落实企业体责任还有一定的过程,还有很多空白需要我们去填充。

“他动”与“自动”的结合,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必将发挥很好的作用,随着企业安全生产法治的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和企业认识的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将落到实处,“他动”全面进化为“自动”也将为期不远。

隐患治理无竟时。我市各类企业群体在快速地发展壮大,安全形势将会更加艰巨和复杂,隐患治理必然是我们主要的任务,工作永远在路上。我们必须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持续推出隐患治理新的系列项目,大胆实践,扎实苦干,把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全市企业持久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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