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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司法制度观后感汇总70条

时间:2019-10-14 03:03

司法局观看《不可触碰的底线》观后感【篇一】

2月26日,在衡阳县第十一届纪委第六次全

“这次观影活动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廉政教育课,是一剂强烈的拒腐防变清醒剂。让大家时刻明白党纪国法不容挑战,政治底线不容触碰。作为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不能丧失理想信念、党性立场和党性原则。”观看警示录后,全体党员干部在惋惜衡阳破坏选举案中一个个领导干部堕落的同时,更多的是警醒与思考。

据悉,近年来,衡阳县纪委监察局牢固树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意识,在“治病树”、“拔烂树”的同时,更加注重“正歪树”、“护好林”,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打开手机,有温馨的廉政短信提示;漫步街头,有醒目的廉政格言映入眼帘;重要节点,下发或转发各类文件、通报敲好警示钟;创新载体,拍摄廉政微电影《守住标底》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传递廉洁正能量;以案释纪,实行“一案一通报”,点名道姓曝光相关的人和事;结合“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年”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学系列讲话、学党章党规,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让警钟在广大党员干部耳边时常敲响,把党章党规党纪牢牢刻印在领导干部心上。

司法局观看《不可触碰的底线》观后感【篇二】

为深刻吸取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教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3月10日,通道县司法局组织司法行政干警、职工及辅警学习观看《不可触碰的底线——衡阳破坏选举案警示录》警示教育片。

该片通过以案释纪的表现形式,提醒和告诫各级党员干部任何时候都不能丧失理想信念、党性立场和党性原则,党纪国法不容挑战,政治底线不容触碰。该局要求全县司法行政干警要把此片作为开展“学系列讲话、学党章党规,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和作风建设的重要警示教育内容;并将学习观看情况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深刻吸取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教训,“立纪律,严纪律”,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集中观影后,全局干警受到了强烈震撼和深刻教育,纷纷表示要从警示片中汲取深刻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树立和增强自身廉洁自律意识,不断进行自我剖析、自我反省,切实做到清正廉洁,守住政治“底线”。

司法局观看《不可触碰的底线》观后感【篇三】

2月26日,娄底市纪委、市监察局为进一步筑牢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观看了《不可触碰的底线——衡阳破坏选举案警示录》警示教育片。大家表示,要以腐败案件警示教育为契机,严格要求,时刻绷紧严守党纪国法这根弦,讲纪律守规矩。

今年是全省四级换届之年,该片通过以案释纪的表现形式,提醒和告诫各级党员干部任何时候都不能丧失理想信念、党性立场和党性原则,党纪国法不容挑战,政治底线不容触碰。

观看后,市纪委党员干部感到深受教育,很有启迪。市纪委组织部的年轻干部李姝表示,衡阳破坏选举案涉及人员之多,金额之大,影响之恶劣,令人震惊。没想到从上至下、那么多党员干部心知肚明却“集体失语”,给我们党和人民的事业、给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但她坚信违纪违法终将会被制裁。参与过衡阳破坏选举案调查的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陈雪松表示,在这个案件中,当地人大机关有的工作人员到了有恃无恐的地步,暗示人大代表送钱送物;党组织麻木不仁,一些领导明知故犯,代表不敢揭发,无视党纪国法。因此,非常有必要以此为戒,开展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做到洁身自好、警钟常鸣。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组织的调解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正式生效以后,为防止当事人不履行,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该制度是将诉讼与非诉讼完美结合的重要内容,完善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当事人有效运用多种途径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国古代“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人民调解在中国有着肥沃的发展土壤、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当事人在通过平等协商,互相妥协、互相让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益,从而达成协议,和平解决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悠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被国际上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但是,近几年,随着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急剧增多,尤其是实行立案登记以来,法院的受案数目与日俱增,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但是,由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随意性和调解协议的非强制性,因此,人们逐渐对人民调解制度失去了信心,人民调解日益受到人们的冷落。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①以便人民调解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司法确认制度现状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该法将长期存在于我国基层社会中,但较为随意的人民调解一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包括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法律的规定将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程序有机联系起来,司法确认制度正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法律赋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决定与诉讼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具有确定力、羁束力和执行力。

《人民调解法》颁布之后,司法确认制度得以确立,但法律的规定未免笼统,为使司法确认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更好的发挥作用,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确认规定》)。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以、使司法确认程序的相关规定更加具体。《司法确认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方式的具体规定,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从而高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建立诉调对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协议赋予诉讼判决同等的效力,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同时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种有力支持。③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及配套机制的不完善,司法确认制度的运作颇有瑕疵。

(一)申请主体过于局限

按照当前《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认为有必要的,由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程序就由此开始。可见,只能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问题就在“共同”上。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申请司法确认。进行司法确认本应是为了保障协议的履行,但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这一前提条件,使得任意一方当事人不能单独申请司法确认,提升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门槛,使得诚信履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审查标准不明确

《人民调解法》并未对司法确认的审查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规定》也只是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时应如实陈述的义务,而人民法院在审查中,也只是审查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但对应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那些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为防止出现错案或审查失误,法官大多对调解协议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即不仅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法,是否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审查法律关系及具体的事实内容是否明确,这种全面的审查方式不仅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还大大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影响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缺乏相应救济机制

司法确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司法保障,程序讲究快速立案、即时结案,从而高效解决社会纠纷。司法确认制度能为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方便,但同时也必然存在弊端,及容易出错。④因此,司法确认制度也需要设置对当事人的救济机制。我国法律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条规定只是对司法确认效力的保障,但如在决定书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确因审查不严导致协议内容的违法,应该通过哪些途径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复议还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决定书,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出现这种情况之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作出规定,这导致假如司法确认错误,申请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三、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建议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相关配套机制不够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还不是白璧无瑕。基于上文提出的问题,可以从完善法律规定的途径对我国的司法确认制度进行加强和构建。

(一)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进行规定的初衷是为保障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的完全自愿,但这条规定却限制了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司法确认的可能性,因为依据这条规定,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申请,那么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愿望就会落空,因此,这条规定的设计违背了司法确认制度设立的初衷。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拓宽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应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主体单独申请司法确认写入相关法律,即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均可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这就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几率。(二)明确“合法性审查为主、事实审查为辅”的审查标准

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的体现,但是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有可能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就需要享有国家司法权的的法院适当介入,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且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对法律规定并不一定能够全面了解。在此基础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很可能出现违法的情况。因此,在审查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时,建议主要审查涉及的法律问题,附带审查事实问题,必要时,在不影响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应适当放松法律标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

(三)建立相应救济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规定》仅规定了案外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申请撤销确认决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权,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实际生活中完全有可能出现确因审查错误或审查不严导致调解协议违法的情况,从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赋予申请司法确认的当事人撤销司法确认决定的权利。

司法确认程序作为确认程序的一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法院工作纪律的约束。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确认制度的功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确认制度应设置合理的救济机制:由于司法确认决定同诉讼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方当事人对于还未生效的司法确认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因审查不严导致调解协议违法,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法院应该对调解协议及时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由作出司法确认决定的法院及时做出裁定书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若当事人发现,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确有错误,或者司法确认的法院发现确有错误,虽未有当事人申请,但也可以参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确认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按照这条规定,对于经审查确有错误的确认决定,应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那么由此可知,启审判监督程序的即为上级人民法院,这就增加了上级法院的工作负担,也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由于司法确认程序与普通的诉讼程序毕竟有所区别,为了就地解决纠纷,应由作出司法确认决定的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于法院自己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按照《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内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同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宣布撤销确认决定。⑤

司法确认制度介于代表国家司法权的诉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人民调解制度非正式性和随意性之间,是近年来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方面不断发挥作用。《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正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确认制度从此有了法律依据,更好的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司法解释对司法确认的各项规定仍有许多空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阻碍,目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我们应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建设相关机制,以便充分发挥出司法确认制度应有的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故事发生在一个偏远的小山村。秋菊的丈夫王庆来因骂村长王喜堂“断子绝孙,抱了一窝母鸡”而被村长一怒之下踢中了下身要害。之后,怀有身孕的秋菊决定为夫讨个说法,而发生了一系列争执。村长同意赔偿经济损失,却偏偏要秋菊低人一头,不服气的秋菊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罚不认可,而不停的上告。故事在秋菊生孩子的时候发生了转折,在村长的帮助下,秋菊得以母子平安。孩子满月时,被邀出席满月宴的村长却被警察抓去做15天的牢。影片在秋菊遥望被抓去的村长时嘎然而止,发人深思。

【第一篇】

秋菊打官司讲述的是中国90年代初农村妇女为维护自己家人的人格和尊严而不惜一而再再而三打官司的故事。它放映的内涵是多方面的,有对当时中国行政法律不完善的披露;有对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加大法律意识的宣传;更有反映秋菊这一人物为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不屈不饶的精神,提倡农民要为维护自己的尊严而奋斗。但在我看来影片深处还暗含了作为一个利用司法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农村妇女的悲哀

通过影片我们可以看出秋菊是很希望通过诉讼来获得正义的,并且在我们看来她也确实获得了正义。但实际上最后她能获得什么呢,也许这对于秋菊来说更是一场“人道主义灾难”,她获得的大概也只能是一个极其尴尬的境地。秋菊丈夫与村长发生矛盾后,双方曾发生口角争执打斗,秋菊一家对村长可谓是恨之入骨了,但在秋菊生孩子难产时却得到了村长村民们的帮助。秋菊希望通过诉讼讨“说法”的做法,把曾经帮助过她的村长送进了监狱,在村民们甚至她的家人看来秋菊实在是太没有人性了。她或许永远也的不到人们的认同的了,必然的结果就是遭到村民们的唾弃,而像秋菊这样子带来的新的法律观念将使得农村里面邻里互敬互助的传统观念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甚至是瓦解。再者,她所谓的“讨个说法”也并不是因为他意识到了村长行政行为的失当,更不是追求西方那种“契约”式的平等和人权,而仅仅是基于一种潜识中的“不该”和“尊重”思想,即你不能往人要命的地方踢,只要你承认错误,表示对我们的尊重就行了。正是为了这种尊重,秋菊才坚持要个“说法”,而且她所要的“说法”也并非法律上的正义,而仅仅是争取中国传统的“一口气”而已。秋菊虽然赢了官司,但她失去了对于她而言整个世界的人情世故的支持。

影片想要表达的主题或者说导演追求的艺术效果应该是秋菊本身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她的行为符合了中国正在建设中的法律的精神。她主张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立即会自动启动保护功能。她要求惩处恶霸,那么法治的要求必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适用,不论你是不是村长是不是“公家的人”是不是长辈。其实说了这么多,虽然对秋菊尴尬的境地表示过担忧,但这种担忧是为了阐述我对当代农村普法工作进程的担忧,即和睦相处、互助互爱的良好道德传统与维护正义铲除邪恶的司法利刃之间轻重关系优先关系甚至的取舍关系,我们国家由于幅员辽阔,各地发展还不平衡,偏远地区的人受法律宣传教育条件的限制,有些人可能还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在想利用司法武器保护自己时,另一个传统息讼的观念又占据心头,力求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象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难道这只是中国老百姓传统的中庸之道的思想所决定的吗。我想不完全是,还有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深入人心,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但总体来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在逐渐提高,这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进行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我觉得,在逐步完善我国法制环境和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同时,如果能够实现个人愿望、社会效果和法律之间的平衡的话,我国的和谐社会的目标的达到指日可待。

【第二篇】

“秋菊打官司”打官司这一部电影主要讲述的是陕西某农村的一农妇秋菊,在其丈夫被村长打伤后,为了“讨个说法”而层层向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并在最终行政复议讨不到令自己满意的说法后,通过行政诉讼,通过打官司,得到了和原行政决议不同的“法说”。当我们看到秋菊带着迷茫和不解的眼神远远地

“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的背景是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不久,具有明显的民告官色彩。但与其说是其对行政诉讼法宣传有重要意义,还不如说是其在某全角度上反映出了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所面临的情境。

情境指的是政治所发生的环境。它由一个国家的文化、社会结构、人口因素以及历史经历所构成。(《比较政治学--变化世界中的国家和理论》[美]劳伦斯.迈耶、约翰.伯内特、苏珊.奥格登 著,罗飞、胡永浩等译 华夏出版社)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中封建社会占了绝大部分时期,因此长期历史经历给中国文化和人文精神积淀了一种官本位、权本位及等级思想。中国缺少西方海洋文明那种平等、独立的契约精神,加入中国的近代文明进程远远比西方短,而且充满欺辱和斗争,所以虽然中国告别封建制度已经有了百来年,但封建的某些思想仍根深蒂固,在广大国民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文化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人民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薄弱,因此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面临着一个极为不利的情境。这一点,我们从“秋菊打官司”中也可以充分的体现出来。秋菊在讨“个说法”时,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他是村长,他打两下,咱也没话说,可以他该往哪个地方踢呀,那可是个要命的地方……。可见,在秋菊的眼中,村长(官)仍是要比民高一等,而不是平等的关系,之所以要讨个“说法”是因为村长打得太重了,而且事后没有道歉。此外,电影的其他方面,也能够充分说明秋菊等人的法律等素质不高的国情,如秋菊丈夫说的话,对公务员的称谓等等。

因此,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要想取得重大的进展就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努力改善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的情境,为中国行政法制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对情境的定义中,我们就可以知道情境是多种因素综合形成的,有些是长期形成的,非一时所能解决,但多数还是能够通过政府和社会一起努力而能得到改善的。以下笔者想结合“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所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简单的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 加强中国的政治民主化建设,为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行政法制建设是中国政治民主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没有行政法制,也实际上谈政治民主也是不可能的。从另一个方面讲,单进行行政法制建设也是不行的,它需要融入到整个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中,需要政治民主化的其他方面相应的配套改革来支持。比如,加大民选官的范围和力度,加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宣传力,加强对公务员的多方面、多渠道监督等。村长王善喜为什么会打人?仅仅是因为秋菊的丈夫骂了他吗?我相,其中实际包括着工作态度和理念的问题,如他所说,他是公家人,辛辛苦苦为公家干了几十年,公家不偏他还偏谁?可见,在村长的头脑里,他是在为公家服务而非为村民服务。这种态度和理念固然有其个人素质的因素,但与中国选官制度无不关系。试想,如果他是由村民自由选举出来的,又怎么能不考虑到村民的态度和意见呢?又怎会只知道上头文件,而漠视村民的利益和意见。当然,这不仅仅是选官制的问题,这与我们没有一个良好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有关的,试想,如果不是秋菊要坚持“讨个说法”,又有谁会指责王善喜呢?可见加强政治民主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制度,是我们进行行政法制建设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 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在“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中,非常鲜明的体现出了行政相对人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薄弱的实情。即使是秋菊,她所谓的“讨个说法”也并不是因为他意识到了村长行政行为的失当,更不是追求西方那种“契约”式的平等和人权,而仅仅是基于一种意识种的“不该”和“尊重”思想,即你不能往人要命的地方踢,只要你承认错误,表示对我们的尊重就行了。正是为了这种尊重,秋菊才坚持要个“说法”,而且她所要的“说法”也并非法律上的正义,而仅仅是争取中国传统的“一口气”而已。因此,我们有高兴中国农民有勇气告官时,也不能忽视中国农民素质不高这一点。

因此,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素质。结合中国的国情,笔者对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素质提几点自己的见解。

1、加大中国城镇化进程,减少中国农民的比重;

2、强化中国基础教育中的法律教育;

3、加大政策的透明度,加强国家政策和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4、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治;

5、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对行政的监督,和对行政不当行为的报道和评论等。

【第三篇】

《秋菊打官司》是张艺谋拍给外国人看的片子,里面花了很多功夫表现中国传统社会的风貌。由于他对风俗的重视,他对中国社会的描述倒是很真实。这部电影给了我印象最深的地方是秋菊的不断上诉。此间表现出的我国的地方治理状态令人深思。

秋菊打官司的原因在于村长踢了他丈夫的“要命的地方”。事情的起因是秋菊家种辣椒,要在地里建个晒辣椒的棚子。当时中国政策禁止在地里修建房子。村长于是以此为理由阻止他建棚子。这分明是在刁难秋菊家。这样的情况在中国乡村是常见的。由国家来管制村民的土地使用权,这使得地方官在执行时有了上下其手的机会。

秋菊在向李公安告村长时总说“他是村长,踢了也就踢了,但不能往要命的地方去踢”。可见秋菊对于现有的乡村秩序是认可的,她并不追求第一等的公正。

第一次告到李公安那里时,处理的结果是村长赔偿200元医药误工费。但村长拒绝道歉。村长拒绝道歉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村长道了歉认了错,村长的威信就不存在了,日后国家交付的任务也就难以完成了。由此他认为国家会站在他一边,因为国家还有求于他。我认为村长说得很有道理。

对于一般人而言,村长既然已经赔了钱了,那事也就了解了。秋菊的丈夫就是这样的。但秋菊死死不放的是“给个说法”。为什么秋菊要“给个说法”呢?她宁愿不要钱也要个说法,这是因为秋菊对正义有着坚定的信仰,她认为这个世界有个天理存在。对正义的`信仰正是其生命的希望所在,所以她才会不惜代价去追求一个“说法”。其实普通小民也是有信仰的。

在向李公安告村长时我们看到,李公安一个人要负责整个乡镇的治安司法工作。因此,秋菊来时他总是在忙碌中。我曾想公安与检察院应该分工,检察院负责调查,公安负责治安抓捕等具体工作。看到这里,我不包此希望了。中央政府能够为地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极为有限的。何以见得?由中央直接向民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昂贵的,更好的公共服务需要征更多的税来维持。而过高的税收水平可能会导致官逼民反的结果。并且,更多的公共服务需要更为庞大的官僚机构,官僚不仅提供公共服务,他还会鱼肉百姓。在市里时,一些听了她故事的市民说像她这样的事一个市里起码上万起,大家都到市里来要求解决,市里哪能管得过来。也就是说市公安是不会理她的。这句话很有意义,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越往上一级,其成本就上一个台阶。

秋菊从镇上一直上诉至法院,其成本已远远超过了秋菊所能得到的赔偿。这些成本包括乘车去镇上、县里、市里的交通成本、住宿成本,获取打官司的可靠信息的成本。其中获取信息的成本最为高昂。她需要了解国家的政策、告状的程序、相关部门的地址、领导的意图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大部分都垄断在官僚阶层手中,这就更加大了难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不能享受到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因为成本太高了。进而由此导致地方治理的恶化。《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里秋菊所遇到的官还都是好官,尤其是那个市公安局长。可现实中清官总是少数,贪暴之吏居大多数,这是更令人畏惧的。

这里的困境是如何造成的呢?这完全是地方自治缺失的缘故。在自治的情况下,地方的治理任务完全由地方自己负责。自治的地方用不着中央来规定土地的使用,如果这样,秋菊一案也就不会出现了。在地方自治的情况下,基层官员由地方民众选出,对地方民众负责而不是对中央负责。本片中的村长也就用不着为自己的权威的丧失而担心了。在地方自治的情况下,地方事物靠民主来解决,在熟人社会里解决问题只需较小的社会成本,而且由于大众的参与其结果的合法性、公平性高于中央任命的官僚,哪怕决策错误民众也不会有怨言。总之地方自治使得地方治理的成本低,且结果更为公正。这使的地方的善治成为可能。

西方中世纪的社会,国家远离百姓,对百姓而言只有庄园才是实际的。每个庄园都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庄园由庄园主与农奴(黄仁宇反对将其译为农奴,他称之为穑夫)共同管理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预。庄园作为一个小的地方自治单位,公共服务的成本低,行政与司法可以分开运作。庄园的行政管理由庄园主从农奴中选出来的庄官管理,而庄园司法由农奴担任陪审团的庄园法庭来管理。于此相对的是,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一直是合一的(宋代的提刑制度对此有一定的纠正,可以说宋代的司法比较具有独立性)。中国任命的官僚式地方治理结构治理成本高昂,为了节约成本(也可以说是不扰民),司法与行政合一,县官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审案。我们知道中国中央还是有专门的司法机构的,如大理寺、刑部、刑审院等,因此司法与行政的合一并非源于古人的观念。中西两方的这种社会结构的差异导致了后来双方命运的极大不同。大部分人都以为凡封建则必落后,黄仁宇认为在封建制度下较能注重地方实情,尤其西方的封建制度使得私有产权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得“社会底层的资源能够自由而公平的交换”,由此催生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中国则陷入官僚主义的泥潭始终发展不出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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