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方面的英文文资料
英文没找着,不好意思。
不过中文的到有一篇,不知道能不能帮你的忙。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在德国历史上,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思想产生于1814年。
从那时起,至1896年法典公布,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时近一个世纪。
其中仅法典纂写就用了22年时间(1874—1896)。
本文以美国学者Midhael John的研究成果[1]为基础,先从政治、经济、 思想意识等方面概括制定法典的历史背景,然后分五个阶段(1814—1848;1848—1867;1867—1874;1874—1888;1888—1996)叙述法典的制定经过。
一、德国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背景 (一)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发展概况 直到19世纪初期,德国才废除农奴制。
在1815年左右,德国1500万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城镇人口只占极少数。
德国当时几乎没有大规模的制造业,更谈不上现代化的工业,农业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
1820年,第一条蒸汽船出现在莱茵河;1836年,第一条铁路建成(6公里长)。
1840年,铁路长度增加到550公里,蒸汽机车也从1837年的423台增加到1846年的1139台。
如同其他迅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一样,在德国,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手工业者大量破产,农民失去土地,流离失所,出现贫困化。
1870年以后,德国迅速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
1871年,德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3.9%,1880年和1890年,农村人口分别占总人口的58.6%和57.5%,到1900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就成为45.6%。
[2]相应地,19世纪80年代以后,不动产的价值相对降低, 而流动资产和工业资产的价值相对升高。
19世纪后期,德国对外贸易也发展迅速。
1881年德国货物出口总额突破30亿马克,次年货物进口总额也达到30.98亿马克。
到1890年, 德国货物进口总额突破40亿马克,1898年进口总额突破50亿马克,同时出口总额也渐增长,1900年达到46.11亿马克。
[3] 德国19世纪后半期发生的经济转变,被视为近现代史的奇迹之一:在大约30年的时间里,德国经历了英国用100 多年才完成的事情——将一个农业占统治地位的落后国家转变为一个现代高效的工业技术国家。
[4] (二)十九世纪初期和中期的政治形势:德国走向统一 在1806年以前,德国土地上有大大小小300多个的诸侯国, 它们在“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Heiligenromischen Reiches deutscherNation)的称号下松散地联系在一起。
1806年,拿破仑将“帝国”取消,[5]重新划分了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
挫败拿破仑后, 德意志各诸侯国于1814年9月—1815年6月召开维也纳会议(Wiener Kongreβ), 成立了德意志邦联(Deutscher Bund),[6] 再次划分了各自的势力范围。
通过这一次划分,普鲁士成为除奥地利外最大、最富、人口最多的国家。
从1818年开始,德意志各国开始协商建立关税同盟,但直到1834年才实现。
北德各国都加入关税同盟;奥地利由于已自成体系,没有加入;依附于奥地利的南方三国巴登、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加入该同盟。
在关税同盟中,由于奥地利的缺席,普鲁士自然成为领导者。
1864年,普鲁士与奥地利联手打退丹麦。
普鲁士因此获得通往北海的出海口和周围的大片土地, 并推动成立了“北德意志联邦”(Norddeutscher Bund),通过宪法,开始筹划统一的立法。
1870年7月,北德联邦与法国的战争爆发。
在公众舆论的要求下,德意志南方三国也对法宣战。
普法战争以北德联邦的胜利告终,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Deutscher Reich,史称第二帝国)宣告成立,南方三国也加入帝国。
至此德国的统一完成。
北德联邦的宪法经过修改,成为德意志帝国的宪法。
[7] 该宪法为法律的统一化和法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十九世纪德国的思潮和党派 19世纪初期,德国正盛行18世纪的启蒙主义思想。
与法国不同,德国启蒙思想仅影响到受过良好教育的社会上层人物。
德国的启蒙思想家接受理性思想,同时保持传统的宗教信念;思想中缺乏激进成分,认为社会改革可以通过国家机构(即政府)来实现,而不须推翻现存统治。
这一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德国的改革不是自下而上的,而是自上而下的。
在德国人民反对民族分裂,争取民主、自由的过程中,出现民族主义、浪漫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
民族主义的主要观点是:拥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的人们,有权生活在同一的疆界内,采用同样的价值观,并且由尊重民族文化和传统的同一的统治者领导。
德国的情况很特殊,没有英国那样统一的人种和自然的疆界,而且,各地的语言、宗教和文化差异很大。
此外,瑞士虽然和德国有同样的语言和文化,但瑞士不愿归入德国;奥地利也与德国有同样的语言和文化,但奥地利长期处于哈布斯堡家族的统治,奥地利是“哈布斯堡帝国”、“奥匈帝国”的同义语,有很大的独立性。
德国的民族主义是与浪漫主义交织在一起的,可以说,前者是后者在德国的产物。
浪漫主义化的民族主义认为,每一个民族,都可以通过研究历史,发现自己的历史使命。
事实上,德国人一直在追亿“神圣罗马帝国”的光荣,并把它看作是更远大未来的基础。
这一民族主义本身是自相矛盾的,但由于困于内忧外患,如国家的统一,经济的发展,与保守思想的斗争等问题,民族主义在整个19世纪都强烈地支配着德国人的思想,并直接作用于民法典的编纂。
民族主义主要影响大城市中受过教育的人口,而在各地,还存在“地方主义”,强调保护其所在地区的利益。
既要强调全国统一的民法原则,又要保护各地的特殊利益;如何协调这二者的关系,是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一个主要争论和难题。
民族主义者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表现为自由主义和政治派别,要求推进国家统一和政治改革。
自由主义思想与德国启蒙思想相联系,深受法国民主、自由观念影响,德意志统治者在19世纪前半期一直通过出版审查、限制学术自由等方法进行压制。
1830年法国革命期间,自由主义者在德国也举行了集会、示威等抗议活动。
1848年,自由主义者领导了革命,并取得领导权。
他们着手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全德统一的宪法,载明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如个人民主权利、经济自由、民选议员以及议会控制国家预算等。
他们并不要求推翻君主制,实行充分的民主,实际上是主张渐进(evolutionary)而非革命(revolutionary)。
可见总体上,德国的自由主义思想是在世界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影响下,表达德国资产阶级政治要求的社会思想。
由于德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尚不发达,这种自由主义思想带有封建性;而由于自由主义思想尚不成熟,尤其是尚不具备执掌国家政权的能力,对社会问题估计不足,1848年革命并没有改变德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地位。
自由主义思想又分为温和的自由主义和激进自由主义思想两个派别。
后者受社会主义思想影响,主张通过限制更少的选举法,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议会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有更多的权力等。
后者与19世纪七、八十年代影响日益扩大的社会主义思想,一直是德国统治者的祸患。
民法典起草时,小心谨慎地避免受到这些思想的影响,但在讨论法典草案时仍然考虑了一些社会主义者对草案的批评意见。
温和的自由主义,或称右翼自由主义,自称为民族自由主义,19世纪后半期以国会为主要阵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较大影响,对于推动民法典的编纂也起了积极作用。
在德国占统治地位的是保守主义思想。
保守主义者赞成地方主义基于民族主义,热爱农业基于工业,主张团体责任而反对个人自由。
保守主义者还主张以世袭、地位为基础决定政治权力的分配,而反对民选和议会制。
1871年,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在许多方面有所变化,如有一个鼓励经济自由的政府,有一部统一的宪法,根据该宪法,国会的下议院(Reichstag,又译“德意志帝国国会”)实行普选等。
新形势之下, 保守主义者分成两派,其一是德国保守党派,另一派是自由保守党派。
后者积极支持国家工业化和民族统一。
保守主义派别的主要社会基础是地主和农民,以及少部分城市居民。
随着德国的工业化,乡村人口的减少,保守主义派别的支持率显著下降。
二、制定经过 (二)1814—1848 1814 年, 德国洋溢着反法战争激发的爱国热情。
海德堡(Heidelberg )的法学教授安东·弗里德里希·尤斯图斯·蒂鲍(AntonFriedrich Justus Thibaut)发表了一篇文章《论统一德意志民法典的必要性》( Ueber die Notwendigkeit eines allgemeinen bü-rgerlichen Rechts für Deutschland),呼吁以“自然正义”、“理性”[8]为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清楚、详尽,统一的法典, 以促进工商业和法律的发展,进而促进国家的统一。
该文引起强烈反响,而柏林大学的法学教授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却写了一篇反对文章:《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Von Beruf unserer Zeitf-ü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提出, 现在的德国不具备制定法典的能力,不可能产生有价值的法典;分析最近普鲁士、法国和奥地利的法典(应指1794年的《普鲁士地方普通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11年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9]), 都是失败的作品,因为它们的作者尚未具备充分的立法理论;法律与语言、文化不可分,都是民族内在的情感的反映,民族精神的反映;法律与人民的性格和特质间存在有机的联系,这一点如同语言。
萨维尼关于法律本质和来源的思想影响了德国整整下一代的法学家,而后者如伯恩哈德·冯·温德沙伊德(Bernhard von Windscheid)等人, 正是德国民法典的起草人。
萨维尼的思想在当时受到保守主义政治家们的欢迎,成为回击民族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要求改革的最好武器。
萨维尼本人反对法国革命,主张德意志民族有其特有的发展道路。
但萨维尼与蒂鲍的思想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都主张以法律来保护安全,维护和平;都认识到德国的巨大地区差异性;意识到官僚专政和自由主义的议会制两者都具有危险性;都同意法典化在德国不是创造新的法律,法典的编纂应由法学家来进行而不是委派给政治团体; 主张民事法律的非政治性( unpolitical nature);都不同意地方主义,主张国家统一。
两人的分歧仅在于对上述几方面的强调程度各不相同。
萨维尼在柏林大学讲授罗马法的历史,宣传其哲学思想和法学研究方法;蒂鲍则在海德堡大学讲授罗马法的渊源,宣传其逻辑的抽象方法。
二者各有其追随者,由此形成历史法学派和法典编纂派的论战。
两派的分歧表面上是当前是否适于制定法典,实则是如何制定法典的问题。
在德国尚未统一的政治环境下,这一问题又表现为如何统一地方差异性。
蒂鲍倾向于使用罗马法的抽象方法,而萨维尼则提出,抽象对象并非自然存在,而须从历史寻找。
萨维尼不是完全反对使用罗马法的抽象方法,他强调的是不能以罗马法、法国法或其他外国法代替德国本土的法律。
萨维尼的观点最后占了上风,并获得统治者的支持。
1842年至1848年,萨维尼本人即任职普鲁士司法大臣(preuβischer Justizminist-er)。
[10] 19世纪40年代以后,萨维尼的观点就占了绝对优势。
这时,从历史法学派中又分出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两个派别。
这两个派别的分立,主要缘于萨维尼法学观点中的一个矛盾:通过对罗马法的详细研究来发现德国传统法律。
罗马法学派致力于研究古代罗马法,尤其看重《学说汇纂》部分,又被称为“潘德克顿学派”(《学说汇纂》的德文译名为“潘德克顿”);德国法学派则努力从德意志接受罗马法以前的日耳曼法中探寻民族精神,又被称为“日耳曼法学派”。
对此分立,萨维尼反复强调,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的观点是互相补充而非互不相容的。
后来法典的编纂正证实了萨维尼的说法。
1814—1848年,可以概括为法典思想的产生和理论酝酿时期。
(二)1848—1867 1848年以后,法典编纂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
19世纪40年代,德意志许多邦都成功地将其法律法典化。
这引起自由主义者的忧虑。
因为各小邦制定法典对统一法律是一个障碍。
40年代中期以后,民族主义运动更加高涨,法典化的思想随之而从其南方各邦的根据地传遍北德各地。
1848年,人们对于法典化的态度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1849年,由自由主义者一度掌权起草的宪法——后来流产——第64条规定了民法典的制定,但对于如何制定未详细规定。
1848年革命,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蒂鲍主张制定一部简单的、大众化的法典,只是一个美丽的梦而已,德国法学的希望在于历史法学派。
另一方面人们还认识到,所有的立法都是个人意志而产生的武断的作品,世代相传的习惯法在一定意义上起点比较高。
自由主义者开始接受萨维尼的观点,同时摒弃了他关于立法的消极观点。
这样,历史法学与保守主义思想之间的联系打破了。
19世纪50年代以后,有必要统一法律,渐成为大多数人的信念。
当然,如何达到统一,哪些部分的法律最适合于统一等问题仍有待解决。
保守派反对法典的思想也有变化,如温和的保守主义者,萨维尼的学生莫里茨·奥古斯特·冯·贝特曼—霍尔维希(M ōritz August vonBethmann—Hollwig)撰文指出: “尽管萨维尼关于民族精神的观点应当接受,他对立法价值的否定观点却不应接受。
”保守主义派别中有人指出,法典化有助于克服各邦单独立法的危险(这曾是自由主义者的观点);还有人指出,法典化有助于加强邦联的力量,以反对“革命的”民族主义。
在1848年前,邦联以不参与任何可能推动民族主义运动的行动著称,1847年通过的《统一汇票法》虽未有大的改观,却是一个转变的标志。
1848年后,南方三邦都认识到法律改革与加强邦联之间的密切联系。
1851年后,巴伐利亚、萨克森和符腾堡相继开始说服邦联的部长委员会制定商法典和统一计量法等。
《德国商法典》最后于1861年通过。
1859年11月3日,邦联召集会议, 各邦就建立最高法院和制定刑事、民事法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但普鲁士对法典化的实际态度是否定的。
由于不能公开地反对,普鲁士提出,按照邦联的宪法,邦联无权制定有关法典。
邦联开始讨论普鲁士的反对是否构成多数,终于在1862 年2月,建立了民事程序法制定委员会和债务关系法制定委员会。
普鲁士拒绝参加这些委员会。
但是,在政治纷争以外,到19世纪50年代末,法律统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已达成共识。
各种推进法律统一的组织纷纷出现。
最有影响的是1860年成立的德意志律师协会(German lawyers congress), 其成立宣言称,该协会的目标就在于“推进民事、刑事和诉讼法律的统一”。
纵观1848—1867年(这一年北德联邦成立)德国社会对于法典态度的变化,可以发现,除了理论上对萨维尼观点的广泛接受和重新解释,以及德意志民族在政治上逐渐走向统一等因素,经济的发展也是重要的原因。
事实上,正如柏林法律协会1860年3月召开的一次会议上, 主要的发言人霍尔岑多夫(Holtzendorff)所指出的,法律统一的共识来自于经济生活的物质利益(the material interests of economic life),远胜于来自于共同的法律意识:正是由于对“物质利益”的考虑,保守派的政治家们逐渐认识到法律统一与政治实力的联系。
这一时期对于法典态度的变化,是法典编纂的前提。
同时,在这一时期各邦都积极地制定邦法, 使得德国民法典不再是法典化(codification)的产物,而是“统一”的(unification)结果, 这是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颇具特色的地方。
(三)1867—1874 1867年北德联邦建立后,普鲁士与南方三邦对法典化态度发生相反的变化。
关于宪法根据、理论依据等问题, 两方进行了数年的争论。
1871年普鲁士统一德国,南方三邦已失去与普鲁士抗衡和讨价还价的实力,于是双方进行了妥协。
1866年以前,普鲁士以没有宪法根据为由,反对邦联统一法典;北德联邦成立后,尤其是1871年德意志第二帝国建立后,普鲁士又极力推进法典化;而这时南方三邦巴伐利亚、萨克森和符腾堡由于担心普鲁士过于强大而损害它们的利益,反而对法典化持反对态度,也以宪法为根据,反对法典化。
北德联邦1869年宪法规定,联邦政府的立法权限于债法、刑法、商法、汇票法和诉讼法。
1869、1871、1872、1873年,都有人提议将法院组织法和债法以外的民法部分都包括进去。
这就是拉斯克尔—米克尔(Lasker-Miquel)提议。
这一提议最初当然地遭到南方三邦的反对。
南方三邦提出,宪法是各邦订立的合同,任何修订都须合同各方重新协商而达到所有州的同意。
而提议人之一米克尔(Miquel)认为,1871年帝国宪法对联邦宪法有所修改,已赋与北德联邦在有关州的事务上有完全独立于各州的权力。
在国会中民族自由党占主导地位, 提出“从统一到自由(fromunity to freedom)”的口号,认为法律统一会极大地增强国力,对于国家和个体自由均有益处。
保守主义者则利用萨维尼的理论,强调德国法律发展中的地方差异性,攻击民族自由党破坏各邦的自由、权利。
米克尔反驳说,萨维尼并非反对法典化和法律统一。
萨维尼的学生伯恩哈德·冯·温德沙伊德认为,对于立法的观念应该改变,因为,在历史发展中,面临不同的因素应该有不同的观念,这正是历史法学的观点。
萨维尼的另一位学生贝特曼—霍尔维希(Bethmann-Hollwig)提出,萨维尼反对蒂鲍,并不表示他反对法律统一的理想,法典化是不可避免的。
公众普遍认为,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在法律起源方面的理论是正确的,但低估了主观因素(subjective factors),即立法者的作用;萨维尼认为法律来自于人民,但现在,人民(Volk)是被用来指德国人,而不是其他,如巴伐利亚人。
正如莱温·戈尔德施米特(Levin Goldschmi-dt)1872年写道:“在当前形势下, 尤其是为了支持个别州的立法、反对统一的德国法,而使用萨维尼的语句,将是对它的误用。
”重新评价萨维尼思想开始了,萨维尼甚至被认为是主张制定民族统一法典的先驱。
到此为止,他的理论不是被保守派独享或与自由派共享,保守派再也不能将其作为根据而引用了。
1872年,拉斯克尔-米克尔的提议被提交讨论时, 有关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略去了。
这是向自由帝国党作出的妥协,也是向其他保守派别及南方三邦作出的妥协。
自由帝国党是一个小党派,成员都是有影响的人物,所谓“部长和未来的部长们”。
这一妥协有利于打破南方三邦的联盟。
拥护法典化的一方在理论上大获全胜,同时,1871年后普鲁士的实力大为增强,此外,拉斯克尔-米克尔提议又作了妥协, 南方三邦似乎再也不能固执地反对法典化了。
1873年12月,帝国国会[11]终于通过了拉斯克尔-米克尔提议, 对帝国宪法有关帝国立法权的条款作了修改,统一民法典于是有了宪法依据。
在这一时期,除了讨论如何恰当保护各邦利益的问题之外,如何防止立法过程中引进激进、 自由的改革, 即所谓“现代观点”(modernidea),也是人们考虑的内容。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南方三邦对于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统一非常敏感、谨慎。
(四)1874—1888 1873年12月拉斯克尔-米克尔提议通过,从此开始了法典制定的新时期。
从1874年开始,到1896年法典通过,这22年的时间是民法典纂写、修改和定稿一共用去的时间。
其中,1874—1888年期间的纂写过程决定了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拉斯克尔-米克尔提议通过时,人们对于如何制定民法典实际上毫无概念。
此前,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很少。
普鲁士虽曾提出过讨论建议,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而只使南方数邦产生双重的害怕:一则怕普鲁士扩张主义(prussianization);二则怕“现代观点(modern idea)”。
在1873年12月底,自由主义的国家报(National-Zeitung)发表了一篇匿名的文章,说如果民法典不委托于一个人起草,将不会成功,因为任何指定的委员会都不可避免地要成为地方主义的俘虏。
文章还称赞了普鲁士的立法。
南方数邦怀疑文章获普鲁士政府授意,十分紧张,开始强烈要求法典起草人中要有他们利益的代表。
1874年2月,联邦议会指定了一个五人的委员会, 为民法典的起草拟订纲要。
该委员会于同年4月19日向国会提交报告。
报告认为:“只有未来的民法典坚持已获验证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德国现存的大陆法法律制度原则,它才能够反映德国人民的正当愿望,代表所有各州的利益,遵照法学和法律实践的要求。
”委员会认为立法的第一考虑是需求,其次才是法律学逻辑。
考虑现实需求时,应当联系现存法律和地方特殊情况。
考虑地方特殊情况,主要是应尊重南方数邦保护地方利益的努力,尤其是在婚姻财产制度方面。
委员会甚至考虑采取二、三种不同的制度。
委员会坚持,法典原则上应涵盖民法的所有领域,但也应允许有例外,如商业和矿业法律应当全国统一,但它们性质特殊,不适于包括在民法典中;另外,带有封建痕迹的法律、如遗产取得、地租、家庭财产继承等,应留给各州自行规定,此外,委员会认为,有的法律跨越公、私法,不适合规定在民法典中。
委员会报告有以下主要特征:(1)对法典的具体内容未作规定,不束缚立法者。
(2)注重现存法律和尊重地方利益。
符腾堡代表屈贝尔(kübel)的观点很有代表性:法典化不应是创造新法律,而应以目前法学所要求的方式,将现存法律组织起来。
(3 )认为法典化的进程主要是形式化和技术化,其任务是解决德国法律发展中地区多样性与系统化的需要之间的矛盾;认为德国普通法构成委员会工作的基础。
委员会报告受到普遍称道,但是部分内容仍须修改。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利伯(Friedrich August von Liebe)认为,法典不应满足于编辑,而应当是一件理性化的、系统性的、甚至是艺术性的作品。
委员会报告中贯穿的思想和利伯等人的意见都为德国民法典所吸收。
德国民法典的正式编纂开始于1874年7月。
联邦议会任命了11 人的起草委员会。
[ 12] 委员会主席海因里希·冯·帕佩(Heinrich von Pape)成功地指定了五个主要的编纂者。
他指定编纂者的出发点是:帝国各主要法律体系应当平衡。
他承认,罗马法化的德意志普通法应当成为统一法典的基础;但同时认为,这些普通法已在各州的立法中不断地受到修正。
所以,有必要指定南方三邦符腾堡、萨克森和巴伐利亚的法律专家。
对于普鲁士,他认为该法律专家不仅应熟知普鲁士法,而且应懂得普鲁士在1866年新获取省份的法律体系。
最后他指定阿尔伯特·葛普哈尔德(Albert Gebhard)作为巴登的代表,以正确地收集和表述法国法。
委员会的工作颇具特色。
1881年以前的七年中,委员会成员很少会面,而各自忙于收集德国各地的法律材料。
成员间交流很少,每年仅有一次秋季年会,用以拟订立法原则,解决法学理论冲突。
这样,编纂者在纂写法律时思想非常自由,不易受他人影响。
1881年10月,委员会开始讨论。
在讨论阶段,温德沙伊德起着主导作用。
人们认为,德国民法典这一委员会作品的极端抽象性和几乎不能被人理解的表达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要由他负责。
委员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处理体系化与保存各地历史差异性之间的关系。
当时流行一种观点,认为民法的某些部分不适合列入法典,尤其是土地法(又尤其是抵押部分)、家庭法和继承法,因为地区差异性过大。
地区差异性与体系化的矛盾仍来自于萨维尼理论中关于“法律的确定性”的矛盾:人们的法律意识与立法者关于真正法律来源的认识和选择之间,往往存在差异;在当时德国立法中,这一差异尤甚。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使制定的法律具备合理的确定性
当时对此问题的解释是:德国的政治需要,促使人民产生对民法典的需求;后者又授予立法者编纂法律的权力。
由此,人们的法律意识与立法者的编纂是一致的。
如帕佩在致俾斯麦(Otto Fürst von Bismarck)的信中写道:如果民法法典化不仅是一个系统化地编辑现存法律规范的问题,那么,法律中的许多实质性的变化就不应回避。
此外,有必要解决现存法律中的矛盾,在争议的事项上作出决定,以及填补空缺。
最后,新出现的法律需求和法律实践中的新发展也不应忽视。
帕佩的这一观点,与温德沙伊德和普朗克(Planck)是一致的,都倾向于使用高度抽象的“概念法学”(conceptual jurisprudence)的技巧,通过逻辑抽象的方法,从有限的法律规范中创造出法律的确定性。
概念法学的主要特点有: 1.私法自治 在德国民法典中,私法自治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原则:第一,所有权绝对原则。
19世纪70年代、80年代开始对此进行限制,但该限制仅作为例外,而不属于原则的一部分内容。
第二,遗嘱自由原则。
认为继承法的基础是“人类意志的独立性”,因而遗嘱自由应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三,合同自由原则。
这一原则有许多资格要求和限制规定,因为在合同领域,个人自由的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与此相应的还有过失责任原则——以无过失责任为补充。
2.公私法划分分明 私法自治原则
为什么有了民法通则还要制定民法典
,当时波兰就想借着大战刚结束,德国一片混乱,俄国是混乱兼内战的时候,尽量扩大自己的地盘,历史上是我的我要,不是我的我也要,能抢多少是多少。
事实上波兰随即也有出兵干涉,几番拉锯以后从俄国抢到一大片地盘--这种想法,和日本何其相似!波兰在和会上挺日反华,一方面是想帮助确立趁火打劫合法化的先例,方便自己以后的行动;另一方面是想给五强之一的日本献媚,今天我帮你欺凌弱小,明天我从俄国人那里抢地盘时你也帮我说说话。
939年之前波兰政府,说它一句多行不义必自毙,真不算过分。
大概是这样。
【资料来源:爱与和 作者:椋生 】
为什么中国没有商法典和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一部民法典,原则鲜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
而且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
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
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法典的影响该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颇大的影响。
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
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
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
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不过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
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
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
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民法的全称是什么
在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现在人们所称的“民法”,是指民法通则,其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于现在一些新型成语的解释,求详细解释(十动然拒、累觉不爱...之类)
十动然拒(内心十分感动,但仍然拒绝了,一般用于表白),不明觉厉(虽然不明白,但是还是感觉很厉害),累觉不爱(太累太疲惫而导致感觉不会再爱了),男默女泪(男生看了会沉默,女生看了会流泪,一般用于形容文章),细思恐极(仔细想想觉得非常害怕和恐怖)喜大普奔;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 奔走相告的缩写。
说闹觉余:其他人有说有笑有打有闹感觉自己很多余人艰不拆:人生已经如此艰难有些事就不要拆穿细思恐极:细细思想,觉得恐怖之极除膜慰道:除魔卫道智捉:智商捉鸡不哭站撸:少年不哭,站起来撸语死早:语文老师死得早年娇处:那年阿娇还是处抄技百:请看清楚技能再说话,看不清就抄技能100次,自然能看清了啊痛悟辣:啊多么痛的领悟买了个表:mlgb范跑郭跳:范跑指地震中不顾学生安危,只管自己逃命的范美忠,郭跳指一个叫郭松民的人。
郭松民和范美忠两人在参加一个综艺节目时,郭松民因对范跑跑的行为相当不齿,在节目现场暴跳如雷,痛骂范跑跑,遂赢来美称“郭跳跳”。
但悲哀的是郭跳跳的表演没有得到网民认可,网民一致认为他是在做秀,与范跑跑是一丘之貉,五十步笑百步,谁也不比谁高尚多少。
造句:嫖客与妓女虽然类似于范跑郭跳的关系,但人家嫖客做了好事依然应视为见义勇为兆山羡鬼,起源于山东省作协副主席王兆山的一首神作《江城子-废墟下的自述》。
王主席伟大之处在于以活人的心态揣摩出了鬼神的心态,该词绘声绘色的描述了地震灾民死后的幸福生活。
词中“十三亿人共一哭,纵做鬼,也幸福”的词句惊为天人,诌媚和荒谬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成语意思可理解为冷血动物偏装出一幅悲天悯人的模样,实在令人作呕。
造句:余秋雨之流与其在博客兆山羡鬼,不如去为灾民做点真正的实事。
秋雨含泪,这个成语说的是酸不溜秋的余秋雨大师的另一件糗事,也是和地震相关的,与最近的秋雨捐款事件成交相辉映之势。
事情起因是余大师在博客里含泪劝告请愿灾民不要再请愿,为腐败帮闲的诌媚尊容跃然纸上,成语意思即是假惺惺的鳄鱼眼泪。
造句:不要秋雨含泪,真的爱那个女孩,就别让她打胎了,快娶了她吧
正龙拍虎,这个成语说的周正龙拍纸老虎的故事。
曾经真正的老虎被咱勇敢的中国人视为纸老虎,而改革开放后,真正的纸老虎却被弄成了真老虎,这种莫大的讽刺让人百感交集又相当无语。
这个成语可理解为无中生有、某人或某集团做假等意思。
造句:你说的那事纯属正龙拍虎,这样子虚乌有的事休想骗我
1. 爱恨情仇。
充满恩爱与仇恨的复杂感情纠葛。
多用于影视等文艺作品的情节介绍。
2. 暗箱操作。
利用职权暗地里办事(多指不公正、不合法的)。
也说“黑箱操作”。
3. 凹凸有致。
①形容女性身材曲线起伏。
②形容某些事物表面或造型精巧玲珑、曲线流畅。
4. 八面来风。
来自孔太的歌曲《八面来风》。
比喻来自四面八方的信息、意见和其他资源。
5. 冰山一角。
“冰山”原比喻不能长久依赖的靠山。
现在多用作“事物暴露出来的部分”。
“冰山一角”含有所暴露出来的部分只是事物的一小部分的意思。
6. 波澜不惊。
出自北宋范仲淹《岳阳楼记》。
现比喻局面平静、形势平稳,没有什么变化或曲折。
也说“波澜不兴”。
7. 波涛汹涌。
比喻热烈的场面、激烈的竞争、严峻的考验等,都含“很不平静”的意思。
与“波澜不惊”反义。
8. 不归(之)路。
来自台湾用语。
②生活或工作中永不后悔的抉择。
②无法后退的选择。
③走向死亡的道路。
当前此义用得较多。
9. 不伦之恋。
来自第74届奥斯卡最佳影片提名奖《不伦之恋》的片名(In the Bedroom,2001)。
泛指不符合道德伦常的恋情。
10. 擦肩而过。
双方近距离相对而过(差点碰着或差点遇上)。
可以指人,也可以指物。
引申为本来有可能得到的(好东西)或遭遇的(坏东西)却没有得到或遭遇。
“与死神擦肩而过”是经常听到的一种说法。
11. 尘埃落定。
原是一部长篇小说(作者阿来)的书名,曾获第五届茅盾文学奖(2000)。
尘埃虽然在空中飘浮,最终要落到地面,比喻事情经过许多变化,终于有了结果;或经过一阵混乱后将结果确定下来。
有时写作“落定尘埃”。
12. 乘势而上。
利用有利的形势求得发展。
13. 重振雄风。
在一度落后、衰退、沉寂之后,重新发达兴旺起来。
与“雄风不再”相对。
也指男子恢复性能力。
14. 春光乍泄。
出自王家卫执导的同名电影。
原义是春天的阳光刚刚露脸(春天刚刚来临)。
比喻事物初次出现;初次面世。
现常指女子(偶尔也指男子)无意中露出了身体的某个敏感部位。
又引申为泄露秘密。
15. 大跌眼镜。
指对出乎意料的结果或不可思议的事物感到非常惊讶。
来自台湾用语。
也作“跌破眼镜”。
16. 第三只眼。
亦作天眼,引申为换个角度看问题。
来源于1990年代郑钧演唱的流行歌曲《第三只眼》。
如今许多刊物、网站开设名为“第三只眼”的专栏,发表与众不同的言论。
《南风窗》开辟有“第三只眼看中国”的国际专栏,刊登境外媒体对中国的介绍和评论。
也说“第三只眼睛”。
也用来称呼电子监控系统(一种技术防范设施);偷窥的眼睛。
17. 第一时间。
指事情发生后的最早时间。
18. 第一桶金。
来自美国谚语:人生最重要的是第一桶金。
指第一次获得的丰厚报酬或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最初获得的收益。
19. 东方不败。
原为金庸小说《笑傲江湖》中日月神教教主的名字,现泛指某人或某物处于优胜地位;或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由于小说中的东方不败曾有为练葵花宝典而自宫的经历,故有时指称不男不女的人。
20. 豆腐渣工程。
比喻施工质量低劣的建筑工程。
源自朱镕基总理1998年视察九江长江防护堤时的讲话。
对耗资巨大而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其他非建筑工程也可以称“豆腐渣工程”。
21. 多米诺骨牌。
“多米诺”译自英语domino。
原系十八世纪中叶欧洲出现的一种牌戏(共28张,立起来的骨牌一张碰倒另一张),泛指连锁反应。
25. 法言法语。
执法部门或法律工作者表述的程式化的法律专业用语,其特点是注意含义精确而不考虑生动效果。
22. 反弹琵琶。
来自敦煌壁画中的一种舞姿造型。
喻指突破常规的思维和行为;从反面看问题,与常规事物对着干。
23. 风光不再。
从前的好形势已经结束;开始走下坡路。
又有“雄风不再”。
24.浮出水面。
指事物的显露。
可以表示新事物的诞生,也可表示原来隐蔽的事物公开暴露,还可以表示通过比赛或评选而得出结果。
有时也写作“浮出海面”。
25. 公序良俗。
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6. 共坠爱河。
男女双方互相爱慕,发展到热恋阶段(多指发生了两性关系)。
“爱河”指爱情,佛教认为爱情像河流,人沉湎其中,就不能自拔。
27. 好戏连台。
精彩的节目连续演出或播放;动人的场面或情景不断出现。
28. 横刀夺爱。
指第三者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去夺取爱情的行为。
有时引申为另一方抢了自己的生意、机会或人才。
29. 横空出世。
出自诗词《念奴娇•昆仑》,形容事物突然出现,尤指事物一出现就很有声威或影响。
30. 红颜知己。
对男子所拥有的介于朋友和情人之间的女友的美称。
31. 护花使者。
指年轻女子的男友或恋人(取其能起陪同、保护作用而言)。
32. 花落谁家。
比喻在众多竞选者、待聘者、参赛者中,谁是最后胜出者。
常在结果揭晓之前这样说。
33. 花样年华。
来自王家卫执导的同名电影(2000)。
指美丽的青春年华。
34. 华山论剑。
来自武侠小说《射雕英雄传》,原意是华山比武,引申为公开的比试或学术争鸣。
含有以下含意:①比试各方都是高手;②公正较量、不耍阴谋。
35. 活色生香。
西班牙伦理片(1997,导演阿尔莫多瓦)的中译名(英译名LIVE FLESH)。
形容形象、画面、镜头等生动逼真,能产生多种感官的欣赏效果。
引申为蓬勃发展的意思。
36. 见光死。
一接触现实就消灭、消亡了。
常指网恋与现实的不相容,网恋者一旦在网下相约见面,就会因为与网上相交时的想象相距太远而使恋爱结束。
另为股市用语,意即:主力在操作一支股票或一个板块时,上涨时散户不明其因,等到利好放出时,该股票或该板块确开始下跌,这时主力利用散户喜欢逢利好追涨的心理作盘的一种常用手段。
即股票操作上的“反向操作”,亦称“利好出尽是利空”。
37. 金盆洗手。
原指某些黑道人物发财之后,准备安享晚年,公开宣布改邪归正,不再干违法的事。
现在也泛指放弃以前长期所从事的行业或所做的某件事。
38. 可圈可点。
原指文章中有精妙的句子,有值得欣赏、值得赞美的意思。
现使用范围扩大,常用于文艺体育类的新闻报道,又进而扩大到其他领域,形容或称赞一切出色、精彩、值得称道的事物。
39. 铿锵玫瑰。
来自中国女足国家队队歌《风雨彩虹,铿锵玫瑰》。
特指中国女子足球队及其成员。
又引申为女军人、女警察、女强人等。
40. 空手套白狼。
原义为没有本钱而进赌场。
现指自己不投资而设法让别人投资,利润却由双方共享或自己独吞;或求人办事而不送礼。
泛指凭空得到好处。
41. 空中飞人。
①在高空表演的高难度杂技动作。
②港台用语,指因工作、求学、从商等需要而经常坐飞机来往各地的人。
③戏称频繁更换工作岗位的人。
42. 快意恩仇。
出自李敖的武侠小说《快意恩仇录》。
指中国传统的有恩报恩、有仇报仇的侠义精神。
引申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任意而为。
43. 蓝颜知己。
由“红颜知己”仿造而成,指女子所拥有的介于朋友和情人之间的男友。
44. 临门一脚。
原为足球术语。
指靠近球门的射门。
引申为在整个行动中能起决定性作用的一个动作;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一次努力。
45. 邻家女孩。
普通女孩的意思,通常指涉世未深、清纯可爱的少女。
与传统成语“小家碧玉”有点接近,与“野蛮女友”相对。
也作“邻家女子”。
46. 帽子戏法。
本为一种魔术,演员从帽子中变出鸽子等(一般以三只为限)。
现为足球比赛用语,指一名球员在同一场比赛中连进三球,意为和魔术师变戏法差不多,令人惊奇和赞叹。
47. 梅开二度。
①再次结婚。
②再次取胜,特指一名球员在同一场比赛中连进两个球。
③指再次出现发展势头。
48. 梦中情人。
单恋或暗恋的对象,最吸引自己的异性(偶像),想象中的情侣形象。
比喻最喜欢的事物。
也比喻不可能实现的幻想、奢望。
49. 迷途羔羊。
比喻犯错误、一时失足的年轻人。
50. 免费午餐。
指白得的便宜。
来自美国谚语: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常用于否定句中。
51. 名花有主。
比喻女子已经选定了配偶,或有了中意的爱人。
暗含别的男子不要再追求她的意思。
与之相对的概念是“名草有主”。
引申为评奖或竞赛活动已经揭晓,奖项有了得主;某些商品有了买主;竞标、招商等有了承包者或投资者。
52. 命悬一线。
形容生命和处境十分危险。
在体育比赛场合,指参赛队或选手比赛失利、处于失败的边缘。
53. 魔鬼训练。
最早起源于古罗马的斯巴达克训练,二战后在欧美和日本演变成课程。
它是一种超越常人的生理极限和心理极限的训练模式,其宗旨是锻炼人的意志、心智和团队精神。
在体育上则指那种加大运动量、以锻炼体能为重点的赛前训练。
54. 逆风飞扬。
比喻在不利环境下取得显著成绩。
出自1999年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一部同名畅销书(作者吴士宏)。
55. 盆满钵满。
指取得丰厚的收入、利润。
也写作“钵满盆满”。
56. 七年之痒。
来自好莱坞明星玛丽莲•梦露主演的影片《七年之痒》(The Seven Year Itch ,1955)。
片中说男女婚姻到了第七年,易产生求新求变的欲望而造成裂变。
从此,“七年之痒”成了婚姻中一道必须慎重逾越的关口。
引申为一些事情发展到第七年就会出现问题、危机。
又引申为藏在心中七年之久的愿望、梦想。
57. 抢滩登陆。
原为军事用语,指在敌方占领的海岸上抢占滩头阵地,然后再向纵深发展,扩大战果。
现常用于商战,喻指抢先占领市场。
58. 亲密接触。
来自1999年颇有影响的台湾网络小说《第一次亲密接触》(作者蔡智恒)。
此后“亲密接触”逐渐形成一个固定短语,可作字面意思解(近距离、频繁接触),不限于男女恋情。
常带诙谐色彩。
也可以是两性关系的婉辞。
59. 轻舞飞扬。
网络小说《第一次的亲密接触》中女主人公的网名,一个现代气息浓厚的网络才女。
①可从字面解为翩然起舞、轻盈地舞蹈。
“②形容潇洒、浪漫、柔美、有活力等。
③泛指新潮女性或年轻漂亮的女网友。
60. 全线飘红。
飘红原指股价上涨。
因股市上涨的股价以红色显示,故称。
全线飘红指股价全面上涨。
61. 人间蒸发。
指人或事物突然消失得无影无踪。
62.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出自武侠片《卧虎藏龙》(2000年)。
“江湖”的直接词义是“江”与“湖”,但其暗指并非纯粹的地理概念,而是身体离开习惯支撑的土地之后漂泊在“凶险难测,前途未卜”的“另一种生活”中。
63. 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这个词源自现代社会学理论,原指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
我国目前主要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中处于竞争弱势的阶层或群体。
我国弱势群体的范围有不同的说法,主流的说法是包括以下四部分人:下岗职工、‘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或集体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农民工和较早退休者。
64. 山不转水转。
来自那英演唱的同名电视剧主题曲(1990。
比喻情况总是在变化的,一时不顺利也不必懊恼和悲伤。
65. 闪亮登场。
原为广告用语,表示一种新产品出来了。
现泛指一种新事物出现了。
“闪亮”含有“受人注意”的意思。
66. 狮子大开口。
在讨价或索取钱财上开价太高,远远超出一般的标准。
67. 手民误植。
原指排字工人误排而产生错别字。
现多指电脑打字时由于指法错误而产生的错别字。
68. 水泥森林。
城市的高楼大厦群,大型的住宅区。
北京称为“楼群”,台湾则称为“水泥森林”。
常含贬义。
也作“水泥丛林”。
69. 双刃剑。
比喻既有利又有弊、既可造福人类又可危害人类的同一事物。
70. 素面朝天。
原意为不施脂粉而朝见皇帝。
语出宋乐史《杨太真外传》,是讲虢国夫人由于自恃长得漂亮,不化妆、不打扮就去见唐明皇。
现仅指不化妆;引申为事物非常朴素。
毕淑敏的散文《素面朝天》发表后,影响很大,从此这个成语流行开来。
还可以表示行为低调,不张扬。
71. 太平公主。
原是电视连续剧《大明宫词》中的女主人公,现成为对平胸的年轻女子的婉称。
主要用于娱乐界、时尚界。
72. 烫手(的)山芋。
难题,棘手的问题。
来自英语成语“hot potato”。
73. 涛声依旧。
出自陈小奇作词作曲、歌星毛宁演唱的同名流行歌曲(1993春节晚会)。
原意是说波涛声和从前一样。
引申指情况保持原状,没有发生变化。
74. 饕餮大餐。
饕餮原指贪吃之人,本为贬义词,现常作广告用语,指集中推出丰富多彩的商品、产品、作品、信息,以供消费者选购、享用或欣赏。
内容不限饮食。
也作“饕餮盛宴”。
75. 淘汰出局。
“出局”本是体育术语,由英语“out”翻译而来,指棒球、垒球比赛击球员或跑垒员在进攻中因犯规被判退离球场,失去继续进攻机会。
现在应用范围扩大,泛指人或事物因不能适应形势或不能达到某种要求而无法在其领域继续存在下去,包括被淘汰、取缔、辞职、下岗及某事物不再流行等。
常与“(被)淘汰”连用,仍多用于体育领域。
76. 提篮小卖。
出自现代京剧《红灯记》中李玉和的唱词:“提篮小卖拾煤渣,担水劈柴也靠她。
里里外外一把手,穷人的孩子早当家。
”现指农民把自家生产的农副产品拿到集镇上去出售。
泛指农民自产自销式的小规模分散个体经营。
77. 偷尝禁果。
“禁果”出自《圣经》故事。
上帝禁止亚当、夏娃吃知善恶树上的果子,亚当、夏娃在蛇的诱惑下偷吃了禁果,遭到上帝的惩罚。
比喻做了被禁止的、违规的事。
现多指未婚青少年发生性关系。
有时也指婚外性关系。
也作“偷吃禁果”。
78. 温柔一刀。
出自被誉为“金梁古温”四大家之一的台湾知名作家温瑞安的武侠小说《温柔一刀》。
在小说中,“温柔”是朝廷命官温大人的千金的名字。
现常指在不经意间受到欺骗;被别人用花言巧语或美人计等方法蒙骗了。
79. 洗脚上田。
指农村富余劳动力脱离农业劳动,进城务工、经商等。
80. 咸鱼翻身。
咸鱼本来不能“翻身”,说咸鱼翻身有起死回生、否极泰来的意思,指处境短时间内由坏变好。
81. 香车宝马。
原义是艳丽的车,名贵的马,指富贵人家妇女所乘的马车。
这个意义在古诗词中常见,但现已淘汰。
今指豪华的坐骑、高档的小轿车,特指个人拥有的私家车。
也说“宝马香车”。
82. 潇洒走一回。
指做事洒脱,不计较后果;或形容某次有浪漫色彩的旅行。
源于同名流行歌曲(香港歌星叶倩文演唱)。
83. 小富即安。
指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或企业刚刚取得一些成绩就轻易满足、不思进取的思想。
引申为在其他方面取得成绩就自满自足的思想。
84. 笑傲江湖。
原为金庸一部武侠小说名。
比喻在某一领域居优胜地位。
也作“啸傲江湖”。
85. 心动不如行动。
原为广告用语,意为既有购买的欲望,就不要犹豫。
引申为勉励自己或鼓励他人果断地采取行动。
与传统成语“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义近。
86. 心灵鸡汤。
来自美国作家杰克•坎菲尔、马克•汉森合著的一部畅销书(1993)。
指含有知识、智慧和温暖的话语。
87. 心路历程。
来自港台用语。
指思想转变的过程。
88. 新鲜出炉。
最新出品(刚刚产生)的意思。
可以形容人,也可形容物。
89. 雄风不振。
指男子性能力衰退或丧失。
也作“雄风不再”。
又指经济或其他事业走向衰退。
义近“一蹶不振”。
90. 血本无归。
本钱赔光了,一点也没收回。
91. 一步到位。
指只经过一个步骤就把事情办完办好。
92. 一地鸡毛。
出自刘震云的中篇小说《一地鸡毛》(1991)。
可作为日常生活琐事、鸡毛蒜皮的小事的代称。
又表示平庸、琐屑、卑下,无所作为、纠缠不清。
又引申为糟糕、麻烦、混乱、使人厌烦、不受欢迎。
93. 一个都不能少。
出自张艺谋导演的电影《一个都不能少》(1999),主要内容是写13岁的农村女孩魏敏芝给高老师代课,高老师嘱咐她要把这些学生看住,“一个都不能少”;后来为了追回到城里打工的10岁的张慧科,魏敏芝只身来到城里,开始茫茫人海中的寻找。
电视上曾出现“呼机、手机、商务通一个都不能少”的广告宣传。
泛指有关的人或事物必须或已经全部具备。
94. 一亩三分地。
京津方言,比喻地界儿窄逼,微不足道。
又引申为个人生活圈子或个人势力范围。
这里的“一亩三分”并非实际的面积。
1996年4月,北京青年电影制片厂拍摄的18集电视连续剧《一亩三分地》(于文华主演)在央视首播,从此作为一个成语便流传开来。
95. 一炮打响。
做成了一件大事就出了名。
也说“一炮走红”。
96. 一头雾水。
情况不明,晕头转向,稀里糊涂。
港台用语,又由广东传到内地。
亲,╭(╯3╰)╮,记得采纳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