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人口普查
急急
没够年龄怀孕肯定是未婚先孕了,这个孩子是不被保护的兄弟,生下来也上不了户的,除非你们办齐结婚证准生证,或者在他生下来后交罚款办准生证。
然后凭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到户籍地派出所上户。
要是孩子你想留,你这种情况只能跑着生了,等到够结婚年龄领结婚证,补准生证,但是又面临可能不能产检的矛盾或者有些地方医院不给出出生证明的矛盾,反正很纠结
你自己斟酌吧
在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下死掉的胎儿不计其数,虽然残忍,但是没办法,看中国这个庞大的人口数,不控制,人更多,就业更难,社会问题更多
关于人口普查
违反计划生育罚款和上户口是两回事情吧
关于人口普查的一个问题
1.临时探亲访友,出差、旅游都视为没有离开自己的常住地,所以第一中情况亲戚不在这里登记。
2.R6和R7必有一个以上圈第一项,如果都不圈一,那就是人和户都不在,不是我们的普查对象,如果是户口在外省人员R7圈4,R6圈1
关于人口普查的事,
人口普查突然想看看自己的户口薄看看自己一生出发的地方看当初热热闹闹的一家人换上了怎样一些陌生的名字看看籍贯以前是四川,后来是重庆,万盛产煤亦出产欲望与灰烬的地方小城,但也有不平的路幽深的巷和诡异的拐角一如我迷茫的童年我曾经非常沮丧鸟儿多好啊一声鸣叫,就是最有效的身份证天空就是它的户籍现在,统计信息内我是一名定居在故乡的流动人口:中年, 汉族有固定职业、住所和合法婚姻尽管拿不出一个完整的户口本但我和我的家人关系简单,彼此确认其实故乡早就变得越来越像异乡了权力成为巨大的广场本能如商场般公开竞卖跨上台阶的每个人都能感受到装点和硬化后等级的力量但除了配合调查成为数据我无法证明或改变什么,包括谁的清白正如很多人只能把他乡当作故乡
关于人口普查短表
包括
人口普查
将我写好的一篇供你参考: 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一些问题的探究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公布与施行,为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了保障,这是从法律层面来进行的。
但是在组织工作和具体操作环节上如果不能控制完整性误差和内容性误差的产生,最终的普查结果仍然会出现偏差,甚至出现很严重的偏差。
比如重复或遗漏登记普查对象,比如误解普查项目含义或编码错误,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特别是全国有近千万的普查工作人员,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普查的关键的概念性问题,这对保障普查数据质量工作将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本文就人口普查的一些问题提出个人见解,供参考。
一、对人口普查对象与普查登记对象的探究 1、联系:所有的普查登记对象都一定是人口普查对象;人口普查对象都需要普查登记,也一定是登记对象。
2、区别:人口普查对象使用于普查小区以外的如普查区乃至全国范围上,具有全局性和绝对性;而登记对象只是从某个区域(如普查小区、普查区等角度而言的,具有局部性和相对性;再有普查对象是从自然人的角度进行定义的,而登记对象是从普查表的角度进行说明的。
例如:对于临时来本小区的中国公民,虽然他是人口普查对象,但他不是本普查小区的登记对象。
所以对普查员来说,不是看着什么人都是登记对象,也不是没看到的人就不是登记对象。
实际工作中真正理解这些含义远比其他更为重要。
二、对地物、建筑物、房屋、住户单元、户的概念探究 地物是测绘学中的概念,它是地面上天然或人工形成的物体,广义包括地面上各种有形物(如山川、森林、建筑物等)和无形物(如省、县界等)。
地球表面上相对固定的物体,可分为天然地物(自然地物)和人工地物。
如居民地、工程建筑物与构筑物、道路、水系、独立地物、境界、管线垣栅和土质与植被等。
这次人普方案与细则、普查表填写说明中,出现“地物”概念有11处,出现“建筑物”概念共有46处,出现“房屋”概念37处,出现“住户单元”概念共有19处。
前两个概念用的是例举解释法。
后两个概念没有给出任何解释。
出现这种现象就给实际工作中带来混乱,影响普查工作和培训学习的进度和质量。
“地物”是普查区域边界的明显标识,除了在《细则》中给出的四个例举(地物是指道路、胡同、河流、田埂等)外,工作中多数就是随意使用了,并且多是用文字注释,因为《细则》中并未说明用什么符号标识,也许是让具体工作人员耗时去猜吧,因为没有其它理由可说了。
用明确熟悉的地物来标识普查区域边界,目的就是保证普查对象在地域范围上不重不漏不错,而这里的“明确熟悉”对工作在此区域的普查人员来说,远比上级普查领导者或研究者们更为重要。
它既可以是占有一定面积的房屋、湖泊、田地等,也可以是“没有面积”的电杆、一颗树、界碑、里程碑、烟囱、岗亭等;它既可以是带状延长的山脉、道路、通讯线、管道、垣栅等,也可以是方圆式的广场、某某出口等等。
只要具有相对固定性,一切地物均包括在内。
而建筑物是人工地物的一部分,它包括房屋和其他构筑物。
建筑物在这次普查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锁定普查对象的工具,不管在小区图中,还是在《户主姓名底册》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并且首次列为普查表中的一个项目进行填报。
但在《细则》中给出个不能再简单的定义:“建筑物是指楼房、平房、临时棚户等”,虽然之后给出一些关于建筑物的“问题解答”,但依然没涉及到“建筑物是什么”的内容,在普查工作和培训中除了茫然还是茫然。
在对“两员”的问卷调查中发现,把“小区图绘制”、“底册编制”、“地物概念”、“建筑物概念”、“房屋概念”、“住房单元概念”放在一起进行“难易理解”提问,竟然有22%的人认为“建筑物概念”最难理解(将其放在第二难度的还有17%)。
既然“建筑物”是用来锁定普查对象的,那么普查中的建筑物概念就是有人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都是普查应确定的建筑物。
对于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如果确定没人居住也没有户口挂寄上面,也应该不予考虑(如果成集群可合并一处考虑,如整车间,整个工场等)。
毕竟我们不是房屋普查,也不是法人普查,而只是自然人普查。
这也可以称为我国人口普查中建筑物的灵活可变性吧。
而普查中的“住房单元”与“户”的概念,在《摸底工作细则》中并没给出确切的定义,但在《底册》编制方法中规定:“每幢居住用建筑物内的每一个住房单元都要给出一个‘房屋编号’”。
还写到“对非居住用建筑物(商场、写字楼等),只把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进行编号,有几个住人的房间(住房单元),就给几个‘房屋编号’”。
从中可得出,“住房单元”就是“房屋”。
《细则》中在解释“户编号”时规定:“‘户编号’是对居住在每个住房单元上的户(家庭户或集体户)进行的编号”。
从这句话可得到两个信息:一是普查使用的“户”是指家庭户或集体户(注意这里的“家庭户”与“集体户”,也不同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中的家庭户与集体户的概念)。
二是一个“住房单元”里可有多个“户”。
在普查表指标解释一节中对“家庭户”定义是:“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
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集体户。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有多个家庭户籍簿(户口本),只要符合普查中的家庭定义,就可以做为一户进行普查登记。
反之,只有一个户口本,但如果不在一起吃住,也可按两户普查登记。
而对于普查中的“集体户”,即使俩人都在不同的家庭户籍簿上,但目前俩人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按“集体户”进行普查登记。
通过上面分析,我国人口普查中使用的一些概念与国际上并非一致的。
我们的建筑物、房屋和户的关系基本上是一对一(多)的关系,而不会反过来对应的。
既建筑物里有一个或多个房屋,一个房屋(住房单元)里有一个或多个普查户。
而联合国使用的概念是建筑物、住所、住户人口和机构人口,并说明一个建筑物可有多套住所,一个住所可占用多个建筑物⑴。
住户人口的一个住户中可有一人户,也可有多人户,并且不是像我们定义的家庭户那样必须有家庭关系为前提,联合国在解释“住户”时,可有亲属关系,也可没有亲属关系,并且指出一个住户可以占有多个住房单元。
(以上参见《人口和住房普查原则与建议》的第五章内容,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编。
) 三、对“建筑物编号”、“房屋编号”、“户编号”的探究 对人口普查中的要素进行编号(见表一,《户主姓名底册》部分),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障要素的不重不漏,降低完整性 表一 误差;二是有利于数据机器处理。
由此可见,正确的编号也是保证普查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按理在确定建筑物、房屋等要素后编码应该不是个问题,但对于不同类的普查对象来说在编号方面应该分别对待。
从这次普查的设计方面看,虽然普查单位是以户为单位的,但对于大量的有同类性质的户在普查小区上就有了不同的设计。
如对于武警部队、判刑劳教人员、大面积拆迁户等就要虚拟小区进行普查,在普查要素编码方面也都有特别规定。
再如对空挂(寄挂)户、拆迁(搬家)户、外出户、租房户等同样在普查要素编码方面也有不同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都是基层工作人员咨询最多的问题。
下表(表二)是对普查各要素业务处理办法明细表。
例如表二中,空挂户(寄挂户)在无房情况下的技术处理就是: (1)‘建筑物’在‘小区图’、‘建筑物一览表’、‘房屋平面表’上都是空,即不填写任何信息;而在‘底册’和‘普查表’中都要填写,编号(代码)为‘00’。
(2)‘房屋编号’在‘小区图’、‘建筑物一览表’、‘房屋平面表’上都是空,即不填写任何信息;而在‘底册’中编号(代码)为‘0’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该户为“空挂户(寄挂户)”。
‘房屋编号’在‘普查表’中是不标注任何信息的。
(3)‘户编号’在‘小区图’、‘建筑物一览表’、‘房屋平面表’不填写任何信息;在‘底册’和‘普查表’中都要填写户编号,并且二者要一致且编号为‘600’以上。
(4)‘房间数’和‘建筑面积’在普查表中都填报‘0’。
(5)空挂户(寄挂户)是不参加长表抽样的。
(6)空挂户(寄挂户)一般归属于正常小区,而非虚拟小区中。
建筑物、房屋、间数、面积特殊户(群体)处理 空挂户(寄挂户) 拆迁(搬家) 全户外出 出租房屋的户 武警、判刑劳教、大面积拆迁 有房 无房 有房 无房 有房(半年下) 有房(半年上) 全租 租部分 视为无房 建筑物 小区图 √ 空 √ 空 √ √ √ √ 无图 建筑物一览表 √ 空 √ 空 √ √ √ √ 无表 房屋平面表 √ 空 √ 空 √ √ √ √ 无表 底册 √ 00 √ 00 √ √ √ √ 00 普查表 √ 00 √ 00 √ √ √ √ 00 房屋编号 小区图 √ 空 √ 空 √ √ √ √ 无图 建筑物一览表 √ 空 √ 空 √ √ √ √ 无表 房屋平面表 √ 空 √ 空 √ √ √ √ 无表 底册 √备注 0备注 √备注 0备注 √备注 √备注 √备注 √备注 底册中不填房号 户编号 底册 600以上 600以上 600以上 600以上 正常 600以上 正常 正常 001开始编 普查表 对应底册 对应底册 对应底册 对应底册 对应底册 对应底册 对应底册 对应底册 对应底册 房间数 普查表 0 0 0 0 0 0 0 部分 0 建筑面积 普查表 0 0 0 0 0 0 0 部分 0 是否抽长表 不抽 不抽 不抽 不抽 抽 不抽 半年下抽 半年下抽 不抽 小区性质 正常小区 正常小区 正常小区 正常小区 正常小区 正常小区 正常小区 正常小区 虚拟800.850.900 注:“√”表示按正常情况处理相应问题。
表二 四、常住人口计算的探究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与第五次人口普查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自然人)完全不同。
并采用现住地登记原则(五普: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如果是人户分离的,户口登记地也要登记相应信息。
即人户分离的人虽登记一次,但要填报两份普查表(居住地和户籍地)。
根据“五普”的常住人口定义整理的第六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计算表(见下表,表四),主要涉及到普查项目(R6、R7、R8、R9)四个(见表三)。
表三 其中前两项是表述一个人的居住和户口登记及流动情况,第三项是表述人户分离的时间,最后一项人户分离的原因。
此计算表横着看,表中打钩为常住人口。
例如:R6=①且R7=①且R8=①时,为常住人口,打“√”。
而当R6=①且R7=③且R8=②时,一般为非常住人口,但如果此时当R9=⑥或⑧时(图中为绿色格打“√”表示),依然为常住人口。
当R6=⑤R7=①R8=②时,一般为常住人口,但此时如果R9=⑥或⑧时,此人便不属于常住人口了(图中为绿色格打“×”表示)。
另外此表用最后两列标识了普查表与《底册》对应项目,为审核工作提供了逻辑关系。
从表中也可看出,只利用《底册》数据资料是不能推算出常住人口数据来的。
表四 五、对流入人口与流出人口的探究 流动人口既是普查的难点,也是普查的重点。
难是难在“流动”上,普查对象难以锁定;重是指普查最终的目的之一,就是搞清流动人口规模、结构、流动原因等等主要问题。
人口流动,是人口再生产过程中的一种现象。
一个国家保持一定人口数量的流动,是社会经济有活力的一种表现。
人口流动一般是指人们的地区移动或者空间移动,它是人因从事某种活动离开了定居地并且未伴随户口变动的一种现象。
各部门、各方面并未给出统一的定义,不过,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指那些“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人口,即“人户分离”的人口。
判断是否“分离”涉及时间和空间(行政区划)。
空间的分离比较容易判别。
按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要求,不必刻意考虑在本乡(镇)内各村之间的流动,一般是判别流动是否跨乡、跨县、跨市、跨省,分别定义为“县内”、“市内”、“省内”和“省际”流动,在一些城市(如北京市),对于人口在市内几个区之间的流动并不刻意加以区别和统计,即城区范围内的“人户分离”人口不作为流动人口。
时间的判别则比较麻烦。
一是长短,即“人户分离”多长时间就算是“流动人口”,各部门的规定不一样,短则三天(公安部门要求流动人口办理暂住户口的时限),长则半年,甚至一年;二是有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的时间与进入现居住地的时间不一致,即已经离开户籍地较长的时间,流动过几个地方,来到现居住地的时间比较短。
流动人口在公安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约定: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
不包括: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参见:《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对人户分离的人口要进行一次登记,但要填报两次普查表,即现居住地填报一次,户籍登记地填报一次。
并且普查的‘人口分离’定义区域更小,在人为的普查小区间人户分离也要考虑在内。
具体包括了小区间、普查区间、乡间、县间、市间、省间和国外共七的域间。
比计生部门规定的人户分离特征范围大得多。
不管各部门对流动人口与人户分离都是如何定义,但从流入与流出上看应该是一致的,即从户籍地来看这部分人口是流出人口,从现住地来看这部分人口是流入人口。
这就要求我们在普查工作中对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在一定区域内要有一个逻辑上的把握,就是在理论上区域内的流入人口应等于流出人口。
现实工作中这应该做为我们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一个检查要点(参见表五)。
例如:县内的各乡间流出人口应等于县内的各乡间流入人口(即:县内各乡级单位的BB值之和=县内各乡级单位的BBB值之和);乡内的各普查区流出人口应等于乡内的各普查区流入人口(即:乡级单位内各村级单位的AA值之和=乡级单位内各村级单位的AAA值之和)。
表五 参考文献: ⑴、《人口和住房普查原则与建议》的第五章内容,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编。
⑵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员手册》。
⑶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手册》。
⑷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问题解答》 ⑸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员手册》
关于人口普查
拿着出生证明 最好也带上户口本到你家所属的派出所办一下就行了,因该不会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