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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人的法治名言

时间:2014-09-02 23:08

急需要罪犯改造格言

铁窗外的天空依旧明净 风雨后的世界仍然精彩

法律名言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不仅守法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得到尊重,就是违法的公民,甚至服刑罪犯的人格尊严也应

罪犯法律地位略论  罪犯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一个时代性很强的问题,也是一个法治环境下不容回避的问题,它不仅涉及罪犯权利保护问题,更事关国家的刑事政策与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直接影响到行刑效益与行刑效应。

目前大量存在于刑罚执行实践中的执法随意性问题,都与罪犯的法律地位问题相关。

深层次分析起来,近年重新犯罪率的逐步攀升,也与罪犯的法律地位问题解决不好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及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往往会加深其反社会性。

本文试就罪犯法律地位的价值定位、法理阐释与基本特征阐明几点意见。

  一、价值定位  罪犯法律地位问题的价值定位,其出发点和目标必须紧紧围绕监狱法治这一宏伟工程,必须首先确定监狱法治的价值定位。

而对监狱法治价值定位的探寻,又必须正确解读依法治国的含义。

  事实上,当前将“依法治国”混同于“以法治国”的认识误区并不少见。

“依法治国”意味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来是制定很良好的法律”(亚理士多德语);而“以法治国”则突出法制范畴,它只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法治蕴含了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监狱法治则具有要求监狱制度应体现特定社会正义的良法控制。

而单纯的法制则很可能带有浓重的工具主义色彩,监狱仅仅被视为维护统治阶级秩序的手段和工具,其价值是控制罪犯个体,而非限制监狱权力。

  刑事法律的法理价值是社会防卫和人权保障,而两者在价值结构的序列上并非等量齐观。

其社会防卫机能的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效应,在监狱行刑阶段伴随着罪犯进入监禁状态基本上已经实现。

至于监禁过程中对其实施的矫正改造活动,则追求更高的效益。

可以说,监狱法治的价值主要是权利和秩序,其价值重心在于人权保障,当然体现秩序价值的维护监管秩序和提高改造效益,在监狱法治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因此,权利和秩序应当是新时期罪犯监管改造制度发展与创新的时代主题,也是我们对罪犯法律地位定位的价值内核。

  考察一下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会发现,罪犯法律地位问题只有在法治社会才有实际的意义。

由于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对罪犯“人人喊打”、“人人可打”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有人对此产生质疑,一定会被认为别有用心或者脑子有毛病。

当法律对犯罪人施以满门抄斩甚至诛灭九族的刑罚时,对罪犯还有什么不能做的呢

罪犯还有什么法律地位可言

即使到了二十世纪中期,人道主义得到提倡的时候,充其量也不过是主流社会对罪犯的一种恩典,不仅不能说明罪犯地位的变化,恰恰是罪犯地位在主流社会人们眼中不屑一顾的反证。

作为专政对象,自然应该以铁拳待之,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使其永世不得翻身。

仍给一口饭吃,就是人道主义的体现,罪犯应该为此感激万分。

这时候讨论罪犯的法律地位,显然既不合时宜,也实在没有意义。

只有到了法治成为现实的时候,讨论罪犯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上才有意义,在理论上才不致走上歧路。

  二、法理阐释  要在法理上对罪犯的法律地位作比较清晰的阐述,必须借助于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法律主体之间的规范性关系,是一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很显然,就像普通公民不可能是单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罪犯也不可能是单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事实上身份越特殊,所处的法律关系越复杂,就越可能成为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

罪犯作为主体之一的法律关系,可大致分为两个类别,即监内法律关系和监外法律关系。

其中监内法律关系又可分为基于受刑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两类。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从法律关系的视角来看待“罪犯的法律地位”,需要分别考察罪犯作为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情形。

以下试做简要分析:  1、基于受刑而产生的监内法律关系  基于受刑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罪犯所处的最主要、最核心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通常所称的监狱法律关系,是由监狱法所规范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与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毫无疑问,监狱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监狱法所规定的监狱法律关系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这里,权利是指监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从事某种行为的许可或保障。

所谓许可,就是主体可以从事某种行为的选择自由和自主决定权。

有了法律上的许可,权利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所谓保障,是指国家对权利主体从事某种行为的选择自由和自主决定权的保护,它意味着当权利主体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国家会运用其强制力制裁侵犯者,排除主体享受权利的障碍。

另一方面,义务是指监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法定义务,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是指主体进行一定的积极行为(作为),用积极的行为去进行法律规定的事项;“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是指主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

  罪犯作为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既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又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

和其他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情形一样,这种权利义务在内容上有其特有的属性即特点。

罪犯因处于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而承受的权利义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罪犯与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之间在地位的不平等上。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关注这一特点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充分注意到,监狱法律关系中罪犯权利义务的一般本质仍然是其法定性,即如前所述,权利由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实现,义务也由国家法律约束实现。

只有充分注意到这一本质,我们才会将罪犯的法律地位问题导向真正的法治的轨道,才不至于回到从“身份”出发看待罪犯的法律地位的老路上去。

  2、其他监内法律关系  在监内其他法律关系中,比如买卖、委托等民事法律关系中,罪犯作为这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义务在形式和内容上应和普通公民毫无二致。

监内营业性的超市、餐馆和监狱机关脱钩以及监企的彻底分离,使罪犯这方面权利的保障有了体制上的保证。

  从表面上看,监内其他法律关系是依附于基于受刑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监狱法律关系的,或者是由监狱法律关系派生出来的。

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这种认识只看到了这两类法律关系在形式上的联系,而没有看到他们在本质上的区别。

监狱法律关系是因为刑罚执行活动的存在和展开而形成的,是一种不平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只存在于罪犯和监狱及监狱警察之间;监内其他法律关系与监狱法律关系虽然在空间上具有同一性,但产生的原因却不一样,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不发生在罪犯与监狱及监狱警察之间,即使监狱警察个人与罪犯之间发生了这种关系,也大多与监狱警察的职务行为无关(以权谋私行为由于是非法行为,所以不在讨论之列)。

  在监内其他法律关系中,罪犯法律地位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罪犯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地位上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

这是与监狱法律关系比较最主要的区别。

明确这一点对罪犯权利保障意义极大。

在监狱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发现,无论是社会上一般老百姓还是监狱管理人员,都习惯于把罪犯的一切都纳入监狱法律关系来看待,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也不能平等对待罪犯(比如卖给罪犯的商品质次价高还觉得理直气壮),因此,在理论上把监内法律关系区分为监狱法律关系和监内其他法律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3、监外法律关系  监外法律关系仍然是和罪犯关系密切的法律关系,从时间维度上看,对罪犯而言监外法律关系是本原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因为失去自由,罪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发生某些变化,但罪犯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未发生变化。

因此,就本质而言,在监外法律关系中,罪犯的法律地位与普通公民是完全一样的。

  由于“身份”社会思维定式和刑罚报应思想的影响,整个社会还远未形成现代文明理性的刑罚观念,使得诸如罪犯继承权得不到保障、责任田无故被取消、合法财产被哄抢瓜分之类的事件屡见不鲜。

现实已经提示我们,重视罪犯在监外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已经显得非常紧迫了。

  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罪犯法律地位或者权利义务问题的关注,基本上仅限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罪犯作为基于受刑而产生的监内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情形,对其他两种情形,则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这种偏废的后果,直接导致了罪犯狱内狱外涉权事项落实的较大差距。

根据河北省监狱学会最近组织的一次问卷调查,罪犯对狱外涉权保障的满意度仅为59%,而对狱内涉权保障的满意度大多超过90%,最高为98%,一般在85%以上,只有极个别项目如监外执行权、保外就医权的保障满意度在60%左右。

这个调查结果也从一个侧面,有力地说明了全面重视罪犯法律地位问题的意义并不仅限于高墙之内,对于全社会,都有着思想观念上拨乱反正的革命性意义。

  三、罪犯权利义务的基本特征  罪犯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包含其权利与义务。

对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可概括为权利的不完整性和义务的特殊性。

  所谓“权利的不完整性”,意指由于罪犯被剥夺了自由,从而导致其在权利上与普通公民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突出表现在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上。

罪犯作为被剥夺了自由、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其权利是依据法律被限制和约束的公民权利。

将权利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罪犯与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的;而从具体权利来分析,罪犯与普通公民的部分权利是平等的,部分权利是不平等的,此外还有部分权利是特有的。

从这样的分析出发,将罪犯的权利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1、完全享有的权利  所谓完全享有的权利,是指根据宪法 、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罪犯享有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

  如:人格权。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罪犯同样享受这项权利。

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同时规定,警察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直至刑事处分。

又如:人身安全权。

罪犯虽然在监狱服刑,但其生命和健康必须得到保护,禁止对罪犯殴打、体罚、虐待、刑讯逼供。

再如:合法财产权。

罪犯对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权,还享有合法财产继承权,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占有罪犯私人所有合法财产。

  2、部分享有的权利  所谓部分享有的权利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罪犯因其身份特殊 ,有些权利只能部分享有。

  如:选举权。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行使选举权。

但由于其特殊身份,不可能享有被选举权。

此外,罪犯实际上也不可能享有言论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

再如:宗教信仰自由权。

法律保障罪犯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为了维护监狱的正常秩序,监内不允许设经堂、教堂,不得宣讲教义和进行传教活动。

  3、限制享有的权利  因罪犯身份特殊,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罪犯享有的部分权利与普通公民相比较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会见权。

罪犯虽然可以会见,但会见的时间、地点、对象、人数均有限制,且须经监狱机关批准。

又如:通信权。

罪犯可以通信,但信件须经监狱机关检查,内容反动或妨碍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扣留。

再如:婚姻家庭权。

罪犯的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但这一权利又受到限制。

罪犯实际上不享有结婚自由,不享有正常的家庭生活。

  4、特有的权利  这是罪犯基于其特定身份所享有而普通公民不拥有的权利。

如:物质生活、医疗卫生保障权。

罪犯的吃、住、零用和医疗卫生等均由国家予以保障,尽管目前国家的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

再如:获得减刑、假释权。

罪犯改造表现好可以依法获得减刑、假释。

  所谓“义务的特殊性”,即认为罪犯必须履行法定的特殊义务,如遵守监规纪律,而普通公民无需承担这样的义务。

认为罪犯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义务与一般公民有很大的区别:  (1)罪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  (2)罪犯必须服从监狱机关的管理;  (3)罪犯必须接受监狱机关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  (4)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

  应该说,这些关于罪犯权利义务的概括,是基本上符合目前我国监狱的实际情况的。

但这种概括本身,却提示了我们问题的症结之所在。

只要稍作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这种概括更多的是政策和政治观念的图解,而缺少法律规范的提炼,尽管使用了一些法律概念和术语。

可以说,这里所有的表述都是建立在对“罪犯身份”的确认和强化的基础上。

这种从“身份”出发而不是从关系“出发”考察罪犯权利义务特点的思路,仍然是人治思维的延续,其突出的特征就是把罪犯看作理所当然低人一等的异类,认为罪犯是“专政”对象,主要是受约束的,强制性地履行义务是其法律地位的主要特征。

在这种思维支配下,有的论者把罪犯看作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上陷入了严重的混乱。

  因此,对罪犯的法律地位明确与兑现应进一步强化制度构建。

首先,在理论层面,应该加强对于罪犯法律地位基本原则的研究,为监狱法典的修订完善提供理论指导。

理论研究应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能仅仅注解现行法律。

其次,在立法层面上,要进一步改进立法技术,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成果,努力做到科学、严密、准确、明晰界定罪犯的权利义务,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规范,避免目前普遍存在的因标准不一造成的执法不公。

将来修订《监狱法》时,可以考虑以现行《监狱法》第七条为基础,确立罪犯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另设“罪犯的权利义务”专章,放在第二章“监狱”之后。

第三,在目前监狱法未修改的情况下,可考虑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对罪犯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和罪犯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给罪犯的法律地位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罪犯的法律地位,就是罪犯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保障。

当前关注罪犯法律地位问题,应以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为重点,这既是我国目前行刑实践的需要,也是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

六条关于法律的名言,要求标明出处,作者,国籍

法谚的经典,在于代表和传承的精神,使备旺盛的生,历久弥新。

在使用法谚之最好读懂它蕴含的意思,至少你应该在精神上与之有那么一刻共鸣,否则,在文章中引用再多的谚语也只是摆设。

下面简单挑了六条给你,更多的经典,在别处。

1、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法。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2、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3、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4、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美。

林肯 5、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唐。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6、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

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

——美。

德沃金《法律帝国》 其他: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

——[晋]陆机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

——[清]《增广贤文》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清]《增广贤文》 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

——[清]《增广贤文》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

——[古罗马](哲学家)普劳图斯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卢梭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 法者,定分止争也。

——韩非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事实胜于雄辩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

——《尚书》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北宋司马光 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多行不义必自毙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冤有头,债有主。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前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佐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官谙知法律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约定必须遵守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卜思天·儒佩基奇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英]洛克《政府论》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法]马布利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伏尔泰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

——[德]尼采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美]富勒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美]德沃金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美]罗尔斯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

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

——马克思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

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贝卡利亚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 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最好的社会政策。

——李斯特(v. Litzt)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英国大法官 柯克爵士 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 场所支配行为 有社会,斯有法律。

举轻明重 徒法无以自行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最后一句: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

有什么关于法制的格言或谚语吗?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德国谚语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埃利希说:“除了法官的人格以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公正”。

也即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6页上。

  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是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17页  只有专家们才有能力测定他们(法官)的各种质量,赞赏他们的重要性。

但是他们的判断——法律家阶层的判断————会传给,并感染普通人的意识和确信。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19 页。

  但是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没有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取利益或者从他人的错误中占便宜。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23页。

  多年出事法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使我深深认识到法学的基础在民法。

罗马法的发展就是罗马民法的发展,英美法的发展也是这样的。

民法与法学有着密切不可分的关系,在实践法之价值之外,并训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培养个人人格自主性,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以及教育人民为权利而奋斗,为法律而奋斗。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自序。

  王泽鉴教授在这套丛书中做到以理论为根据,以案例为依托,以类型化为手段,以分析法学为方法,以丰富的社会生活为土壤,使民法研究从象牙塔里走出来,开拓了极为广阔的发展研究空间。

  ``~~~~~~~~~~~~~~法学家江平在王泽鉴的序言。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特点是民法理论研究与民法判例研究密切结合,谋求学说与判例的协调和结合,理论和实务之相互沟通。

这是一种崭新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风气,法学论文协作方法和法学论文样式。

不仅法学家喜,法科学生喜欢读,法官和律师也喜欢读,原因在于此。

  ~~~~~~~~~~~~ 法学家梁慧星的序言  国家应该尊重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国家也责任培养公民对他人的和自己的财产权利的尊重和热情,仓廪足而知礼节,一个私有草产极大丰富的国家和民族,才可能是一个道德文明昌盛的国家和民族。

生命比整个世界都珍贵。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和范畴》331,346页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  谁主张, 谁举证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造法易,执法难。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胸怀造就法学家。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法之理乃法之魂。

  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关于法律的格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提出对少数民族罪犯要“两少一宽”是不是违背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民族界限之分。

司法人员法外开恩这大概也是难免的。

少数民族的政策不能放得太宽,太宽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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