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经典名言 > 恪守职业道德的名言

恪守职业道德的名言

时间:2018-11-11 09:22

《恪守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读后感怎么写

读就是读了一本书,一篇文章,一段话,或几句名言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启示写成的文章.读后感的格式(简单的说):第一段 把书中主要内容,加以概括,作者写了什么,想表达什么.  第二段 选择一个比较重要,阐述自己的看法。

关于道德方面的名言警句

才者,德之资也;,才之。

(资治通鉴)真诚才是最高的美德。

————乔叟一个人值,应该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什么。

—— 爱因斯坦高尚的人总是默默地忍受悲痛。

---------席勒受苦是考验,是磨炼,是咬紧牙关挖掉自己心灵上的污点。

---------巴金

谁记得一句关于记者的名言啊

类似像铁肩担道义 妙手著文章这样的,那句名言是描述记者伸张正义的

此联原来是明朝忠臣杨的名句,杨一生为权,与奸臣严嵩对把生死都置之度外。

据说他第二次被诬陷下狱,临刑前在狱中墙上题了两句述志诗:“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

”李大钊十分推崇杨的品德,早在1913年主编《晨报》副刊时,就在创刊号上选刊了“铁肩担道义”一句作为本期警语。

对于李大钊的学问人品和废寝忘食的工作态度,章士钊和他的妻子吴弱男是极为尊敬的。

后来,当章士钊倒向北洋军阀政府时,李大钊感到非常遗憾,希望吴弱男能劝劝她丈夫,不要与反动军阀同流合污。

一天,吴弱男请李大钊写副条幅以为纪念。

李大钊便手书了此联。

此联只在杨的名句上改动了一个字。

而这一字巧改,实在是他自己的述志和写照。

记 者--记者节感言 新闻是一个行业, 记者是一种职业。

媒体传播信息, 记者记录事实。

传播和记录, 必须遵守行为准则, 恪守职业道德。

记者的职业,履行一种责任。

清醒、理智、负责任的告诉人们, 明天将会怎样, 明天你应该怎样, 传播知识并体现关怀, 这是记者的责任。

记者, 不能站在自己的昨天批判自己的今天。

记者的付出,体现一种价值。

站在生活的前站拉动生活, 站在生活之中推动生活, 站在生活之后解释生活, 这是记者的价值取向。

记者,瞭望者, 关注人的理念与命运, 关注社会的理念与命运。

记者的实践,追求一种理念, 内容为天,第一速度, 关注民生,记录真实, 不创新,毋宁死, 这是记者的理念,新闻的理念。

记者, 见证历史,但并不单单地记录历史。

记者的称号,蕴含一种动力, 向生活学,向实际学,向群众学。

在生活中发现, 发现新闻作品思想上的震撼力; 在实际中挖掘, 挖掘新闻作品艺术上的感染力; 在群众中探究, 探究新闻作品审美观赏的愉悦性。

记者不是“无冕之王”, 记者是学生, 没有毕业时间概念的学生。

新闻的历史是追求自由、真理和责任的历史, 新闻的历史与政治文明同步。

续写这部历史, 需要记者, 面对灾难、丑恶、危险、金钱…… 以自己的良知和社会责任心, 倾听民声,反映民意, 对上负责,对下负责, 不因盲从和麻木而忘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这是记者的道德。

舆论如果嘲笑规律, 最后必定为规律所嘲弄。

辩论职业比道德更重要

生命不等于是呼吸,生命是活动。

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 卢梭天才唯有在自由的环境里才能自在地呼吸。

呼吸名言19世纪英国教育思想家 穆勒孤独是空气,你呼吸着它而感觉到自己存在。

女作家,原名励婕 安妮宝贝 《二三事》科学有点儿像你呼吸的空气——它无处不在。

美国第34任总统 艾森豪威尔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是澳门与祖国关系的真实写照。

温家宝活在当下,每一次呼吸,都是对生命一次新的认识和体验。

呼吸的名言中国男演员、歌手 胡歌

律师的操守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律师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

集中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见附件: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