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举的物质保障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
选举法在保障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方面的具体规定集中体现在:物质保障。
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公民依法参选,实现选举权利所必需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提供保障,不至于因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影响到选民和代表的参选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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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保障权的解释
物质保障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宪法所确认始于1954年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对之进行了完整的规定。
物质保障权源于公民生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社会经济权利,属于宪法理论中积极的基本权利,其实现依赖于国家的积极行为,基于这一特征,产生了国家的积极义务。
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物质保障权的实现,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笔者试从理论上分析和界定的性质和特征,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其实施现状及障碍,进而提出我国公民的实现和保障途径。
公民物质保障权的基本涵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对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部分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作为基本权利的一种,公民物质保障权应有其独立、明确的内涵,这是公民行使该项基本权利的基础。
关于物质保障权的基本涵义,在我国宪法理论界还未形成共识。
有学者认为,物质保障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的一种权利。
有学者认为,是公民享有的获得社会经济保障的权利。
详言之,即公民在年老、患病或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方面获得退休费、抚恤费、救济福利费、补助费、医疗费、生活费等物质帮助的权利。
还有学者认为,物质保障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上述观点,虽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的内涵,但均存在一定偏颇之处。
其共同缺陷在于,混淆了物质保障权与社会保障权的范围。
毫无疑问,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包含着国家向公民提供某种程度的物质帮助的内容,但是这种帮助责任,除是对被救济主体,以个体享有的形式所给予的完全帮助外,其余形式要么以权利主体先行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社会保险、,且后者还具有褒扬、抚恤、优待的性质 ,要么不以单独个体作为帮助对象?社会福利 ,并非物质帮助的典型形式。
因而,这些观点仅考察了物质帮助权的现实性,排除了国家对公民在单纯遭遇生存障碍危机中的保障义务。
社会保障其基本生活是什么意思
也就是依据一个地区生活物价水平,从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都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用一般话也就吃喝用住不用愁。
不用担心吃了上顿没下顿,或是晚上没处住。
天冷无衣穿的问题。
标准需由具体的地方经济水平去决定。
物质保障与法律保障
一般地说,法律保障是国家利用统治的权力还保障自身和公民的法律的可行性。
这是一个很大的范围。
只有法律保障,才能保障其他的内容。
而物质保障只是在物质方面有保障,而实施的也可以是一般的个人、团体、也可以是国家。
从现代来说,多数国家都会认识到,只有保障了物质后,法律才可能有保障。
而法律有保障,可以保障物质的充足。
所以,物质是基础,但法律的保障才能巩固统治,才能有物质的发展,有物质的保障。
所以可以说:物质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物质的保障。
社会实践中的物质保障怎么写
我认为社会实践中的物质保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写:1、社会实践中的物质保障的基本含义。
2、社会实践观,包括实践规律特点、实践的基本形式。
3、社会实践的地位。
4、社会实践活动。
5社会实践与认识,包括认识基础、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意识、以及检验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