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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黄志丽座右铭

时间:2017-09-30 07:26

如何学习黄志丽精神,搞好民事审判

(一)民事审判方面  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

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期限太长。

其次,费用太高。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

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

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

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

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 民事涉诉信访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诉信访量相应偏高。

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极个别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规范、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

个别同志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申诉不止。

  再者,有些当事人存在思想观念误区,上访人员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这个部门跑了又去其他部门去找领导;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一闹,领导就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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