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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台词

时间:2015-11-10 23:33

《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律例》、《大清新刑律》的意义分别是

请详细解答。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

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

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

十三年复颁满文本。

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

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

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

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

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

意义: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并且隐合古义,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时由于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后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主要表现为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不但对十恶处刑更重,而且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提高了量刑标准;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更完备地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广泛增加满族享有种种特权的条款;继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统治。

进一步实行重农抑商等。

【大清现行刑例】(不是《大清现行律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各种律目;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日律中规定的答刑、杖刑改用罚金代替;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环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

意义:《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颁布施行。

它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

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

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

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

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

意义:它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

删除了旧律中八议、十恶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

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传统。

大清律例

在整个清朝两百六十八年里,满族是受法律保护的,各地官府无权过问满族成员的。

满族享有至高无上的“治外法权”。

地方政府不能抓捕满人,更无审讯判刑等。

但满族官员对汉族可以随意抓杀不用上报审批。

劫囚违反了大清律例的哪一条

就是大清朝的法律和条例

大清律例共分为哪几部分

1.九个律文(1)“造妖言妖书”律乾隆三十九年(1774)九月,户部侍郎金简之子云布在家中收到直隶盐山县民王琦投递的字帖。

后追查到乃是王琦之弟王寻听信占卜者言,指示其兄上京投递以求功名。

字帖后被认定为逆书。

大学士于敏中上折奏请:“应将该犯王寻照造作妖书律拟斩……王琦虽讯无通同造作逆书,但代为进京投递字迹,亦非安分之人,应发往乌鲁木齐给兵丁为奴”。

[1]朱批:“奉旨王寻著即处斩,余依议,钦此。

”。

[2]象这样依据“造妖言妖书”律定罪的案例还有7案。

(2)“师巫邪术”律山东泰安县民王仲智潜居修炼,收藏不法书籍。

巡抚国泰将王仲智比照大逆律问拟奏闻,帝谕:“各书并非该犯自造,较江西逆犯王锡侯之罪轻重悬殊,即照‘左道异端汤卜术律,拟罪已足蔽辜”[3]。

王仲智一案后交刑部另行定拟具奏。

(3)“不应为”律乾隆十八年(1753)六月,浙江上虞县民丁文彬因到曲阜书示圣公府投递逆书,山东巡抚杨应据上折:‘喳律载谋反大逆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丁文彬应照大逆律即行凌迟处死”[4],而传播阅读丁所作逆书的人“亦难辞其答,应照不应为事理重者枷十律,各杖八十,迁回原籍照例发落。

”[5]后丁文彬被凌迟处死,其余人犯得到相应处理。

(4)“诬告”律在“陈希圣诬告邓惠收藏禁书案”中,陈希圣为报私仇诬陷报复邓惠,称邓家藏《登坛必究》等逆书,并称邓自作《履历志》、《叙志五言古风》逆书。

后在审讯中承认是挟嫌控告,福建巡抚李湖上折具奏:‘喳律载造讥纬妖言惑众者斩监候,又例载举首诗文书札悖逆铆喇者,除显有逆迹仍照律拟罪外,若只是字句失检,涉于蒯以,并无确实形迹者,将举首之人即以所诬之罪依律反坐各等语……陈希圣依诬告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

[6]朱批:“该部议处”。

[7](5)“谋反大逆”律乾隆四十三年(1778)九月,乾隆帝冬巡盛京,锦县生员金从善跪御道旁上书,首及“健储”,次为“复立后”,还有“纳谏”、“施德”。

金从善条陈“立储”的理由道:“大清不宜立太子,岂以不正之运自待耶”,乾隆帝斥其“非惟低斥朕躬,并且干犯列祖”;金从善又在请“复立后”理由中,欲使帝下罪己诏;金从善还请帝纳谏,乾隆帝辩道,自其临御以来,“从无拒谏之事”;至于“请施德”,乾隆帝更不接受,自谓“恩德之及民,不为不厚”。

乾隆帝定性此条陈“为从未有之狂诞悖逆,命行在大学士、刀即严审定拟具奏。

大学士等以金从善应照谋反大逆拟凌迟处死奏闻。

后得旨“金从善著从宽改为斩决”。

[8]这样的案例很多,根据作者在《清代文字狱档》与《清朝文字狱》中的统计,共有64案。

“谋反大逆”也是清朝文字狱案件中被引用最多的罪名。

(6)“上书陈言”律乾隆二十年(1755)十二月,杨淮震因赴德州知州衙门呈献《霹雳神策》。

后因被认定为“逆书”,山东巡抚上折:“应如司拟照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律,杖一百折责四十版,令杨淮震仍照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默革,应照例革责”。

[9]后杨被做了相应处理。

(7)“收藏禁书”律乾隆二十一年(1756),云南楚雄府黑盐井刑书禀称,该县井民施尔信,家中藏有不法邪言。

巡抚郭一裕随即严以究治,县民李启圣、王晋国等人依次被牵连,但查来查去,只见“流”而不见“源”。

为了下台,《伪稿案》硬是把罪责栽在卢鲁生和刘时达头上,使他二人做了冤鬼,此次案件也是栽赃结案。

造邪言者未捉到,就拿传抄藏匿者治罪。

云贵总督恒文及云南巡抚郭一裕奏请朝廷,“拟比照私藏妖书律,判处李启圣杖一百,流三千里;王晋国等各杖八十”。

[10](8)“诈传诏旨”律乾隆二十九年(1764)三月,福建学政纪的主持延平府岁试,永安县童生邓文亮因屡败文场,求名心切,径自呈递其所作《戒淫说》、《戒暴文》及诗章。

其中《戒暴文》中妄称梦见世宗,世宗“谕以机密事查拿逆犯马朝柱”(马朝柱系当时湖北“匪首”),当场便被抓获,福建巡抚定长以“诈传诏旨律”拟斩请旨。

得旨:“三法司核拟具奏”。

[11](9)“违制”律在“震宇治平新策案”中,刘震宇为求功名,向湖南布政使周人骥呈送其作《佐理万世治平新策》书一部,被发现有忤逆不法之处。

巡抚范时缓上折:“查律载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默革以违制论,依律应将刘震宇默革杖一百发落。

”最后乾隆皇帝谕:“应照生员违制建白律黜革杖责,解回原籍。

”[12]2.三个例文(1)“造妖言妖书”例乾隆四十三年(1778),刘翱到湖南巡抚衙门案呈《供状书》一本,被发现有悖逆内容。

巡抚李湖奏折请:“查例载凡妄布邪言,书写弥次占,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刘翱)应照妄布邪言为首斩决例请旨即行正法。

”乾隆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

”(2)“诬告”例胡元杰,以教书为生。

他在翻看朋友所送的戴如煌著《秋鹤近草》时,发现了一些自认为违碍的诗句,想以此报案从中得些好处,于是到光州知州陈文纬衙门首告。

陈文纬详细查看了戴诗,觉得并无违碍。

刑讯胡元杰时,胡承认是讹诈,想多得些银钱而已。

后河南巡抚李世杰将此事上奏朝廷:‘查例载举首诗文悖逆,若只字句失检,涉于疑似并无确实形迹,即以所诬之罪依律反坐。

又名例律内载诬告叛逆未决者拟斩监候,不及妻子财产各项等语……(胡元杰)若照例拟斩监候,未足蔽辜,应请旨即行正法,以昭炯戒”。

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

”(3)“越诉”例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八月,湖北宜昌生员艾家鉴在乡试试卷上,写入增本州生员名额及州中书役颠倒词讼、征赋苛刻等弊情的条陈。

随即湖北巡抚郑大进据情入奏,帝命严审定拟具奏。

十一月,郑大进奏请“查例载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暖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仇者,文武官俱革职;军民人等,皆发附近充军……艾家鉴合依蓦越告机密重事不实发边远充军例,请从重改发乌鲁木齐等处充当苦差”。

得旨:“该部议奏”。

3.五个成案在文字狱案件的发展进程中,有五个成案被皇帝屡次提及,比附为其他文字狱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

这五案分别是:吕留良文字狱案,戴名世《南山集》案,胡中藻《坚磨生诗抄》案,王锡侯《字贯》案,徐述夔《一柱楼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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