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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监狱最后一句台词

时间:2016-02-18 11:24

功德林战犯管理所第一任所长有没有军衔啊

泉一监独树一帜的文明  ———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巡礼  1996年5月18日,在山西省阳一监狱改扩建工程即将全面竣工前夕,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同志,曾为阳泉第一监狱题词:“发扬监狱警察忠于党、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光荣传统,努力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

”  五年过去了,阳泉第一监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为准绳,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号召,依法治监,精心育警,监管改造工作一年一个新台阶。

1997年,他们被司法部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

1998年,司法部为该监狱荣记集体一等功,同年,司法部、人事部又授予阳泉第一监狱“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从1998年至2000年,他们连续三年被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

从1996年至2000年,又连续被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

2001年,又被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山西省模范单位”

  孜孜以求的最高境界: 锻造文明忠勇的精锐之师  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始建于1952年6月。

在近半个世纪的探索实践中,监狱党委始终不渝地遵循以人为本的战略思想,把干警队伍建设作为监狱工作的生命线工程贯彻始终,在近半个世纪的漫长岁月中,始终没有过须臾的松懈怠缓。

他们深深懂得,在一切工作中,人的因素是事业成败的关键

对于其他事业是这样,对于党的监狱工作来说更是这样

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阳泉第一监狱党委,严格按照《监狱法》、《警察法》要求,把“忠于党、忠于法律、忠于人民”作为监狱人本战略的指导思想,把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作为自己的崇高职责,依法建警,从严治警,精心育警,教育兴警,警政建设取得了很好成效。

  一是思想政治工作常抓不懈。

监狱工作具有其他工作不可比拟的特殊性

监狱长张怀柱说:“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干警常年累月同犯罪分子打交道,处于对敌斗争的前沿阵地,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时刻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十分尖锐。

为了确保干警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并且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思想政治工作须臾不能放松

”他们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多年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阳泉第一监狱根据新时期监狱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监狱思想政治工作也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

他们在各级领导班子和全体干警中,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并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统率监狱工作,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占领监狱思想文化阵地。

  二是素质教育常抓不懈。

阳泉第一监狱之所以能在全省监狱系统率先建成“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有它的许多独到之处的。

他们除了思想政治工作常抓不懈外,强化干警的素质教育,走精心育警、教育兴警、科技强警之路,不能不说是一条独辟蹊径的成功之道

为此,他们把“政治可靠、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素质高强”作为建警育警的目标,持之以恒地开展素质教育。

目前,在1415名干警中,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有874人,占总人数的61.2%。

其中,监狱领导100%达到了大专以上学历,科级干部66%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一般干警59%达到了大专学历,提前一年实现了司法部规定的“568工程”目标。

此外,目前还有二百余人正在攻读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从而形成了全员化学习提高的热潮。

如此高涨的学习氛围,既是监狱党委持之以恒长期营造的结果,也是阳泉第一监狱干警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培训、自我提高的结果。

  三是岗位练兵常抓不懈。

监狱的任务,不仅仅是改造罪犯,更重要的职责,还在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如果没有一支技能高强、作风过硬、素质优良、体魄强健的监狱警察队伍,全面胜利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监狱人民警察的各项工作任务,就是一句空话

为此,阳泉第一监狱的岗位练兵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进和监狱情况的不断变化,经常赋予其新的内容、新的要求。

在监狱工作过的同志,都有一个深切的体会,分监区是监狱工作的基础,分监区长和指导员,则是监狱工作的灵魂

这不仅是因为分监区是监管改造第一线,更重要的是,分监区长和指导员执法水平的高低,业务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监管改造秩序是否能够持续稳定

1999年夏天,针对当时监狱工作出现的新情况,监狱党委在一线警力十分吃紧的情况下毅然决定,把全监40个分监区的分监区长和指导员,送到驻监武警部队,进行了30个课时的封闭式集中训练,有力地提高了监狱警察的技能。

  诲人不倦的最高目标: 砺炼文明守法的“公民”  如果说,“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建狱思想,体现了党的监狱工作的基本方针的话,那么,如何提高和保证罪犯的改造质量,则是新形势下监狱工作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教育改造是治本工程。

向教育要安全,向教育要效益,向教育要质量。

”在长期的改造实践中,阳泉第一监狱的广大干警,已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并在他们的实际工作中身体力行地实践着这个共识。

  阳泉第一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是非常具有特色和个性的。

他们在继续坚持“政治教育正规化、文化教育课堂化、技术教育实用化、个别教育细致化、社会教育经常化、辅助教育多样化”的思路上,特别注重激发罪犯自觉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根据新形势下罪犯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根据监狱的现实情况,他们科学运用目标激励等原则,准确把握教育切入点,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改造效果:  一是以罪犯的思想转变和恶习矫正为“立足点”,对罪犯的矫治教育做到一人一个方案。

干警在深刻剖析罪犯各自成长史、犯罪史、改造史“三史”的基础上,掌握罪犯个体的主要思想和恶习,围绕矫正、塑造、防治三个环节,以每两个月为一个周期,重点攻克一个问题,使罪犯的改造循序渐进,稳步前进。

  二是以罪犯改造目标的切实实现为“着眼点”,对罪犯的改造规划做到实事求是。

要求罪犯根据自身刑期长短分别制定1—3年的改造规划,把刑期变成学期,把自己力所能及的各项改造指标分期量化,按期完成。

如果能够如期完成,监狱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励罪犯进一步加强自身改造,坚定其重新做一个守法公民的信心和决心。

对因本人主观努力不够,没有如期完成改造指标的罪犯,则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使罪犯不因目标高不可攀而消极气馁,也不使罪犯因目标过低而不以为然,忘乎所以。

  三是以罪犯与家属的亲缘关系为“连接点”,充分发挥亲情力量的促改作用。

  四是以罪犯渴求新生的愿望为“支撑点”,对罪犯改造表现的测评科学量化。

测评办法从政治立场,认罪悔罪、现实表现、改造效果四个方面,规定了36个扣分条款,测试成绩和年终思想教育的统考成绩各占一半,做为犯人接受思想教育的实际成绩,两项合计不及格者,不能呈报减刑、假释,不能评选改造积极分子,分级管理不能晋级。

这样既考察了罪犯的日常行为表现,也促进了罪犯对思想教育的重视。

  五是以罪犯情感志趣为“共鸣点”,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各种狱内活动为载体深化教育效果。

根据罪犯的年龄结构、心理特点,在坚持正规化、系统化的课堂教育同时,注重监区文化建设,广泛深入开展各种类型的文化活动,使罪犯在生动活泼的气氛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

  此外,阳泉第一监狱在解决罪犯最为关心的出路问题上,力戒空洞的言语说教,致力于用生动鲜明的改造事例引导罪犯务实改造,超越自我。

他们通过监狱办的《向新小报》,经常报道有所成就的刑释人员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事迹材料,或邀请他们进监现身说法,起到了事半功倍的特效。

  心理矫治的最高准则: 重塑文明洁净的心灵  阳泉第一监狱是一个非常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监管改造场所。

在长期的监管改造工作中,他们深刻认识到,监狱是心理问题的高发区,而罪犯则是极易产生心理问题的特殊群体。

无数实践证明,罪犯的犯罪及抗改造行为,并非都是思想意识恶劣所致,心理因素往往占据着很大成分。

罪犯无论是在监内,还是出监后正常生活,都需要一个健康的心理。

客观地正视这一点,有利于改造工作的深化和拓展。

  于是,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重塑罪犯心灵,营造积极健康的正常心理,成为阳泉第一监狱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他们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在监内开展了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从1998年下半年起,先后制定出台了《罪犯心理矫治方案(试行)》、《罪犯心理矫治室职责》等制度;建立了设施完备、格调优雅的心理咨询室,组建了罪犯心理自助组,形成了由监狱到监区、由监区到分监区的辐射型罪犯心理矫治网络。

  在进入21世纪之后,“以德治国”作为一个具有丰富政治内涵的理念,提到了党和国家重要的议事日程。

因此,“以德治监”,也就作为监狱建设的一个重要指针,摆在中共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党委的面前。

因此,他们从“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依法治监、以德治监”的战略高度出发,积极致力于监管改造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同时设立了监狱长接待日,开通了监狱长热线电话,监狱主要领导会同驻监狱的检察院领导同志,定期深入监区、分监区,现场听取罪犯对监狱工作的各种反映。

  对涉及执法公正、事关罪犯合法权益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使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环节,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科学化,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从而树立了公开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不仅赢得了罪犯的普遍信任,同时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特别提示:守备森严 文明执法 装备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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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人

南京模范监狱

只能说非常的差进 进去以后简直不能活陈独秀在南京模范监狱与女友潘兰珍公然做爱”

2007年10月26日新到中有篇网友“西风独自凉”写的《是真名士自风流》,里面说“陈独秀在南京模范监狱与女友潘兰珍公然做爱,且斥骂狱卒:‘老子人犯了法,老子的性欲却没有犯法。

’1937年,陈独秀提前出狱,……” 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陈独秀的这等惊人之举,根据我对陈独秀的印象,也不相信他居然会“公然做爱”、“斥骂狱卒‘老子的性欲却没有犯法’”…… 这里我试着求证一下: (1) 按“西风独自凉”文,陈独秀的如此惊人之举应该发生在1937年或之前; (2) 我用“陈独秀 做爱“baidu了一下,第一篇就是“新闻天地杂志社”的一篇文章《写历史名人的私生活不应恶搞》(5639.htm) 里面具体驳斥了“1940年,陈独秀在狱中与妻子潘兰珍公然做爱,且斥骂狱卒:‘老子人犯了法,老子的性欲却没有犯法’”这种“耸人听闻、不顾事实”的说法 ——不过我发现文有一个小错误:陈独秀是于1937年8月23日出狱的,而不是“1938年8月”——改正后这个错误后,文章的驳斥效果不受影响; (3) 其他搜出来的声称“陈独秀狱中做爱”的文章(除了“西风独自凉”写的《是真名士自风流》),要么没有说明具体时间,要么说的都是1940年(这已经被(2)中的文章证明为谣言了); (4) 据我搜到的资料,陈独秀与潘兰珍大约在1930下半年到1931年之间已经成为夫妻,而陈独秀那次被捕是1932年10月,而且被押入南京第一模范监狱(而不是“南京模范监狱”)的时间是1933年7月左右。

因此说当时潘兰珍在是陈独秀的“女友”是错误的。

(5) 陈独秀在狱中受到优待不假,潘兰珍经常去照顾他不假。

可陈独秀作为中共创始人、五四运动领袖,居然“公然”(至少有狱卒在场)做爱,实在让人难以相信。

而且根据我搜索到的信息,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西风独自凉”的惊人之语的可靠性。

新语丝是严肃的媒体,请网友“西风独自凉”务必告诉我们如此惊人之语的来源

是谁与监狱这么有缘,曾经四次住过自己建的监狱

胡逸民。

因为他曾经建过三座监狱,又因为被人陷害、惹怒过蒋介石而四次坐牢。

而且每次都被关在自己建造的监狱里。

有这般经历的人,在民国时期可谓“奇迹”了。

胡逸民生于1890年,毕业于浙江省法政专门学校,1916年参加北洋政府第一届文官考试,考中司法官,从此开始从政。

1925年3月,孙中山在北平逝世,他是遗嘱的见证人和守灵者。

1925年7月,蒋介石就任北伐军总司令,胡逸民被推荐任军法处执法科长兼监狱科长,开始了他的监狱生涯。

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疯狂搜捕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

18日,蒋介石在江苏省议会厅举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典礼,任命胡逸民为“清党委员会审判主席”兼任江苏省第一模范监狱监狱长,这是胡逸民第一次当监狱长。

可是不久,蒋介石就得到密报:胡逸民“通共”,他的秘书是共党分子。

蒋一听火冒三丈,立即将胡逸民逮捕,押往江苏第一模范监狱。

由此,他从监狱长第一次沦为阶下囚。

要说胡逸民也不冤枉,因为他确实释放过不少共产党员。

嗣后,蒋介石被迫下野。

经过好友张群出面求情,胡逸民在大牢里没蹲几天就被释放了。

恰在这时,胡逸民的父亲去世,他赶回永康奔丧。

途经杭州时,又有人向浙江省军事厅厅长蒋伯诚告密:指控胡逸民“通共”。

不容分说,胡逸民又被关进杭州陆军军人监狱,稀里糊涂地“二进宫”。

1928年春天,蒋介石重新上台,集党、政、军权于一身,正春风得意,秘书长邵力子趁机为胡逸民求情。

蒋介石二话不说,当即电令蒋伯诚“速放胡逸民”。

昨天还是阶下囚的胡逸民,今天又成了蒋介石的座上宾。

从此,胡逸民死心塌地为蒋介石效劳。

北伐军夺关斩将打到徐州时,由于被捕的人日见增多,蒋介石拨款数百万元,令他火速建造监狱,胡逸民亲自设计筹划建造了徐州军人监狱和南京军人监狱。

此举倍受蒋介石赞赏,委任胡逸民为中央监狱长。

1933年10月,蒋介石密谋策划对红军的第五次“围剿”,但这份“围剿计划”却落到了红军的手中。

“围剿计划”走漏后,有人告密是胡逸民的老乡胡春所为。

于是,蒋介石勒令胡逸民速来南昌。

一见面,就命令侍卫将其拿下,以“共产党间谍”的罪名,关进南昌的一个看守所。

这是蒋介石第二次将他投进监狱,实际上是“三进宫”了。

1936年初,胡逸民在国民党元老于右任的担保下出狱,并远赴陕西担任省政府要员,替蒋介石监视杨虎城。

“西安事变”时,胡逸民曾为营救蒋介石立下了汗马功劳,所以蒋介石继续重用他,还让他担任中央监狱的监狱长,并让他建造汉口军人监狱,这是他营造的第三座监狱。

在抗战八年的关键时刻,胡逸民却辞官在南京郊区创办“并耕农庄”,过上了田园生活。

抗战胜利后,有人依然不肯放过他,向蒋介石密告:说他“通共”;还有人指控他是“汉奸”。

最后,胡逸民以“汉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就这样,胡逸民被蒋介石第三次关进监狱,还是他亲自营造的位于南京老虎桥的江苏第一模范监狱。

他在狱中整整渡过了四个春秋,直到1949年4月南京解放,胡逸民才走出国民党的监狱中。

1950年,胡逸民选择到香港定居,1981年回到浙江永康,1986年去世。

实践中监狱执法管理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监狱民警执法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对策浅析(根据需要自己修改一下)  内容提要:当前,监狱系统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执法管理问题,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由此造成了管理无力、管理无为的局面,形成了监狱管理工作难以突破的困扰,严重制约着监狱的改革与发展。

只有着力整改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执法和管理能力与水平,才能实现监狱对罪犯管理过程中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监狱民警 执法管理 规范化 法制化 问题 对策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监狱通过民警规范的执法管理活动,实现对罪犯的惩罚、矫治与改造,这必然形成监狱民警作为管理者与服刑罪犯作为被管理者鲜明的矛盾关系。

监狱管理工作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质量,实现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标 ,严格规范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落实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是应当的、必要的;而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约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认同管理和服从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

作者做为一名基层的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同样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困惑,通过对当前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从依法治监,推进监狱法制建议的角度,提出了广大民警共同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思路和建议,以引起大家共同关注和深思。

  一、目前监狱民警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新问题  当前,监狱系统在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矫治功能,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创建平安、文明、和谐监狱过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但是,我监与全国监狱一样,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问题,同时,由于对罪犯的惩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监狱民警在规范执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由此造成的管理无力管理无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民警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严而失当、宽而失度的问题  一方面,极个别监狱民警法治意识淡薄,无视法规和制度的严格要求,为了在罪犯中树立自己的“威严”,错误地将严格管理与把罪犯整怕、“治服”划等号,迷信“三句话不如一巴掌”。

由此,在对罪犯合法权益全然不顾,心血来潮,随意处置,以罚代教,甚至张口便骂,动辄体罚;另一方面,个别民警对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许多于要求,“理解”多于约束,口头批评多于照章处罚。

该处罚的不处罚,该惩戒的不惩戒,对监管制度熟视无睹,对禁令充耳不闻,视罪犯为“弱势群体”,无原则地主张“善待罪犯”,对罪犯的要求表现出少有的热情和关心,捎书带物,多有迁就。

前者从根本上背离了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内在要求,损害了监狱机关的严肃正义的形象,造成了罪犯对监狱更大更多的不满,加剧了罪犯与民警的对立;后者模糊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混淆是非,是对规范执法、文明管理的曲解,是管理职能的严重淡化。

  2、民警对罪犯怕管、不敢管、不愿管现象日渐凸现  当前,监狱押犯成份日趋复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期而至,特别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等价值观念扭曲,角色意识淡化,反社会意识增强,挑衅民警对抗管理现象比较突出;而建设法治监狱,对监狱管理提出的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高标准严要求,使得监狱管理活动的难度日益加大。

监狱民警管理罪犯,要求全环节、全时段不离人,24小时不脱管,但是缺乏必要的自卫和震慑的警械具,特别是井下民警置身于安全威胁当中,一些人产生了恐惧、烦躁、焦虑心理,对自身安全充满忧虑。

加之,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时有出现,以及检察机关对监狱民警执法管理活动的过分干预和不当追究,导致监狱民警职业风险日益增加,担心由于失误受处理甚至被刑事处分而丢掉工作的民警大有人在,有些民警发出了我干了一辈子,能否全身而退的悲哀。

(比如:浙江省某监狱民警强制罪犯“面壁反省”,因为《监狱法》规定的处罚中没有“面壁反省”,被西湖区和杭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

曾有三名女干警因为一名女犯人不服从管理,得了病又坚持不去医院,多次教育、谈心,就是不听,还和干警硬顶着干,三名干警一生气,运用了警棍,谁想到,一不小心碰到了犯人的膀胱,而这名犯人得的又是撒不尿的病,膀胱胀得很大,结果膀胱破裂,人死了,这是明显的过失,而且是职务行为,结果三名女干警都进了监狱,三个家庭破裂,后来一名女干警疯了,两外两名女干警不断申诉,直到现在。

)在不少监狱,驻监检察人员对监狱民警管理工作横加指责,随意“修理”监狱民警的事情也常有发生,使得不少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顾虑重重,对罪犯怕管、不敢管,有权害怕用,有权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当“和尚”不撞钟,工作马虎,敷衍了事,装聋作哑,见问题就绕或直接上交。

这种明哲保身,失职失责,“不管事情不得过”的不作为现象,导致监狱管理失规失范,民警之正不压罪犯之邪,使得对罪犯执法管理弱化。

  3、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使民警执法管理显得苍白无力  目前,监狱在对罪犯的管理中,由于缺乏足够明确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既有法规制度笼统不配套,也有不同层级的规章有冲突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民警束手无策,执法管理效能不断下降。

比如:各个监狱对大量原判和余刑较短(无法判刑、假释)的罪犯,更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方法和管理手段。

在行政处罚方面,《监狱法》只规定了警告、记过、禁闭,且适用上也只针对少数顽危犯。

监狱民警常用的(如会议批评、责令写检查和监狱规定的如暂停接见、打伤他犯赔偿等)诸多合乎情理的管理方法,却是于法无据。

对有能力而拒绝劳动的罪犯,通过何种办法“强制”其参加劳动,未有明确规定。

面对大部分罪犯,很多时候监狱民警只能不厌其烦地“磨嘴皮”,进行批评教育,这往往效果不佳。

不少民警深有感触地说“管了几十年罪犯,如今竟然不知道怎么管了”。

以致于很多民警在执法管理工作当中,面对罪犯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一些罪犯规避管理、排斥改造的新动向、新花招,显得手足无措,无力及时应付和处置,这严重削弱了监狱对罪犯的执法管理功能。

  4、对罪犯惩戒性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损害了监狱执法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正义性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中,心怀不满,留恋往昔,渴望摆脱关押改造生活的大有人在;消极改造,规避管理,偷奸耍滑,胡搅蛮缠的行为更是时有发生;对抗管理,顶撞刁难民警,自伤自残,要求禁闭,威胁挑衅民警,甚至给民警栽赃诬赖的问题也并非鲜见。

不少罪犯寻衅滋事被多次扣分或者严管禁闭之后,今年的“好处”没有了,就破罐破摔,也有罪犯疯狂咒骂民警并且扬言出狱后进行报复,影响极其恶劣,监狱却无可奈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中的诸多条款,都有类似这样的文字:“……处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之间有的相差7年,甚至更悬殊。

监狱民警肩负刑罚执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等事情:两名罪犯,犯罪情节差不多,所判刑期的长短却很大。

如:同是盗窃公私财物,金额相同,一个判三年,一个判十年;同是犯受贿罪,受贿10万元判刑十年,受贿千万元,判刑也是十年。

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两样的犯罪情节,判决的结果不一样。

为什么不一样,原因多多,比如自首……但罪犯不这么认为。

判重者认为法律对自己不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警察民警审阅一份又一份刑事判决书后,也禁不住发出感叹:我们的法律,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弹性

较大的法律弹性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作为一名监狱民警,我认为,法律上的过大的弹性,给腐败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证,给罪犯的思想改造增添了难度。

)还有1997版《刑法》和《监狱法》针对罪犯的反改造行为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该罪名设立已有13年,但是时至今日未见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使得该罪名仅存于法典当中,对狱内罪犯大量的破坏监管秩序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动无法给予及时的正当惩罚,不仅损害了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还严重破坏了监狱机关的正义形象。

  二、在监狱民警中提升执法管理规范化水平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只有通过大力纠正和改进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中存在的失范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实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1、强化监狱民警队伍建设,从优待警,打牢依法管理、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政治建警,加大素质育警力度,增加科技强警投入,优化基层警力的配置,改变监狱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现状,配置必要的警用器械,关心民警心理健康,建立民警心理干预机制和身体疗养康复机制,减轻其心理上压力,从优待警,振兴和铸造监狱民警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浩然正气与坚定信念。

  在对罪犯进行管理活动中,民警能够视法律法规为根本,不越职权,不违法违规,一言一行有依据,一言一行不逾规,时时守法,事事合法。

作为监狱民警要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严肃规范地管理罪犯,讲正气,扬正义,以法立威,树立执行法律捍卫法律的严正形象,严格约束罪犯行为,促使罪犯认罪服法;同时,加强文化和理论知识学习,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提高对刑罚的执行力,模范遵纪守法,规范管理行为,慎重、正确地行使管理职权,为罪犯树立守法榜样,通过正义威严文明的监狱民警形象感召和引导罪犯遵守监规纪律,不断提高监狱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规章制度,着力提高监狱民警的规范执法管理的能力  监狱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管理,是通过监狱民警的规范的管理活动实现的,因此通过创新,以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监狱民警管理规范》、《狱政管理细则》、《刑罚执行细则》,以及修订《罪犯监规纪律》、《罪犯行为规范》为突破口,健全并完善罪犯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配套、细致、完善的管理措施,增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尽快改变监狱民警的管理活动基本靠嘴(批评教育)、可供选择的办法措施太少的尴尬局面,以解决大量短刑犯扣分,不怕严管禁闭处罚甚至对批评教育毫不在乎的问题。

严格落实对罪犯学习、劳动、餐饮、娱乐、卫生、训练、休息、考评、谈话、奖惩的标准管理和全天候、全过程直接管理,明确规定从宽和从严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在罪犯管理中准确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减少和消除执法过程的随意性,保护监狱民警的执法安全。

要牢牢抓住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动权在监狱民警手中,着力提高规范管理的能力,不断拓展和强化规范管理的程度、广度和深度。

  3、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罪犯反管理、反改造行为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方法,完善监管法规特别是惩戒性法规,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罪犯违规处罚办法》,推进监狱管理活动法制化。

比如:对混刑期罪犯怎么处置,对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和拒绝劳动的罪犯采用什么措施和什么手段进行强制,使用警戒具的程度和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详尽周密,具体可行,以解决监狱民警日常管理中,遇到罪犯违法违纪行为无规可据、束手无策,而出现的或者“管不了就不管”,或者按自己主观想法去应对后却被认定为违法违纪的问题。

鉴于狱内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活动,对抗管理反抗改造的严峻态势,而《监狱法》与《刑法》对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构成要件规定不一致,导致无法适用该罪名予以追究的实际,司法部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适用明确作出司法解释,同时制定《罪犯狱内违法犯罪惩处办法》,对抗拒管理,或者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多次扣分或者被多次行政处罚达到何种程度或者累计数量后,监狱通过检察机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追究,予以明确规定,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

由此,将罪犯的日常管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纳入完整严密的惩戒法规制度网络之中,彻底解决反管理罪犯少罚、不罚、难罚的问题,确保监狱对罪犯反管理、反改造活动的严管高压重打态势,必将维护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严正性。

  4、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民警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监狱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的要求,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以查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以贯彻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监狱局《关于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规定》为突破点,全程监督,深度监督,把警务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引向深入。

完善执法考核办法和绩效考评机制,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监狱民警管理活动全部时段和所有环节的监督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以制度规范权力,以监督制约权力,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杜绝随意执法、恶意执法和妥协执法,将监狱民警的全部执法管理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确保对罪犯的管理活动不逾越法规,不降低标准,不违反程序,不减少环节。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同政工、监管等业务部门协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对民警诫勉谈话制度和罪犯释放前谈话制度,对监狱民警管理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随意执法,打骂体罚、失职渎职,以及使用“拐棍”形成罪犯管理等问题,及时查处、绝不宽纵,从根本上提高监狱民警的科学文明执法管理水平,实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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