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审判的程序怎么进行,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有哪些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审级不同。
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
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
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
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各种审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
我国共规定了八种审判程序,其形式分别为: 1、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 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 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简易程序:简单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 人数,必须是单数。
4、再审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 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审理,所作的判决、裁 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提审的,按照第二审 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应 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特别程序,包括(1)(2)宣告公民失踪案件;(3)宣告公民死亡 案件;(4)认定公民、案件审理程序;(5)认定财产 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中,除审理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
按照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6、督促程序: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只对申请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形式上的审 查,不传唤,也不进行开庭审理,案件由一个审判员独立审理,并实行一审终 审。
7、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阶段,审判组织可以适用独任制,而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适用合议制。
8、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实行一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