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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罪台词稿件

时间:2013-07-23 13:18

有没有关于酒驾的演讲稿什么的 大概2到3分钟吧 例子多一点 最好是名人的例子 急

近期接连发生的“酒驾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

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对“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增设新的罪名、完善刑罚设置等方式改进现有刑法立法规定,从而有效地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2009年9月8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这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支持这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作为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酒驾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酒驾肇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暴露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缺陷。

我们认为,为有效地惩治“酒驾肇事”行为及其他“酒驾”危害行为应当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寻求相应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

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陈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项交通违法,一是酒后驾车,二是闯红灯,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驶,以此为基础,检方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3-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一、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根据  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

仅就北京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2006年小汽车增长量就超过40万辆。

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

[1]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北京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

[2]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3]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来说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预见不够,需要及时调整。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仅2008年1至9月,全国营运车辆肇事共导致1.9万余人死亡。

尽管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4]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而酒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如广东佛山黎景全案、四川成都孙伟铭案等均属严重醉酒驾驶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案件。

而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

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

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预见到交通肇事后连续冲撞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

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并不完全一致,亟需立法统一规范。

  二、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原则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现实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当以经济为基础。

完善“酒驾肇事”案件的相关刑法规定,有效地治理“酒驾”危害行为首先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考虑,从我国当代交通状况与交通安全背景下以刑法遏制“酒驾”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

  (二)总结既往的司法经验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注意总结以往的司法经验。

当前,我国在“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上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对“酒驾肇事”案件分别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的二审终审判决为契机,统一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审理标准,强调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典》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因此,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反映司法实践经验,强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予以不同的认定。

  (三)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立法例  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国外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当适当参考借鉴。

如日本在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和无视信号致死伤罪。

[6]韩国于2009年修订《道路交通法》,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测定驾车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含量是否在0.05%以上。

[7]在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乌克兰专家和议员也提出应当把交通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

2008年9月乌克兰议会通过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界定了处罚和判决的行为主体、处罚行为的界定和权限的划分。

2009年5月乌议员再次提出修改交通安全法的提案,直接提出要对酒后驾车和拒绝进行酒精测试者追究刑事责任。

[8]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也规定有酒后驾驶罪,主要包括由于酗酒或吸毒不适宜开车时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预定标准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以及在上述不适宜状态下疏忽驾驶致死罪。

[9]此外,芬兰、德国等国的刑法也都规定了类似的罪名。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给本国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起到了明显效果,我国在治理“酒驾”危害行为而完善刑法立法时,可以适当借鉴。

  三、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构想  我们初步思考,为了有效地遏制“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即使致人重伤、死亡,也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部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还可以适用缓刑。

而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设置的法定刑一般较重,如在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提高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将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设新罪名  针对我国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现有交通肇事罪不能应对的现状,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但有人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应当慎重考虑,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应以事先预防为主,不一定非要增加“危险驾驶罪”。

也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增加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细化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将该罪纳入到重罪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10]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遏制“酒驾”危害行为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可以考虑增设新罪名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调控。

这是因为:  第一,降低社会风险的需要。

现代化的发展给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带来各种风险,刑法须对这种应受处罚的风险状态及时地进行否定性评价,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等领域刑法应根据需要提前介入。

现阶段我国“酒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控制“酒驾”给社会公众带来的风险而及时进行刑罚威慑应当成为立法完善的首要理由。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

在“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所以,通过调整交通肇事罪刑罚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此外,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率高达90%以上,这会给民众造成“以钱买刑”的错觉,刑罚的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和控制“酒驾肇事”犯罪的需要。

  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案件不具有针对性。

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

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也有“口袋罪”之嫌,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尚有争议。

  第四,国外有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酒驾”案件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常见多发,在世界各国皆然。

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对策,多设置行为犯或危险犯,刑法介入时间较早且法网严密,效果也显著。

因此,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

  第五,危险驾驶行为多样,亟待刑法全面调整。

实践中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仅有醉酒驾驶行为,还有吸毒驾驶、严重超速驾驶等,这些行为同样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将其纳入到新增罪名中来。

实践中危险驾驶后拒绝检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外国也有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所以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增设危险驾驶犯罪,将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以及以其他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抗拒检测的行为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危害行为案件的处理。

虽然我国过去强调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动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则包括了“危险”状态,反映出刑法立法对于过失危险犯的接纳倾向,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的新进展。

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危险驾驶行为所危及的公共安全就更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严重违规(如闯红灯)等行为规定为危险犯。

当然,危险犯的范围不宜过大,只应限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酒后驾驶行为,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即可。

  由此,我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

其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刑法典》第115条后增加1条:  “第115条之1:有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一)醉酒后驾驶的;  (二)吸食毒品后驾驶的;  (三)严重超速驾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过失犯第二款罪的,处……。

  过失犯第三款罪的,处……。

  危险驾驶人员抗拒检测的,从重处罚。

  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11]”  其中,“情节严重”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主要指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超速过高等情节。

秦名将白起之死

白起之长平之战起大破赵军,坑杀赵军降卒四十余万。

战后,白起准胜进军,一鼓作气攻破赵国。

可是从秦国传来的却是退兵的命令。

原来秦昭王听从了范雎的话,以秦兵暴师日久,应当让士卒休整为由,允许韩、赵割地求和。

范雎本是一个心胸狭窄的说客,长平大胜使他心生嫉妒,怕灭赵之后,白起威重功高,使自己无法擅权便以巧言断送了白起宏伟的军事图谋。

白起因此与范雎有隙。

  可是秦国罢兵后,赵国不但不愿意献城反而展开了连齐抗秦的活动。

秦昭王遂又命白起统兵攻赵,但遭到白起的拒绝。

白起认为秦国已经失去了有利的战机,不宜再次出兵。

暴怒的秦昭王却不懂得战机稍纵即逝的道理,于秦昭王四十九年(公元前258),派五大夫王陵率兵攻打邯郸,结果秦军攻势受阻,将卒多有伤亡。

秦昭王再次任命白起统兵,但白起认为此次必难成功,遂托病不行。

范雎此时用私党郑安平代替白起,不出所料伤亡惨重且主将郑安平率两万军队降赵。

孤注一掷的秦昭王亲临白府对白起说:“你就是躺在担架上也要为寡人出战。

”熟知兵家之道的白起以看出残局无法收拾,坦诚劝秦昭王撤兵,等待新战机。

昭王不听,反认为白起有意刁难,加之范雎乘机进谗。

于是下令削去白起所有封号爵位,贬为士伍,并强令他牵出咸阳。

  由于病体不便,白起并未立即启程。

三月后,秦军战败消息不断从邯郸传来,昭王更迁怒白起,命他即刻动身不得逗留。

白起只得带病上路,行至杜邮(金陕西咸阳东北处),秦昭王与范雎商议,以为白起迟迟不肯奉命,“其意怏怏不服,有余言”,派使者赐剑命其自刎。

白起仰天长叹;“我何罪于天下而至此哉

”过了很久又说:“我固当死。

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人,我诈而尽坑之,是足矣死。

”于是引剑自杀。

时为秦昭王五十年(公元前257年)十一月。

另有一说白起抗命不尊原因是:白起深知自己如果再次引兵攻赵换来的将是赵国全国的抵抗。

因为长平之后赵国深恨白起,所以昭王再次攻赵时白起应该是最不适合当统帅的人选。

名著《红与黑》的主要人物和内容梗概

,是韦里埃小城一木匠的儿子,年轻英意志坚强、精明能干,从小借助个人奋斗跻流社会。

王朝复辟后,于连通过穿上红军服从军而飞黄腾达的道路被堵塞,只好决定穿上黑色教会服装向上爬。

去市长家当家庭教师是于连踏入社会的第一步,出于对市长的报复心理和试练自己胆量的冒险心态,于连和市长夫人之间产生了暖味关系。

事情败露后,于连进入贝桑松神学院既而又随比拉尔院长来到巴黎,成为德·拉莫尔侯爵的秘书,由于自己的聪明和个性,他不仅受到了侯爵赏识而且赢得了侯爵小姐的芳心。

二人秘密结婚,拉莫尔先生对这门婚事虽则暴跳如雷,但也无可奈何,于连也因此得到了骑士称号、中尉军衔和二万零六百法郎年收入的庄园。

好景不长,正当于连踌躇满志之际,他却又陷入了贵族阶级和教会所设下的圈套,最后,激愤之下行刺从中作梗的市长夫人,终被送上断头台,成为统治阶级阴谋的牺牲品。

朱自清与父亲的矛盾是怎么产生的?

朱自清父子的现实矛盾、五四精神对朱自清的影响、中国知识分子的“现代原忧”这三个方面逐层深入地考察《背影》的文化语境。

  (一)现实生活中,朱自清和父亲之间的冲突是尖锐的、长时间的  关于朱自清和父亲之间的矛盾冲突,朱自清本人在《笑的历史》[1] 中通过一个少妇的口吻,有所透露:“你有了事以后,虽统共只拿了70块钱一月,他们却指望你很大。

他们恨不得你将这70块钱全给家里

”此外,关于朱自清父子之间的矛盾,关坤英在《朱自清评传》中的记述更为具体,并有史料依据:  根据已得到的材料,我们已经知道朱自清从大学毕业后不久,一直到写《背影》时的1925年,他和父亲有过一段感情的摩擦,父子之间的矛盾有时是很激烈的。

他上北大的第二年(1917年),父亲的差事交卸了,一家大小断了经济来源,从此生计日艰,进而债台高筑。

1920年,他从北大毕业,理所当然,他要负担家庭的经济,但是承担多少,承担有没有限度,他个人有没有独立支配经济的自由。

在这些问题上他和父亲发生了一次一次龃龉。

1921年暑假,他回到扬州八中任教务主任,父亲凭借与校长的私交,让校长将儿子的每月薪金直接送到家里,而朱自清本人不得支领。

这种专制式的家长统治激怒了朱自清。

一个月后他愤然离去,到外地执教。

父子从此失和,这年冬天他不得不接出妻儿,在杭州组织了小家庭。

1922年暑假,他想主动缓解和父亲的矛盾,带着妻儿回扬州,但父亲先是不准他进家门,后则不予理睬。

过了几天没趣的日子又悻悻而去。

以后父子之间的裂痕越来越深,这就是《毁灭》中所说的“败家的凶残”、“骨肉间的仇恨”。

1923年暑假虽又回家一次,但与父亲的关系仍未好转。

[2](P165—166)  这段话不仅使我们看到了朱自清父子之间激烈的矛盾,而且有助于我们理解父子矛盾的根源。

表面看,父子冲突是经济原因造成的;本质上看,是自由和专制的矛盾斗争造成的。

经济冲突只不过是形式上的显现。

实际内容是一个要保传统文化,维护对儿子的支配权;一个要向传统文化挑战,追求自由独立。

因此,父亲的封建家长制垄断与儿子张扬个性的要求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且不说后来父亲不让儿子进家门的冷酷,只就他通过与校长的私交而支取儿子全部薪金这一做法本身来说,就是对儿子的极大不尊重,是对人格尊严的侮辱。

这在一般人都是不能忍受的,更何况受过五四精神洗礼的朱自清呢

  (二)五四精神对朱自清的巨大影响  朱自清于1917—1920年在北京大学哲学系学习,北大是以新伦理革命为中心的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摇篮。

五四精神与北大的文化场塑造着朱自清,他的思想接受着时代大潮的洗礼。

  1916年底,《新青年》的主编陈独秀应北大校长蔡元培之聘,出任北大文科学长,《新青年》编辑部也从上海迁往北京。

这样,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就由上海移往北京。

陈独秀曾在《青年杂志》创刊号上发表《敬告青年》一文,这篇发刊词大力宣传人权、自由,号召青年勇敢奋斗,挣脱封建专制和陈腐伦理的束缚,争取人格独立的新生活。

  在这种以人的解放为核心、追求人格独立精神的感召下,朱自清于1920年加入了北大部分学生组织的“新潮社”。

“新潮社”的月刊《新潮》坚持与《新青年》一致的立场,高举“伦理革命”的旗帜,猛烈抨击一切封建“纲常名教”,痛斥封建家庭为万恶之源,高声呐喊个性解放。

朱自清曾在《新潮》上发表《怅惘》、《小草》等新诗。

当时朱自清与傅斯年、叶圣陶、杨振声、康白情、周作人、孙伏园等社员一起讨论稿件或学术问题。

亲身参加《新潮》创办的朱自清,无疑受着新思想的熏染,他对传统陈腐的家庭伦理道德有着激愤之情,他不满于父亲的专横,努力争取个人的独立和自由。

朱自清追求自由的愿望具有时代特征,而这种追求又是那么艰难曲折,阻力重重。

“被推着,被挽着,长只在俯俯仰仰间,你曾做得一分半分儿主

”[3](P79) 这是向以父亲为代表的专制制度发出的诘问和责难

朱自清大半辈子都没有摆脱父亲对他的束缚。

他直到逝世前,才替父亲还清高利贷。

他对父亲的反抗不仅仅是经济上要求自主,更主要的是他对旧家庭的不满,他厌恶姨娘的挑唆,他憎恨旧的婚姻制度,他曾告诫弟弟不要纳妾。

从这一层来看,朱自清父子之间的矛盾是时代语境造成的,他们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传统与反传统的斗争,是新思想和旧思想的斗争,是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的共同境遇。

要透彻理解这一点,还得从中国知识分子的“现代原忧”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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