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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与儿女优美句子

时间:2014-06-22 20:53

关于“养老”的句子有哪些

一、《书怀寄王》 (唐)张籍白发如满头,从事尽应休。

只于触目须防病,将心更养愁。

下药远求新熟酒,看山多上最高楼。

赖君同在京城住,每到花前免独游。

品读:这首诗中讲的是养生之道,前两句提出要超脱,百事休问,第二个两句是“无病早防”,第三个两句是“有病早治”,最后两句是不要自我封闭,脱离社会,要加强人际交往。

二、《短歌行》 (魏)曹操对酒当歌,人生几何

譬如朝露,去日苦多。

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惟有杜康。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

但为君故,沉吟至今。

呦呦鹿鸣,食野之苹。

我有嘉宾,鼓瑟吹笙。

明明如月,何时可掇。

忧从中来,不可断绝。

越陌度阡,枉用相存。

契阔谈宴,心念旧恩。

月明星稀,乌鹊南飞。

绕树三匝,无枝可依。

山不厌高,海不厌深。

周公吐哺,天下归心。

品读:人生的足迹中,充满酸甜苦辣,人生道路,犹如梦幻一般,醉酒解忧,可以暂时忘记一切,但诗人还是有更高的追求,期望通过建功立业,来安慰自己。

三、神释 (东晋 )陶渊明大钧无私力, 万理自森著,人为三才中, 岂不以我故

与君虽异物, 生而相依附。

结托既喜同, 安得不相语

三皇大圣人, 今复在何处

彭祖爱永年, 欲留不得住,老少同一死, 贤愚无复数。

日醉或能忘, 将非促龄具

立善常所欣, 谁当为汝誉

甚念伤吾生, 正宜委运去。

纵浪大化中, 不喜亦不惧,应尽便须尽, 无复独多虑。

解释:“钧”,敬词,对尊长用。

“森著”,众多、显著。

品读:这是陶渊明所著《形影神》三首诗中的一首,诗前写到:“贵贱贤愚,莫不营营以惜生,斯甚惑焉。

故极陈形影之苦言,神辩自然以释之,好事君子,共取其心焉。

”“甚念伤吾身,正宜委运去。

”一个人多思多虑,过分地追求计较名利得失,肯定会伤身伤神,因此要会超脱。

放下不适当的追求,适应事务发展的规律,才能从烦恼中得到解脱。

这首诗,深为季羡林大师所喜爱,在他的《八十述怀》等文章中,多次提及,特别是最后的四句:“纵浪大化中,不喜亦不惧,应尽便须尽,无复独多虑。

”涉及到生死观,有一种淡泊人生,返璞归真的感受,我们不妨仔细玩味。

四、《饮酒》 (东晋)陶渊明结庐在人境, 而无车马喧。

问君何能尔, 心远地自偏。

采菊东篱下, 悠然见南山。

山气日夕佳, 飞鸟相与还。

此中有真意, 欲辩已忘言。

品读;这是一种多么好的心态

即使在车马喧嚣的地方,也充耳不闻,因为心态平静,放的远了,好像居处也偏离了闹市。

与世无争,和大自然和平共处,达到一种崇高的精神境界,这种悠然心会,难以言说。

只能自己去品味。

五、江村 (唐)杜甫 清江一曲抱村流,长夏江村事事幽。

自来自去梁上燕,相亲相近水中鸥。

老妻画纸为棋局,稚子敲针作钓钩。

但有故人供禄米,微躯此外更何求。

品读:诗人描述了一幅居住在乡村的美丽画卷,以及与家人在一起的幸福生活,特别突出了他超脱尘世,淡泊人生的精神境界。

人老了,不要精神不振,要寻求生活中的乐趣,让身心健康,不必再一味追求身外之物。

六、《茅屋为秋风所破歌》 (唐)杜甫八月秋高风怒号,卷我屋上三重茅。

茅飞渡江洒江郊,高者挂罥长林梢,下者飘转沉塘坳。

南村群童欺我老无力,忍能对面为盗贼。

公然抱茅入竹去,唇焦口燥呼不得, 归来倚杖自叹息。

俄顷风定云墨色,秋天漠漠向昏黑。

布衾多年冷似铁,娇儿恶卧踏里裂。

床头屋漏无干处,雨脚如麻未断绝。

自经丧乱少睡眠,长夜沾湿何由彻。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风雨不动安如山。

呜呼

何时眼前突兀见此屋,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

品读:全诗分为四节,前五句为第一节,描述秋风怒号;接下来的五句,讲诗人年老体衰,受到欺辱而无可奈何;第三个八句写到遭遇连夜雨的悲惨情景;最后六句从自己处境联想到天下寒士的同样遭遇,发出了为天下寒士改变困苦环境的强烈呼声,体现了诗人忧国忧民的高尚情操。

七、《登岳阳楼》 (唐)杜甫 昔闻洞庭水, 今上岳阳楼。

吴楚东南坼, 乾坤日夜浮。

亲朋无一字, 老病有孤舟。

戎马关山北, 凭轩涕泗流。

品读:公元768年,57岁的杜甫,离开四川东下,到了岳阳,在赞美洞庭湖浩瀚之余,也感叹自己老病缠身,不禁涕泪横流,但内心仍然忧国忧民,一年多以后,诗人就离开了人世。

八、《江汉》 (唐)杜甫 江汉思归客, 乾坤一腐儒。

片云天共运 永夜月同孤。

落日心犹壮, 秋风病欲苏。

古来存老马, 不必取长途。

品读:这是诗人去世前两年写的一首抒情诗,表白了自己壮志未酬的心情,即使年岁增长,疾病缠身,也打消不了他的雄心。

白居易与刘禹锡对诗(一)说明:以下两首诗是白居易和刘禹锡两位著名诗人的著作。

白居易与刘禹锡晚年都患眼疾、足疾,看书、行动均不便,两人用诗对答,颇为有趣,充分表达了老年心态。

九、《咏老赠梦得》 (唐)白居易与君均老矣,自问老何如

眼涩夜先卧,头慵朝未梳。

有时扶杖出,尽日闭门居,懒照新磨镜,休看小字书。

情于故人重,迹共少年疏,唯是闲谈兴,相逢尚有余。

解释:“涩”,不滑润,呆滞。

“慵”,困倦。

品读:在这首诗的前八句中,诗人对自己的老态做了生动地描述。

但在后四句中,提及老友时,则充满了激情,可见诗人与刘禹锡之间的深厚情谊。

十、《酬乐天咏老见示》(唐)刘禹锡人谁不顾老,老去有谁怜

身瘦带频减,发稀冠自偏。

废书缘惜眼,多灸为随年,经事还谙事,阅人如阅川。

细思皆幸矣,下此便翛然,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

解释:“谙”,熟悉。

“翛然”,自由自在,无拘无束。

品读:刘禹锡收到白居易的诗后,感慨万千。

前四句与白居易有同感,你我都一样,百病缠身,读来极为亲切。

但其后六句诗意有了转折,表明我们经历了人世荣辱沉浮,对人生也有更清醒地体味,只要拥有一份好心情,一身就没有白过,诗中最后两句,是全诗的高潮,借黄昏时的红霞满天,充分表达了他的豁达乐观、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值得我们学习。

白居易与刘禹锡对诗(二)公元826年12月,白居易罢苏州刺史,刘禹锡也由和州刺史任上罢归,两人相遇在扬州,白居易有被贬的痛苦经历,对刘禹锡遭贬深表同情,在相逢宴会上写诗赠刘,刘禹锡也作诗回答。

十一、《醉赠刘二十八使君》(唐)白居易为我引杯添酒饮,与君把箸击盘歌。

诗称国手徒为尔,命压人头不奈何。

举眼风光长寂寞,满朝官职独蹉跎。

亦知合被才名折,二十三年折太多。

十二、《酬乐天扬州初逢度上见赠》(唐)刘禹锡 巴山楚水凄凉地,二十三年弃置身。

怀旧空吟闻笛赋,到乡翻似烂柯人。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今日听君歌一曲,暂凭杯酒长精神。

品读:诗的开头两句概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抒发了愤懑心情。

三四句抒写了对同时被贬的旧友怀念以及人世沧桑之感。

五六句诗人以沉舟、病树自比,用“千帆过”、“万木春”歌颂后来居上的新生事物,表明了社会总会向前发展。

最后两句回应白居易诗中的头两句,但不是借酒消愁,而是“暂凭杯酒长精神”,仍然充满着壮志。

全诗比喻生动,富有哲理,发人深思。

十三、《秋词》 (唐)刘禹锡自古逢秋悲寂寥,我言秋日胜春朝。

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

品读:诗人被贬朗州刺史时已过天命之年,当时也是老之将至了,但他没有在挫折里消极放弃,而是积极面对,从中可以感受到诗人的高昂精神和开阔的胸怀。

十四、《览镜喜老》 (唐)白居易今朝览明镜,须鬂尽成丝。

行年六十四,安得不衰赢。

亲属惜我老,相顾兴叹咨。

而我独微笑,此意谁能知

品读:生老病死是人生的自然规律,当人们进入老年,需要如何对待

诗人给我们很好的回答,“而我独微笑,此意谁能知

” 十五、《狂歌词》 (唐)白居易明月照君席,白露沾我衣,劝君酒杯满,听我狂歌词,五十已后衰,二十已前痴,生前不欢乐,死后有余赀,焉问黄墟下,珠衾玉匝为

解释:“余赀”,剩余钱财。

“珠衾”,用珠宝遮盖尸体。

“玉匝”,用玉石环绕。

“黄墟”荒废的黄土地。

品读:诗人在一千多年前,就有这样的认识,人生一世,金银财宝,生不带来,死不带走,即使留下很多金银财宝,放在棺木里,深埋黄土下,又有什么用处

不要做一个守财奴,要会享受美好的人生。

十六、《食后咏茶》 (唐)白居易 食罢一觉睡,起来两瓯茶。

举头看日影,已复西南斜。

乐人惜日促,忧人厌年赊。

无忧无乐者,长短任生涯。

品读:在岁月流转中,不同的心态决定了你对时间的感受,乐观者总觉得时间过得太快,美好生活还没有过够;而悲观者总看到的是漫漫黑夜,没有尽头。

只有无忧无虑的人,才能坦然对待人生旅途,没有任何的思想负担,“长短任生涯”。

十七、《寄张十八》 (唐)白居易 饥止一箪食,渴止一壶浆,出入止一马,寝兴止一床。

此外无长物,于我有若亡,胡然不知足,名利心湟湟。

念兹弥懒放,积习遂为常,经旬不出门,竟日不下堂。

同病者张生,贫僻住延康,慵中每相忆,此意未能忘。

迢迢青槐街,相去八九坊,秋来未相见,应有新诗章,早晚来同宿,天气转清凉。

品读:诗人告诫我们,人贵知足,财富再多,饿了也就是一餐,困了也只是睡在一张床上,超过需求的东西,有和没有都一样。

十八、 (唐)白居易 畏老老转迫,忧病病弥缚。

不畏复不忧,是除老病药。

品读:越害怕衰老,衰老就越逼近你,越担心生病,病就越缠住你。

正确认识衰老和疾病的规律,不害怕,不担忧,才是最好的药方。

十九、《题大禹寺义公禅房》(唐)孟浩然义公习禅寂,结构依空林。

户外一峰秀,阶前群壑深。

夕阳连雨足,空翠落庭阴。

看取莲花静,应知不染心。

品读:在大禹寺的禅房里习禅,外边是高峰群壑,翠绿林木,寂静异常,不由得让心境自然平静下来,消除了烦恼和杂念。

也要与莲花一样,保持出污泥而不染的心态。

二十、《过故人庄》 (唐)孟浩然故人具鸡黍,邀我至田家。

绿树村边合 青山郭外斜。

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

待到重阳日,还来就菊花。

品读:这是一首非常朴素的田园诗歌,讲到诗人应邀来到农家,环绕青山绿树,面对场院,饮酒闲聊,还相约重阳节再会。

全诗充满着人间真情。

二十一、《题壁画九想图》 (唐)包佶一夜枯荣无异同,百年哀乐又归空,夜阑鸟鹊相争处,竹下真僧在定中。

品读:世间白发最公道,无论是枯是荣,到头来都是一样,悲欢离合,都是过眼云烟,在时间中流失。

为了名利争斗,犹如鸟雀相争,认人叹息。

只有竹下真僧,深入禅境,才能体会超脱之乐。

关于养老院的句子

1、老年幸福是儿女的光荣。

2、为了孩子的举动必须非常温和重。

3、对父母不孝,对他人可能诚实和厚道。

4、敬老情系你我他,邻里互助进万家。

5、父母尊贵,在于对儿女的关爱和无私。

6、赡养老年人是每个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

7、坚持科学发展观,老龄事业天地宽。

在中国,老年人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进入了老龄化阶段。

养老问题越发凸显。

1、医疗问题。

医院的高药价造成老年人看不起病,会引发社会动荡。

2、养老金发放。

养老金亏空造成了,未来养老金的断层,会引起发放危机。

3、老年人照顾问题。

大多老年人都只有一个儿女。

面对四个老人的照顾。

会颇显吃力。

因此照顾问题也将日渐凸显。

4、遗产问题。

遗产问题将成为一个大炸弹。

在很多农村已经出现了只要遗产不养老的情况。

伤了老人的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涉及内容很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

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短小搞笑相声台词,越短越好啊

《白吃》甲:请教你一个问题啊

乙:啊,你说吧 甲:你这个人一辈子最要紧的是什么事情

乙:那就是“吃”呀 甲:吃完以后呢

乙:睡 甲:睡完以后

乙:吃 甲:吃了睡睡了吃,品种不错嘛

乙:啊,唉,怎么说话呢,你 甲:说到吃你比不上我 乙:你怎么能吃

甲:我是专门在外面吃蹭饭的。

乙:那咱俩握握手吧 甲:怎么了

乙:我是专门在外面吃白食的。

甲:同行啊 乙:你说,什么地方的白食最好蹭

甲:这还用问吗

再大的大款也大不过公款 乙:对喽,要不怎么说“饭桶”所见略同呢

甲、 乙哈哈哈哈 甲:吃公款 乙:吃公款 乙:前些日子啊,我在宾馆门口捡了一个代表证,足足让我吃了三个月。

甲:唉,什么会开那么久

乙:甭管开什么会,我带着代表证往里头走,没人敢拦着 甲:哇塞 乙:前些日子那看门的保安把我拦住了,旁边有个服务员说话了:别拦着他,别拦着他,这人我认识,这是老代表了。

甲乙哈哈哈哈 甲:那你要是没有代表证怎么吃

乙:那我就穿一身好西服,等着过来一辆高级小轿车,下来一个老总模样的人,我就迎上去了,唉呦呦,可把你给盼来了(去握甲的手) 甲:哈哈哈哈,到哪里去吃

乙:他比我饿多了,你看看。

你看我跟在老总后头,老总以为我是接待单位的,接待单位呢,以为我是老总,我跟老总一块步入宴会大厅,频频招手致意,第二天,我招手致意的照片------还上报纸了。

甲乙哈哈哈 甲:你算是出名了。

乙:昨天中午我吃了一顿好的,好家伙,这一瓶酒就值一头牛,一桌酒席能盖一栋楼哇,大伙甩开腮帮子正准备吃呢,我喊了一嗓子,“不好喽,快跑哇,电视台的来曝光喽” 甲:哈哈哈,好

乙:就听见“轰”的一声。

甲:怎么了 乙:全都吓跑了 甲:曝光谁不怕呀 乙:哈哈哈,剩下我一个人守着十五、六桌,我那个使劲吃呀,那个菜好吃呀,吃得我胸脯子比下巴颏高出了两寸,剩下的东西我折吧,折吧打成盒饭,我跑到街上卖了一千八百块钱。

甲:不错,不错,但是你没有我吃得好

乙:怎么个好法 甲:我比你吃得刺激 乙:怎么刺激

甲:不是我吹,现在城里我已经吃厌了,我吃到农村去了。

乙:从城市吃到农村 甲:这叫“回归大自然” 乙:你比我能吃 甲:前些日子,县里派了个检查团到下面去验收小康村,检查团总共两个人,我混进去了。

乙:就俩仁你都混进去了 甲:这你不懂吧 乙:啊 甲:上面是派俩个人下来,下面陪他们的连我一起54个人 乙:一副扑克牌 甲:浩浩荡荡汽车三辆,前面两辆小汽车开路,我们50多个人挤在后面卡车上 乙:不怕被挤死 甲:顾不了那么多了,我们唱着歌就下山了。

乙:唱什么歌

甲:我们是害虫,我们是害虫

乙推甲 甲:谁把我推出去了

“该出口时就出口哇,风风火火去蹭饭哇------------“啪” 乙:怎么回事

甲:轮胎炸了 乙:你看看,超载了。

甲:五十几个人下来,走了三四十里路,饿的眼睛都绿了 乙:一群狼进村了 甲:我们走过那一路连树叶子都没有了。

乙:闹蝗虫呢,你看 甲:我们走到小康村一看,总共只有8户人家 乙:哎呦,来了五十四张大嘴 甲:村长吓的腿都软了,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乙:都吓哭了,你看看。

甲:就在这几年那,我们村成了模范,迎来了参观团,送走了检查团,我算了一算帐,唉,变成了穷光蛋,今天只好请你们喝稀饭

乙:嘿,白走了一趟,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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