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公司是国企,我所在的部门是综合部,包括行政、人事、财务三方面,需要一篇优秀部门申请书
以下是优门书,供参考: 优秀部门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们好2014年已经过去了,综合部在公司上级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取得了好的业绩和新的成果,部门的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也得到了不断地完善。
在此向上级递交优秀部门申请书的同时特向上级汇报如下工作内容: (一).科学化管理,制度健全。
2014年公司制定了很多制度,比如《安全手册》、《薪酬管理制度》、《应急抢险预案》、《5S管理制度》等。
在这些制度的要求下综合部积极地完成了各项上级下达的任务,同时以公司制定的制度为纲领,系统地制定出了适合综合部的相应规定,比如制定了《周例会制度》、《综合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要求》等制度,更能科学地开展工作,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为制度的完善添砖加瓦。
(二)人性化管理,制度灵活。
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综合部的人员相对比较多,不同的工作岗位对工作时间有所不同,对排班时间要求合理而灵活,方一面为了顾及到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又不能同公司的制度相抵触,那么制定人性化的作息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此综合部在长期的工作中摸索出一套实用而灵活富有人性化的排班制度,即使遇到突发情况也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同时为了员工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来,积极向上级汇报了员工的工作中的遇到的生活问题,及时解决了员工的饮食和夜班不能回家休息的生活问题,这也充分地体现了公司的人文关怀和倡导公司福利政策。
(三)消防安全为重,应急措施张弛有度。
新春之际,欢庆的场面少不了烟花爆竹,厂的周围农舍居多,可燃物品难免会大量使用。
为了防范于未然,部门的安全消防责任落实到每位员工,力争做到“人人消防,人人有责”。
幷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抢救措施。
各小组成员会不定时和不定区域进行排查,主要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1.重点区域加强巡检,如仓库,生产区域,办公楼,电力设施等区域;2.加强宣传和监督,一方面是倡导下发的安全消防的文件;另一方面是监督站区员工和外来成员,明令禁止在站区抽烟,点燃烟花爆竹及其他明火行为。
认真组织学习市政府下发有关消防安全的公文和积极倡导并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消防应急抢险预案》,做到责任到人,人人消防。
(四)制定培训制度,优化员工整体素质。
无论是已经过去的2014年,还是已经来到的2015年,综合部都会定期组织部门成员进行了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加强了对新员工的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也同进行了操作技巧方面的交流。
在此期间,积极配合公司各部门开展工作,达到部门和公司的预定效果。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业绩和制度上的改革,可是也遇到一些工作上的麻烦,本着企业的发展方针和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的原则,企业自身的成长和企业的盈利同等重要。
所以为了日后顺利地开展工作,特向上级提出了如下的建议: 第一: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制度是企业的本,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不行,有了制度,制度没有良好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就像纸上谈兵一样。
公司的制度,规定等文件名目繁多,新旧版混杂,实施到具体的工作中来时没有具体的指导性,实效性,适用性,应用到工作来不能很好地指导工作高效率地开展。
在此建议重新筛选,编排,整理,归类公司的文件。
公司的辉煌除了收入盈利还有就是制度的完善。
一个完善的服务体系,一群有责任感的员工,在良性的制度下运转,公司和员工都将成为共赢的受益者。
第二:强化执行力度。
制度是人来制定的,同时也是用来约束人的。
一流的执行能力加上三流的意见远远好于三流的执行力加上一流的意见,足以见得强有力的执行力是多么的重要。
执行的方向是至上而下的,这要求管理人员得树立起模范作用,正所谓上行下效,领导依章办事,有理有据,执行起来也就显得有章可循,有据可查,领导树立起了榜样,公司的制度作为准绳,潜移默化中员工的素质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第三:提升员工的向心力。
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难断,企业正如家庭,家和万事兴,要的就是团结一条心。
那么想要让员工有家的荣誉感和归宿感,员工的需求才是最重要的。
其一:奖励方式的多样性。
员工是生产第一线,勤于工作,奔波于公司和家庭之间。
对于优秀的员工除了给予物质上的奖励,还可以颁发一些纪念品或组织奖励旅游等。
这样的奖励比物质上的奖励更能够让人记住公司的好,不但让员工学到东西,还可以让员工对公司产生家的归宿感,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其二:上下齐心,上级领导不应该只会呆在办公室,应该到部门基层中了解员工的心声,让员工感受到领导的重视和关怀。
也可以通过举办交流会,联谊活动等集体活动来增进员工的友谊和上下级的凝聚力。
2015年已经来临,新的工作部署也在开展当中。
总结过去我们有得有失,新的机遇有新的挑战,从过去的失败中汲取教训才是我们当务之急。
恳望公司领导本着企业的发展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采纳,其中多有不足之处还望领导给以指正幷给予批准。
综合部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管法
管理条例 (20036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编辑本段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编辑本段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编辑本段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 编辑本段相关解读 修改一: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修改二: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 修改条文: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点评]: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有这方面的特点。
修改三: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决定 修改条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点评]:以往,一旦具体决定通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就没有权利改变。
当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合理时,业主该怎么办
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权提出申请,将其取消。
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
修改四: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修改条文: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点评]:修改后,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作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规定得更加严格。
编辑本段各方反响 业主说 条例细化,操作性更强了 “我对比了一下新旧两个条例,第十条中删除了业主投票权的内容,旧条例中业主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这次去掉,应该说是一个大的变化。
我的理解是,所有业主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包括投票权。
” 业委会说 新《条例》中的语言更加简洁,通俗易懂了,不仅强化了业委会的权力,同时也加强了对业主的约束力。
在一些小区的重大事项上更加尊重民意,尊重我们业主了。
我们更明确了业委会的职责,工作的可操作性增强了,有哪些事该做,哪些不该做,我们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我们的工作才会比以前做得更好。
” 物业公司说 管理改成服务,更有人情味儿了 《条例》的修改对我们物业的影响不大,我们物业本身就属于服务行业,也是始终本着“寓管理于服务,寓利益于服务”的宗旨为业主服务的,而且从来没有凌驾于业主之上的想法。
” 修改后的《条例》更多地为业主考虑了,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有选聘和解聘的权力,这对于企业会是一个促进。
物业管理协会说 两个焦点值得关注 修改前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尽管没有提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但在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业主大会章程》中就已经提到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的指导作用。
这一次修改,只是进行了明确。
第二个地方就是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对此,武建章认为,其实企业本身就是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得利润的,物业管理企业正是通过为业主提供服务来获得利润的,因此物业企业也一直以服务作为企业的宗旨。
他认为,名字修改后,更准确地为物业企业进行了定位。
专家说 “业主大会或是业主委员会做出了对业主不利的决定的条件下,而业主又不服,他认为不符合法律的的条件下,他可以寻求法律来保护,可以找法院来解决。
” “从原来的一元管理,就是一条线,建设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现在变成多元了,我可以找街道办事处,我也可以找同一级的乡镇人民政府。
” 律师说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王秋惠律师指出,本市目前仍倾向“服务”和“管理”并重的思路,因为物业企业要对人加强服务,对物加强管理。
物业公司不能只光强调“服务” 了,特别是对小区内的秩序要严格管理,来保障大多数业主的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的局限性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依据《物权法》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但《条例》总则依然没有保障业主自治的字眼,甚至于在修订后连立法依据仍没写明,“物业管理”概念混乱的局面并无改观: 1、《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必须接受“业主选聘”,但是该条例所规定的“前期物业管理”非业主委托,其是否属于该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之内,是否适用该条例
2、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履行职责超出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即物业服务)范围时,是否属于该条例第十九所称的“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可以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如一业委会因建设单位侵占共有物业,索要赔偿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可否依据《条例》第二条,认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起诉的决定与“物业管理无关”,驳回起诉呢
3、《条例》第二条不仅是对“物业管理”的定义,也是条例的“适用范围”条款,那么,包括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明显属于业主自治的规定)及“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已经超出了第二条所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其逻辑混乱可见一斑。
什么叫“榨取剩余价值
”
“”概念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概念,认为资本主产的实质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它决定着资本主义的一切主要方面和矛盾发展的全部过程;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的高涨和危机;决定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灭亡。
剩余价值的准确含义 第一种,从价值的创造者而言 “剩余价 值”是与“自用价值”相对的概念,指劳动者创造的超过自身及家庭需要的那部分价值;如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不够或仅够满足自身及家庭的需要,没有一点剩余,那他便没有创造剩余价值。
如工人创造的价值若还不抵其工资,他便没有创造剩余价值,只有创造的价值比工资多,他才创造了剩余价值。
马克思说: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
这里的剩余价值,即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本质上也是劳动者创造的超过自身及家庭需要的那部分价值,因劳动力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费用决定的,其中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培养、教育费用和维持其家庭成员生活的费用,而这恰恰就 是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中超过自身及家庭需要的部分——自用价值。
故对剩余价值的新旧两种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仅在于:旧解释是剩余价值之特殊,无普遍 适用性,仅可解释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而新解释则为剩余价值之一般,具有普遍适用性,可解释一切与自用价值相对的剩余价值。
第二种,从价值的载体而言 指与“已用价值”相对的概念,指物品经利用后所剩的价值。
这种含义不如第一种含义常见,但在电视、报刊、书籍及日常生活中也时有出现。
如 2000年12月12日早上8时之前,中央电视一台的“东方时空”节目曾报道有人回收“电子垃圾”再利用而取得了良好效果,尤其是印度一男子竟用此而组装成一辆摩托车,言此为利用垃圾的“剩余价值”,这里的“剩余价值”显然并非指劳动者创造的超过自身及家庭需要的那部分价值,而是指物品经利用后所剩的价值。
我们有时会听到有人把废水的再利用称为利用水的剩余价值,把废料、废物的回收利用称为利用物品的剩余价值,此“剩余价值”也是指物品经利用后所剩的价值。
“剩余价值”的这两种含义,一个是言人所创造的价值状况,另一个则是言物品本身的价值状况,名同而实异。
由此而观其适用范围,便可看出:剩余价值的生产并非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在原始社会末期以后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都一直存在。
原始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尚不能满足自身及家庭的需要,人在很多时候处于忍饥挨饿的境地,故难以创造剩余价值。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除满足自身及家庭需要外,尚有少量剩余,故能生产少量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的产生对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最明显的便是战争得胜者不再将战俘杀掉,而是将其用作奴隶为自己生产剩余价值。
封建社会, 剩余价值的生产广泛存在,地主收的地租及国家收的各种捐税,皆来源于农民及其他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的生产,众所周知,其实质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
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及国家的财政收人皆来源于工人及其他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
社会主义社会,广泛存在剩余价值的生产,而且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更加离不开剩余价值的生产,因那时会出现更多的职业种类,社会分工将更加细密,更多的人将离开物质生产部门而从事文教、卫生、公共服务等工作,如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不能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那么许多社会必须的非物质生产性的工作将无法开展,整个社会机器将停止运转。
QCC是什么
QCC 综述 QCC(Quality Control Circles)管圈又名控制圈、品管圈、质量、QC小组等。
品质圈概念源自于美国,在日本发扬光大。
在过去的36年中,品质圈概念被引入了多达100多个国家。
其特点是由基层员工组成的小组,通过适当的训练及引导,使小组能通过定期的会议,去发掘、分析及解决日常工作有关的问题。
品质圈是一种工作小组,其中,在第一线工作场所工作的人们,持续提高并维护产品、服务、工作的质量。
该小组推动这种行为的方式是自主管理,利用质量控制概念和技术或其他技术,展示创造力,形成自我发展和相互发展。
该活动目的在于:发展他们的能力,实现品质圈成员的自我实现,使工作场所充满生机和活力。
增加客户满意程度,做出社会贡献。
为了使品质圈活动成功,领导和经理亲自为发展企业,组成、实施公司范围的TQM或类似的活动贡献力量。
本着对人性的尊重,他们提供活动的环境,并持续地进行适当的指导和支持,旨在人人参与,并将活动定位为对人力资源发展和工作场所利用非常重要。
最早是美国的一个博士于1950年提出的SQC(Statistical Quality Control)理论,即用统计的手法进行品质管理,最初也有许多企业把它作为提高品质管理水平的方法应用。
但是这种手法只有搞QC的专业人员才能应用,对现场生产的作业人员难以理解掌握。
后来,东京大学的石川馨( いしかわかおる)教授,把SQC的理念与日本的风俗、文化相结合,于1962年在日本的季刊志上发表了《现场与QC》的文章,系统地介绍了QC的理论和应用。
之后,在日本不断得到普及与推广。
特别是从70年代开始,在日本的钢铁、电机、汽车、化学等基础工业部门,被广泛引入。
后来,又在金融、服务性行业等非制造业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概念 品质圈的概念大致分为两个方面: a.与工人相关联的方面: 1.持续改进、维护产品、服务、工作等的质量。
2.自主管理。
3.利用质量控制概念和技术,即利用基本的统计系统和计划工具等。
4.通过发展基层被雇佣者的能力来实现他们的自我发展,相互发展,达到自我实现。
5.使工作场所更好,充满活力。
6.使他们独立工作,从而增加客户满意度。
7.客户的满意来自于物美价廉、没有缺陷的产品,及时的送货与快速的服务。
8.社会贡献。
b.与管理责任以及需要管理层执行的方面: 1.经理应当具有推行TQM或类似的观念,以便他们能够实现他们对企业的主要责任。
2.获得的这类知识有助于向品质圈行为提供所需的环境。
3.不断地给予恰当的支持与指导。
4.这类情况有助于创造对人性的尊重。
5.同时能够使每个人都参与进去。
6.这类情况对于人力资源发展和工作场所利用非常重要。
品管圈概念现今对企业的发展有何关系?技术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地球变越来越小,国界也更加的模糊。
但随之而来的是竞争加剧。
随着人们的发展、需求和期望值的提高,昨天是奢侈品的东西,今天可能已经是必需品。
如今,产品和服务的发展令人头痛,没有一个组织能够轻松下来。
持续的警惕,产品、服务的精益求精和新发明已经成为家常便饭。
这就要求有新的机制方法。
传统的方法不再有用。
警觉并跟随这些变革是企业高层管理的责任,他们将对组织产生影响,并应据此做出决定。
他们应当决定未来的工作路线。
然后,去把这些想法变成工作计划和系统将是中层管理的责任。
在此之后,进行所需的变革并适应新系统将是初级管理和工人的责任。
这将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没有人能负担忽视这个系统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企业应当创造一个环境并采取一种方法来保证所说的事情变成一种功能方法。
在此处起决定作用的人工将必须拉近这个组织。
最好、最简便的达到这一点的办法是在组织内实施品质圈概念。
品质圈的组织结构对于任务执行来说,结构是必须的前提。
对于任何有意义的结构,它应当首先开始于高级管理层的政策,这种政策的制定应当是与组织的目标和目的向关联的。
下一步就是制定出通过结构和系统达到目标和目的,这些结构和系统要明确指定来实现结果的共同努力的作用。
企业引入品管圈的方法 一个组织如何来引入这些概念呢
正确的引入品质圈的方法是TQM的一个部分。
1.进行机构调查。
2.与高层管理讨调查结果。
3.向决策者执行特殊计划。
4.从各个部门挑选主管人员进行特别深度的培训计划。
5.要向对此问题拥有最好能力的人员进行培训。
6.在训练有素的管理人员的帮助下进行培训后,在高级管理层中形成质量改进小组,解决主要的组织机构问题。
7.通过协调部门,由培训者对所有工人进行质量概念的意识培训。
8.协调部门保持自愿组成品质圈的工人的记录。
9.组成部门级别、班组级别品质圈,并进行培训。
各组织的职能以及职能展开 高级管理层由主席,总裁,职能总监以及其他董事会成员组成。
它制定形成品质圈的政策将其作为TQC功能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
它负责实施该政策,进行指导,审查政策的实施以及其结果。
它同时清楚的阐明实现成就或结果的策略与系统。
一个包括由组织首席执行官领导的小组所组成的筹划指导委员会也是高级管理层的一个部分。
筹划委员会(SteeringCommittee)的职能:筹划委员会是一个由组织领导人带领的监控小组,对品质圈职能进行指导,检查与提高。
通过定期与经常性的检查,委员会使得各职能领导对各自领域内品质圈健康地行使职能负有责任。
各职能领导随后使得各辅导员负起责任。
协调员(Coordinator)的功能: 1.提供品质圈注册。
2.召集筹划委员会会议。
3.保持记录,组织系统的文件。
4.组织各种培训计划。
5.组织定期考察。
6.协助委托人员进行研讨会,内部会议,外部会议,发表会等。
7.安排内部发表会。
辅导员(Facilitator)的职能:他\\\/她是某个区域的指定高级人员,他\\\/她应当催化并促进品质圈。
他\\\/她的作用是象父母一样照顾自己的孩子。
即使没有品质圈,一个高级人员的作用也是要发展与他\\\/她一起工作的人员,使他们能够成功并给他们成功的自豪感。
他\\\/她应当是一个行为模范,是一个价值观塑造者。
圈长(Leader)的职能:一个领导应当是由该领域成员一致挑选的人员担任。
一个领导若想发挥有效的作用,他应当具备基本的领导教育和培训,并且能够发挥领导的素质与技巧。
由于品质圈从概念上讲也是基层的“应用管理”,这些人同样要接受管理方面的培训。
除了辅导员之外,品质圈的成功还取决于领导人如何领导这个群体。
领导人的其他重要职能: 1.定期举行会议。
2.会议中保持平和。
3.让所有成员参与。
4.保持小组的凝聚力。
5.协调。
6.带领小组向目标前进。
7.兼顾到:a.小组的任务行为;b.团队维护;c.小组内破坏性或消极性行为。
圈员(Members)的职能:对于品质圈概念拥有充分理解之后,并在自愿基础上,成员加入小组。
如果他们希望得到发展,他们应当有一种发自内心的全心全意参与的渴望。
只有当一个人充满热情与团队其他成员一道进行努力时,他才能体会到成功的刺激。
品质圈(QualityCircle)的功能原理品质圈成员应为多少
理想的成员人数是八到十位,但最多也可达到十五个成员。
成员太多将造成没有足够的时间参加每一个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言。
成员太少也会使整个圈失去活力。
轮值工作的工人能否成为品质圈的成员
理想条件是他们与同一班的人员构成一个品质圈。
如果数目不够,看看是否能于甚至其他部门的成员形成一个结合圈。
这要认真去做。
其他部门应为相联系的部门,功能至少要被全体工人知道。
它不应是一个工程和生产小组。
但如果有一些工程人员附属于部门,也要将他们考虑进去。
指导思想是,成员必须找到自己的身份,不应在那个组内感到陌生。
如何对待不同班值的成员
这是自愿的,如果成员们不感到受此不便的影响,毫无疑问他们是可以组成一个品质圈的。
但公司要保证在任何有必要时,为班值外的人员方便。
品质圈要在工作时,还是在下班后碰面呢
品质圈主要是为了雇员的提升,但它也是通过工作地点的提升来达到的。
因此,作为一个原则,此类活动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然而,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程序使得组织不允许品质圈在工作时间内碰面,他们就要在工作时间以后碰面。
毕竟是自愿的如果工人们愿意下班晚一些,是不能反对的。
但应进行诸如合适的会议地点,运输工具等必要的安排。
品质圈如何运作?品质圈要定期见面。
会议周期视情况而定,每次一至两小时。
辅导员(Facilitator)不必每次都参加,但他要与成员保持联系,特别是要在会前,会后与领导人联系。
至少偶尔有一次当会议正进行时,他要参加一会儿,以显示他对成员们的关心。
品质圈如何使用A,B,C分类来解决问题
以脑力激荡法,产生出一系列的问题。
利用A,B,C的分类来依次优先考虑这些问题。
A类问题:解决此类问题是,涉及的其他部门最少。
B类问题:解决此类问题是,一定要涉及其他部门。
C类问题:解决此类问题是,需要管理层的核准和支持。
当品质圈活动在一个组织中开始以后,所有的人都会对他产生很大的兴趣,并期望迅速产生结果。
即使这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它也会有助于所有的人。
他们从A类问题开始。
一般它们都是一些简单的问题,所需的技术知识最少。
解决此类问题会使他们很有信心。
然后他们开始解决难度要大一些,所需技术知识也要多一些的B类问题。
到他们解决C类问题时,他们已非常有信心,并掌握了所有的技术。
如果在起始阶段就匆匆忙忙地选择主要问题,最终会证明品质圈是无用的。
解决问题所涉及的步骤在一个领域中,通过脑力激荡法找出一系列问题。
将问题范围上述的A,B,C类。
从A类中选出一个问题。
一但问题选出之后,品质圈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借助流程图表,对问题进行定义。
2.通过搜集数据,来分析问题。
确定原因。
3.通过数据的搜集与分析,来找到最深层的原因。
4.确定解决办法。
选择合适的解决办法。
5.预见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
6.在试验的基础上实施解决办法,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7.定期实施。
8.追踪\\\/回顾品管圈解决问题的工具。
品质圈使用下列简单的解决问题所需工具:脑力激荡法(Brainstorming)、流程图表(FlowDiagram)、搜集数据(DataCollection)、曲线图(Graphs)、柏拉多分析(Pareto Analysis)、因果分析图\\\/鱼骨图(CauseandEffectDiagram)、分层(Stratification)、散布图(ScatterDiagram)、直方图(Histogram)、控制图表(ControlChart)等新旧QC七大手法。
以及5W1H,PDCA,还有新七大QC手法
新入职公司,怎么与前辈同事交流,融入集体
如何加强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部门之间关系处理的融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转效率据我们企业目前运行的状况,部门之间关系的处理工作还需要不断加强。
这里的所说的加强,就是要打破现有的解决某一个点或是局部问题的思路,立足长远,解决整体性的问题。
在这里,我想用一个简单的例子----种田,来说明部门之间关系的处理问题。
种田的第一步首先是分工。
家庭成员之间首先要分工明确,耕田、施肥、播种、灌溉等细节,具体由谁负责。
这些分工之间不可能完全独立,中间肯定有衔接和配合的环节。
这个环节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分工绝对化。
第二步是配合问题。
如果播种的强调肥料还没有撒下去,施肥的说地还没有耕,耕地的说牛还没买来……那就说明,配合问题需要解决了,即使每位成员都希望有好收成,中间也难免因各种原因造成局部脱节,导致通路阻塞,影响大局。
因此,这个环节最容易出的问题是扯皮。
第三步是精细化管理。
前面的基本功做好了,剩下的便是强调科学精细的管理了。
对每一个岗位,制定标准,对工作绩效进行量化。
第三环节必须建立在第二环节问题基本解决基础上,并且由于第二环节由于所需时间较长,往往会形成一种习惯,而第三环节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管理浮于表面,深入不下去。
一:部门沟通与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1.沟通途径问题。
部门之间需要增进了解,沟通途径不够。
片面性的信息往往会在某一问题暴露后,引发类似用人、工作量、职责的讨论,而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