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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就业优美句子

时间:2014-02-24 07:23

公司让我办就业创业证,不说理由,可以告诉我为什么吗

会不会对我有不好的影响

《就业创业证》身是《就业失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发出通知,要求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就业创业证》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本地户籍的可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一、就业创业证的作用1、税收优惠:持证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到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2、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支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二、所需材料1. 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户口簿(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3. 两张两寸近期彩照4. 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如果是普通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办理步骤1. 准备好以上证件以后可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可在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

2. 如果特别着急的话在社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当天可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到县、区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拿到证件。

综合以上信息来看,办此证于你而言没有坏处,至于公司为什么不作解释可能是这件事于他们而言也有某些方面的利益

办不办自己考虑吧。

对于一个以后想自己创业的人来说,开始就业时应该找什么样的工作

如果要选个岗位,那妥妥的是营销岗理由如下第一,市场上,90%以上的公司,都是销售驱动型公司,而要想把销售做好,必须了解客户,了解市场,了解产品第二,销售是和人打交道,是对人性的把握,对心理的揣摩,而作为一个创业者,不得不懂这些知识。

有兴趣可以去观察为什么那些大咖讲话,总是那么受欢迎,不是因为,他是大咖才受欢迎,而是因为他受欢迎才成为大咖,因为它能很好的去把握听众的心理,他知道大家现在想听啥。

第三,营销岗,可以接触更多的行业,更多的公司,可以在和不同公司沟通的过程当中,触发自己的灵感,沉淀更多的,更有用的,创业的思维和想法。

但是,营销不是每个人都能干,想学好营销需要有方法论。

对营销有兴趣的可以私聊我

大学生如何处理好创业和就业的问题?(答案越详细越好,最好1000字以上)

最好是先创因为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有很优惠政策

比如支持

创业要选择一个自己的行业同时要有一定的创业合作伙伴,千万不要一个人创业!因为创业需要很多的事情,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另外在机会把握方面要多做参考

伊欣悦国际文化公司也在创立一个都市精英青年创业联盟,感兴趣的话,可以去他们网站上看看

我个人认为是一个很好的创业项目

创业属于就业,就业不是创业。

这句话对吗?

1创业前哪方面一、从三百六中选择你的最爱  人人都可以创业,但是,却不是人人都可业成功这其间有着许许多多成功创业的小秘诀,而这些秘诀并非都来自创业成功个案的经验,很多是从失败的例子中去反省、领悟而来的。

综合这些经验谈,创业者首先必须做的便是决定要从事哪一种行业,哪一类项目

在你下决定之前,最好先为自己作个小小的测验,了解自己在哪方面较有创意、潜力;哪方面的事业较能吸引自己的注意力、并鞭策自己奋往直前等。

一旦做好选择,接下来的许多课题便需要创业者一步步地去执行,才能逐渐地迈向成功之路。

  二、持续自我成长与学习  有了完整的创业点子,下一步骤便是尽量让自己多接触各种信息与资源管道;诸如专业协会及团体等组织机构。

这些团体、组织不仅可以帮助你评估自己的创业机会与潜力,并可以尽早让创业计划到位。

  其它有效的资源:诸如创业者的自传、创业丛书、商业杂志等;或是专业的商业组织,如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计划书顾问群等,也都可以提供许多的好材料给创业者去脑力激荡。

创业者也可主动出击,把公司信息告知当地的商业组织、团体等来增加公司曝光率。

即使有可能遭受到地区性竞争者的妒忌,你还是可以试着与其它地区的同业交换创业心得、征询适时的忠告。

有很多成功的创业者都有这种相同的经验,差别只是解决方法不同而已,所以别太早死心,枉送别人的美意。

  三、慎选你的品牌或公司名称  最佳的品牌或公司名称是要能够充分反映你的产品或服务与众不同的特色及单一性。

基本上,品牌或公司名称与产品之间的关系是成正比的;亦即是要能在消费者或顾客群的心目中产生一种紧密的联想力。

具创意的品牌或公司名称不仅有助于建立品牌的形象,同时也能打动顾客的购买欲。

选择的品牌或公司名称时应该具有前瞻性与远见;所选择的品牌或公司名称要能很有弹性地将自己推荐给消费者。

最后,别忘了先作注册公司名称调查,确定你所选择的名称仍然还未被登记或已在公司商标法的保护中。

切记,别取一个过于冗长的名称,消费者不容易记得。

  四、决定公司的合法组织与法律架构  在开始计划营运前你必须选择何种法定组织架构适合你的创业大计。

简而言之,首先你必须决定是要自己创业

还是合伙创业

如果选择合伙创业,公司的起始资本额要如何分配

合伙创业的模式可以是有限股份公司制或是以一集团公司名称方式创业。

这中间并没有一套可依循的准则,来分析各种可能状况以区分孰优孰劣;因此,你必须先了解各种公司组织型态的利弊及运筹方式,再选择最适合组合模式配合你的创业计划方式。

  尽管各种公司营运架构有些细微的差异性,但是最需要注意的焦点是一旦公司营运出状况时,公司内部将由谁负起最后法律上的财务责任

举例来说,以独资或合伙人型态创业,公司组织法要求个人自行负担公司的债务归属问题。

也就是说,一旦公司因牵连上财物官司而败诉,则个人名下所属财产及不动产等都会受到法院的扣押、拍卖以偿还债务。

无论一开始你选择哪一种经营模式,都不代表公司的经营体制已经定型不变,还是可以依据公司的发展与未来潜力做适时的变更。

  五、评估一份具体的预算报告  经营一项有利润的新事业必须要有充分的流动资金,并且要能与实际经营运作时所需的开销相平衡,是以草拟一份年度预算表是必要且马虎不得的。

要草拟一份精确的年度预算表并不容易,即使是一位最有预算概念的大师来编列预算表,还是多少会有低估预算,或遗漏些小细节,这些小细节常常是发生在预算表中的杂支及超支项目;另外,有时公司成长太快也会出现这些小麻烦。

总之在开始编列预算时必须注意的是公司草创第一年的年度预算应该包括公司首次营运费用及持续营运的每个月开销。

  不管公司状况如何,一份理想的预算报告最好在编列预算时,稍微调高所需预算比例,直到公司可以负担营运成本以及本已低估的获利能力。

最好是听听其它同业的意见,并在编列具体的预算评估表时能按照专家建议,把最好和最坏的财务评估案例折衷试算,然后把预算设定于两者之间。

专家则建议去一趟会计事务所将会让你对公司的开销、营收及流动资本运作计划更了解。

  六、选对地址,事半功倍  在决定了自主创业也选好了项目之后,接下来最重要的恐怕就是选址的问题了。

选址对于办公司开店铺到底有多重要

专家的看法是:不论创立任何企业,地点的选择都是决定成败的一大要素,尤其是以门市为主的零售、餐饮等服务业,店面的选择,更往往是成败的关键,店铺未开张,就先决定了成功与否的命运。

可以说,好的选址等于成功了一半。

  尽管在选择经营场地时,各行业的考虑重点不尽相同,但是有两项因素是绝对不可忽略的。

即租金给付的能力和租约的条件。

经营场地租金是最固定的营运成本之一,即使休息不营业,都照样得支出,尤其在房价狂飙后,租金往往是经营者的一大负担,不能不好好“计较”。

有些货品流通迅速、体积小而又不占空间的行业,如精品店、高级时装店、餐厅等,负担得起高房租,可以设于高租金区;而家具店、旧货店等,因为需要较大的空间,最好设置在低租金区。

租约有固定价格及百分比两种,前者租金固定不变,后者租金较低,但业主分享总收入的百分比,类似以店面来投资作股东。

租期可以订为不同时限,但对于初次创业者来说,最划算的方式是订一年或两年租期,以预备是否有更新的选择。

  七、募集充足的创业资金  俗话说的好:“用钱创造财富

”在众多创业失败的例子中,资金的不足经常是最后让创业者黯然落下“英雄泪”的主要原因。

因此,信心满满的创业者别忘了在公司正式营运前,一定得先把资金募集充足;换言之,创业者必须明白公司在草创期的第一年内可能无法赚到一毛钱,创业者因而要有所警悟及万全的准备,以度过难关。

  创业者在筹措创业资金时,必须是以能支付公司创业第一年内所有的营运开销为目标。

一般而言,除非中了彩票第一特奖外,创业者的最简单、最方便的募集资金方式便是从每月的薪资袋中节省下来。

如果这方式对你而言并不是个好办法,向外募款的办法也是最普遍的资金来源。

  创业者募集创业资金的来源相当多,简单的说,亲戚、朋友、银行、房屋抵押、退休金,甚至是信用卡借贷也能派上用场。

但是,创业者必须谨记在心的是,一位成功的创业者总是知道如何善用各种管道去募集充足的资金,来做为创业的坚强后盾,千万不可只从单一管道取得资金,以免一旦资金吃紧时找不到后路来救急。

  八、完成公司登记及了解各种法律相关条文  就在开始营业之前,你必须去了解所有与商业法规相关条文规定、执照或许可证申请的细节与表格。

切记一点,各县市政府对营利事业单位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别忘了询问在你工作室或办公室所在县市区域内,有哪些是该特别注意的法律规范条文。

通常,你可以在各地的中小企业协会或商会取得这些信息;同时,别忘了留意营业执照相关申请规定及办法。

2怎么去做好工作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事业观。

  “思想决定行动”,正确的人生观、事业观是我们做好本职工作、促进个人发展、求得长足进步的取胜之匙。

任何地方、任何时候,我们都要树立“工作为个人”的思想,每个人生下来,都一样一无所知,都一样数芸芸众生之列,但其后却前途迥异、命运别样,为什么

纵观古贤今人的成长轨道,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哪一个不是在千锤百炼之后才脱颖而出的

“工作是施展自己才能的舞台。

我们寒窗苦读来的知识,我们的应变能力,决断力,适应力,以及我们的协调能力都将在这个舞台上得以展示。

”人生离不开工作,工作不仅能赚到养家糊口的薪水,同时,艰难的事务能锻炼我们的意志,新的任务能拓展我们的才能,与同事的合作能培养我们的人格,与他人的交流能训练我们的品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工作就是为了自己。

犹如书法,“心正则笔正”;犹如航船,“道明则帆顺”;犹如古训“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二要不断学习,励精图治。

  世事沧海桑田,知识日新月异,我们不能有吃老本的思想,我们也没有多少老本可吃。

要用发展的眼光去审视自己,要用与时俱进的素养去获得有形的翅膀。

要自觉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工作能力的提高,没有任何捷径可走,惟有靠刻苦学习,长期积累。

深刻认识加强学习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把学习当作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形成浓厚的学习风气,勤于学习,善于学习。

不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创造新业绩。

“水惟善下方成海,山不矜高自极天”,虚心求教,学而不厌,是方向、是动力、是生命力

三要善沟通、重协作。

  “只有团结才有力量,只有团结才会出战斗力”,工作中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才能使工作健康良性发展。

生活是一面镜子,你对它笑,它也会对你笑。

在同事间要以沟通促进友谊,以谅解促进团结,珍惜缘分,增进了解,相互补台,奋发进取,充分发挥1+1>2的作用。

四要勤奋地工作,创造性地工作。

  钢铁大王卡耐基曾经说过:“有两种人成不了大器,一种是别人非要他做,否则不会主动做事的人;另一种是即使别人让他做,也做不好事的人。

那些不需要别人催促,就会主动做事,而且不会半途而废的人将比成功,这种人懂得要求自己多付出一点点,而且做得比预期的更多。

”我们任何一个员工,都不能只是被动的等待别人告诉你去做些什么,而是应该主动去了解自己应该做什么,还能做什么,怎样才能精益求精,做得更好,并且认真地规划它们,然后全力以赴地去完成。

懒散的人、等待吩咐的人只会在成功门外徘徊,要想有成功就要拿出我们的进取心。

五要学会管理压力并科学释放压力。

  一个人无论多么喜欢自己的工作,工作多多少少都会给他带来些压力。

面对压力,应该学会管理压力并科学释放压力,减轻对工作的恐惧感,心情轻松才容易重燃激情。

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人都应弄清楚自己是谁、在哪里、该干什么.工作中平时难免要受点气、受些委屈,这需要我们站得高些、看得远些、想得深些,说到底是要有度量。

在你的岗位上,有多大的胸怀,就有多大的事业。

古人说,人要有气质,要大气。

大气就是胸怀,心里要能搁得住事,容得下人。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既要有目标、方向,又要不怕受挫折、伤面子,应当把个人看淡些,把事业看重些,努力干成事。

把握时机,掌握分寸,对纷繁复杂的事情应当细思量,寻找好切入点,把握好平衡点。

天道酬勤,天道酬和,天道酬善,天道酬容。

一颗松动的螺丝钉可能导致车辆刹车失灵,可能导致飞机失事,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如果全社会的人都在努力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全社会的各行各业就会欣欣向荣、朝气蓬勃3怎么去开拓市场市场的稳定增长比什么都重要  经销商作为厂家区域市场的代理人,做市场的目标是什么?有人认为是销量,有人认为是市场占有率,有人认为是利润。

  如果我告诉经销商们,很多经销商们曾经获得过这些,但后来又失去了,他们一定不奇怪,因为这样的事几乎每天都在身边发生。

  经销商需要销量,但需要稳定的销量。

  经销商需要市场占有率,但需要稳定地市场占有率。

  经销商需要利润,但需要稳定的利润。

  经销商不需要昙花一现的市场繁荣,他们最需要的是市场稳定、持续增长。

  稳定市场的演变过程  从新产品开发新市场,到稳定市场的形成,大致需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单品突破  一般来说,市场开发初期,厂家和经销商无力同时开展多个产品的同时推广,因此,不得不依靠单一产品的冲力在市场形成良好的开端.山东朵莱苏内调外养第一品牌,依靠单品制胜,抢夺有利市场,搜:山东朵莱苏 单品突破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选准一个能够上量的大众产品。

单品突破的目的,一是形成销售网络,只有能够上量的产品才能形成完善的销售网络;二是形成品牌知名度,只有能够上量的产品才有品牌影响力。

  第二,爆发式铺货形成市场覆盖。

爆发式铺货需要速度快、铺货量大、市场覆盖率高。

爆发式铺货能够达成以下效果:一是让竞品措手不及,在竞品政策出台之前快速完成铺货;二是终端的快速铺货会形成气势,给二批、终端、消费者信心。

  第三,二批稳定的高利润诱导。

对二批占主导的市场,特别是乡镇以下市场,二批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批推销不知名新产品的唯一动力是利润空间,如果新产品不提供高于其它产品的利润空间,就过不了二批这一关,产品就不能到达终端,也就失去与消费者见面的机会。

  第四,终端强力导购。

老产品、知名产品可以“自卖自身”,消费者也经常习惯性购买。

消费者不熟悉的新产品怎样才能卖出去?主要靠终端的强力推荐。

如果零售终端的工作人员不推荐的话,厂家或经销商就要派人到终端进行导购。

  第五,区域市场(如县级市场)短期高密度的广告拉动。

二三流品牌常用的策略就是在一个区域市场形成强势品牌,给区域市场消费者一个一流品牌的形象。

由于区域市场(如县级市场)的广告费用极低,几万元的广告费就可以启动一个市场,因此,在铺货的同时,要进行高密度的广告拉动,“推”“拉”结合启动市场。

第六,在半年时间内开展不少于三波的强力推广活动。

不要寄希望于一次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就能够全面启动市场。

很多新市场在启动时,由于推力不足而丧失。

因此,连续三波的强力推广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阶段:形成产品群  第一,围绕已经实现单品突破的主品牌,延伸新产品,分摊主导产品比重过高所产生的压力。

单一产品很容易受到竞品的攻击,而且在受到攻击时无法采取有效的策略进行还击——如果对竞品的攻击置之不理,市场会受到影响;如果还击,利润空间会下降。

形成产品群后,就可以利用产品群进行策略性还击。

比如,用某个产品与竞品竞争,而其它产品赢利。

  第二,新产品采取“高开低走”的方式进入市场。

切记,按照大多数业务员和经销商的要求(质量更高一点,包装更美一点,价格更低一点,政策更好一点),新产品推广必败无疑。

新产品要想延长生命周期,必须给自己留足足够的退路——价格空间。

因此,新产品进入市场时价格要高一点。

  第三,通过“产品群”形成“知名品牌”而不是“知名品种”。

单一产品的过分强势,会形成“品牌即品种”的现象,这是推广新产品的障碍。

在一个品牌伞下的众多品种,既可以享受品牌伞的保护,又给消费者提供了选择空间——不满意这个品种的话,可以选择其他品种。

  第四,“产品群”还可以使竞品难以有针对性政策出台。

竞品一般不会向所有产品线发起攻击,它通常会选择销量最大或威胁最大的品种进行攻击。

如果产品单一,所有攻击力都集中在一个产品上,这个产品有可能成为牺牲品。

在“产品群”下,任何产品的牺牲都不至于全线溃败。

  第三阶段:形成产品结构  “产品群”一般只是同档次品种的延伸,而“产品结构”则是档次的延伸。

  尽管很多企业在固守单一的产品档次取得了成功,特别是高档产品,如高档服装,这种策略也许是有效的。

但是,在大众消费者品领域,单一档次的产品结构仍然问题重重。

  第一,有结构才有战略。

企业要经常对产品进行战略性组合,以迎合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

  低端产品能够上量,但赢利能力有限,它的作用是:一是打通网络,形成市场覆盖;二是形成品牌影响力,因为低端产品的消费者众多;三是分摊销售费用;四是形成规模效应;五是养住人员。

  中端产品既有销量又有利润,它的作用是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和稳定的利润。

  高端产品的销量有限,但利润率高,能够形成企业形象。

  第二,单一产品或产品群的市场是不稳定的。

单品竞争的结局:要么赔钱,要么退出市场。

  第三,打赢价格战(政策战)的关键是有效的产品结构。

在中国市场,低端产品的价格战不可避免,这是消费者的需求特点和市场竞争特点所决定的——除非退出低端产品的竞争。

企业一定不能回避价格,要主动发起价格战或迎接价格战。

同时还要用价格战打败对手,在价格战中赚钱。

唯一能够同时达到这个目的的办法就是:用中高端产品的利润支持低端产品打价格战。

就业创业部门宣传栏要有什么内容

最好新颖些的。

仅供朋友参考: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

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

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

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

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

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

《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

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

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

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

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

《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

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

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

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

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

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

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

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

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

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

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

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

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

《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  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

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

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

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

《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

《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

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

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

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

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  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

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

  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

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Sc48輑发工具由huliduo_taobao+com提供 真实见效\ \ 仅供朋友参考:《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

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

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

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

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

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

《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

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

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

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

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

《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

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

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

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

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

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

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

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

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

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

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

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

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

《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

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

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

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

《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

《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

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

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

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

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

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

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

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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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就业的口号

敢想就有出路 敢创就有财路不怕创业无成 就怕懒惰平庸不怕创业显能 就怕一事无成 创业改变命运 培训提高能力

大学生创业比就业好辩论稿

第一,大学生自主创业风险过大大学生创业这个出发点是很积极的,这点我们大家都不否认,但是我方已经论证了以下几点创业风险:1,创业具有的未知性对与创业我们了解的并不多,而且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中,事物的变迁都是飞速发展,那么对于创业我们有太多太多的未知:创什么业,怎么创业,创业过程中如何面对社会的考验,这一切的一切都具有太大的未知性,我们该如何来面对这个未知性呢

2,创业成本过大这里我方所说的成本不是指创业所需的资金成本,而是一种风险成本。

现在我们大多数的人的父母还是广大的工薪阶层,都在日日夜夜不辞辛苦的艰苦奋斗着,我们自己也不是那些所谓的富二代,官二代。

创业,极易来个血本无归。

除了让家里人担心,增加全家的经济负担外,对其本身,也在心里烙印了不可磨灭的阴影。

正如上一点所说,创业具有未知性,那么创业就如同一种赌博,成功了固然可喜,那要失败了呢

等待着你的就是上述结果,难道大家不觉得这种赌博的成本过大吗

3,创业环境不行中国目前的税费繁重,各种税费大概要占到企业成本的三成,对于刚刚创建的小企业避税的空间非常有限。

而目前市场的竞争又十分的激烈。

在高税负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双重挤压下,创业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小。

第二,大学生自主创业能力不足我们大学生去创业在外因和内因这2点上有很大的不足,外因方面:1,经验:大学生急于求成,缺乏市场意识及商业经验。

很多大学生平常看到的都是著名人物的成功案例,自然把创业理想化,对于创业中的挫折和失败,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风险意识淡薄,创业仅凭一己之想,策划难免“纸上谈兵”2,资金:身为工薪阶层的我们的家庭拿什么去承担你创业失败后的资金损失,你去哪弄资金做为你的创业资金

在创业伊始,我们如何获得启动资金3,人脉:当我们刚刚步入社会时,我们就是一个刚刚出生的婴儿,一无所有,在这个物质横飞的时代,没有人脉的情况下,创业遇到的种种苦难不是你能所解决的。

内因方面:1,办事能力,在中国现如今的教育环境下,我们平心而论,大学生的我们有什么能力

就只凭我们现在的水平能创什么业

2,理财能力,不是金融专业的我们根本不懂得去怎么样的理财,管财,投资等,这样的我们在创业时肯定是需要碰一鼻子灰的。

3,交际能力,社会是个拿着真刀真枪拼的地方,关系的复杂让大学生创业举步维坚,当你没有足够的交际能力时,你不可能为你的创业铺开道路。

4,抗打击能力,当我们满怀激情,雄心勃勃的去创业时,最后却被无情的现实打败,而一旦失败往往是一蹶不振,所谓越挫越勇的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凤毛麟角。

一番打拼之后多半是在现实面前碰的头破血流,最终惺惺而归。

最后,就业比创业占有优势刚出校门的学生,有什么资本和经验去创业呀

最好的选择就是去公司就业几年,积累社会经验,工作经验,社会人脉,创业资金,管理能力,交际能力,理财能力,以及对这个社会的掌控能力。

然后可以凭借自己的经验在这个社会上有选择的创业。

这样的就业优势难道你们大家看不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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