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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适用的格言

时间:2015-08-12 09:03

请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知识分析法律格言《当事人不得担任自己的法官》

牵涉到法官回避制度:也就是说法官不可以办理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扩大到回避制度,回避的事项包过和法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属朋友的案件都不能办理,需要回避

法官针对案件运用法律适用,所采用的演绎推理法的步骤是什么

演绎法律推理,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

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

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普通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

演绎推理有三段论、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等形式。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法官要判决后解释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除非当地法院有这样的规定。

当然,不管是否法官解释判决,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或申请检察院抗诉。

但追究法官的责任,当事人可以反映,却无必须程序保证。

根据法官法,我国法官应该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没有办理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合同如不存在无效情形能履行的情况下仍应履行

开庭的最后陈述应该怎么说,比如尊敬的法官后面怎么说

求大家帮忙解答。

简单一点,因为我读书少。

谢谢大

可以这样说,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万分懊悔,我知道错了,一定好好改过自新,恳请法官及各位陪审员在法律予许的范围对我从轻处罚,谢谢

当法官的条件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的程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依法行使国家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

  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政法大学、高等学校法律系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学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学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写关于审判独立能引用的名言及出处.

1.孟德斯鸠 他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指出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 ,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 ,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没有独立的司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法学名言3.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第3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问题享有管辖权,并应拥有绝对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

第4条规定:“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

4.德国法官法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官只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范围内接受职务监督。

”职务监督权仅仅局限于对法官特定行为方式的批评,以及请求或敦促该法官将来改变行为方式。

“监督权不应试图以影响法官审判自由的方式为法官确定一种特定的工作方式”,监督权“所涉及到的只是一种一般性的批评”。

5.史蒂文·鲁贝特教授在《司法制约与司法独立》一文中指出:在法官滥用职权、行为有损尊严、存在偏见或不审而判,玩忽职守、无视法律等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责任,很明显几乎不会对其独立性造成任何威胁。

但在有些情况下,对法官进行惩戒,可能会危及到审判独立,其中最重要的威胁就是根据法官裁判的内容对其进行制裁。

尤其是法官善意地将法律适用于疑难案件,但作出的裁判具有争议或不合公众口味,甚至错误时,对法官施加制裁或可能施加制裁,必然导致法官变得胆小谨慎,因为担忧和疑虑使得他们宁愿选择安全的方式而不是裁判的正确。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会沉默的法官”说明了法律适用的哪些特征

法官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但这并不等于处处惟条文是举。

立法者心中的法律和法官嘴里的法律是有区别的,但是他们又是相互联系的。

所有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都有自己的目的。

其本意是为了让广大民众在法律的规则下进行活动。

但是社会瞬息万变,法律作为一般规则,很难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做到完全公平。

这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由审判者在实践过程中、在一般法律规定之下、在一定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灵活的处理,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之公正。

如果立法者不知立法目的何在,我们则会说他是非理性的。

同样,法官作为审判者,如果只是按部就班,仅仅作为法律的“喉舌”,我们也会说其是非理性的。

因为如果只是根据法律条文,“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则势必产生许多的不公平,这便难以达到法律的本质要求——公平与正义。

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并不是简单而机械地依照法律判决与裁量。

而是要求司法者在一定法律规则下,进行独立审判,运用自己的知识与判断力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

只有这样,我们国家才能真正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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