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哪些法官说过的名言
1、法的核心价值是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2、守义持正,巍如泰山。
严肃执法,无愧天平。
3、筷子不重打断腰,酒盅不深淹死人。
为了司法公正,请放下你手中的酒杯。
4、心无私欲,自然会直;心无邪曲,自然会正。
只要我们善养浩然正气,定能办出公正铁案。
5、肩负天平公正为天职,头顶国徽廉洁乃权威。
6、古代包公尚能两袖清风铁面无私,现代法官更应清正廉明刚正不阿。
7、公心在胸,不止一事一案;廉字当头,贵乎贯穿始终。
8、一心为公,莫让先贤专美;两袖清风,堪当今世楷模。
9、人生有三宝,谦虚、勤奋加思考;法官有三宝,公平、公正加自好。
10、亲情、友情、人之情,办案不徇私情;耐心、细心、责任心,执法追求公心。
加入你是一名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如何处理好社会友情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我当然司法公正,不论什么人全是公民,不能因为他(她)是你的朋友就向着他(她),这才是做好法官的真正的道路。
我相信他如果是个好公民就应该知道这一点吧
公正的名人名言有哪些
西方:1、正义女神(法律女神) 正义女神最早见于古希腊的神话。
古希腊神话中正义女神的名字叫泰米斯(Themis),是天与地的女儿,她的名字的原意为“大地”,转义为“创造”、“稳定”、“坚定”,从而和法律发生了关系,是法律、正常秩序女神;其手中常持一架天平。
后来这位正义女神与万神之神宙斯结合,生下了正义女神--狄凯来协助她共掌法律、秩序和正义。
狄凯掌管着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监视人间的生活,在灵魂转世时主持正义。
她的造型则是一位手执宝剑的美少女。
古罗马兴起后,罗马人接受了希腊的诸神。
他们将泰米斯与狄凯母女二人的形象合而为一,取名为朱斯蒂提亚(Justitia),她一手持天平,一手执宝剑,但双眼却开始用布蒙上。
“正义”,在拉丁语中写作“Justice”,来源于古罗马女神朱丝蒂提亚(Justitia),她代表了正义、正直、无私、公平、公道,是正义的守护神。
在英文中,justice就表示“正义、公正”,justicer表示法官。
所以,法官伸张正义是理所当然的。
中国:2.独角兽 独角兽,又名獬豸,是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俗称独角兽。
独角兽的样子类似麒麟,它们同为传说中的神兽,不同之处在于独角兽头部正中长有一角。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对独角兽多有记载。
最早的记载出现在许慎的《说文解字》记载,当时“豸”被写作“灋”,即“法”的古体字。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说文解字》云:獬豸,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王充《论衡》认为: 汉代杨孚所著《异物志》写道:“北荒之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别曲直。
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咬不正者”。
《后汉书.舆服志下》:“獬豸,神羊,能辨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
王充《论衡.是应第篇》:“獬豸者,一角之羊,性识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
”
坚持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心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
这是对司法权利的一种制约。
然而近年来,为司法的程序外监督不断升级。
程序外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
但是,由于程序外的监督大多是从普通的生活逻辑出发,主要关注的是实体结果的合乎正当,而司法的过程却是严谨的和理性的,更注重的是审判过程的合乎正当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产生了差别,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督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
因此,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在任何国家,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们自己的事情,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
它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办案,法律体现一般的社会公共理念,是对法官权力的支持、限制与制约,良心是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条件,良心是法官依据个人的理念对社会公共理念的理解和解释,法官的良心是社会公共理念、个人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法官的个人理念:包括夺道德、政治、常识、哲学的价值选择。
1、对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比理念更重要。
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质要求是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次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公正才能对良心精心守护,由此,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黄松有说过:“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过的法律。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恪守司法公正,不能背离公正这一主题。
2、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揭示了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因而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现代社会中高度的司法独立机制的法院制度、要求法官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得独立于一切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其他法官与法院。
香港法律所规定的每一位香港法官就任前都必须作出的“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的宣言,典型地体现了法官良心独立的意蕴,即法官不受任何外部不当或无关因素的影响,仅仅依据法律和法律程序,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是相辅相成的。
现代社会关注法院的独立性,其目的固然在于通过这种独立适当分离法院与政治、社会以包括司法功能的良好发挥。
这并不能排除由纠纷自然性质所决定的当事人意见之合法表达机制,也不能排斥与当事人厉害关系相关之利益集团以正常方式行使意见表达权,法院独立也不排斥公民和新闻媒体的批评。
事后的、公开的、言之成理的批评,不会侵犯法院之独立性,而是现代民主社会日常生活的惯常现象。
3、司法的权威性,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
由于司法机构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裁决纠纷,司法具有权威性、实际上表明了法律的权威性。
司法的权威性正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权是国家统治社会的重要公权力。
在现代社会、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司法都可以介入,各类冲突和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依循一定的程序转化为技术性的问题进行处理。
正是由于司法作用的突出而使司法的权威得到加强。
在我国,自新中国司法机构建立以来,司法历来强调民主性,而司法的权威性问题并没有得到高度重视。
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沿袭政审合一、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体制和观念的影响,特别是由于长期集中型的管理体制决定的行政权力管理和支配全部的社会生活的特点,造成了我国法院一直受行政的制约,加上司法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各地政府的支配,因此,司法并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法院处理案件在数量和范围上的不断扩大,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在提高,尤其是随着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法院已经享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从而可以监督政府严重依法行政,这就使其权威性大大增强。
另一方面,要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司法的权威性首先要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这就是说,只有当司法是高度公正的时候,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
这所谓“惟公生明,惟廉则生威”。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它不同于国家其他机关的行政权,它是以特殊的方式为人民提供服务的。
具体表现在: 第一,司法权从总体上看是一种以判断为功能的服务方式。
它既然是判断权,所以原则上总是以被动性运行为人民提供服务。
司法权是消极地而不是积极的去干预人民的生活,可是行政权的运行却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的。
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在没有人要求你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
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第二,司法权中立地为民提供服务。
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设计,特地让它具有适度的超然性和中立性。
“司法中立”原本是就司法者态度而言的,司法判决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依行政政策作出的。
两者有着依法和依政策的界线和区别。
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使行政人员是尽力根据公共利益找出最有利、最理想的答案。
而司法权在社会矛盾面前,是处于中立位置,由司法人员尽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
正如国外人士韦德解释说“法官与行政人员的思想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方法是客观的,遵守着他的法律观念;行政人员的方法是经验式的,是权宜之计。
”所以笔者认为:司法中立就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包括官员、网民、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就是要使新时期人民司法的职业性与人民性得到统一。
但是,人民性与职业性的结合须要通过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职业伦理来实现。
司法的伦理是职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的体现。
司法伦理是职业伦理,而不是大众伦理或人文伦理,它结合司法官的职业性工作,是对其职业化工作的每一具体细节所作的要求。
司法官如何既保持职业特点又为人民服务,都体现在司法伦理之中。
由于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正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讲政治、讲正气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要求与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中国、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各项社会事业要求与保证;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最高准则与价值追求。
因此司法工作是为党和人民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在创建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新时期的建设目标和中心任务面前,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就要以此作为司法工作的目标任务与价值追求,必须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办案、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公平、正义与良知,将司法为民意识化作我们工作的热情、信念与追求,最大限度地追求人民的满意。
社会和谐离不开司法公正。
司法的价值在于正义与秩序,而其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法院、法官的公正执法来实现,所以良法还须良治。
没有司法公正,良法就会成为恶法。
没有司法公正,就不能形成统一的、权威的社会规则与社会规范,社会纠纷就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就得不到化解,社会关系就得不到调整,社会秩序就得不到维护。
如果法律都没有了权威,社会生产生活则不能正常进行,社会怎能和谐,怎能安定团结
因此平安中国离不开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离不开公正司法。
而人民的满意、人民的支持则要以我们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前提,所以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是我们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价值追求和实现目标。
什么是司法公正
又应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2)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
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法官案结超时,司法不独立,判案不公正,找什么部门反映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和责任制,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
众所周知,独立审判程度之高低,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水平的衡量标准之一。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公民或法人有了争议,大多选择请求法院裁判,如果法院不独立审判,而是依附于其他权力,人民对法治的信心和对法院信任必将遭到打击,法治实现无从谈起。
其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纠纠时,必须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作为裁判者,没有独立的审判机制,公平的市场经济无法真正建立。
第三,由于审判职能的本身特殊性决定必须实现独立审判。
法院是各种法律纠纷仲裁者,也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关,应始终处于中立地位。
倘若审判不独立法院就可能受到各种因素干扰而做出错误决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际上体现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即只有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才是法官审判组织,其他任何组织、个人、包括人民法院内部除审判委员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行使审判权,为此,笔者认为应将独立审判具体落实到法官,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明确责任制,真正发挥法官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