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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格言

时间:2017-12-07 15:07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这个对你有帮助吗,看看:  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作者: 包雯 胡利敏 [摘要] 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久远的历史沿革,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为了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正当防卫制度内含相互协调的多元的法律价值追求。

但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整体构建上却存在法律价值缺失的问题,值得关注。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 法律价值  Abstract: the regulation of self-defense has a long time history,and it has transformed from individual department to social department. In the society of rule by law it purses much legal value which co-ordinate with each other to promote the human civilization. However, there is defect of legal value in the whole structure of regulation of self-defense in our nation, and we should focus on it.  Key words: self-defense individual department social department legal value  一、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嬗变中的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从本能的反应到理性的肯定  人由动物进化而来,动物自身的防卫本能也在人类身上得到继承,但是有意识的行为活动使人与动物的界限得以划清,正如让•雅克•卢梭所说:在我看来,任何动物无非是一部精巧的机器,自然给这部机器一些感官,使它活动起来,并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一切企图毁灭它或干扰它的东西实行自卫。

在人体这部机器上,我恰恰看到同样的东西,但有这样一个差别:禽兽根据本能决定取舍,而人则通过自由行为决定取舍。

,因此,正当防卫只能是由本能和大脑共同支配行为的人类所拥有,体现出本能反应之外的理性特征。

随着人类的群体形式——人类社会的出现,防卫行为也表现出内外有别。

人们对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与人们对来自自然界攻击的反应都是出自本能的自我保护,但是前者除了消极的反射本能,还被赋予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能动的社会属性,即人类社会所包含的人对人的攻击的争斗则要求一定的正当性。

这种正当性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则表现为充满恐怖的自然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古老格言在广为流传的同时,将复仇形态的正当性防卫凝化成一种习惯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予以保留。

随着奴隶社会阶级统治的出现,稳定的统治秩序需要行为规范披上法律的外衣被 普遍的遵从,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经过庄严的仪式以社会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公元前1792年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是一个例证,其中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出处死并掩埋之。

” 在一千多年之后的古罗马,“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

” 的严肃文字永远刻在了矗立的铜柱之上,历史的沉积遮挡不住理性的闪光。

此外,雅典、古印度、古代中国等的相关记载无不表明正当防卫所走过的从本能到个人理性再到社会理性的进化历程。

  (二) 正当防卫——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  正当防卫行为从原始社会的行为习惯到奴隶社会以成文法的面目出现,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

这种正当防卫所维护的价值中心的转变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个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受到了国家权力的关怀——法律给个人的防卫行为穿上国家意志的外衣,在这层华丽的外衣之下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受到保护,而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反击行为则成为社会的弃儿。

因此,防卫权由个人的防卫本能,发展为整个社会意识所认可的权利;防卫行为由私人报复行为,发展为合乎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质的飞跃。

〔1〕(P47)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的范围及防卫限度等方面的量的变化上。

首先,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的范围经历了从个人及他人的私人利益到社会利益的扩大。

由于正当防卫行为来源于早期的自然复仇的个人行为,因此,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对私人利益侵害的正当防卫。

例如,上述汉穆拉比法典及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并且雅典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

我国古代的著作中也有记载,如《周礼•地官•调人》中说:“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

”其中,“杀人而义者,即今日之所谓正当防卫及(紧)救护紧急危难之行为也。

”封建社会的规定也呈现出这一特点。

例如,《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 之后的北齐律、唐律、明清律等均有典范的规定。

近代以来资本主义法律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突出了对于“他人”利益的正当防卫的规定,即明确肯定除了针对自身及与自身有密切关系的人之外的“他人”利益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如被西方国家刑法奉为蓝本的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中规定:“防卫他人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而为杀人行为时不为罪。

” 之后的英国和1845 年沙俄的刑事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说这一阶段的法律规定中“他人”只限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利,那么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中“他人”中则内含有自然人、法人、团体及国家或公共利益之意。

如德国刑法典第32条第2款规定:“紧急防卫是为了避免对自己或者他人的现实的违法的攻击所必需的防御。

” (“紧急防卫”多数学者译为“正当防卫”)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7条中 “为了保护防卫人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权利、社会和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的明文规定则从立法上给予了肯定。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充分体现国家的本质,旗帜鲜明的将国家、社会的利益摆在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前列。

如195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9条规定:因防卫国家政权、国家财产,或自己、他人正当权利的现在不法侵害,……;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其次,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的变化也呈现出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

在原始社会表现为自然复仇的正当防卫只是遵循着同态复仇的习惯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被统治阶级允许的正当防卫没有度的限制,甚至超出了同态复仇的模式,如对盗窃者杀之无罪的规定,表现出正当防卫权膨胀的趋势。

这是当时社会统治的残酷性与人治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时期为了冲破中世纪对人性的极端束缚和压抑的黑暗,给个人的天赋权利罩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光环, 在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的前提下,个人权利几乎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正如洛克所说:我享有那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东西的权利,这是合理和正当的。

因为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应该尽量地保卫自己,而如果不能保卫全体,则应优先保卫无辜的人的安全。

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个体意识走向了极端个体主义的形成为刑事立法中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提供了思想基础。

但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到来,与经济领域出现的国家调控相一致,法律上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的限度也受到国家意志的限制,即国家赋予的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有害于国家统治的社会整体利益。

如果防卫行为产生过分的 伤害,则造成个体间利益的失衡,从而有害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就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必须制止。

同时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思想家提倡的“人是世界的模型”的思想也从早期的矫枉过正走向成熟,所以,各国的正当防卫立法中出现了对防卫过当进行制裁的规定。

社会主义本质上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相一致的,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成为必然的要求。

因此,历史发展到今天,作为个人权利的正当防卫在得到肯定和保护甚至提倡的同时受到社会整体利益的限制,实现了转向以社会为本位的历史嬗变。

  二、 法治社会中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价值追求 从上述正当防卫的发展演变来看,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始终与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进行。

法治社会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并存的二元社会〔2〕(P229)其法律制度不再仅仅是统治的工具,而在更大意义上成为促进人类社会整体幸福的指引,因此法律价值当然受到法学界的诸多关注。

由于法受到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法存在多元的价值追求,我们在不忽视法所具有的外在形式价值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法所促进的价值??法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例如正义、自由等内容。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理学学者没有理由不对正义的法律秩序的基础进行探究,即使这个任务可能有必要从侧面涉入哲学、人类学和其他非法律学科的领域。

社会科学不能拒绝考虑‘善社会’的问题,也不应当把这一责任推给政治家和立法者,因为他们全神关注的乃是那些在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如果最有才智的人也因认为正义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空想的、非理性的概念而 放弃探求法律中的正义与公正问题,那么人类就有退回到野蛮无知状态的危险,在这种状态中,非理性将压倒理性,黑暗的偏见势力就可能摧毁人道主义的理想并战胜善良与仁慈的力量。

” 正当防卫制度步入法治社会的今天,在促进人类文明方面如何做出更大的贡献,就必然面临更为深刻的法律价值的探究。

(一) 正当防卫制度与秩序

有人要打我,我去打他算不算正当防卫,又或者他打我一拳,我拿东西去打他算正当防卫吗

拿刀了就不一样了

如何正确理解正当防卫?

正当(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要点:①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之前或之后都不适用;②不能明显过当,比如打晕不法分子侵害已中止还继续打打死了,这就防卫过当了;③重罪不存在防卫过当;④注意与其他自力救济的方式的区别与联系。

怎么才算正当防卫

单挑在法律里没有保障的

但是打人就是违法了,群殴就更糟糕了;正卫土点讲简单点好让你理解,但是不代表全面和权威哦(等下有人会告诉你正当防卫的定义的啦

)正当防卫就是受到危迫,万不得已,非采取措施不可,而且只有那么做才可以避免自己被危迫,且又自己的防卫结果不能大于对方给予你的迫害,那么才谈得上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

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

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

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是指用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保卫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

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当您准备进行防卫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您就不必担心自己会负刑事责任了,而应积极勇敢地进行防卫。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呢

  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

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过当。

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

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

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

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

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

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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