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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能的格言

时间:2017-03-15 13:02

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4、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罪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职能职责

检察长是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对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职责  1、全面领导全院的工作,包括对全院的检察业务、检察行政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的领导。

  2、组织领导全院干警学习中央、省、市、区委、人大、上级院的重要指示,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并主持研究、贯彻、实施。

  3、组织领导副检察长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培养选拨后备干部,加强班子建设。

  4、领导和主持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和院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5、根据区委和上级院的指示部署,领导制定本院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实施。

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院的工作情况,随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院检察工作的意见。

  6、组织领导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7、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总结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指导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

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宣传面、影响面。

  8、负责向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领导全体干警努力完成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关心干警的学习、工作与生活,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10、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三、职权  1、对全院工作有全面组织和指挥权。

  2、对涉及全院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建议权。

  3、对本院主诉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有任免权。

  4、对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的建议权。

  5、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6、检察委员会上,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再行审议或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会委员会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副检察长的职能职责  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检察长外出,由第一副检察长主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 副检察长按照分工负责做好分管工作,负责检察长委托的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受检察长委托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外事活动。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2、 市人民检察院各内设部门实行处(局、室)负责人负责制,认真领导本部门开展工作。

受检察长委托,可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上级院、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3、 市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均应明确主办部门。

需协调的,主办部门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应认真配合。

主办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办公室协调,必要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协调或决定。

  4、 市人民检察院各项规章制度均应明确督办单位,督办单位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有责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有责任提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办公室有责任进行全面督查。

检察院的政治部主要职能

负责党的、组织、作风建设和建设工作。

开展检察特点的思想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和县、区党委负责对县、区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承办向提请有关人员的任务、撤换工作;承办机构编制工作以及奖励工作;负责对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宣传工作,干部工作的指导;负责本院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任免、调配、奖励、干部档案管理、工资管理及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 三者的关系及各自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安机关查机关,法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侦查权)。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与法院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检察院。

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对刑事案件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侦查监督权(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实现);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主要通过抗诉实现)。

所以,检察院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但在历史形成的观念上,老百姓都认为公安是最大的,而检察院的职能一般人很不了解,所以有一句口头语“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

”但是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作用是终局的,案子的最终定论都要有法院来判决,所以一般而言,现在法院的影响是最大的。

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一、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法院起到纠错作用: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起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

  2、对公安机关起到审查作用:公安机关在批请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其它疑点,可以让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以免误抓好人。

  3、作为原告代表国家起诉的作用:一般的民间案件是民不诉官不究,但是,在审判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等行为时,检察机关要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

在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

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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