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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云不确定性6

时间:2017-01-19 03:51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个人理解:从法的规范作用讲,法的确定性是法指引和预测作用的基础,是成文法的优点和最美好的品质,所以,作为指引、评价、预测和处罚公民行为的法律而言,不确定性让人无法忍受,人们将不知道如何行为,不知道何者为对,也不知道应当如何对抗国家权力。

个人理解:从法的规范作用讲,法的确定性是法指引和预测作用的基础,是成文法的优点和最美好的品质,所以,作为指引、评价、预测和处罚公民行为的法律而言,不确定性让人无法忍受,人们将不知道如何行为,不知道何者为对,也不知道应当如何对抗国家权力。

但是,极度的确定性会使得法律格外僵硬,因为社会现实的纷繁复杂,社会发展的迅速和多元,法律由于自身具有的滞后性的缺点,永远无法全部解决法律和现实间的一一对应问题,这时,极度的确定性会变得非常不适用,会导致法律空白或者法律僵硬的情形日益增多,这时,法律的预测性和指引性一样受到了侵害,确定性无法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这句话是哪的,有答案么

一起切磋哦~

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请问《必背法律格言197条》在司考中有什么作用

我觉得楼上的说的不对,虽然我没资格考过司考……这些句子对司考来说应该没多大的用处,司考考的是十几门核心课程的详细知识点,对于第四卷来说,如果你知道那些知识点只要条理清楚阐述出来就可以,毕竟那是案例分析,不是写作文,需要优美或哲理的句子

法彦“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折射出什么法学原理

谢谢高手指点。

法不强人所难如果法律去惩罚那些不确定的行为那么法律的效力也必然在实行中大打折扣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怎样理解这句话.请问!

“法律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姆过的一句话,成为了法律人众知的法律格言。

这句话虽然不是在本文中提出的,但这句法律格言表达的精神在《法律的道路》中也有体现,他在强调逻辑方法、形式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尽管逻辑的方法和形式满足于植根于每个人心中确定与和谐的追求,但确定性往往只是个幻想,在逻辑形式背后存在相互竞争的各种立法理由的相关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它常常是含糊不清和无意识的判断。

霍姆斯是在1880年出版的《普通法》里推出这一著名论断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

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

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

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名句

参考百度文库:(1) 1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种客观实在是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 解析:列宁的这句话是从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上来把握物质的。

2、“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 解析:马克思的这句话表明,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依赖于物质并反作用于物质。

3、“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解析:马克思的这句话表明,要从实践出发去理解社会。

社会生活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①实践是社会关系形成的基础;②实践形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③实践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

4、“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

” 解析:恩格斯的这句话表明,事物发展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事物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土的广延性的交替;从内容上看,是事物在运动形式、形态、结构、功能和关系上的更新。

5、“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

” 解析:这句话是形而上学否定观,这种观点否定是外在的否定,主观任意的否定;否定是绝对的否定,是不包含肯定的否定,这就割断了事物的联系,使发展中断。

6、“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

” 解析:恩格斯的这句话表明:①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②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③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④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表现形式上则是不同的。

7、“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

” 解析:恩格斯的这句话表明:辩证思维与科学研究的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①辩证思维方法是现代科学思维方法的方法论前提;②现代科学研究方法及其成果丰富和深化了辩证思维方法。

8、“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

” 解析:列宁的这句话表明了意识具有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作用。

9、“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

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先人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

” 解析:列宁的这句话主要说明了实践作为一种客观物质活动,是按照一定规律进行的,这种合规律的活动,久而久之会在人们头脑中积淀下来形成各种模式,如逻辑格式等。

10、“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

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掘成的。

” 解析:马克思的这句话主要说明了造成人们认识和才能差别的决定性原因是后天的社会实践。

11、“假若我能比别人瞭望得略为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们的启膀上。

” 解析:牛顿的这句话表明了学习间接经验的重要性,这是发展人类认识的必要途径。

12、“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

” 解析:恩格斯的这句话表明了实践的发展不断地提出认识的新课题,推动着认识向前发展。

13、“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

” 解析:恩格斯的这句话说明了实践锻炼和提高主体的认识能力。

14、“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

” 解析:恩格斯的这句话说明了认识对实践的能动反作用,充分体现在作为认识的高级形式的理论对实践的巨大指导作用上:①理论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它可以而且应该走在实践的前头来指导实践的进程;②科学理论能预见未来,端正实践的方向;③科学理论作为一种精神力量能够推动人们在实践中创新。

15、“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

” 解析:恩格斯的这句话表明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以实践为中介而实现的。

这句话里的“基础”指的就是实践。

16、“对于同一句格言,出自饱经风霜的老年人之口与出自缺乏阅历的青少年之口,其内涵是不同的。

” 解析:黑格尔的这句话说明了理性认识不仅以感性认识为基础,而且要通过感性的认识来说明。

感性认识丰富的人与经验贫乏的人相比,对事物理解的深度是不一样的。

丰富的经验积累能加深我们对事物的认识。

17、“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

” 解析:列宁的这句话说明了积极的情感、情绪给认识活动注入活力,对认识的发展是一种推动力量。

这句话体现了非理性因素的动力作用。

18、“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到达光辉的顶点。

” 解析:马克思的这句话说明了意志对人的认识的发展也是一种重要的支撑力量和推动力量。

这句话体现了非理性因素的动力作用。

19、“以为只有诗人才需要想象,这是没有道理的,这是愚蠢的偏见

甚至在数学上也需要想象,甚至微积分的发现没有想象也是不可能的。

” 解析:列宁的这句话主要说明了非理性因素的诱导作用。

强烈的好奇心和浓厚的兴趣,会使人产生种种想象和幻想,而想象和幻想是科学创造中的极可贵的品质。

20、“从历史的观点来看„„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

” 解析:恩格斯的这句话表明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人的认识受实践范围、立场、观点、方法、思维能力、工作经验和知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

21、“真理是人类经验的组织形式,是社会组织起来的经验。

” 解析:这种命题的是错误的,因为它否定真理的客观性。

又如,“有用即真理”、“被社会公认的就是真理。

”等都是主观真理论。

承认真理的客观性,就是坚持了真理问题上的唯物主义。

一切唯心主义都否认真理的客观性。

22、“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

” 解析:列宁的这句话表明了实践是检验价值评价结果的标准。

23、“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 解析:马克思的这句话表明了社会意识是人们进行社会物质交往的产物。

24、“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

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

” 解析:马克思的这句话说明了劳动资料中最重要的是生产工具,它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尺度,是区分社会经济时代的物质标志。

25、“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

” 解析:马克思的这句话表明了生产力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

26、“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

” 解析:列宁的这句话表明了社会形态更替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的辩证关系。

社会发展过程的统一性和多样性表现为同类社会形态既有共同的本质,又有各自的特点。

在现实社会中,每一种社会形态在不同的民族那里都有自己的特殊表现形式。

27、“设想世界历史会一帆风顺、按部就班地向前发展,不会有时出现大幅度的跃退,那是不辩证的,不科学的,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

” 解析:列宁的这句话表明了社会形态更替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统一,曲折前进是历史的普遍规律。

28、“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

” 解析:马克思的这句话体现了革命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表现在:①革命是实现社会形态更替的重要手段和决定性环节;②革命使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③革命能改造和教育群众以及革命阶级本身;④革命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9、“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

” 解析:恩格斯的这句话表明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改革。

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客观要求,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手段,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动力。

30、“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 解析:马克思的这话说明了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活动及作用,又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包括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和精神文化条件)的制约。

各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是他们进行活动的既定前提和基础。

31、“如果资本主义的灭亡是由科学保证了的,为什么还要费那么大的气力去为它安排葬礼呢

” 解析:美国社会学家阿尔温•古尔德纳的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抹杀社会规律实现的特点,否认革命在社会质变中的作用,否认历史主体的能动作用。

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诸现象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社会规律是通过抱有一定目的和意图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

革命是社会形态的质变,是实现社会形态更替的重要手段和决定性环节。

32、“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

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

” 解析:马克思的这句话表明了:①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②人的自觉选择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③人类总体历史进程是不可超越的。

33、“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

” 解析:恩格斯的这句话告诉我们宗教观念仍然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世界上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映。

34、“当一位杰出的老科学家说什么是可能的时候,他差不多总是对的;但当他说什么是不可能的时候,他差不多总是错的。

” 解析:这句话说明了每代人所获得的真理性认识,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

这表明任何一个时代的真理既有确定性、绝对性、又有不确定性、相对性,因此对一定时代来说不可能的事情对以后的时代来说往往就是可能的,因此真理需要不断地扩展和深化。

35、“在观察事物之际,机遇偏爱有准备的头脑。

” 解析:这句话强调了人们在认识事物时要有理性的指导。

36、“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

” 解析:这句话表明:①任何真理都有自己适用的条件和范围;②真理和谬误的对立只有在非常有限的领域内才有绝对的意义。

37、“在纯粹的光明中,就象在纯粹的黑暗中一样,什么也看不见。

” 解析:黑格尔的这句话体现了矛盾是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统一的关系。

38、“元气是构成世界的本体。

” 解析:这句话是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观点。

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肯定世界的物质性,并力图从某种具体的实物中寻找世界的本原,如中国古代的五行说,古希腊、罗马关于水、火、气是世界本原的学说。

典型句子有:“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气者,理之依也”、“天地合气,万物自生”、“太虚即气”、“凡可状皆有也;凡有皆象也;凡象皆气也”、“五行之气、天与人相交胜”、“水是万 物的始基”、“原子是世界的共同基础”等。

39、“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

请问一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是什么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1.定义不同。

实体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

2.涵盖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3.主要功能不同。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参考资料见下文: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

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

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

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

  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

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该法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实体权利。

如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又如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由于现代立法往往在同一部法律中兼顾实体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与程序规则,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现实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已经出现了相互兼容的特点。

  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体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划分的意义上,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

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

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

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

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为,那么国家的管理必然会混乱不堪。

在法理学中,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责任是与职权相对应的概念,法律在规定权利和职权的同时,往往也对义务和责任做出相应规定。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

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

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倾向性态度不尽一致。

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则,以致于提出了诸如“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等著名法律格言,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者“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

这种传统的形成,是因为英国历史上实行令状制度。

令状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由私人申请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诉并以国王名义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状意味着他的诉权得到了法院确认。

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

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

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

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

  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或者称为“附带性规范”。

形成这种观念的理论前提是,社会拥有完美无缺的实体法,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即孟德斯鸠描绘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仅仅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的过程。

由 于法院在适用成文法过程中并没有遇到多大困难,法官通过他们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创造新的诉讼方法或诉权,确立与其相适应的实体权利,改变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条件的旧的实体规范,从而促成法律的不断发展。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无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像英国那样的令状制度,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亦无存在的客观基础。

  在我国,法理上一般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哲学上讲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样,一定的内容应当具有与它相适应的形式。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

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程序法与实体法密不可分,如影随形,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但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

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

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为什么超过这个时限法律就不予保护

近代以来,经济迅速发展,民法利性越来越凸显,越来越注重维持保护新的关系。

西方有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诉讼时效的就是对此做出的法律保障。

一般诉讼时效有2年,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而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时间比较特殊: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即便权利人不知道被侵害也不再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相对人于诉讼中主张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

综上,超过20年的可以正常起诉,属于正常受诉范围的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期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句话代表哪个法系的观点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一个其实并不复杂的案件,让我重新对于这句法律名言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当事人(我用A来代替吧)前来问我,说她十年前借给一个朋友(用B代替)10万元钱炒股,但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利息,也没有写具体还款日期。

因为她现在已经年老,想要那个朋友还钱给她,顺便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准给她点利息,不然,她说太亏了。

因为物价上涨太多了。

A就向许多学了法律的人,甚至包括一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咨询。

但别人给她的答复都是说,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所以就不能要利息。

而且一般来说,民事案件法院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当然,这种逻辑并没有错误。

可是如果真要这样,那A的权益肯定要大大受损。

我就对A说,其实,法律也不会让好人吃亏的。

你完全可以要求B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要求B向您支付这十年来的利息。

因为我自2004年来就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可以说有了一定经验。

A听了之后大喜,我就把相关的法院判决案例告诉她,并且同时告诉她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当然,我也理所当然地按收费标准(一小时)收了200元的咨询费。

A很乐意地付款,并说我的这个法律咨询,比5000元还值。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是来自于实践。

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最关键的是要查明事实,只有事实清楚了,我们才可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决。

而事实能否查明,经验要远远比逻辑管用。

(我在一个大学兼职教《法律逻辑学》,同时也教《诉讼法实务》,因此,对于逻辑与经验,感受颇多。

)所以,在此,就多说几句理论吧。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而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不是对法律条文(大前提)的生搬硬套,而是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法律上应用逻辑推理的基础是前提真实(即小前提),而前提的真实性是不能通过逻辑本身来提供的,而是需要由经验来决定。

逻辑就是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来得出一个正确结论(即法院的裁决)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法律能被人们所相信、所应用、所遵守,而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精密、多符合逻辑。

任何法律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并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规则、惯例和习俗的固定化和条文化。

无论是英美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法律从来都不是“被创造出来的”。

在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中,在今天仍然有生命力的那些规则和已经成为历史或死去的东西其差别就在于实践而不在于逻辑。

在此,仍向我们的霍姆斯大法官致敬一下,就为他的这句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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