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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陈瑞华

时间:2018-05-05 16:14

法律书籍推荐,与法律相关的书籍推荐,带详细介绍

法籍推荐《看得见义二版)》为什么推荐的是第二版呢

早在2000年,《看得见的正义》便已经诞生了,《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是法律书籍经典著作的再版。

第一版2000年出版后,在法学界便很有影响,对于普及程序正义的理念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十年之后,作者结合现今的社会形势对全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全部围绕刑事诉讼法的经典格言展开。

是一本很值得推荐的经典法律书籍。

作者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面向社会再度普及法学常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法律便是我们每个人都能行使的正义武器。

陈瑞华先生在《看得见的正义》一书中,对实践中种种司法不公的反思,对现象案例的层层剖析,表面上看鞭笞的是“轻程序”的现象,实际上叩问的是“轻权利”的现实,其严谨的思辨、智者的洞见,倾吐的是对权利的重视

因而,正义的尺度并非程序的正当,而是权利的实现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

曾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被教育部遴选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陈瑞华教授在正式的学术研究之余,致力于法律理念的普及和启蒙工作。

在坚持“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前提下,更追求“做万场讲座”,努力向法科学生、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普通公众传播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用格言的形式讲述程序正义的理念,普及法学常识,穿插各种典故、寓言、经典案例,读来妙趣横生,不仅适合专业读者阅读,也非常适合普通读者阅读。

参考资料:

有什么适合中学生看的关于法律知识的书?

法和婚姻家庭法之有专门的普及知识的小儿。

几块钱一里面是法条,简洁易懂。

现在好像也有注解的版本。

如果有实在搞不懂的,可以上网搜索。

除此之外还可以读一些以案说法的一些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来了解,通俗易懂,没有法律知识基础也能轻易弄懂。

求写论文的大哥

如何写好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河北电大法律教研室 范晓峰( 2004年09月15日)要写好毕业论文,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论文.论文实际上是一种思想观点的表达,和一般的思想表达相比,它要求你要将有关的思维推理过程表现出来,并有足够的论证和论述支持你所做出的结论.这个思想推理的过程要为人们所知,必须要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就形成了论文.社会的进步与创新,离不开人们思想的交流,智慧者的思想可以开启无数蒙昧的头脑,反过来,受到启发的头脑又会擦出智慧的火花,这就使得创造性的思想不断深入,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看法才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因此,古今中外的哲人们,无不将自己对世界的看法和观点写成文章,公开发表,彼此交流.一个英国文学家曾说过这样的话:倘若你有一个苹果,我也有一个苹果,而我们彼此交换这些苹果,那么,你和我仍然是各有一个苹果;但是,倘若你有一种思想,我也有一种思想,而我们彼此交流这些思想,那么,我们每个人将各有两种思想.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人们思想交流的速度加快了,但通过写作论文表达自己观点的方式没有变,论文仍然是思想交流,学术交流的主要载体.毕业论文是学生在完成规定学科的学习后,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创造性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形式,属于带有学术性质的议论文.其设置目的在于一方面考察学生对已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另一方面也是重要的方面是训练学生掌握写作技巧,以论文的形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其他议论文体相比较,毕业论文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论文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观点独特,不人云亦云,是文章的生命力,否则,即使再有华丽的辞藻,再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也是徒有其表,没有价值.学术论文一般是在总结前人所积累的思想基础上,深入分析,归纳,探索,创新所产生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毕业论文虽是学生的习作,并非公开出版发表的作品,但既然是带有学术性的议论文,也应有如此要求.2.论文的论点及论据应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我们不反对提出新观点,相反,我们鼓励学生大胆探索,勇于研究,敢于向现有观点和理论提出挑战,但是这一切要建立在科学合法的基础上.一个观点的提出不是主观臆想的结果,而应是作者勤于观察,分析,在占有充分翔实的资料基础上加以创新得出的,同时论点论据不应和我国的基本法律理论和观点相违背.3.论文的论证过程应富有逻辑性和表现性一个新观点的推出往往要有前人的研究成果,观点和相关资料做铺垫,同时还要有细致的推理和严密的论证,这样才能够以理服人.另外一篇好的文章还应有好的表现力,论文是思想的表露,写出来是让别人看,进行交流的,因此,在结构的组合,语言的运用方面应力求合理,清晰,做到深入浅出,明白易懂.那种语言晦涩,抽象,结构安排复杂,拖沓的文章,即使所表现的观点再好,也难以为人所接受.二,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论文的写作同样有规律可循.帮助学生掌握了这个规律,可使学生克服对论文写作的畏难情绪,使得这项在学生眼中高不可攀,神秘艰辛的工作变得富有情趣和收获.1.论文在写作之前要有一个积累知识和材料的过程进行任何一项学术性的研究都必须要在前人已经积累的知识上进行,不能凭空想象.古人曾说: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古人还说:不读先王之书,不知学问之大也.我们在选择论文的素材,组织论文的内容,确定论文的观点之前,首先要占有大量的资料,在对相关问题做了相对透彻的分析了解之后,自然会产生诸多的感慨和体会,这就是我们产生新思想,新观点的契机.因为学术的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是一样的,都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前人为我们打开了通往知识宝库的大门,同时前人的思想也有其局限性和薄弱环节,我们总能在了解掌握前人知识的过程中,发现我们想要表达的东西,想对前人的思想观点进行完善补充,甚至是推倒重来,这就是我们论文写作的最初冲动.如果没有前人给我们打下充实的知识基础,我们将一事无成.正如近代西方的一位伟大科学家所说的,我之所以比别人看得远一点,那时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作为电大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时,不一定非要求你占有很多的资料,产生的观点一定得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除了平时的学习积累外,起码应该先读几本书,进行一下论文检索,了解有关问题的一些最新研究动态,然后再动笔,这样才有东西可写,也有东西想写,写作效果会好得多.有些同学要么觉得论文的写作高不可攀,不知从何处下笔,不知道写什么好;要么又觉得轻而易举,平时不怎么读书,不注意积累,临时看几本书,或书都不怎么看,在那搜肠刮肚,闭门造车,结果是写出来的文章或者只是一些感想心得,没有普遍意义,或者是将别人早已说过的观点当作自己的新发现,结果贻笑大方.有一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一名学生写的是关于中国司法机构改革方面的文章,在论文中,他设想把中国的司法体制作一个大的调整,如撤掉县区法院,因为它们素质太差,然后把所有一审案件都放在现在的市级法院审理;再就是根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把法院一分为三,即刑事法院,民事法院,行政法院,使其专业分工更细更明确,从而提高办案质量.我就问这个学生,莫非农村的老百姓打个鸡毛蒜皮的小官司也要跑几十里甚至几百里路到城里,这如何体现司法便民原则 把一个法院里的三个部门变成三个法院起码和政府的机构改革方向不相符,再说这种形式的变化到底对提高办案质量有多少帮助呢 我又问这个同学,他的观点有无出处,他说是他自己琢磨的.我们并不反对在论文的创作中对所提论点大胆设想,标新立异,同时我们还应尽可能的鼓励学生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提出新观点,但如果这种设想脱离了现实基础,脱离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大环境,整个文章就成了空中楼阁.2.应了解和掌握相应的论文论证方法对普通议论文的写作在中学和大学语文课程中都有讲授,但是学术论文尤其是法学论文的论证方法还是有它的特殊性,同时论述不同类型问题的论文有不同的论证方法.比如侧重学理研究的论文多运用归纳法,即通过众多有说服力的实例,论据推导出主要的观点和结论.这种方法在论证时需要对所引用的实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要引经据典,寻找充分的理论,名家学说作依据,有时还要对不同学术观点进行比较探讨;不但涉及中国的理论,还要有外国的理论,既有目前的理论观点有时还要展现古代近代现代法制发展的历史,有丰富的理论和史料作支撑,这样写出来的东西才具有学术上的价值.这种论证方法多用在新思想,新观点的提出或基础性,前沿性的研究领域.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在其《司法权的性质》一文中论证司法权的功能时,提出这样的观点,即司法权存在的意义在于它为个人提供了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维护.为论证这个观点,作者列举了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分析了现代社会存在的四种司法裁判方式,即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违宪审查裁判,并对比了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警察对公民实施逮捕,搜查等强制性行为的进行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规定,使其论点变得充实有力.[1]而侧重实际问题研究的论文多用演绎法,即从大的,正确的前提出发来论证具体问题是否正确.如对某条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或是对某个社会现象,具体法律个案的操作进行评价分析等,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应注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法理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去寻找依据,所引用的论据最终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普遍被接受的法理为基准,这样写出的文章才有说服力.3.应了解和掌握论文选题和表现方面的技巧如何选择适当的论文标题,如何通过材料的堆砌较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里面有一定的技巧,其中也有规律可循.比如在选题方面,一篇论文的标题是其内容的表现与缩影,代表着论文的核心,整篇文章要围绕着标题展开论述,因此标题本身的选择首先必须简练凝重,含义深远,有标新立异的感觉,让人有想进一步了解的欲望;其次是论文题目不要太大,如果我们所选择的标题太大,那么需要围绕展开论述的范围就必须很大,这就使得文章的写作难度加大,要面面俱到,多方论证,容易受到作者知识面和相关素材的限制,很难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易使论文流于肤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大题目,小文章.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能清楚的表达你的思想观点并加以必要的证据支持即可,并不是非得长篇大论,小题目同样可以做成大文章.题目小了,我们可以顺着这个问题深入下去进行研究,国际国内,过去现代,从不同的方面将文章的主题说深说透,加大文章的分量,效果同样很好.当然,对于专家学者的课题研究,专项研究等大项目大制作,需要一个较大的标题,并配以博大精深的论证,但对于我们初习论文者来说,应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开始写作的时候,题目选小一点,较容易把握,能够深入其本质,抓住要害.如有的学生写论文时,上来就写论依法治国,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题目并不是不能写,但是要想写好,写全面,实在太难了,就我们学生来说,还缺乏这样的功力.另外,文章的素材如何堆砌,如何表现主题,这方面也有规律可循.一篇好的文章,其编排结构并不要求有固定的格式,但应做到衔接合理,首尾呼应,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娓娓到来.文章的素材要充分扎实,信息量大,但够用即可,切忌过滥;语言运用应自然无华,切忌装腔作势,故弄玄虚.我们看有些名家的作品,在阐述一个学术问题时,由于有良好的知识基础,在旁征博引时,能做到结构自然顺畅,表述语言形象丰富,雅俗共赏,使人容易理解.而有的作品,要么结构八股,甲乙丙丁,开中药铺;要么语言生涩,装腔作势,空话连篇,言之无物.在这方面,除了我们应有一个好的文风外,重要的是应加强平时的训练,多看那些好的文章,认真揣摩其中的奥秘.除此之外,还应扩大知识面,汝欲学做诗,功夫在诗外,这个写论文的本领只靠看几本专业书籍是学不来的.三,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文章是作者智慧的结晶,新颖的观点,独特的见解,是文章的生命力之所在,但学术性的论文和其他文章又有不同,它还是一项智力成果,且这种智力成果应达到一定的层次.此外,好的论文还应具有好的表现形式,一篇结构严谨,形式规范的论文,能够充分反映文章的学术精神和内在要求,反之,即使观点再独特,新颖,论据再丰富,由于表现形式的缺陷,也会使文章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应尤其严格,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当前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表达,更关系到今后学生能否规范地进行写作.从目前法学研究领域的普遍情况来看,一篇内容,形式具佳的学术性论文基本上应符合以下规格:1.论文的起点要高,观点不能陈旧论文是一种学术成果,其写作目的在于沟通,交流和共同提高,即通过我们每一个智慧头脑对问题的分析,归纳,推导,立论,使人们对领域学科的认识多多少少前进一步.从高标准的论文要求来看,其论点的提出应建立在前人最新的研究成果上,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要达到一定的学术规格,[2]比如当前法学界关于物权方面的立法到底称为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争论各方的观点.对我们初学写作的学生来说,不要求你非得填补空白或一鸣惊人,但起码应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不人云亦云,仅重复别人的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学学术研究已达到相当的层次和规模,专业书籍和论文的数量品种大大增加,技术检索也变得简单容易了许多,我们尽可以汲取他人的营养,丰富自己的知识,但切不可只将他人的观点罗列一二,进行简单的重复论证,更不能将他人的观点窃为己有,行剽窃之事.2.要有充分的理论作为论证的依据在论证我们的观点时,除了自身调查,观察,实验等收集到的材料外,还要以前人已有的并被广泛接受的理论作依据,这一点很重要,这和我们平时写感想,体会或领导人作报告不同,作为研究性的论文需要引经据典,旁征博引,需要用已有的理论支持,验证我们的观点,有时还需要以前人的理论观点作为我们分析评判的对象来确立,推导出我们新的观点.3.论证要合乎逻辑,用语要简明规范论证的宗旨在于证明自己的观点并让别人信服,因此理要说清楚,论据必须充分,而且所有的论证必须围绕论点展开,不能偏离主题.各种论据的结构安排要合理,相互之间能互为支持补充,并统一为论点服务.词语表达不可太生癖枯涩,应通俗规范,尽可能形象生动,使人喜闻乐见,有时在拘谨严肃的论述中加入一些实际例子,评判一下某种社会现象,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3]4.应有必要的注释对于论文所涉及的他人的理论观点和参考文献,必须要在文章中做出注释,以注明材料的来源或对所引述的观点作进一步的解释,这不仅能表明文章的理论功底,同时也是对原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尊敬.过去有些同学对注释这个问题不大重视,认为文章有没有注释无关紧要,其实这里面有很大的学问.首先,文章的注释能从一个方面反映作品的学术规格,能反映出你主要参考了哪些已有的成果,你的观点是对哪些理论观点的继承和发展,从而帮助人们对论文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许多编辑在审看投稿的论文时,除了看题目之外,往往着重看文章的注释,以了解这篇论文是在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有的同学写的毕业论文,通篇没有一个注释,使人弄不清文章中哪些观点是你的,哪些观点是别人的,你有什么独到的见解.其次,注释有助于读者进一步查找原文,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加深对有关问题的了解和认识.第三,注释本身也反映了作者对前人或同行劳动成果的态度问题.将他人观点及论据不加注释照搬过来当作自己的论文内容,说轻了是文风问题,说重了则有剽窃侵权之嫌.由此可见,在论文中较多地引用他人的观点并加以注释,并不表明我们水平低,相反,更能说明我们的学术积累和谦逊,求实,高雅的学风.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引用他人论点论据应尽可能体现原作者的意图,不能断章取义.所引用的内容不易过多,应少而得当,引用过多,甚至连篇累牍地罗列他人的观点,会削弱作者自己的见解.一般来说,引用应主要用在第一层次的论点上,对于较低层次的分论点论据应少引或不引.对一些名人语录,格言,谚语,诗句等因具有常识性,因此在论文中一般不予注释.

追女生,我该怎么办呢

任何一个女孩子在被人追的时候,心理都是很复杂的。

她也许很开心,但是又带着点惶恐,她对这个闯进自己平静的生活的男孩子,有着欲拒还迎的矛盾心理,她不是故意的。

不要以为她在考验你,她其实也在和自己斗争,她怕受到伤害。

1、这个阶段最关键的是不能着急,不要把事情弄的那么清楚,让人家一眼就能看出你在 追人家。

想一想,一般人都不会一眼就看上你,但也不会看一眼就讨厌你,都是老百姓家的孩子(除非你长得象周润发刘德华或者凯文科斯特纳),好感是需要随着了解的不断增加而实现的,所以问题的关键是你要得的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站在女孩子的角度替人家想一想:你这么直接了当的冲过来要搞对象,女孩子肯定有心理压力。

这要是接触一阵后发现不喜欢你,那不就成了耍你了么

所以如果你开始就摆出志在必得的姿势出来,基本上会被立刻闷回去。

2、要低姿态起步首先要把关系定位成“朋友”,本来是“普通朋友”,你希望成为“好朋友”,有品位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成为“红颜知己”什么的,总之千万不要说“追你”。

你想想,你如果根本不提“追”,那么女孩子也就更没机会“拒绝”你——你没追她怎么拒绝你

这样可以减轻女孩子的心理压力,使你们能顺利的交往下去。

不要幻想认识三天就答应嫁给你,要充分的交往、了解,感情不是凭空产生的。

3、交往的过程中不要太急躁要有张有弛,不要整天缠着人家,谁这样对你,你也会腻。

我有个好朋友对我说,追女孩子的关键是八个字—— “忽冷忽热、欲擒故纵”(这是我同学多少年心血的结晶)。

你整天缠着人家自然不觉得你好,你适当的冷个一两天,女孩子就会想起你在的好处了。

还有就是不要拿出“非你不娶”的志气来,太掉价了不好,有时候可以耍点花招。

4、要适当的创造机会前面说了,不要使事情立刻变成“你在追别人”,而你又需要得到接近女孩子的机会,这时就要看你的创造力了。

你可以搜集情报,想办法把守株待兔变成一场邂逅;也可以装做漫不经心的找出最最充足的理由邀请对方和你一起做什么事。

总之这个是最有技术含量的地方,实在不行可以找前辈请教。

5、切忌切忌:随便送人家礼物是不礼貌的有些人追女孩子心切,喜欢经常买东西送人家,殊不知追女孩子最忌讳这个。

俗话说“无功不受禄”,你这样送人家东西就是在施加压力,人家会觉得欠你的,所以会 想办法还给你,如果没办法还给你就会想办法不和你交往,免得总是欠你人情。

如果你想显示自己的诚意,倒不妨请女孩子一起消费,比如说找好的餐厅吃饭,或者找贵 的地方一起玩什么的,女孩子自然能看出你花了很多钱,但钱终究是两个人一起花了而不是变成东西带回家。

对了,忘记了事情到了你已经挑明的地步,不过其实挽回也来得及.忘记你的告白吧,把她当朋友真心对她好.一句话就是不要太过热情,忽冷忽热,要有耐心.吻都跟你接过了的这种女生啊,太好追咯.呵呵~~~~祝成功为什么要道歉啊?难道你是强吻的她?如果不是,而是双方的情不自禁,干吗要道歉啊.道歉的话,就好象承认你真的做错什么了似的.如果要道歉,那她也有责任啊,女孩子能随便给人手牵,随便跟人接吻么.既然做了那些,就表示她接受你了.结果她又说不做你女友.这算虾米啊?!也许她是在试你吧,或者别的想法.总之,如果是当时双方自愿的话,你没必要道歉!男孩子也要学聪明点,给值得的女孩付出.(个人想法~~~~~你可以不看)

拜求程序正义在诉讼法中的表现

【摘要】程序正义是人们追求的对象,什么样的程序是正义的

必须考虑设立程序的目的,设立程序的最终目的是程序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可以说程序是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

当事人权利来源于何处

最终来源于设立程序的人的人性需求。

因此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反之,就是不正义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就是程序的人性标准。

【关键词】程序 正义 人性 一、问题的提出 “程序正义”一词通常有二方面的意义,其一,指按法定程序办事过程所体现的正义。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如果按本条做了,至少在审判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组成人员方面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其二,指符合某种标准的程序所体现的正义。

如上例,如果诉讼法没有规定司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时应当自行回避,就不是正义的程序,因为它忽视了人的趋利性。

符合什么标准的程序是正义的

即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什么

程序正义的标准依其内容可分为技术标准和价值标准,前者如立法的简明扼要、逻辑的缜密、期限设计的恰当等,后者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允许当事人申辩等。

技术标准以立法经验和客观存在为依据,价值标准以程序立法的目的为依据。

本文着重讨论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

从逻辑推论,对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的研究,应该与程序立法的历史同步,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断定程序正义价值标准研究起于何时。

但是,自觉的系统的研究仅仅开始于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在我国则是上世纪末。

1977年美国杜克大学教授米奇尔曼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与协作目标》中,阐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尊严价值、参与价值、威慑价值和实现价值。

1981年耶鲁大学教授马修发表《行政性正当法律程序:对尊严理论的探讨》,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尊严价值理论。

陈瑞华评论说:“马修尊严理论的核心,其实就是强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使那些利益受到影响的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从而具有人的尊严。

就是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得到实现的目标,也是一项法律程序公正与否的尺度。

” 与马修同时代的康乃尔大学的萨默斯教授、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贝勒斯教授提出或深化了类似的观点。

陈瑞华认为,程序正义有六个要素:参与、中立、对等、司法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

以上中外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有历史性贡献主要有:第一,确立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地位,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命题,程序不再是实体法的附庸。

第二,在肯定程序正义品性基础上,意识到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问题。

第三,初步提出了衡量程序正义标准:尊严、平等、参与、隐私、可预测、透明、中立、理性、及时和终结等等,提出了设计程序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深化了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把程序正义标准与程序关系主体即人的尊严联系起来,是其突出成就。

但是,其不足仍然是明显的:第一,尊严、中立等价值标准不足以概括程序的正义内涵,例如,程序设计是否应该考虑程序主体的生存、亲情、自由和发展

第二,尊严、平等、参与、隐私等价值标准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那么统一于什么

应该有一个共同的东西把它们统一到程序正义的旗帜下。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该是对立统一的,不能为了强调程序正义而割裂程序和实体二者的联系。

本文从人性的角度,试图系统论证程序正义的人性价值标准及其理论基础。

二、人性的基本内涵 人性是什么

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基本人性是人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卢梭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

” 生存是人类历史的前提。

在人的幼年,生存是一种本能,过了幼年阶段,人的生存欲望就超越了本能,总是带着一项或多项“任务”生活着。

人因珍爱自己的生命而珍爱他人的生命,自己要生存,就必须让别人能生存。

人类一开始就是群体的生活方式,原始社会最严厉的处罚,就是把人赶出部落。

今天的个人似乎越来越独立了,其实不然,人们的相互联系和依靠越来越重要了。

尊严就是把人当作人看待,是人的普遍的需要。

尊严是人特有的生活方式,没有尊严,特别是没有内心的尊严,就不成为人。

人的尊严,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一个人的权力、金钱、寿命、相貌等无关。

尊严像空气一样,不引人注意,却非常重要。

亲情是人对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眷恋和关爱,有父母子女亲情、夫妻亲情、朋友亲情、种族亲情等等。

父母子女亲情以血缘为基础,是亲情的核心,不可替代。

夫妻亲情俗称爱情,以性为基础,但不止于性,包含着互相尊重、互相依恋、彼此关怀的道德情感。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

周恩来曾称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亚当·斯密称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

人们曾询问托尔斯泰创作的动力,他出人意料地答道:对于荣誉的渴望。

所以,德国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说:“最高的名望和荣誉是大多数曾给历史带来转折点的人们的最强有力的动机——在亚历山大、凯撒、弗里德里希、拿破仑那里就是这样。

而且,假如在人的记忆中没有对荣誉、名望和不朽的憧憬,伟大的精神和艺术成就也就不可能获得。

” 人人都希望自己有个好名誉,因为名誉与自己的利益和价值有一致性。

小孩从懂事开始,就希望被他人的称赞,这种希望一直伴随着其生命旅程。

自由也是基本的人性。

人的自由是多元的、多层次的,从其存在形式看有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

帕特利克·亨利曾喊出:“不自由,勿宁死”,康德则认为自由是唯一原始的人性权利。

卢梭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去做人,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

” 中国古代缺少自由的精神,严复在翻译约翰·密尔《论自由》的时候,怎么也找不到“liberty”的恰当的对应词,他非常焦虑,推开窗户,低吟柳宗元的诗:“破额山前碧玉流,骚人遥驻木兰舟,春风无限潇湘意,欲采萍花不自由”。

他由此才得到灵感。

发展需求是人的特性。

人的需要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永不满足。

在一种低层次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仅仅会有一段短时间的“高峰体验”,人还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人永远在追求之中,追求的最后目标是人永远不能达到的目标。

希望能够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生活,就成了人所特有的一种需要:自我发展的需要。

如果说人性的内容呈现无限多样性,以上探讨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是基本人性,那么,人性还有更广泛的内容,如认识、学习、创新、自觉、自控等等都是人性的表现,只不过与前列相比,具有继发性特征,后列是基本人性的拓展和深化。

基本人性普遍地绝对地存在,不以财产多少、地位高低、宗教信仰、职业特性、文化程度、地理气候、种族肤色为根据,只要是人就有人性。

三、程序正义人性标准的实证分析 以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为例。

为什么设立逮捕制度

按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设立逮捕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对侦查活动的干扰,继续犯罪或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的威胁。

犯罪嫌疑人逃跑和妨碍取证,是为了规避法律制裁。

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规避法律制裁

就是避免自己的名誉和自由等权利受到贬损和限制。

詹姆斯·威尔逊和理查德·赫恩斯在《犯罪与人性》中说,“犯罪的所得包括物质利益、性满足、复仇和同伙的承认等;犯罪后果包括良心的责备、被害者的报复、朋友和同事的非难和可能的惩罚”。

这里“犯罪的所得”即作案人所趋的主要之“利”,“犯罪后果”即作案人所避的主要之“害”。

因此逃避法律制裁几乎是人的本能,而逮捕制度正是基于人的本能也就是人性的倾向而设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为了自己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和发展,会逃避法律制裁,逮捕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抑制被强制人规避法律制裁的意识和行为。

为了防止人性的恶而设立逮捕制度的,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但是同时也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因为可能会出现权利之恶。

并且工作人员最终也是普通人,也具有一般的人性特征,“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如果权力没有界限,就会导致权力腐败。

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恣意枉为,保护被强制人的正当权利,刑事诉讼法就逮捕制度还设立了更多的程序要求,如果说第61条是针对被强制人的话,那么第59、60、66、67、68、69、70、71、72、73、74、75、76、77条都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条款。

因此,可以说,逮捕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对司法人员来说,都是基于基本的人性,具体指人的生存需求、尊严需求、亲情需求、自由需求和发展需求。

四、程序正义人性标准的理论分析 (一)程序法的主体是人 提出这个问题似乎有点幼稚,因为从法理学来说,这是一个常识,但现实生活表明,这个常识常常被误解了。

我们眼中往往只有国家、政党、社会、阶级、集体和抽象的人,而忘记了活生生的人。

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政府、政党、经济组织,也包括自然人,自然人是最普遍的主体。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国家并不是唯一的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一切社会主体都是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但阶级不是法治的主体。

然而,为什么我们看不见人

一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作用,二是现行法律的国家本位主义取向。

三是法治至上、法律至上在当今社会出现了某些异化。

法眼无人,法律的统治蜕化成法律的奴役,在法律活动中,仅仅看到法律规范本身,把它看成孤立的、静止的规则,而看不到其与法律目的、价值、法整体之间的联系,看不到法之为人而立的初衷,把人看作客体,将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变成毫无人性的机械运动。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将人法分割,只虑事、不思人,使法律规范远离人性,更不能随时代之进步而在法律中给人更多的关怀和尊重。

(二)程序法律是人制订的 立法的主体最终是人,不是神,不是国家,也不是统治阶级。

谁在立法

神的启示这个最古老观点已经不值一驳。

法律是不是国家制订的

从表面看,任何法律都是国家制订的,由特定的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立法的任务,如我国人大行使立法权。

但是,应该看到,立法机关是由人组成的,如果没有人,立法机关还有什么

法律是不是由统治阶级制订的,肯定是的,但阶级是由人组成的。

基于同样的思路,执法的主体最终是人,不是行政机关;司法和诉讼的最终主体是人,不是司法机关;守法的主体最终也是人。

人的本质决定了法的本质,人的命运也决定着法的命运。

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盛行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就此概念而言,如果剔除那些限定词,则法的本质亦基本清楚,即,“法是……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本质反而模糊不清了。

如果强调法的根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同的社会阶级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彼此何以有继承和借鉴的可能?其继承和借鉴的东西是什么?很难自圆其说。

(三)程序法的内容是人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法律生活表明,权利和权力才是法律世界最重要、最常见、最基本的法现象,法学应当以权利和权力为最基本研究对象和分析起点,从而形成新的范畴结构和新的法现象解释体系。

” 如果我们承认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那么程序法律的内容就是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刑事诉讼为例,有三类“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是受害人,一是司法机关,这三类主体最终都是自然人。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就是这三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最终都是自然人,因此诉讼权利义务都归根到底是人的权利义务。

司法人员代表司法机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似乎与司法人员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无关,实则不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399、400、401、402条等具体规定了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整个诉讼程序的法理结构就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制约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利,“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就体现在对裁判者权力的制约以及对被裁判者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上。

” (四)人性需要是程序权利义务的内存依据 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

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的生命不可剥夺,困境中的生命应该得到拯救。

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

尊严需要形成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

亲情需要产生亲权。

亲情是精神的归宿,亲缘是亲情的载体。

亲缘关系具有自然性、普遍性、稳定性、功能性、利益性和精神性,特别是其中的血缘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不能选择、不能替代、不能否认、饱含温情、维系家庭、稳定社会、繁衍人口、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每个人都拥有,每个人都需要。

每个人都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每个人都有享受亲缘的权利。

名誉需要产生名誉权,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

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

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好人”要发展,罪犯也要发展。

依照人性构建的程序权利义务,应该能够成为程序关系主体的自觉意志和行为,为什么还需要法律去规定,特别是还需要刑法的强制保障

有二类原因。

第一,人能够按照人性的方式生存和发展,但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及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激化,扭曲了人性,在某些时期、某些地方,法治的人性色彩淡化了甚至被抹杀了。

在某些时候,大众之恶也可能伤害人性。

第二,人性有其恶的一面。

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 柏拉图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会像最野蛮的野兽那样坏。

”“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

”柏拉图用吉格斯指环透彻地说明了这一点。

孟德斯鸠、 麦迪逊、 杰弗逊 都论证过权力拥有者“潜恶”的存在,因此对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谨慎与防范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

人性自身的缺陷的存在决定了这种“谨慎”与“防范”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须靠客观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制度与法律。

既然人性恶有其固有的属性,那么又为什么能克服

也有二大力量,其一,人性善的本质力量。

人们追求健康的体魄、社会的尊重、真挚的亲情、行为的自由和发展的机会,都是一种与社会进步一致的力量,是一种“善”的力量。

其二,社会力量。

在社会力量面前,个人有力量总是微弱的,人不得不正视社会力量,服从社会支配。

人按人性行为,法治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以人性善为实施动力。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产生,是人性导致人类行为有善有恶的必然结果,有善有恶是法存在的人性基础。

人的恶性与人的恶行,才使法有了抑制的对象,才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

人的善性与人的善行,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和可能,甚至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中善的表现。

程序法的作用就是扬善抑恶。

如果真正做到了扬善抑恶,程序正义也就实现了。

(五)人性是衡量程序正义的根本价值标准 传统的立法价值原则,通说认为主要有四项,《立法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严格地说,前两项原则仅仅是技术原则,后两项既是技术原则,更是价值原则。

但是,笔者认为,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不能准确地概括立法的价值。

苏格拉底是民主的牺牲品, 苏格拉底的悲剧会重演吗

可能,希特勒和“文革”就是证明;将来还会重演吗

可能,因为民主本身有其不可克服缺陷。

其一,真理在刚“出土”的时候,只有少数关注它的人它的人才能看到,真理开始只在少数人手里,但认可真理的权力掌握在人民大众手里,此时,真理可能被否定。

其二,民主的实质是多数原则,不是全民原则,可能出现多数人之恶。

其三,民主毕竟是手段和工具,它不是与人与生俱来的,不能说明人的价值。

因此民主作为立法的原则值得反思。

科学原则是不是立法的基本原则

科学立法,内在包含了人性立法的因素,是在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肯定的立法。

但是,科学是历史阶段的科学,因为我们掌握的是相对真理,被标签为科学的东西不一定是科学技术或者不完全科学。

退一步说,尽管是按科学规律立法,但是科学与人性的异化也是客观存在的。

马克思说:“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

”这就是说尽管科学无所不能,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但不一定会给人类带来幸福与美。

爱因斯坦曾告诫那些未来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对人类有益,那么你们只了解应用科学本身还是不够的。

关心人本身必须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努力的主要目标,要关心如何组织人的劳动和商品分配,从而以这样的方式保证我们科学思维的结果可以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诅咒的祸害。

当你们沉思你们的图表和方程式时,永远不要忘记这一点

鉴于以上分析,真正能体现立法的价值目标的是人性原则。

因为人性是确定的、具体的、全面的和概括的。

“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 “法律程序的设计者、指挥者时刻不能忘记面对的是有自由意志的自治主体。

” 威廉·布伦南法官曾说过:“我一直认为法院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捍卫每个人秉于人的自我价值而怀有的正当期望。

” 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违背人性的程序是非正义的程序。

应该肯定,我国的程序设计基本是正义的,但是也有缺陷,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

妻子知道丈夫确实犯了罪,那她作证还是不作证

作证时说真话还是说假话

法律的价值之一是维护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如团结、安全、秩序、亲情、友爱等。

多元价值主体之间肯定会有冲突,那么就必然产生价值平衡的法律需求,不能为了社会安全牺牲亲情,也不能为了亲情牺牲社会安全,因为两者都是社会存在的条件,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的必需条件。

在一个夫妻无爱、父子反目、兄弟成仇的环境里,人性将被扭曲,活力将被扼杀。

法律应该实现,但强迫亲属作证的法律一般不能实现,不能法律实现的法律不如不制订。

法律是解决矛盾的而不是制造矛盾的,第48条就是制造矛盾。

朱苏力教授曾说:“国家法律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到有效的贯彻。

其实,真正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是那些与通行习惯和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 这里的通行习惯和惯例,我想应该是关注人性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条古老的立法格言,法律肯定的应该是社会肯定的,法律否定的,应该是社会否定的,也就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罗尔斯说:“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

” 为什么

因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和固定,法律与社会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学家的作用在于研究和确定社会到底是什么,用什么法律式表达。

因此,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

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 法学家并不制造法律,而是发现法律。

法学家发现的法律应该是一般人都希望的并且能够做到的。

亲属作证义务的履行,是一般人都不希望的,甚至是反对的,是强人所难。

参考资料: 法律论文资料库

高分求

《看得见的正义》的读后感

教授陈瑞华的早期著作,花了一天的时间拜读完了。

书很精彩,当然,也打乱了我的计划。

有人说,从来不要把自己的生活安排的那么紧凑,因为你始终回避不了一本倾慕的好书会打乱你的生活。

陈的这本书就应该在这样的情形下闯入我的生活。

认识作者,当然作者并不认识我。

是最初在法律媒体上认识的,诸如等等报刊上得知有这么一个法学学者,其对中国现实的司法体制微词有加,尤其是我们当前的庭审制度,更是令作者感触有加。

于是,在这份愤懑或者说不甘中,作者扮演了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试图以学者的力量来推动我们身边的一些个制度或者说事情的改革。

当然,这种角色,在,在法学界,也并非作者一人,象大家都熟悉的贺老师,也是属于这一类别的。

他们都怀着一种深厚的西方法治情愫,身体力行,以西方的所谓现代的法制文明理念来启蒙民智,来推进一些事情的演进,并且有些时候,还带有根本性的。

这与苏力所倡导的本土资源大概是有些不同。

以一种外界的眼光来观察我们这个社会,是他们这些知识分子的共同特征。

至今,对陈经常挂在口头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记忆犹新,这也是在公众场面上,其对于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制度性缺陷的批判,诸如再审制度,实践中的司法审判出现的烙煎饼的现象的鞭挞。

之后,到了系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主讲人刘老师,更是对其《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赞誉有加,以一种鼓励的语言来鼓动学生们来拜读作者的这部著作,当然,由于某种原因,我至近仍未对该著作有全面的阅读。

虽然知道现在已经有了第二版,并且,手头确实也有一本借阅来的一册。

但我想,也是以后必读书目之一。

也许是由于这时代的出现新的声音的缘故,致使其成为了一种必然。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诠释了一种司法的性质或者说司法的理念。

也对司法的作了合理的定位,或者说找到了其应该的归宿。

司法作为一种活动,应该是过程化的活动,它诸如生产一种产品一样,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下了生产线的产品,而更应该关注于产品的生产程序与生产过程。

司法也具有同样的道理,它应该,甚至是必须向人们,向民众展示出具有产品性的判决书有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过程。

这是我读本书,对司法一个最直观的感触。

作者在书中,为我所青睐的还有另外一点,他能够从点出发,谈到面的写作路径也是为我所欣欢的。

记得曾经和一位挚友谈论法学类的著作写作方法时,我侃侃表达自己对一种写作方式的倾慕,那便是读者在读一本书时,能够感觉到有一种涓涓溪流入大海的快感。

具体来说,是以小见大的写作途径。

毫无意味,本书的写作,便具有了如此的特点,无论是作者的加入,或者是一种无谓的关心。

作者能够从审判方式的改革来窥视整个司法体制的缺憾,并且对其作出虽未来系统的,但不无深刻的剖析,应该算是本书的一个特色。

讨论的范围可以说比较广阔,有司法的性质,诸如司法的亲历性,司法的集中性,司法的被动性。

以及执行权的合理定位等等在曾经的学界里鲜为人知的理论,当然,在今天看来,也许并不具有所谓的超时空性,毕竟这些西方的东西已经为学界的人们所熟知,甚至是一个法科学生也知晓。

具体问题展示出普遍问题,正是作者独具匠心之处。

除了以上几点外,本书最显眼的地方,也在于语言的通俗性,以及案例的选择也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如今,在法学界,以通俗性的语言来阐述精深的法学理论的这样一种文本或者说思路,已经是司空见惯了,无论老师,或者学生,都可以试验做一翻所谓的小规模的出版作业。

转借一下作者的话来说,这也许就是司法社会化所带来的法律社会化的效果之一吧。

观览本书,我们还可以发现作者所用的话语完全是西方法治式的,这或许也代表了当前人们包括我们法学学者们对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种观察维度,即用一种所谓的现代的,先进的文明制度来改造我们这个社会,来实现除旧推新的理想。

但这种思维,自从,我读了有关法治本土资源说的作者论调以后,对此也产生了一些疑问甚至怀疑。

如何实现未来制度与我们现有社会结构的有机衔接,却是本书作者未关注的问题之一。

也许我们会出现贺老师所说的那种有具体措施导引出法治的理想效果,但这也并不能排除会出现嫁接失败的惨局,而这种双重的结局,也是每一个法学学者必须加以论证与思考的现实但却是长远的问题。

极力推崇程序正义,是作者在本书中的思想凝聚.

中国近代法学家有哪些

中国著名法学家——《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法学理论 张文显 朱苏力 方 葛洪义 舒国滢 沈宗 孙笑侠 卓泽渊 李步云 刘作翔 付子堂 孙国华 信春鹰 郭道晖 郝铁川 吕世伦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龙 刘瀚 谢晖 法律史 曾宪义 张晋藩 武树臣 何勤华 陈盛清 范忠信 邱远猷 吴建璠 杨一凡 杨永华 俞荣根 韩延龙 怀效锋 霍存福 刘海年 倪正茂 高恒 蒲坚 朱勇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周叶中 许崇德 韩大元 胡建淼 胡锦光 江必新 姜明安 罗豪才 马怀德 陈云生 方世荣 张庆福 张树义 莫纪宏 浦增元 童之伟 王名扬 王叔文 吴家麟 肖蔚云 杨海坤 袁曙宏 张光博 朱维究 刑法学 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张明楷 陈明华 陈兴良 曹子丹 储槐植 顾肖荣 何秉松 梁华仁 罗大华 欧阳涛 曲新久 阮齐林 苏惠渔 康树华 张智辉 周道鸾 卢建平 王作富 何鹏 姜伟 孙谦 民商法学 江平 梁慧星 吴汉东 王利明 孙宪忠 王卫国 赵旭东 郑成思 魏振瀛 崔建远 刘春田 刘凯湘 石少侠 司玉琢 覃有土 顾功耘 郭明瑞 龙翼飞 吴焕宁 夏吟兰 徐学鹿 杨大文 杨立新 杨振山 马俊驹 沈四宝 巫昌祯 关怀 范健 尹田 诉讼法学 江伟 陈光中 徐静村 樊崇义 龙宗智 陈瑞华 陈卫东 卞建林 陈桂明 顾培东 景汉朝 刘家兴 沈达明 宋英辉 谭世贵 汤维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国枢 王亚新 杨荣馨 张卫平 周国均 左卫民 谭兵 李浩 常怡 严端 崔敏经济法学 杨紫烜 李昌麒 刘隆亨 刘文华 漆多俊 邵建东 史际春 徐杰 张守文 种明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吕忠梅 国际法学 韩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劲松 陈安 董立坤 龚韧刃 黄进 李双元 刘楠来 饶戈平 芮沐 张乃根 周忠海 军事法学 丛文胜 顾德欣 李昂 图们 张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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