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案例辩论,反方应如何辩论,论述的重点在哪
可从以下几点考虑: 1、法律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和自由的,而不是限制人民的利益和自由的。
之所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的法制不断完善,法制的完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进一步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所以我国的社会发展了。
2、法律分为善法和恶法,历史上的善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比如我国唐朝的唐律疏议促进了封建社会的繁荣,比如美国宪法增进了美国人民的自由;恶法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比如法西斯法律导致了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比如奴隶社会的独裁法律,极大的剥削了劳动人民。
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发展善法。
3、虽然自由是有限度的,不能无节制的自由,应当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但是,法律限制过度自由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为了更好地保护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因而法律是以保护自由为目的以限制自由为手段的。
但限制的目的最终还是保护,限制可能在某时、某地暂时存在,但殊途同归最终还是为了保护自由。
他律的事例 名人名言
他律的事例1、古代最著名的《孟母三迁》典故。
2、古代《孙武练兵》典故。
3、古代《房谋杜断》典故4、学校、老师对孩子们的教育。
5、儿童的启蒙教育。
6、劝阻司机喝酒。
7、法律、法规等的重要性。
……重要的言语:1、孟子:“人无信不立,业信不兴,国无信不宁。
”2、无规矩不成方圆。
3、纸包不住火。
4、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5、溺爱之子不成材,小树不修不成苗。
……他律与自律辩论的相关资料(来源于网络):==================================学生良好习惯养成靠他律。
古人云“不理不破”。
我再次阐述一下我方观点:学生良好习惯养成靠他律。
在我今天的理解来看,这就要求他律施己的措施来保证良好习惯的养成。
集体的文明、和谐需要其中的个体之间的彼此磨合,有时甚至要舍弃一些自我原则与利益。
比如宿舍熄灯,老大觉得九点比较好,老二的原则是九点半比较好,老三认为十点熄灯也不算晚。
三个人都比较自律,但要实现宿舍的和谐,就必须得达成一个共识,这就是他律
一个个独立的文明个体如何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形成文明整体
下面我们从社会角度来探讨一下他律优越于自律
一种制度越是依赖于个人美德,个人美德越是会加速丧失,因为美德已缺少所需要的制度保障:一种制度约不依赖于个人美德,越有利于个人美德,越有利于更多地保存个人美德,因为这时美德尚有制度为之保驾。
如果只靠自律,那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何在,如果大学生养成文明习惯靠自律,那我们要学校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干吗,一个完全自律的学校是一个没有秩序的学校,一个完全自律的社会是没有秩序的原始社会,因此他律也是优于自律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需要丰富的理论内涵和理论体系,而且需要通过大量的社会条例,包括政治制度条例,经济条例,司法条例,检察条例等体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检察制度建设,也就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三个基本特点首个就是“法律监督性”。
这里也再次说明: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作用在我国可以自律的各部门基础之上的他律,体现了他律完全是优于自律的。
下面再次回到我们的校园里。
在我们的校园里,可以经常看到类似于“勿践踏草坪”、等等的标牌,这不是暗示我们你们的自律还不够,时刻需要他律来规范吗
他律的纠错功能伴随我们一生,我们不是一直都在不断的学习、规范自己。
一味的自律是不行的,如果都要等待自律来解决,中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只怕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吧。
(二)古人云“不立不破”。
我先阐述一下我方观点:他律重于自律。
所谓他律是指依靠外界事物来约束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律则指社会中的个体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
无论自律和他律,目的都是为了完善个人与促进社会的生产。
“法者天下之公器”,“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他律在个人与社会的发展中起到极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认,自律也在完善个人与发展社会中占有的地位,但相对于他律,自律有不可忽视的局限性。
首先,自律的标准是分散的,不统一的。
自律所依据的标准是人的内心准则。
在当今社会,社会意识的多元化趋势使得个人的内心准则即价值观多元化。
分散的个人如此,社会本身也如此。
在不同意识形态的控制下,同一行为会有不同的评判结果,因而仅依靠自律,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而他律则遵守社会准则,有一个社会的统一标准,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构建提供了一个平台。
其次,自律不能长期稳定的发挥效用。
再次,自律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力是薄弱的。
自律依据的内心准则的权威性必须通过他律的社会舆论与法律规定在确立,没有他律,就无自律的权威性。
权威性消失,又如何使自律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可见,他律相对于自律有很大的优越性。
因而他律重于自律。
反方:一辩主席、对方辩友、各位同学大家好
首先,我认为对方辩友对我方观点的解释并不完整。
何为他律
他律就是他人对自我的培养、教育;外部规章制度,对个体的约束、规范,客观环境对人的影响。
广而言之,人一生中一切外力的作用都可称之为他律。
下面由我来陈述我方观点。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
这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
法律规范着我们每个人的行为。
不可想象,我们这个世界如果没有法律,人类将会怎样
心理学家研究表明:青少年正处于心理和心智发展尚未成熟时期,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会产生不知所措的心理压力,如果得不到及时引导,就会形成心理疾患,导致心理障碍。
青少年自身因素使然。
青少年时期身体发育急剧变化,我们阅历浅,知识和经验不足,认识力,理解力,思维力和亲情力都远远落后于成年人。
这种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不平衡是我们生活中出现许多困惑,烦恼和躁动不安,产生心理问题。
我们正处在人生特殊时期,更加需要他律。
让我们再来看看当前形势。
中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
对于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央央大国,正是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国家繁荣昌盛,社会稳定,这都是他律的成效啊
在平日里,我们的自制力是有限的,面对大千世界的种种诱惑,一位学习成绩优秀的人可能为管好自己而骄傲,他却对别人不闻不问。
老师教导过我们:做人第一,学习第二,对于一个学习优秀者,人做得不好,称其为失败。
一个只能管好的自己,称其为自私。
难道我们在教育别人的同时,自己也不是一种提高吗
这种来自于他律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它让落后的同学进步,使人拥有理想,目标,更使人走向成功。
对于这样一个好观点,我们又怎能拒之于千里之外呢
所以,我方认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应该靠他律。
这是我的辩论稿,希望对你有帮助。
求一个比较纠结的 有辩论意义的有关法律的案例
离婚时,有过错方可以争抚养权VS离婚时,有过错方不可以争抚养权
大学生经典法律辩论赛辩题
您好:一:公民姓名权能不能骄傲赵C——来源“赵C”姓名权案。
二:许霆案是否构成犯罪——来源“许霆案”。
三:苏格拉底之死;四:亲属是否有作证的义务(国内与国外法律的区别);五:迟来的正义是不是正义;六:辛普森杀妻案;七: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个重要。
其实很多案例,都是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另外还有一些国外著名的案例,你可以百度下。
法律辩论赛案例,我是辩方: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求解答
还有这种辩论题,挺无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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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理由:车辆的直接占有人(不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是单位)韦某已经完全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可以认定开着大灯车门,钥匙未拔是一种完全丧失占有的状态,因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将车驾驶走,这和锁住车门,拔下钥匙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可以认定为保持占有,因为有锁,一般人不会随意控制此车辆。
盗窃罪理由:机动车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标志为登记,只要车辆未登记为无主物,其占有状态仍应视为所有权人对其保持占有,何况车上还有直接占有人的驾驶证,李某开车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而不是公然占有。
关键的辩论点应该在韦某走后是否保持占有机动车这个点上,然后焦点应该在钥匙未拔,车门未关所产生的状态效果上
求有关法律的辩论赛辩题
1.法律vs法律无情2.发展主要靠法制vs社展主要靠德制3.社会秩序的维要靠法律vs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4.法治能消除腐败vs法治不能消除腐败5.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vs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6.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vs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7.规范人的行为主要靠法律vs规范人的行为主要靠道德 8.高中阶段应该设置专门的法律课程vs高中阶段没必要设置专门的法律课程9.当代中国废除死刑vs当代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10.依法治国重要vs以德治国重要11.律师应以当事人利益为重vs律师应该以国家法律为重
12.中国宪法有约束力vs中国宪法有约束力补充一些有案例背景的法律辩论题目: 1、王老师的请求 退休教师王敬轩患癌症住院达一年之久,花去医药费近十多万元,但病情日益恶化,病人痛苦万分。
医生诊断存活期超不过一星期。
在此情形下,病人再三要求医生给自己实施安乐死,家属也希望让亲人早日解脱痛苦。
医生经痛苦抉择同意病人及家属的要求,王敬轩被停止一切治疗,当日病逝。
辩题:医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控方:医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辩方:医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桑塔纳的纠纷 华银公司于1995年7月18日出资21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汽车,当时,华银公司没有控办购车指标,公司经理张扬对本公司职员王强说:车就以你个人的名字买,归公司所有。
之后,车一直由王强驾驶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1996年张扬出国定居,此后王强亦离开公司,并将汽车开走,一直使用该车,该车的养路费、保险等均由王强自己承担,华银也一直未要求王强返还汽车。
1998年6月,华银公司职工向公安机关举报王强侵占公司财产,要求追究王强的刑事责任。
辩题: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控方:王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方:王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劳累致死纠纷 尚有材是一位47岁的下岗工人,2000年2月份经街道办事处推荐搭桥,到一家副食品公司工作,主要任务是为用户送豆制品兼收帐。
他内向、不善言语但工作踏实肯干,副食品公司领导对他的工作表现很满意,也很信任他。
3月的一天,领导指派他在公司值夜班,并对他讲,公司领导十分信任他,派他值夜班,一是考虑他家中经济困难,值夜班每月可有300元接济家中,二则公司的财产由他看管放心。
尚有财十分感谢领导的关心,就同意从3月份开始晚上由他一人在公司值夜班。
他天天吃住在公司,白天五点起床接货,然后挨家挨户送货,晚上在公司值班还干些勤杂工作,直至十一点才能休息。
七个月中他从未请过一天假,也未看过病。
11月初一天,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打开值班室门,突然发现他已死亡,经过公安局现场勘察,室内无财物翻动现象,也无搏斗迹象,排除他杀和自杀。
经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发现尚有财在患过肺结核的肺壁上有严重破损,便断定尚有财是由于过度劳累引起肺结核病变,导致肺壁破裂而死亡。
但尚有财的妻子魏兰贞认为丈夫所患肺结核病是五年前的事,五年来一直未复发,丈夫的死是由于七个月来,每天工作13个小时以上,过度劳累致死,而如此劳累是副食品公司安排工作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死亡和精神损害费36万元。
辩题: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魏兰贞):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副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遗忘物风波 姜宏乘坐一出租车,将一黑色手提包遗忘在车内,手提包内有笔记本电脑和一套重要的技术软件及文字资料。
他心急如焚,在广播电台上发布公告,并声明,如有返还,必有重谢。
3天过去没有音信,无奈,姜宏又去广播广告,声明对拾得者给予8888元酬谢。
当天下午,出租司机刘海与姜宏取得联系,将失物送还,并收取了8888酬金。
失主姜宏心中不平,向出租汽车公司举报,指责司机在重赏之下才返还拾得物,主管部门按行业运营管理规定,对司机刘海予以处罚,令其交回酬金,并将其交还失主。
司机心中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主管部门返还酬金。
辩题:出租主管部门是否应返还酬金。
原告(司机刘海):出租主管部门应该返还酬金 被告(出租主管部门):出租主管部门不应返还酬金5、五万损失谁来赔 南山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承建滨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处商品楼,滨江公司依规划要求对该项目委托勘探设计单位进行勘探设计。
南山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均依设计报告和图纸进行。
施工工地50米处是红星印刷厂的车间。
施工半年后,红星印刷厂发现车间的印刷设备发生位移,不能正常生产,遂找南山公司协商,经当地有关部门鉴定系由于工地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而致使车间所在的地基发生变化,加之印刷设备安装时未严格按安装要求浇筑地基。
印刷厂由于设备位移而导致的停机、修理等费用损失达5万余元。
现红星印刷厂以滨江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辩题:滨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红星印刷厂):滨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滨江公司):滨江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学辩论题目案例分析
不清楚辩论双方是否学过法学或者对于法学有一定基础。
首先,法的概念和范畴,恶法非法这一点对方肯定会强调。
如果立论在于法律无情,立法(实体法、程序法)、执法都需要论证;而且对“情”的概念需要明确——这个是立论基础——对方对于“情”的定义也很关键,稍有偏颇对于我方就比较有利。
程序法程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
“实体法”的对称。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
这一类型法律论述其无情似乎容易些。
执法无情也相对好论述些,关键是实体法中确实体现了人性、人道和人情关怀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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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反方“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
以下为无情论的开篇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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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发言非原创,供参考。
“我方认为,法律无情。
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
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
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
既非法之法。
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
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
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
”法是根据社会的物质规律制定的,不是凭少数人的主观意愿凭空创造。
人们只能叙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而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决定了法律无情。
其次,法律无处不体现公平的原则。
从以前的君主与庶民同罪到现在的法制社会。
几千年以来,法律是行为规范的准则。
只要你触犯了法的警戒线,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难道对方要让那些罪犯个个逍遥法外,不受法律的惩处吗
那现在我们还能有如此和谐的社会,恐怕大家都已人心惶惶了吧。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难道对方四位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
苦海无涯,回头是岸啊
请对方辩友拨开思想误区的迷雾,抛弃你那黑暗的理论,来到我们光明的一方吧
法律本来就是无情的啊。
最后,从法律的实施角度讲,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
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
社会的安定何在
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
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
关于法律无情的辩论文
正反方都有了。
主席: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中国移动”暨南开大学第三届“校长杯”辩论赛初赛第五场。
首先让我荣幸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本场比赛的评委,他们是:1998年中国名校邀请赛亚军队南开大学队场上队长、资深辩论爱好者、信息学院史广顺副教授;文学院团委书记翟明睿老师;历史学院团委书记郭伟;第二届“校长杯”亚军队商学院主力辩手、泰达学院团委副书记、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本科三年级学生陈洁(
);第二届“校长杯”亚军队商学院主力辩手、商学院前团委副书记、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本科三年级学生于泱冕。
下面让我们认识一下本场比赛的对阵双方: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正方化学学院代表队,他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有情”;坐在我左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反方经济学院代表队,他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无情”。
下面请场上的八位辩手作一下自我介绍,有请:正方一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陈锐宁;正方二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王辉;正方三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李建溪;正方四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陈子润,谢谢。
下面有情反方:大家好,经济学院经管法专业,郑斯婧;大家好,经济学院国经贸系,腾超;大家好,经济学院国经贸系,彭佳;大家好,经济学院金融系,徐浩然。
下面有我介绍一下计时提示规程和详细的赛制……首先请正方四辩猜测反方立论,时间为一分钟,有请。
陈子润: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的辩题是法律究竟是有情还是无情,我方斗胆预测对方观点,总结起来四个字“三化一改”。
首先,将法律“物质化”,把法律看作是实实在在的物体,像石头、像钢筋、像二主楼,对方辩友认为“石头钢筋二主楼”是没有感情的所以法律也自然没有感情;其次,将情“片面化”,故意忽略情的深切内涵,仅仅将情理解为表面的情感,甚至是与公正相对的法外开恩或是私情,由此推出法律无情甚至不应该有情;再次,将有与无“模糊化”,忽略“无”是绝对意义上的没有、不存在,仅仅将“无”与“无情”混在一起解释来模糊概念。
最后根据以上“三化”,我方斗胆预测对方落脚为一改,“改动辩题”,将今天的“法律有情”更改为法律要不要公正,认为我方“有情”就是不要法律的公正了。
以上就是我方对对方辩友立论精神的预测,欲知后事如何,还请对方辩友的下回分解。
谢谢。
1’主席:感谢正方四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预测立论,时间同样为一分钟,有请。
徐浩然: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猜测对方可能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今天的辩论。
首先,认为法律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而人是有感情的,所以法也应该是有感情的,而这在逻辑上实际是不通的;其次,对方辩友可能认为法中有许多条款都明确规定,在判决的时候应酌情处理,但是实际上没有看到,这个酌的“情”是“情节”,而非“感情”;再次,对方辩友或许认为法律尊重社情民意,故法律对大众是有感情的,实际上没有看到,社情民意是人民对自己权益的呼声,而非感情的呼唤。
最后,对方辩友可能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到,从法律越来越人情化,可能认为古时候法律无情,而当今法律友情,但这实际上对方辩友忽视了人性并非人情,谢谢。
50”主席:不知双方四辨的猜测是否对了呢
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时间为三分钟。
陈锐宁: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
回想八十年前,鲁迅先生在翻开封建礼义的时候,透过那所谓“仁义道德”的外表,看到了满篇的“吃人”二字;但是在八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在历览诸多法律的时候,透过了她那冷酷无情的外表,看出了她貌似威严却更加和善、貌似冷酷却更加博爱、貌似无情却越发有情。
表面上看起来不讲情面、处罚严厉的法律如何有情
下面我将从理论和事实两个层面上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在理论上,从法律的根本出发点开始就无不涌现着浓浓深情。
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目的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以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其根本出发点,在这样拳拳的赤子之心照耀下,怎能说法律无情
在资本主义国家,虽没有“为人民服务”这样伟大的目标,但自“文艺复兴”时期起,现代法律就烙上了“人本主义”的烙印,在伟大的人性的指引下,向着维护社会公正方向发展而去。
而法律,铲除的是社会的腐败,维护的是多数人利益,建立的是社会的公正,进而维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营造了百姓的安居乐业,这难道不是法律最大的有情吗
其次,在事实层面上,当今世界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前者使用的是判例法,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一个个判例是构成了其主体部分,而每一个判例都是陪审团、法官、乃至律师共同熔铸的结果。
这样立足于人民的法律,对方辩友怎么能说它无情呢
我国属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成文法。
文字条文作为其的表现形式,绝不等同于法律本身。
法律必须包含从制定到应用的一系列过程。
从制定来看,我国法律主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呈递上去的一份份提案,无不包含了全国人民的切身情感;一场场热烈的讨论中,无不包含了各地民众的迫切需求;代表作出的一个个表决,无不包含了对祖国人们的认真负责;在总书记签署最新法令时,无不包含了对全国上下的深情厚爱。
这样一部由各地2000多位代表到全国13亿人民所共同制定的法律,对方辩友怎能说她无情
从应用来看,一条法律须应用到所有相关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而其本身又不可能详细的规定到每个案件的细节。
而这时就需要法律的应用者,根据法律的精神,考虑到当时当地的文化习惯、道德风俗,在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这其中,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因此,法律的应用也必然有情。
法律是对人间公正的追求,是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是对人生价值的肯定,是对人身自由的保障。
所以我们说,法律有情,而且有的是深情,是大情。
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和谐社会的精髓,才是依法治国的真谛,才是你我可以接受、并乐于接受的真理。
谢谢大家。
2’58”10’10”主席:下面有请反方一辩,时间同样为三分钟。
郑斯婧: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
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
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
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
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
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
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
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
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
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
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
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
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
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
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
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
“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
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
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
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
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
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
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
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
谢谢。
2’59”13’17”主席:下面进入第二个环节,防守反击,由反方三辩根据对方理论进行反驳,时间为一分半钟,有请。
彭佳:谢谢主席,大家好。
对方辩友今天鱼目混珠、偷梁换柱。
把情与人性、人情、人文主义相混淆。
法律无情,却要人情,维护了人权,可它却包含了人情啊(听不清)。
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
庄周尚且迷蝴蝶,那法律是该喜欢花蝴蝶呢还是白蝴蝶呢
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那你说法律是维护萝卜呀,还是保护青菜啊。
情的不稳定性与法的统一性又如何协调呢
我们说,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如果法也有情,那是不是说它要朝令夕改呀。
其二、对方辩友逻辑混乱,保护你就是对你有情吗
那我说,对于制裁的一方,是不是就可以说法律无情,那对方辩友今天论证的就是法律既可能有情,也可能无情嘛。
对方辩友硬扔给我几个例子(听不清),我今天保护了你是因为我对你有情吗
还是说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呢
最后,对方辩友强加联系,以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应用有人参与就是有情(主席:对不起时间到),谢谢。
1’10”计时错误主席:反方三辩真是言词犀利,不知正方作何反击。
下面有情正方二辩,时间同样为一分半钟。
王辉: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方辩友刚才问我,法律是喜欢白蝴蝶还是花蝴蝶。
我会告诉对方辩友,如果白蝴蝶犯了法,法律就会保护白蝴蝶;如果花蝴蝶犯了法,法律就会保护花蝴蝶(口误- -
)。
不管是《辞源》还是各种专业书籍,对法律的定义都包含以下两点:第一、由立法机关制定;第二、由国家政权保证实施。
就怕对方辩友剥离了制定、剥离了实施。
那请问,法律难道只是几个汉字而已吗
人们所常说的法律无情,是就“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言,并非是法律中没有人的善良、情感与愿望。
法律有情,不仅体现在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更体现在对违法者和犯罪分子的惩戒上。
对不犯分子的惩罚才是对人们群众的关爱之情啊。
新出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
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
对方辩友说得好,要与时俱进,当前社会价值观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强调尊重人情、人性,强调以人为本,那么法律正是这一主流思想的反映与体现。
最后想请对方辩友不要踩着海边的沙滩而否认海水的存在。
法律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手臂伸向对方辩友)。
1’25”主席:下面请双方交换角色,有请正方三辩,你同样有一分半钟的时间可以把握。
李建溪:16’30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在此,我对对方的理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首先,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法律无情,无非是强调法律的客观物质性,可是对方辩友是不是对法律的理解过于肤浅了呢。
我方一辩在之前已经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的情阐述得一清二楚,而对方辩友剥离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这两个方面。
法律是不是只剩下一排冷冰冰的文字,按对方的逻辑,那中国的法律是不是就剩下那一对横平竖直;而英国的法律只剩下二十六个字母了呢
其次,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法律在审判过程中不能讲情面,那样会使审判不公平,可是对方辩友将情过于片面化,对方辩友强调的情,正是私情,而我方所说的是大情。
法律如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在呵护着我们,这不正是法律的大情所在么。
对方辩友硬要是把有情的法律说成是无情的冷冰冰的石头,那我们也没有办法。
可是有情的法律,真是比窦娥还冤呢。
她心中的冤枉有谁能与之共鸣呢
如果法律现在有嘴的话,我相信她此时此刻一定会对对方辩友说:我是爱你的
1’13”主席:不知对于正方的反驳,反方应该如何反击。
有请反方二辩,时间同样为一分半钟。
滕超: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对方辩友满口大情公情,实是偷梁换柱,法律维护人民,呼吁自身价值的人性(
),就是有情吗
今天对方辩友说人性就是有情,那让我们来看一下吧。
人性,顾名思义,就是人的属性;人情,即人的感情。
众所周知,人的属性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而社会属性正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
社会属性是社会关系(听不清)部分的总和,而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经济关系正是由人的根本利益决定的啊。
我们都知道法律保护利益与价值,所以法律是捍卫人性的,但并不说明法律是有情的啊。
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农妇保护了别人家的农田,是不是就可以把别人家的农田据为己有了呢
再让我们看看法律的本质吧,法律的本质是国家的意志,是一种规律与准绳,与请毫无关系。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方辩友所说的一切法中有情,那都是一种错误的揣度。
把一切从人人平等出发的法条都归结为情。
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
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