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法律的格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求法律与正义名言一句
手执干戈,心向莲花。
……形而上下
有哪法律格言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德国谚语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六条关于法律的名言,要求标明出处,作者,国籍
法谚的经典,在于代表和传承的精神,使备旺盛的生,历久弥新。
在使用法谚之最好读懂它蕴含的意思,至少你应该在精神上与之有那么一刻共鸣,否则,在文章中引用再多的谚语也只是摆设。
下面简单挑了六条给你,更多的经典,在别处。
1、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法。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2、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3、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4、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美。
林肯 5、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唐。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6、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
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
——美。
德沃金《法律帝国》 其他: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
——[晋]陆机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
——[清]《增广贤文》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清]《增广贤文》 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
——[清]《增广贤文》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
——[古罗马](哲学家)普劳图斯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卢梭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 法者,定分止争也。
——韩非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事实胜于雄辩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
——《尚书》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北宋司马光 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多行不义必自毙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冤有头,债有主。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前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佐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官谙知法律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约定必须遵守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卜思天·儒佩基奇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英]洛克《政府论》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法]马布利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伏尔泰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
——[德]尼采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美]富勒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美]德沃金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美]罗尔斯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
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
——马克思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
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贝卡利亚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 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最好的社会政策。
——李斯特(v. Litzt)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英国大法官 柯克爵士 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 场所支配行为 有社会,斯有法律。
举轻明重 徒法无以自行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最后一句: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
请问一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是什么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1.定义不同。
实体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
2.涵盖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3.主要功能不同。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参考资料见下文: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
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
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
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
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
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该法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实体权利。
如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又如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由于现代立法往往在同一部法律中兼顾实体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与程序规则,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现实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已经出现了相互兼容的特点。
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体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划分的意义上,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
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
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
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
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为,那么国家的管理必然会混乱不堪。
在法理学中,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责任是与职权相对应的概念,法律在规定权利和职权的同时,往往也对义务和责任做出相应规定。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
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
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倾向性态度不尽一致。
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则,以致于提出了诸如“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等著名法律格言,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者“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
这种传统的形成,是因为英国历史上实行令状制度。
令状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由私人申请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诉并以国王名义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状意味着他的诉权得到了法院确认。
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
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
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
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
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或者称为“附带性规范”。
形成这种观念的理论前提是,社会拥有完美无缺的实体法,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即孟德斯鸠描绘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仅仅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的过程。
由 于法院在适用成文法过程中并没有遇到多大困难,法官通过他们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创造新的诉讼方法或诉权,确立与其相适应的实体权利,改变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条件的旧的实体规范,从而促成法律的不断发展。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无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像英国那样的令状制度,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亦无存在的客观基础。
在我国,法理上一般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哲学上讲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样,一定的内容应当具有与它相适应的形式。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
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程序法与实体法密不可分,如影随形,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但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
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
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各自是指什么
实体公正虽然不如程序公正容易把握,但也绝不是毫无踪迹可寻。
在我看来,它至少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标准公正。
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正是李铁成以行贿者的年龄、工龄、学历、经历、职务等作为推荐、考核领导干部的标准,才导致无论程序如何公正,也无法带来结果的公正。
马克思曾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
法官只能够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
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
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推荐、考核干部的标准是由私欲泛滥的李铁成制定的,决定了这个标准本身就是不公正的,接下来的推荐、考核程序愈是完美,就愈远离正义,就愈不公正。
怎样做到标准公正
这就涉及到制定标准的民主化、客观化、科学化等问题。
二是结果公正。
西方人由于笃信基督教“原罪”说教,因此对在人世间觅求公正结果缺乏信心。
而中国人笃信“性本善”,坚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不辞千辛万苦,也要在人世间“讨个说法”,中国人的确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缺点,但西方人也的确染有重程序、轻实体的劣习。
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经过庭审,一般人都认为被害者是辛普森杀的,而且后来的民事案件也判决辛普森赔偿被害者家属一大笔钱,但刑事判决却判他无罪释放,理由是警察在没有搜捕证的情况下搜查了辛普森的住宅。
然而,辛普森家中地上的血迹和一只带血的手套和被害人的血迹一致,手套和杀人现场的一只手套是一双。
仅因警察取证手段有不合法就抹去辛普森的刑事责任,美国人可以接受,中国人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
因为那种程序貌似公正,实际上是程序的异化。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是一个让人向往的东西,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人们都从不同的角度下过定义并就如何实现正义提出过很多方案。
这些方案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也就是楼主所说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为了方便理解,在下将公正进行一次简单化的定义(并不完全科学)------正义是指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
公正的核心在下以为在于分配上的公平,分配的标的是权利包括财产上的,权能上的,精神上的,身份上的等等。
比如一次公正的审判,就是让犯罪嫌疑人的罪能和受到的刑相平衡 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他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让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的分配,但是在现实的条件下,却只能是理想------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他的实现条件却是绝对不可实现的,道理很简单-------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于是西方开始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推动实体上的相对的正义------就是在分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需遵守的分配规则,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此薄彼那也算是公正的。
我们可以用我们经常玩的扑克牌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如果单纯追求实体上的正义的话,那么朴克牌就没法玩了,因为实体上的正义要求把所有的牌(不管是大牌小牌)在玩家之间进行平等的分配,这样将导致每个玩家都要拿一模一样的牌,否则期间的不正义则是显而易见的了------凭什么他的牌要比我手里的牌要好
于是为了让游戏能玩下去,人们就要制定一个发牌的规则也就是程序------轮流摸牌,手上的牌是好是坏凭运气。
如果不做弊那到人们手上的牌不可能是一模一样的,而且人们也没理由因为自己手上的牌不好而去抱怨不公平。
为了说明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在下给列位看官进行一次实例演习:假设你有两个孩子,而且他们两经常为某些事情闹矛盾。
有一天,你给你两个儿子买了一只西瓜,这就涉及到如何平衡你那两个孩子之间的利益问题了。
你有两种方案第一套方案就是去尽一切可能的去实现实体上的公正-------把这只西瓜在你的两个孩子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于是你就拿一把尺子量了又量算了又算,终于你手起刀落把西瓜平均的分成了两半。
但是问题来了,你分的是否就一定平均呢
答案是不可能的,因为有一半西瓜一定会比另一半西瓜大,你用克去称,可能会一样的重,你用毫克作单位来称的话,那么他们之间的大小差异就显而易见了。
退一步说,就算你切的的的确确是一模一样的大,但是你那两个小家伙可能会这山望着那山高,弟弟可能总觉得哥哥的西瓜比他的大(这是人的正常的心理因素使然)而哥哥亦会有同感,这样他们还是觉得不公平,他们之间还会有矛盾,甚至会觉得你这个当父母的一碗水没端平。
所以你只能实行第二套方案-----去追求程序上的正义,你可以设定这样的一程序:老大切西瓜,老二优先选西瓜。
这样的话,老大自己就会尽一切可能把西瓜平均分配,当然他切西瓜的技术一定不如您,因为他毕竟是小孩。
老大把西瓜切完之后,老二就拿他以为是最大的那一半,那么就算那两半西瓜大小悬殊,老大也没话可说。
这样矛盾解决了,他们之间也不会因为公正不公正问题而闹了,您说是吗
这个小例子我们也可以运用到社会生活中,比如严禁有人既切西瓜又选西瓜,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如何实现程序正义
收藏推荐 衡量司法行为的标准,除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
人们不仅要求实体公正,更要求程序公正。
能否实现程序正义已经成为中国能否走向法制国家的关键所在。
一、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实质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程序问题虽有所重视,但在实践中却经常被视为一个装饰,其处境和地位非常尴尬:一是程序规则的缺陷。
我国程序规则的最大缺陷是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不完善。
所谓实体性规则不完善是指该有的规则没有制定;而程序性规则不完善,则是指实体性规则有些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性程序,导致了程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是程序被等同于技术性手段。
许多人认为程序仅仅是技术性手段,只是用来保证实体法得以实现的,除此以外,不具有任何价值。
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该怎样处罚,应如何判刑,应遵守哪些程序却不甚明了。
甚至有人认为遵守程序是在浪费时间,捆住了办案人员的手脚。
三是程序被虚置。
程序的实施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但在程序缺乏刚性规定的情况下,由于破案的巨大压力超越了程序的规定,也由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鄙视和痛恨,往往使司法人员忽略了自己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