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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读后感

时间:2015-06-28 23:47

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如何学习法律

一、学习:成为优秀的人现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或者“法律人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

属于法律人共同体的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法律共同体”当中呢

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共同的职责:实践和维护法治。

他们同是法治的实践者和维护者;二是共同的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

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

我们看到,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仲裁员或者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都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

这是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所不同的。

怎样才算优秀的法律人

分为人格和理性两个方面。

先说法律人的人格:第一,是要有气节、操守、尊严。

法大校长2013届本科生毕业致辞:做有尊严的法律人

7月30日海峡两岸司法研讨会上,谈到法官和法院的气节,不应当是趋炎附势、看风使舵。

不应当是,在上级领导面前,低三下四、点头哈腰、奴颜婢膝,在下级(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张扬跋扈。

第二,要崇尚自由、平等、博爱,平等待人,同情弱者,有悲悯之心,富于同情心、富于正义感。

第三,要信仰法律,信仰法治,才能以法律为业,执行法律,实践法治。

如果自身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法治,却又从事法律职业,必然会对法律和法治造成巨大危害,并且最终也会毁灭自己,给自己的亲人造成巨大伤害,这样的事例很多。

最后,是要格外的勤奋和严谨。

现代社会,法律人是最为勤奋、严谨群体。

我们知道,国内外知名律师,都是按照时间计费的。

拖沓、懒散、不求上进、得过且过,当不了法律人,至少不是优秀的法律人。

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丢三落四,担任诉讼代理人,弄错了程序、引错了条文、遗漏了证据、忘记了抗辩,导致不应该的败诉,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自己也须对此承担责任。

须特别注意的是,须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开始,就注重法律人的人格修养,就以法律人的人格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人格修养,培养自己具有法律人的高尚人格。

再说法律人的理性,通过法学院的学习,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在此基础上掌握法律思维模式,及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各种方法(裁判方法、研究方法、写作方法),不断积累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增长法律智慧。

二、学习法律的方法(一)法律的规范性与学习方法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严格言之,此所谓法律,特指成文法)。

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

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

因研究对象之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

你看法学者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

这就是法律和法学的规范性所使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

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构成。

例如人们熟知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双倍赔偿。

这是一个法律规则,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消费者合同,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欺诈行为;其法律效果――双倍赔偿。

因此,学习法律一定要从规范性入手。

法律思维与别的思维如经济学的思维的区别,正在于规范性。

既然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在于掌握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属于规范性思维,则在学习方法上就要从法律的规范性入手,而不是靠死记硬背。

不是记忆、背诵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词句,而是要掌握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规范构成。

只有理解、掌握了每一个制度、规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才算真正理解、掌握了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

(二)法律的社会性与学习方法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

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

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

学习法律,要求“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

“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考察。

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

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

还要“思考”: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

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

等等。

因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甚至年龄、性别的不同,而影响其理论观点,可以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和“撞了白撞”的争论为例。

当年修改婚姻法关于是否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争论中,反对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男性,而赞成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女性;关于“撞了白撞”的争论中,赞成“撞了白撞”的大多是青年、中年而属于白领阶层,大多有车或者正准备购车,而反对“撞了白撞”的大多是老年或者属于蓝领,大多没有汽车或者买不起汽车。

在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

这就是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独立判断”。

“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关键在“独立判断”。

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

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

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源于法律学的科学性。

因为每一学科,均有其基本原理,而符合其基本原理的往往正确,违背其基本原理的往往错误。

因此可以用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

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系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

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相符。

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是我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

(三)法律的逻辑性与学习方法法律的规范性,与逻辑性是互为表里的。

法律的规范性,必然要求法律的逻辑性。

制定法律或者法典,要将各种法律规则按照一定顺序编排。

这个编排顺序,以什么为标准

不是也不应该以所谓“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

因为,所谓“重要性”,是主观的价值判断问题,一项制度之是否重要及其重要程度,将因人、因时、因地而有不同认识。

例如,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动”、“责任”的顺序,究竟“合同成立”重要,还是“合同生效”重要,还是“违约责任”重要

是很难判断,很难有统一意见的。

制定民法典,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上,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之外,哪一个制度排在前面,哪一个制度排在后面,绝不可能以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

这个逻辑性,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

民事生活的共同制度、基本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上;特殊关系、特殊领域、特殊市场的特殊规则和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民法典上的安排顺序,也以逻辑性为标准:“一般”的、“共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个性”的制度在后。

这就使法典形成“总则”(共同的规则)、分则(特殊规则)的结构。

首先,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是分则);其次,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则”(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分则);再其次,合同法也分为“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是分则);最后,买卖合同也分为“买卖总则”和“买卖分则”(特种买卖是分则)。

特别要注意的是,这一“一般”和“特殊”、“总则”和“分则”的逻辑关系,也正好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关系,这就是“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123条)。

制定法律的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愈是一般的规则愈在前,愈是特殊的规则愈在后;适用法律的逻辑刚好是倒过来,从“特殊”到“一般”,愈是特殊的规则优先适用,愈是一般的规则愈靠后适用。

法律上的逻辑关系非常重要。

如果没有这个逻辑关系,逻辑混乱、支离破碎,法官就没有办法正确适用法律,他不知道应该适用哪一个规则才是正确的,他会无所适从,没法下判,这当然是指公正的法官。

反之,一个不公正的法官、受法律外因素影响的法官,却可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既然好几个条文都与本案有关,相互间没有严格的逻辑关系,他适用任何一个条文,你都没法指责他,没法批评他,就会使一些枉法裁判合法化。

可见,法律有逻辑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法律没有逻辑性不仅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还会助长司法腐败。

法律有严格的逻辑性,不仅可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可以增加法律的灵活性。

当法官受理现行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时,可以适用一般的规则予以裁判。

(四)法律的概念性与学习方法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

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掌握法律规范,必须先正确掌握这些法律概念。

前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

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是用“消费者”、“经营者”、“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这些概念表述的;其构成要件,是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表述的;其法律效果,是用“赔偿”、“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概念表述的。

因此,你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条,你就要先正确理解和掌握“消费者”、“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等等法律概念。

因此,完整准确地掌握法律概念体系,是正确进行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可以说,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就是运用法律概念进行思维。

我们法学院学习,学什么

简而言之,就是学习法律概念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法律思维。

概念是人的发明,是用文字表述的,是科学思维的工具。

因此,概念性是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根据。

理解、解释任何法律条文,必须先从该条文所采用的法律概念入手。

概念有其内涵、外延。

概念有其模糊边界,即概念具有模糊性。

这就决定了文义解释可能得出多个解释结果。

当采用文义解释,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时,就需要进一步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学习法律的门径,在于掌握完整的概念体系。

法律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整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维的框架。

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体系或者发生了概念混淆。

因此,学习法律首先强调记忆这套概念体系。

但法律概念有其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单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

特别是初学者,一定要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边运用,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学习法律,不能不讲究读书方法。

读书的方法,有三种:其一,精读,目的在于掌握概念体系。

法学的每一个学科,都有一套法律概念体系。

当你初学一门法律学科时,就应当选择一本概念体系完整、准确,且简明扼要的好的教材,通过反复精读,把这套概念体系记在脑子里。

所谓有扎实的基础,就是指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了这套概念体系。

须知每一门学科的著作,都可以分为“教材”、“体系书”和“专题研究”三类。

其二,泛读,目的在于加深专业基础、获得广博的知识。

在精读一部、两部好的教材,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该学科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再选读一些专题研究论文和著作,补充、完善自己的概念体系,加深专业基础,开阔视野。

其三,研读,目的在于掌握研究方法,培养研究能力。

结合具体的问题研读体系书的有关章节,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反之,在未掌握好概念体系之前,抱着大部头的体系书通读,读到中间忘了前面,读到后面忘了中间,必然是事倍功半。

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法官、律师正是运用物权、债权、法律行为、权利、义务等等法律概念,进行思维,分析案件,裁判案件。

以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案为例,法官运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为”等法律概念,并正确地分析了这几个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行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当属于下位概念的法律规则不能适用时,运用上位概念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则,正确地裁判了本案。

(五)法律的目的性与学习方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各种法律,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的。

因此,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需要了解各个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

德国学者耶林发表《目的法学》,批评概念法学玩概念游戏,忘记了法律的目的。

耶林将法律目的,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北极星。

我们学习法律和解释、适用法律,犹如在茫茫大海上的驾驶船舶,只要掌握法律的目的,即不致迷失航向。

法律的目的性,在学习方法上的意义在于,我们学习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不仅要正确理解和正确解释所使用的概念,还要准确把握这一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目的。

一定要弄清楚:立法者设立这一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

在解释、研究每一个规范和制度时,一定不要忘记它的目的。

王泽鉴先生说,任何法律均有其目的,解释法律时必须想到:立法者为何设此规定,其目的何在

可见,掌握每一个规范和制度的目的,是学习、研究、解释、运用这一规范和制度的关键。

因法律的目的性,而有目的解释方法。

所谓目的解释方法,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当采用文义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

即当存在不同的理解、解释时,应当以该规范和制度的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六)法律的正义性与学习方法所谓法律的正义性,指法律本身须符合于社会正义。

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则,如技术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

正如人有“善、恶”,法律也有“善、恶”,这就是所谓的“良法”与“恶法”。

符合于“社会正义”的法律是“良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许多“恶法”,诸如规定对小偷砍手的法律,规定当众将“私通”者乱石砸死的法律,规定对流浪者加以鞭打、监禁甚至处死的法律,规定对同性恋者予以惩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而相继被废止。

我国现已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若干地方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政府规章,就属于“恶法”。

当我们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从规范性入手,掌握每一个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以及正确把握其立法目的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用“正义性”标准予以评价、批判。

对于“恶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要通过解释方法回避其适用。

至少是不要为“恶法”辩护,不要制造所谓的“根据”、“理由”,把“恶法”硬说成“良法”。

在法学院学习或者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一定不能忘记法律的正义性,不能忘记维护社会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人的神圣职责

法律的正义性最终要通过法院的裁判予以体现。

法律、法规所体现的社会正义,是理性的正义;通过法院裁判所实现的正义,才是实践的正义、现实的正义。

因此,法官和律师对于实践法律的正义负有神圣职责。

裁判案件,不仅要考虑裁判是否于法有据,而且一定要考虑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于社会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妥当性。

只有合于社会正义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判决。

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

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

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因为法律有正义性,于是决定了,法律科学,既不同于自然科学,也不同于工程技术,与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也有本质的区别,而被称为“善(正义)的艺术”。

真正掌握了这套“善(实践正义)的艺术”,才称得上优秀的法律人。

下面举两个法官提的问题,说明法律科学是“善(实践正义)的艺术”。

一个人选择了法学,选择以法律为业,你就选择了“公平正义”

选择了以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行为、处世的价值目标

你应该有正义感,有是非观

你如果还是学生,你也是弱者,没有力量为人民主持正义,但至少你应该能够判断是非,判断正义与不正义

你如果担任法官,就应当断然拒绝法律外因素的干扰,使你作出的每一个判决都合情合理合法,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人以实践法治为职业。

这绝不是一般的职业,不是仅仅为了赚钱谋生。

因此不是经营者(商人)。

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在于:维护法律,维护正义

你看,西方的法官,被人民当成正义的化身,就像神职人员之被视为上帝的代表

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你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无论你将来从事何种职业,身处社会的上层还是中层,你一定不要忘记法律的正义性,法学是实践正义的艺术。

不要忘记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遭遇不幸的人们。

三、正确认识和对待法学论文写作(一)中文能力是法律人最重要的素质。

此所谓中文能力,非指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文体写作能力。

是指法律文体(法学论文和法律文体)的写作能力。

中国的法律人是用中文进行法律思维,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是进行顺畅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

凡是水平高、能力强的法律人,无论法官、律师,其中文能力(口头、书面)都很强。

法官指挥庭审,律师在庭上答辩,应当用词准确,有条有理,逻辑性强,撰写判决书、答辩状,应当文字准确,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

中文能力差,语言拉杂,用词含混,缺乏条理,逻辑混乱,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二)法律文体写作与法学论文写作。

法学论文要求:文字准确、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

同样是一切法律文体的要求,如合同书、起诉状、公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

因此,法学论文写作能力强,法律文体写作能力就强。

法学院学习中,通过法学论文(学科论文、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训练、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法律文体写作能力,训练、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文能力。

这里单说“文字准确”。

古人有关于“推敲”的故事,贾岛吟诗: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

用“敲”还是用“推”

翻来覆去,拿不定主意,撞了贺知章的马头,贺不加责罚,反而共同讨论。

法律文体写作也有类似故事,是“敲”门而入,还是“撬”门而入

“敲门而入”,说明二人认识,女方为男方开门,不过是通奸;“撬门而入”,说明违背女方意愿,采用暴力,就是强奸,可能判死罪。

现今民事裁判实践中,有类似案件,“还欠款5千元”,究竟是“已经归还了5千元欠款”,还是“仍然欠款5千元未还”。

“全部货款已结清”,是全部货款“已经结算并支付完毕”,还是仅仅“结算清楚尚未支付”

说明法律文体写作,特别要求准确,一字不当,可能铸成冤案、错案。

此与文学写作不同,文学写作用词不当,不会造成冤案,而且作者可能故意采用多义词,故意追求模棱两可、语义朦胧的效果。

法律文体写作,特别要求用词准确,避免歧义。

这要通过法学论文的写作来训练。

(三)法律人的论辩能力与法学论文写作。

法律人的职业,特别要求论辩能力(口头论辩、书面论辩)。

你看民事审判的双方代理人在庭上辩论,刑事审判的辩护人与公诉人在庭上辩论,一方主张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辩称不违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诉人主张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

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唇枪舌剑。

法官在庭上听讼,就看哪一方有理,辩论逻辑性强、有说服力

答辩状、法庭辩论,当然最终靠证据。

我们常说,靠证据说话,但证据自身并不会说话,而是在法庭质证时,由案件双方,辩护人与公诉人、原被告的代理人,替证据说话(辩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内容和意义)。

如果辩护律师中文能力很差,说话拉拉杂杂,缺乏逻辑,颠三倒四,语无伦次,用词不当,即使有充分的证据,也未必能够胜诉。

法庭辩论的真正目的是说服法官,必须思路清晰,用词准确,条理性强,逻辑严密,才具有说服力,才能说服法官。

法律人必须有高水平的论辩能力,掌握论辩的艺术、说服的艺术。

法学院除在模拟法庭训练外,主要靠法学论文写作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论辩能力。

我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在于把自己培养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有人误以为,只要把十几门课程学好了,各门课程都考试合格,成绩优良,就能够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我要告诉同学们,这样的认识并不正确。

刻苦学习各门课程,掌握各个法律学科的概念体系,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当然很重要,这只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素质之一,更为重要的素质是,能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实践,这就要求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

我们在小学、中学阶段主要是通过语文课和作文(主要是文学文体写作),无论高考语文成绩如何,都缺乏法律人的中文能力、法律文体的中文能力。

因此,要重视法学院各科论文写作、学年论文写作,特别是毕业论文写作。

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学生都认识到论文写作的重要意义。

一些同学不重视论文写作,采取敷衍的态度,甚至从网络找两篇题目相同或类似的论文,加以裁剪拼接,应付了事,只求老师给个及格分数就行了。

这些同学在法学院四年毕业,中文能力没有得到训练和提高,即使各科考试成绩优良,即使真的掌握了各门学科的法律基础知识,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须知将来担任律师写起诉状、答辩状,担任法官撰写结案报告、判决书,担任仲裁员写裁决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合同书,都是不可能从网络下载进行拼接所能够解决的。

因此,必须在法学院学习期间,重视法学论文写作,按照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自觉训练、提高法律文体写作能力。

四、自己造就自己明确学习目标。

明确原告优秀的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人格方面的素质和知识能力方面的素质。

掌握学习方法。

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

通过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和训练,把自己造就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学习法律的方法。

法律条款怎么多,背不了来,怎么办

就算背下来了,过一段时间就会忘记了,该怎么学法律

首先,培养学习法学的兴趣,读一些相对简单、有文学色彩的法学书籍,如姚辉的《民法的精神》、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陈兴良的《刑法的启蒙》、梁治平的《我的大学》、许章润的《法律的信仰》。

其次,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专业方向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然后多读专业的书籍,刑法多读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曲新久等人的书。

第三,可以多读些法理方面的书,还有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书,开拓自己的视野,从更广的角度研究自己的专业。

最后,有机会或条件,到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实习,可以参与一些案件审理时的旁听,或者参加一些案件的研讨和交流。

为人处世的格言或俗语

审势就是详察事理,明辨是非。

中说:“物有本末,事有终始。

”自然事物,虽然千变万化,却是可以认知的;人间事理,虽然纷繁复杂,也是能够辨识的。

古人对自然现象的观察,对社会问题的透视,都极为敏锐。

孔子说:“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

”《管子》中说:“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

”《淮南子》中说:“见一叶落而知岁之将暮,睹瓶中之冰而知天下之寒。

”以古知今,由表及里,见微知著,从蛮荒时代到现代文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大大提高了,但古人的很多睿智哲思至今对我们仍有启迪意义。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出处】《老子》第三十三章。

【大意】能够了解别人的人是有智慧的人,能够了解自己的人才算是更明智的人。

【提示】我们常说“人贵有自知之明”,正确分析自己身上的优缺点,才能真正认识自己,然后凭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做出贡献,这样可算作高明的人。

同样,对别人的认识和了解,也需要认真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评价,然后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知足不辱,知止不殆。

【出处】《老子》第四十四章。

【大意】知道满足就不会受到屈辱,知道适可而止就不会有危险。

【提示】这句话旨在强调“知足”和“知止”的重要性。

老子认为,做到这两点,就可以不受辱,也不会陷于危险之中。

但世人往往不顾一切地追逐名利,贪得无厌,因而常常自行败亡,轻则取辱,重则丧生。

所以老子呼吁:生命比虚名更重要,比财物更宝贵,要在物欲面前克制自己的行为,这样才能保持人格的独立和生命的长久。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出处】《老子》第五十八章。

【大意】祸难,幸福依倚在其中;幸福,祸难潜伏在其中。

【提示】好事和坏事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所以,在好事来临之时要保持警惕,防止由好变坏;在坏事来临之后不要灰心失望,而要努力使坏事向好的方面转化。

《淮南子》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在靠近塞上的地方,有一个人的马丢失了,周围的邻居很为他难过,他的父亲却说:“这难道不能成为一件好事情吗

”过了几个月,那匹丢失的马突然又回来了,并且还带来了一匹骏马。

正当周围的人向他祝贺时,他的父亲又说:“这难道不会成为一件坏事情吗

”果不其然,这个人在一次骑马时掉了下来摔断了腿。

邻居又来安慰他。

他的父亲又说:“这难道不能变成一件好事吗

”后来此地爆发了战争,年轻人都被迫从军,大多数人死在战场上,而这父子俩却由于父亲年迈、儿子腿瘸而得以保全。

这就叫“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出处】《老子》第六十四章。

【大意】两只手臂合起来才能抱住的大树,是由细小的嫩芽长成的;九层的高台,是由一筐一筐的土堆积而成的;千里远的路程,是从脚下的第一步开始的。

【提示】古代有这样一个笑话:一个财主看见别人有座精美的楼房,马上找来工匠,要求为自己建造一座。

工匠们搞了个预算,财主说,怎么要花这么多钱

工匠们为难地说,三层楼当然要这么多。

财主怒道,我只要那第三层,下面两层我是不要的。

谁都知道财主要求的空中楼阁是造不起来的。

这个笑话旨在说明,不管做什么事情,都需要点滴积累,不可能一蹴而就。

圣人择可言而后言,择可行而后行。

【出处】《管子·形势解》。

【大意】圣人选择可以说的话而说,选择可以做的事而做。

【提示】在说话之前要考虑它的影响,行动之前要考虑它的后果,这样才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反之,如果在说话与行动之前不能深思熟虑,就会带来不必要的误解或麻烦。

三思而后行。

【出处】《论语·公冶长》。

【大意】凡事要经过再三思考才行动。

【提示】做事小心谨慎、勤于思考,就会少犯错误;反之,不经深思熟虑便轻率行事,常常会招致挫折和失败。

所以,在采取行动之前,要充分地思考,权衡利弊得失,分清轻重缓急,做到心中有数。

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

【出处】《论语·子路》。

【大意】如果一味追求速成,反而会达不到目的;如果贪求小利,就不能成就大事。

【提示】这是孔子回答他的学生问政时说的话。

凡事要从大处着眼,从长远考虑,同时也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急于求成。

如果违背事物的发展规律,一味地追求速度,或者仅仅贪图眼前的小利,不作长远打算,那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一事无成。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出处】《论语·卫灵公》。

【大意】一个人如果没有长远的考虑,就必然会有近期的忧患。

【提示】“远虑”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对未来做充分的考虑,以应对将来出现的各种情况;另一方面是要在考虑问题时,从长远打算,不斤斤计较眼前的得失。

只有这两个方面都做到了,才能不为眼前的小挫折而灰心,不为眼前的小利益而动心,才会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未来的工作中做到万无一失。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出处】《荀子·劝学》。

【大意】不一小步一小步地累积起来,就不能到达千里远的地方;没有一条条小河汇聚在一起,就不能形成大江大海。

【提示】要想到达千里之外,就要一步一步地走;要想聚成大江大海,就要汇集许多小河流。

同样,要想成就大事业,也要从小事开始,一步一步地做。

功夫不负有心人,只要持之以恒,最终一定会成功。

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

【出处】《韩非子·喻老》。

【大意】长达千丈的大堤,由于有小小的蝼蚁洞而崩溃。

【提示】人们常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千里长堤虽然看似十分牢固,却经常由于一个个小小的蚁穴而崩溃。

这说明事情的发展有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在隐患微小时,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就会留下无穷的后患,所以要防微杜渐,从小事做起,不让不利的因素酿成灾难。

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

【出处】《战国策·楚策》。

【大意】羊丢失了以后赶快去修补羊圈,还不算太晚。

【提示】这就是后人常说的“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虽然已经丢了羊,但是如果马上把羊圈修好,就可以不再丢羊。

从这个意义上说,做错了事,但是及时改正了就不算晚。

如果执迷不悟,不去改正,就会犯更大的错误,那时再后悔也来不及了。

差若毫厘,缪以千里。

【出处】《礼记·经解》。

【大意】开始的时候相差一毫一厘,以后就会相差上千里。

【提示】这就是后人常说的“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看似不起眼的一个小错误,如果不能及时纠正,到最后也许会酿成大祸。

所以,做事情一开始就要小心谨慎,精益求精,不能有丝毫的麻痹与松懈,力求万无一失。

如果等到问题发展得很严重了才来想办法解决,往往就来不及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出处】《礼记·中庸》。

【大意】任何事情如果能预先充分准备就会成功,否则就会失败。

【提示】做任何事情都要预先做好准备,全面分析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这样才能稳操胜券;反之,一旦面临新情况或出现新问题,就会措手不及,不知如何应对而坐失良机。

见微知著,睹始知终。

【出处】袁康《越绝书·越绝德序外传记》。

【大意】从细微处就会看出显著特点,目睹了开始便能预测到结果。

【提示】这句话阐明了见微知著、睹始知终的道理,即从小处能看到大处,从始点能看到终点。

唐朝名臣的父亲,从隋朝灭陈统一南北之后,就预见到这个朝代行将灭亡,因为他看到了隋王朝从一开始就矛盾重重。

、都是生性不能容人的人,而且宫廷内部勾心斗角,尔虞我诈,朝廷又多行“苛酷之政”。

因此,虽然天下暂时安宁,却潜伏着危机。

结果隋朝的结局果真被言中,他可以说是一位“见微知著,睹始知终”的哲人。

惟有道者能备患于未形也。

【出处】《管子·牧民》。

【大意】只有有远见的人才能够在祸患没有形成的时候就预防它。

【提示】,管子在当政时实行了一系列经济、政治、军事改革,使齐国国富而民强,古来史学家都认为他有一套“牧民”(管理人民)的成功办法。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他懂得如何来消弭尚未形成的各种社会动乱,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这句话中所说的“有道者”,一般是指有远见的人。

只有有远见的人才可能在祸患没有形成之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祸患的发生。

这种防患于未然的素质,正是国家管理者所应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

【出处】《左传·襄公十一年》。

【大意】虽然处于平安之境,但却要不断思考危险的来临,因为有思考就会有准备,有准备就不会有隐患。

【提示】我国古代经历了几十个王朝的更替。

一般来说,开国的君主都比较英明,因为他们都饱尝了创业的艰难。

到了王朝末世,君王大多荒淫无道,国家分崩离析,终至覆灭。

这就是富贵和逸乐腐蚀了他们的精神和意志,居安而未尝思危的结果。

前事之不忘,后事之师。

【出处】《战国策·赵策》。

【大意】以前的事情不要忘掉,就会成为以后做事的经验教训。

【提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和局限,人类在自己的实践中不可能不犯错误,犯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了错误还不从中吸取教训。

如果我们能在失败之后总结经验教训,用以指导以后的实践,那么就可以减少再次犯错误的可能性。

人们通常说的“失败是成功之母”,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

前车覆,后车诫。

【出处】《汉书·传》。

【大意】前面的车倾覆了,后面的车就会有所警惕。

【提示】一名科学家在搞一项发明,实验上百次都失败了,别人很同情地对他说:“你花费了那么多时间和金钱,而一无所得,实在太倒霉了。

”这个人说:“我并非一无所得,至少我知道了上百次失败的方法,后人可以吸取我的经验,不再重蹈我的覆辙,从而少走很多弯路。

”可见,失败虽然遗憾,但并非一无所获。

这就是“前车覆,后车诫”的道理。

傲不可长,欲不可纵,志不可满,乐不可极。

【出处】《礼记·曲礼上》。

【大意】骄傲不可以滋长,欲望不可以放纵,不能让自己志得意满,不应该使自己乐到极端。

【提示】这句话旨在说明自身的极度膨胀会招致祸患,符合辩证法原理。

任何事情做过头了都会走向反面。

纵欲亡身、乐极生悲是古人总结出来的历史教训。

善不可谓小而无益,不善不可谓小而无伤。

【出处】《新书·审微》。

【大意】善行不能因为它小而认为它没有什么用处,不善的行为不能因为它小而认为它没有什么坏处。

【提示】的《新书·审微》一篇透彻地分析了见微知著的道理。

这句话是《审微》篇的第一句话,旨在强调无论是行善还是弃恶,都要从萌芽时抓起。

所谓“审微”,就是详察细枝末节的意思,即在事物刚刚萌生的时候,就能明察秋毫,辨明真伪,促使事物朝着积极有利的方面发展,把坏的事物消灭在萌芽状态。

这个道理是古人常讲的。

可以说,料事在先、未雨绸缪是人类思维的优势所在。

运筹策帷帐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

【出处】《史记·高祖本纪》。

【大意】在军营的帐篷里谋划决策,就决定了千里之外战争的胜负。

【提示】汉高祖平定天下后大宴群臣,他问大家自己何以得了天下。

有人回答说:“因为陛下大度,能够分利给天下。

”认为这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然后就说起自己能用、萧何、韩信这样的人才,这才是胜利的根本。

这句话是刘邦赞扬张良的,说他足智多谋,善于筹划。

其实,人们做任何事情都有赖于各种具有前瞻性的研究和策划,这也是“运筹策帷帐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出处】《三国志·蜀书·先主传》裴松之注。

【大意】不要以为坏事小就去做,不要以为好事小就不去做。

【提示】这是刘备临终前给其子刘禅的遗诏中的话,劝勉他要进德修业,有所作为。

好事要从小事做起,积小成大,也可成大事;坏事也要从小事开始防范,否则积少成多,也会坏大事。

所以,不要因为好事小而不做,更不能因为不好的事小而去做。

小善积多了就成为利天下的大善,而小恶积多了则“足以乱国家”。

乐不可极,极乐成哀;欲不可纵,纵欲成灾。

【出处】吴兢《贞观政要·刑法》。

【大意】快乐不能到了极点,快乐到了极点就会变成悲哀;对欲望不能放纵,如果放纵欲望就会酿成灾难。

【提示】《贞观政要》是唐太宗李世民和臣下共同讨论隋末历史教训的汇编。

经历过昏君隋炀帝的暴政和隋末动乱的唐太宗李世民,深切了解纵欲成灾的道理。

《贞观政要》中列举了历代昏君暴君误国的原因,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乐极生悲,纵欲成灾。

他们用金玉修筑宫室楼阁,就食时摆着珍馐佳肴,贮酒为池,整日沉溺于奢华淫靡的生活,必然落得个亡国亡身的下场。

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

【出处】《挛宕?贰ち婀俅?颉贰? 【大意】祸患的发生常常是由于一些小的失误积累而成的,智慧而又勇敢的人常常被自己所喜好的东西所困惑。

【提示】北宋文学家欧阳修有感于五代时期的社会动乱,编撰《五代史记》(后世称《新五代史》),特设《伶官传》,并作序,总结后唐庄宗李存勖因宠爱乐工伶人以致国破身亡的历史教训。

指出:“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警示后人引以为戒。

这句话道出了一个深刻的哲理:祸患可以积少成多,智勇双全的人也可以被自己喜欢的事物所迷惑。

只有时刻保持警惕,不玩物丧志,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 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

【出处】赵藩《武侯祠联》。

【大意】能在心理上征服敌人就不会有以后的反叛与疑惑,自古以来知道怎样用兵的人并不是喜好战争;如果不能对局势有清晰的认识与把握,无论政策宽松还是严厉都会造成失误,所以后世治理蜀地的人要深思熟虑。

【提示】这是四川成都武侯祠的一副楹联。

它总结了诸葛亮治理蜀国的经验,提醒后世当政者借鉴。

当时诸葛亮采取“攻心”战取得了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拥护,稳定了蜀国局势;在对内政策的制定上也采取了灵活的策略,宽严适度,赢得了蜀国民众的拥护。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家长看你的日记肯定是不对的,日记是个人的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

未成年人年纪虽小,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

任何人都不可以拆看、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包括父母、老师。

一些家长根本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也不知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往往未经允许就随意翻动孩子的东西,“审查”孩子的日记,拆阅孩子的信件,没收孩子喜欢的书籍。

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未成年人的同意而拆看其信件: 第一种情况: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第二种情况: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人,他们一般没有阅读信件的能力,其信件可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拆看。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尽管家长的做法是不对的,但家长也是为你好,怕你学坏,只是方法欠妥当,还是希望你能与家长进行沟通,让他明白应该尊重你的隐私权,你今年有几岁了

应该能够体谅父母的苦心了吧,他们可都是为你好哦

法律有关的案件感想千字

法律保护我成长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德育活动后的总结讲话应注意什么

中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这期间对于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至关重要。

在中学阶段,如何进行有效的道德素质教育,提高道德水平,学会做人之道,使中学生真正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这是当前我国基础教育中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这些年来,我校坚持“德育为首,五育并举”的办学方向,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德育系列化方案为主要内容,养成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贯穿始终,学校德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扎实德育展示实效  1、加强学习,转变观念  我们通过行政会、班主任及教研组长会和例会这“三会”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应语忌语、应行忌行》、《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并在会上交流教育学生的经验,使教师牢固树立“三个面向”、“以德育人”的思想,为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校在每周四的教职工例会上,坚持组织学习时事,学习有关文件,使先进的、典型的案例成为广大教师实施德育的参照,为教师坚持依法执教、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奠定良好的基础。

  2、学科渗透,提高效果  坚持以周一晨会、政治课、班会为德育教育主渠道,充分发挥学科教学渗透德育的功能,挖掘教材中的德育因素,有目的地在学科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教育,使学科教学与德育有机结合,并在各科计划和教案中要求具体体现德育内容。

  3、创设活动载体,大力开展活动  通过开展“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做学生喜欢的老师”为主题的师德建设活动,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应语忌语、应行忌行》变为每一位教师的自觉行动。

扎实每周一升旗仪式和早会、班会活动,组织学生学习《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课堂常规》、《一日常规要求》、《在校十不准》、《文明礼仪常规》等守则、规范,狠抓学生的习惯养成教育,使守则、规范最终转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

  我们紧紧围绕时代的变化和发展,不断赋予德育工作以新的内容。

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我们分别为各年级制订了《德育系列化方案》,并通过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活动,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结合“三八”妇女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国庆节、元旦、环境日、植树节、爱鸟周等相关节日开展各有关主题系列活动。

如三月份,开展“学雷锋活动月”活动,学校里出现了层出不穷的好人好事;四月份,组织学生祭扫烈士墓,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九月底,举办“迎国庆歌咏比赛”,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十一月底,举办第四届手工制作展览,提高学生的动手动脑和创造美的能力,为广大学生提供了展示才华的舞台;十二月份,举行拔河比赛和迎元旦越野长跑比赛,培养学生团结和拼搏精神,锻炼学生的意志,增加班集体的凝聚力。

  我们组织学生开展“读好书(《热爱我们共有的家园》、《共和国五十年》、《中国读本》等)、看优秀影片(《离开雷锋的日子》、《焦裕禄》、《蒋筑英》、《孔繁森》、《刘胡兰》、《飘起的红领巾》、《背起爸爸上学》、《挥师三江》等)活动,并组织学生写好读后感和观后感,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结合德育系列化方案的实施,我们开展了“做合格中学生”、“理想与人生”、“爱祖国、爱家乡”征文比赛,既提高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又净化了学生的思想,陶冶了他们的情操。

为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我校在学生中开展了“做文明中学生”、“我爱城关中学”演讲赛,在教职工中开展了“神圣的事业”演讲及师德建设大讨论,促进了学生文明习惯的形成,增强了教职工爱岗敬业的精神。

配合“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我们始终坚持组织学生文明执勤、多次组织学生上街清扫街道,清理非法张贴物。

为激励学生的意志,我校开展了“制作座右铭”活动。

每个学生的课桌上都贴出了自己的座右铭(包括三部分:崇拜的人,追赶的目标,信奉的格言),每个学生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伟人的语言时刻激励自己上进,学校形成了生动活泼的德育工作新局面。

  4、加强家校联系,形成整体合力  我们坚持以学校教育为主体、以社区教育为依托、以家庭教育为基础,积极开展“三合一”教育活动。

要求每班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家长会,利用家长会开展“家长教育进课堂”活动,让家长走进教室为学生传授各种丰富的知识并进行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让学生感受到别具一格的教育;举办家长学校培训班,聘请中国家庭教育协会会员、中国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马耀昌主讲,引起学生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视及对日常家教行为的反思,深受广大家长的欢迎。

清明节组织学生到烈士陵园祭扫烈士墓,教育学生珍惜今天幸福的生活,为祖国的强大而努力学习;假期中号召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在活动中感受到多方位的教育,使校——家——社会形成教育的整体合力,提高了教育的效益。

  二、法制教育常抓不懈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制教育是道德教育的基础。

因此,在对学生的道德教育中,我校始终把法制教育摆在重要的地位。

我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使学生不仅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知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大家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大家的脑子里装上法律这根弦,遇事知道用法律作为准绳来衡量。

  我校经常利用校报、板报、手抄报、墙报、广播对广大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我们每学期至少两次聘请司法局律师或公安干警、法院法官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聘请交警并利用校会、班会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观看学生安全教育录像带。

每周每班开设一节法制课,由政治教师主讲,主要讲解与青少年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如《义务教育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教师讲解时理论结合实际,特别是结合青少年现实生活中的实例,讲解深入浅出,学生认识到上学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真正懂得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广大师生从广度和深度上加强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教师在法律知识考核中全部合格。

这样,增强了大家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为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创建优良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德育工作总结讲话稿篇2  一学期来,德育处紧密围绕学校的工作重点,在校长的领导下,在老师们的积极配合下,认真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不断地加强了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就本学期进行的主要德育工作重点总结如下:  1、定制度,抓常规,促进养成教育  学期初,及时制定了本学期班级常规管理制度和德育检查细则,并在之后的工作当中进行了  全面的贯彻和执行。

各班根据学校制度又详细地制订了班规、班纪,其中,五(4)班的班规制定的最为详细,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

  为了更好地做好执勤工作,又制定了教师执勤考核细则,精选执勤教师,强化了执勤队伍。

在本学期的执勤中,周辉、郝小虎、张新香、杨犇等人,一人负责两天的执勤任务,任劳任怨。

尤其是张新香老师,对学校中途安排的两天执勤工作毫无怨言,尽职尽责。

  抓细常规管理是我校的一贯作风,九月底在解放区组织的全区德育管理经验交流会上,我校的德育常规管理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区进行了交流。

  2、规范升旗仪式,加强思想教育  本学期,根据学校的安排,组织了全体教师参加升旗仪式活动。

安排学生在国旗下演讲19次,其中包括第一次参加国旗下演讲的三年级。

三年级各班根据“好习惯的养成”这一主题,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尤为突出的是三(3)班的李雯,脱稿演讲受到了校长的好评。

  3、配合学校做好卫生大检查工作  十二月份学校布置了为期一周的卫生大检查,德育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及时布置,认真检查。

从办公室到教室,从老师到学生,人人行动搞卫生,消除了一个又一个的卫生死角。

为了继续保持干净整洁的校园环境,在大检查结束后,德育处继续组织卫生抽查,并进行了一个多月的卫生专项评比活动。

在活动中四(2)、二(2)干净整洁的教室环境多次受到了校长的表扬。

  与此同时,德育处还组织了针对教师办公室的多次抽查,其中,孙姗、邢娟、朱敏骁、张新香、杨犇等人的办公桌能够经常做到干净整洁。

  通过一系列的检查评比,教室整洁了,校园干净了,办公桌也不乱摆乱放了,学校的形象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4、配合生活部开展“文明就餐小明星”评选活动  为了使学生养成就餐不挑食,不乱倒饭菜的好习惯,德育处配合生活部做好了“文明就餐小明星”的评选工作。

每周根据生活老师的推荐,对评选的“小明星”进行大会表彰奖励,对小明星所在的班级进行了加分鼓励。

通过三次的评选,涌现出像邓可欣那样的就餐小明星五十余人次,有力地促进了良好就餐习惯的养成。

  5、开展图书角及书香班级评选活动  多读书、读好书,是我校一贯所倡导的,本学期在学校的安排下,各班都积极行动起来,建起了班级图书角,并且制定了图书管理制度。

特别是五、六年级还利用阅读课组织了演讲、好书推荐等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6、平安之星评选活动  十月份教委下发了关于创建平安校园建设的要求文件,德育处在校长的安排下,根据我校实际开展了平安之星评选活动。

在活动中,德育处组织执勤教师、大队委、生活部共同参与检查评比,周周汇总各部门的检查结果,并及时将各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德育周报的形式反馈到了班主任手中,各班主任老师根据反馈的情况进行了及时的整改。

在各部门严抓共管下,减少了各班的违纪等不安全因素。

  7、搞好榜样宣传,展现朝阳形象  本学期共编印德育周报二十多期,德育月报五期,增刊一期,树立了一批好少年,优秀教研组的典型;组织相关教育主题的黑板报评选三次;组织文明礼仪打电话、感恩教育、做一名合格的少先队员等主题班会四次;采编图文并茂的通讯报道多篇,更新学校网页十余篇。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树典型促校风建设。

通过报纸、网络等多渠道地展示了朝阳形象。

  德育处的每项工作都少不了老师们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对德育检查反馈问题的处理,各班都做到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尤其是一(3)班,虽然在每次的检查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但他们能够正确对待检查结果,继续努力,始终保持着奋进的状态。

正是由于大家的理解与支持,德育处各项检查工作才得以顺利开展与实施,因此我代表德育处向各位说声谢谢!  回顾这学期所走过的路,有忙碌、有回忆、有反思……德育处的工作是琐碎与细致的,我们要不断的探寻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且虚心的接受大家的合理化建议,认真积累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工作的实效,并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迎接2016年新学期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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