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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的法律格言

时间:2019-08-21 07:59

关于军队军事的名人名言警句(做宣传语用)

名人名言—军事●如同外科医生的手术箱里,有各种不同的工具一样,军事手段也只是达成大战略的手段之一。

——利德尔·哈特(英)●使敌人丧失平衡,自己乱了阵脚,这才是战略的真正目的;其结果不是敌人自行崩溃,就是在会战中轻易被我击溃。

——利德尔·哈特(英)●突然性是战略的本质。

——利德尔·哈特●在战略上,最漫长的迂回道路,常常又是达到目的的最短途径。

——利德尔·哈特(英)●战术之为物,一言以蔽之是若干世纪以来的军事经验的积累。

——戴吉伯(法)●这是战争中一条万古不易的公理,确保你自己的侧翼和后方,而设法迂回敌人的侧翼和后方。

——腓特烈(德)●人民战争必须向云雾一样,在任何地方也不凝结成一个反抗的核心。

——克劳塞维茨(德)●只有获得胜利的可能性非常大时,才可进行决战。

——恩格斯(德)●战术就是在决定点上使用兵力的艺术,其目的就是要使他们在决定的时机、决定的地点上,发生决定性的作用。

——约米尼(瑞士)●任何战术都只适用于一定的历史阶段;如果武器改进了,技术有了新的进步,那么军事组织的形式、军队指挥的方法也会随着改变。

——伏龙芝(苏)●每一种情况都有适合于它的一个特殊的战略。

——安德烈·博弗尔(美)●战略若太复杂,必然失败。

——西乡隆盛(日)●只要不失败就是胜利。

这正是对抗强大的先进国家军事力量的人民战争战略取得胜利的关键。

——小山内宏(日)●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

——孙武(春秋)●以近待远,以佚待劳,以饱待饥。

——孙武(春秋)●始如处女,敌人开户,后如脱兔,敌不及拒。

——孙武(春秋)●出其所必趋,趋其所不意。

——孙武(春秋)●战势不过奇正,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

——孙武(春秋)●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

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山河。

——孙武(春秋)●水之行,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

——孙武(春秋)●用兵必须审敌虚实而趋其危。

——吴起(战国)●正兵贵先,奇兵贵后。

或先或后,制敌者也。

——魏缭(战国)●善用兵者,不以短击长,而以长击短。

——司马迁(汉)●与人斗,不扼其亢,拊其背,未能全胜也。

——班固(汉)●兵有奇正,旋相为用,如环之无端。

——苏辙(宋)●用兵以能聚散为上。

——杨时(宋)●凡与敌战,须务持重。

见利则动,不见利则止,慎不可轻举也。

——刘基(明)●合兵以壮威,分兵以制胜。

——揭暄(明)●有正无奇,虽整不烈,无以致胜也;有奇无正,虽锐无恃,难以控御也。

——何良臣(明)●善用兵者,攻其爱,敌必从;捣其虚,敌必随;多其方,敌必分;疑其事,敌必备。

——马慧裕(清)●以全军破敌为上,不以得土地、城池为意。

——蔡锷●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

——(中)●必须打胜;必须照顾全战役计划;必须照顾下一战略阶段:这是反攻开始,即打第一仗时,不可忘记的三个原则。

——(中)●弱军对于强军作战的再一个必要条件,就是拣弱的打。

——(中)●先打分散和孤立之敌,后打集中和强大之敌。

——(中)●袭击是游击战争的基本作战形式。

——(中)●歼灭战和集中优势兵力、采取包围迂回战术,同一意义。

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

——(中)●对于人,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对于敌,击溃其十个师不如歼灭其一个师。

——(中)●只有决战,才能解决两军之间谁胜谁败的问题。

——(中)●牛牴角的战术是非常糟糕的,马的战术比牛的战术高明,狼的战术又比马的战术高明。

——刘伯承(中)●在战略上是打强的,在战役、战术上是打弱的。

——刘伯承(中)

赫伯特哈特的生平有哪些介绍

善用兵者,能使敌人前后不相及,众寡不相恃,贵贱不相救,上下不相收,卒离而不集,兵合而不齐。

——孙子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

——孙子事备而后动。

——孙膑将帅谋略,知兵者,动而不迷,举而不穷。

——《孙子》气不日新,则血壅而愈败;兵不精练,则兵多而愈弱。

——康有为在战略上,最漫长的迂回道路,常常又是达到目的的最短途径。

——利德尔·哈特

管理上与激励有关的名人名言

格老秀斯、孟德斯鸠、杰里米·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纳  以下是我百度的一些节选,希望对你有帮助。

  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

其名著(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

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国法学家。

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果(1764~1844)的学生。

贵族家庭出身。

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

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

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

  (1841年-1935年)出生于美国波士顿,曾加入美国联邦军参加内战,1866年成为律师,1882年成为教授和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该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担任大法官。

霍姆斯被公认为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他在一书中针对法律形式主义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法律经验论和“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的法律预测论,阐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则,为法官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国普通法的精神,吹响了美国法哲学的号角。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

1870年,庞德出生于美国的Lincoln。

庞德在内布拉斯加大学(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学习植物学,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

1889年,他到哈佛大学法学  院学习,一年后转到西北大学法学院,在那里读完了法律学位。

他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开业当律师,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

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 1931—— )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

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

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者,亦有批判者。

  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法律的概念哪个版本和好?

法的概念及其争议的具体内容一、法的概念至今为止,法的概念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标准。

二、关于争议首先,根据争议的焦点,以“法与道德是否具有必然联系”为界限,可以分为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

A、实证主义认为,法的概念,解决的是“法是什么”,而非“法应该是什么”,与道德(内容的正确性)无必然联系。

他们认为“恶法亦法”。

实证主义,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作为法的定义要素。

所谓“权威性制定”,即“一个有权威的团体或者机构制定”。

所谓“社会实效”,即“一个法律被社会作为法律被接受”。

以侧重点,即首要要素的选择不同,而分为分析主义法学、法社会学及法现实主义。

备注:首要要素,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要素。

以“权威性制定”作为首要要素、“社会实效”作为次要要素的是分析主义法学。

(成文法)代表人物有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以“社会实效”作为首要要素,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次要要素的是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

(成为法+习惯法)名言:“习惯也是法”B、非实证主义认为,法与道德有着必然联系。

“恶法非法”同样,可以分为两派。

传统的自然法学派:道德是法概念的唯一要素。

所谓超越分析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之争的第三条道路:以内容的准确性、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同时作为法的概念要素。

三、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本质认识。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概念反映了法的基本特征。

首先,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即正式性、国家性、官方性。

其次,法的本质反应为法的阶级性。

法是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法律化的意志。

其只能体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

再次,法的内容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最终也是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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