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有谁知道行政法学的名言名句
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 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 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
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 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 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 27、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 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30、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3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3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3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3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8、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 39、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4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4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法] 《马布利选集》 42、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43、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约翰?罗尔斯:《政义论》 44、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45、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
——[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46、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47、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48、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 49、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5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德沃金 5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 52、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53、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 5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55、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 5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 57、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 5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为。
——弗卢梅 59、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60、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 61、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62、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6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64、法律,由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深的法理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为此,站长特地挑选一些法律格言,与大家一起分享。
6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66、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67、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68、造法易,执法难。
69、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70、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7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7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3、胸怀造就法学家。
7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7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6、法之理乃法之魂。
77、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78、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79、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8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2、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3、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84、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8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86、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8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9、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9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1、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贝卡里亚 92、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哈里斯:《法哲学》 9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94、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中】《管子?法法》 9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中】《管子?七臣七主》 9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中】沈家本 97、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中】魏源 9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中】韩非子 9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00、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10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0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0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10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10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法谚 106、”米兰达”规则,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要告诉嫌疑人三句话: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可以聘请律师;三、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关于法律,法制的名言警句
名人名言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以上引用 ---------------------------------------------- QQ 9446088 生命树 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发于(司考加油站)之贴
关于如何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打造优秀司法行政团队的思考
一 落实八项规定情况。
《中共中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印发习同志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批示的通知》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要求干部真正从群众观点出发,为群众着想,为人民服务,密切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
2013年以来,长寿区司法局通过加强学习教育、完善制度建设、落实监督检查,基本实现了会务接待、公车使用、公款使用等内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廉洁自律及干部工作纪律建设,围绕进一步加强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严格工作纪律,强化了便民措施。
一年来没有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
二开展提升群众满意度活动情况。
2013年以来,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实践活动。
围绕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细化和量化了便民措施41条;在全区范围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中通过发放调查表、主动走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开展了满意度调查活动;对提升群众满意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二十余条。
进一步深入了解了民情,积极办好、办实了一批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有实惠的事情,进一步融洽党群干群关系。
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影响群众满意度的主要问题 1.干部队伍群众观有待加强,群众工作能力有待加强。
部分司法行政干部中群众观与群众路线要求不相适应,仍然存在业务工作中不以群众满意为导向、不以服务群众为目的地现象。
部分干部群众工作经验少、群众工作能力不强,无法实际解决群众的问题和困难。
2.业务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工作质量有待提高。
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规范不落实,从而找成规范化程度不高、工作效率偏低、工作质量不能完全达到群众满意的水平 3.队伍凝聚力、向心力有待加强,职能发挥不全面,工作执行力不强。
在一些干部在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存在难以落实到基层、实际工作运行走样等问题,造成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发挥不全面,难以切实服务群众。
如何做好我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见与建议
如何在法治新常态下探索、实践出法治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纵深开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是当前摆在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现实问题。
为此,笔者就余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从中探寻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一)高位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比较完善我县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坚持高位推动,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四套班子分管和联系的副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普法教育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职责,各司其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落实到位,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完善考评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纳入了综治考核体系,把普法“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
精心打造了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法制副校长和法律服务团等四支普法队伍,形成了一支由人民调解员、村“两委”干部、老教师、老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组成的庞大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队伍,覆盖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形成。
(二)分类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初步显现我县坚持以“法律六进”为载体,以普法重点对象为突破口,分类推进,整体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
在领导干部层面,建立健全了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科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刚性学习和考试内容。
进一步增强了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和维护稳定的能力。
在农村群众层面,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了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建成了一批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路和法治文化苑,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内涵和途径。
在学校学生层面,全面建立和完善了法制副校长聘任制度,为全县34所中、小学校选聘了40名法制副校长,明确要求每名法制副校长为学校师生上法制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2堂(次)。
同时,把法治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文化学习课程,逐步形成了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在企业管理及务工人员层面,定期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者深入企业和工厂,为广大的经营管理和务工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服务,有效提升了管理人员依法经营和务工人员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了浓厚的企业法治文化;组建了县工商联(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为全县各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帮助预防和规避法律风险和漏洞,为企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突出特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纷呈近年来,我县以创建法治余江、平安余江为目标,结合县情和群众群众法律需求,积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和载体,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迈上新水平,2014年被评为“全国‘六五’普法中期工作先进县”称号。
全方位打造法治文化阵地,在县城精心打造了一条百米法制宣传长廊,各乡(镇)30米以上法制宣传栏普遍建成;依托县廉政文化主题公园,增添法治名言警句、古今中外法治故事宣传碑、法治雕塑和法治人物长廊,打造了集廉政、法治、休闲于一体的法治文化公园;以农村普遍建成的农民书屋为平台,积极介入、指导农民书屋设立法律图书角,强化各类法律书籍的管理和分类,法律书屋工程建设逐步推进;在《余江报》开辟法治宣传专栏,搭建普法短信平台,宣传和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和特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采取“试点先行、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原则,在全县树立 “法治余江”建设示范点60个,覆盖乡镇、机关单位、学校、企业、村、社区等8钟不同类型单位,培育出了一批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创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创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1个,命名表彰第一批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6个,依法治县和民主法治创建工作初见成效。
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今年已是“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回首近30年来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然而,问题也是仍然存在的,有长期以来沿袭的共性老问题,有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有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无论是什么问题,都是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
(一)思想认识上还有偏差历经30余年遗留下来的“重经济建设、轻法治教育”的惯性思维没有得到根本转变。
少数领导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缺乏自觉性,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30来年,普及的法律法规已经够了,没有必要再开展下去了,再搞也是过形式,不会有什么效果;还有的学法、用法意识不强,这在普法考试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代考、替考现象普遍存在,考试纪律观念淡化;少数基层干部甚至存在错误思想倾向,认为群众学习的法律知识已经够多的了,如果学的太多,反而不利于基层工作的展开,群众工作将会越来越难做,所以送法、送政策的积极性不高,更多是敷衍了事。
(二)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总体上来讲,在县级层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机制还是比较健全完善的,但是具体到各乡镇、机关单位和部门,各种各样的问题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必要的保障机制和措施普遍缺乏。
比如:有的普法经费落实不到位,印发法治宣传材料都没有钱;有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具体工作无人做;有的印发文件了事,不检查、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和深入发展。
另外,法治宣传教育考评机制还不够科学,往往是以开了多少会、开展了多少活动、做了多少资料为依据,对于形式与效果是否能达到有机统一,效能最大化的问题考虑欠缺。
同时,在年度综治考评总分中所占分值过小,难以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
(三)宣传模式还比较陈旧当前我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式还比较落后,主要采取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传统媒介,必要的法治宣传设施配备还不够齐全,现代化和新型的宣传方式运用还不够广泛。
在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学习上,主要是学习省、市编印的普法读本,其中多为法治理论知识,条条框框,空洞单调无味,不便于记忆、理解,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来看,很多人甚至连“六五”普法普及哪些法律都不清楚,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少之又少;在农民工、外来务工和流动人员等特殊群众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宣传方式,盲点和死角多,因不学法、不懂法而发生上访、群体性事件的案例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队伍力量还比较薄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是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由于其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所以真正具体从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只有县司法局法宣股工作人员,人员偏少,力量单薄,其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等职能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深陷“小马拉大车”的尴尬处境。
另外,从乡镇来看,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点多、面广,承担该项任务的基层司法所普遍面临人员不足,在11个基层司法所中,仍然有4个1人所,7个2人所,而且兼职过多,任务重、压力大,因此往往是疲于奔波、穷于应付,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从机关机关单位和部门来看,虽然大部分都有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但是基本没有专门从事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工作的人员,而且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没有连续性,甚至少部分连分管领导和联络员都没有,遇到检查就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应付了事。
从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来看,村(居)委干部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体,但由于基层事务繁琐,而且人数不多,精力有限,再加上自身法律素质不高,所以大部分基层干部都不愿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就是开展也只是过形式、走过场,收效甚微。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几点建议(一)转变工作理念,主动适应法治宣传教育新形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由“法制”置换为 “法治”的这一重要表述,经历了3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标志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从法律知识普及向培育法治信仰迈进,法治宣传教育不仅要对法律体系和法律知识进行宣传,还要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教育实践进行宣传,更要加强对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
因此,传统的上街咨询、发放材料、设立展板等过于陈旧的“老三样”宣传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法治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要转变工作理念,在深刻理解法治宣传教育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和使命,注重以人为本,从维护好、保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拓展到全县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创造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 更好地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机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败,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普法工作者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努力适应法治建设新常态。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二是要健全普法责任机制,扎实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以案释法制度。
三是要明确纳入“一把手”工程,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和人员落实到位。
四是要强化考核评估机制,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年度个人考核内容,对普法考试连续两年未达到合格以上的不得提拔重用;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公务员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普遍提升,现有的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展的瓶颈。
因此必须要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推陈出新,打造精品、树立品牌,探索出一条适合县情实际的特色发展路子。
一是要积极拓展新型载体。
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是当前群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可以在这些新型媒介上开辟法制宣传专栏,办成系列、办出特色,把单向式的灌输过程变为互动式的融合过程。
比如:在《余江报》开辟法治专栏,定期刊发全县各地、各单位、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动态;在余江电视台开办法治讲座栏目,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教育警示;开通普法手机短信平台,定期编撰法治小信息向全县广大手机用户发送,等等。
二是要巩固深化基础阵地。
发挥好法治宣传栏、橱窗、LED显示屏、法治文化公园和法律图书角等传统型基础阵地作用,营造出浓厚的法治氛围;创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把法治纳入文化教育的必修课成,形成青少年法治教育长效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点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普遍建立法治文化路、法治文化墙,寓法治宣传教育于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
三是要注重群众法律需求。
在坚持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的同时,积极深入基层一线,注重听取群众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和了解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落实“菜单式普法”模式,群众需要什么法律就宣传什么法律,做到有的放矢,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把着力推进法治余江创建工作作为深化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径,积极构建法治余江的综合评价体系,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治环境、法治意识和民生保障等内容纳入考核内容,开展“法治单位”、“法治乡镇”、“法治村(社区)”、“法治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法治细胞”创建,加快法治余江建设进程。
(四)坚持固本强基,持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工作难度大。
因此必须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壮大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为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一是要打造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比如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元队伍、法制副校长队伍、法律服务团,等等,充分发挥这些人员的专业法律优势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法律讲座和法治培训等活动,把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运用参透到经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是要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意识,创造性地把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执法司法和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全面占领法治宣传阵地,引导法治舆论导向,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亲和力、感染力和渗透力。
三是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善执法、司法环境,传递社会法治正能量,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自觉做到学法、守法、用法。
急需要罪犯改造格言
铁窗外的天空依旧明净 风雨后的世界仍然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