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缩句 戴志成同志因救人而牺牲了,他永远活在人们的心中。
戴志成同志牺牲了,他活在人们心中。
歌颂小英雄下水救人牺牲的句子
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后天下之乐而乐 春蚕到死丝方尽,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诸葛亮) 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
()人生应该如蜡烛一样,从顶燃到底,一直都是光明的。
—— 为人类的幸福而劳动,这是多麽壮丽的事业,这个目的有多麽伟大
—— 把别人的幸福当做自己的幸福,把鲜花奉献给他人,把棘刺留给自己
—— 牛吃草,马吃料,牛的享受最少,出力最大,所以还是当一头黄牛最好。
我甘愿为党、为人民当一辈子老黄牛。
—— 只有整个人类的幸福才是你的幸福。
—— 如果有一天,我能够对我们的公共利益有所贡献,我就会认为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了。
——
舍己救人的名言警句
鞠躬尽瘁,死而后矣。
---诸葛亮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先为人民利益而死比泰山还重。
--- 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范仲淹 即使是颗流星,也要在划过天际的刹那,把光亮留给世间丈夫贵兼济,岂独善一身。
(白居易)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
(陶行知) 人民的愉快就是我的报酬。
(居里夫人) 人需要有一颗牺牲自己私利的心。
(屠格涅夫) 希望会帮到你
为救人牺牲自己生命太不值,你怎么看?
舍身取义,杀身成仁。
丈夫贵兼济,岂独善一身。
(白居易)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
(陶行知) 人民的愉快就是我的报酬。
(居里夫人) 人需要有一颗牺牲自己私利的心。
(屠格涅夫)
为了救人牺牲自己,值得吗?辩论题目正方观点
救人这种精神我们应该赞赏,但是救人的前提下要先保证自己安全,不然你就会变成需要被救的那一个
退伍军人救人牺牲怎么处理善后工作
北京市勇为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于2000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本市奖励公民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第六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七条 市和区、县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基金(基金会的基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统称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资助以及其他费用。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接到组织或者个人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申请,应当及时组织核实、确认。
了解情况的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核实和确认工作。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提供证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对事迹特别突出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
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公民对见义勇为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救治。
第十二条 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资助。
依照前款各项规定解决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负担时,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其福利待遇;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津贴;无工作单位的,从区、县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
第十七条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帮助其家庭成员就业等增加收入的措施解决。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九条 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事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实施了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属是指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见义勇为人员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