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如何回复检察建议书
样本 关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整改建议采纳情况的回复 ***人民检察院: 收到贵院《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预防建议[2012]05号)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就检察整改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经会议研究,现就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及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你院提出的第一项“完善征迁相关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今后征迁项目中,我局将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征迁文件及征迁项目内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征迁方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让被征迁群众明白征迁项目的意义及征迁项目的利益构成,降低被征迁群众的抵触情况,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最大限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度。
你院提出的第二项“健全征迁工作机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目前征迁办公室职能机构的基础上,优化职能设置,完善规章制度,对各项目拆迁负责人及拆迁人员明确 分工,责任到人。
谁实施的拆迁项目,谁长期负责;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谁负责到底;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干部职工评优晋职考核内容,切实保证各项征迁基本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你院提出的第三项“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法制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
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
并开展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隐患排查,及时排除违纪违规风险点。
三是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增强法纪威慑力。
完善信访综合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探索信访监督新途径,使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监督,震慑违法违纪人员;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大力查处有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涉嫌犯罪者,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 力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祠堂恭迎祖宗牌位,有写进主的,还有写晋祖,晋主,那一个是正确的?
吾祖智五公,自乾隆己酉年由潭川肇迁夏阳,节俭传家,辛勤创业,披荆棘而履康庄,贻盅嘁恚?所谓功加于时、德垂后裔也矣.洎吾父仁八公兄弟三人,克绍箕裘而肯堂构恢宏前业,家道是以有成.独念先人功德莫报,虽潭川建有旧祠,找葬崛眨?訉O蕃衍,地隔人多,不能皆履其堂,荐苹蘩而展孝思,爰于道光九年,复鼎建祠宇,谨以吾祖智五公为肇迁始祖,是为夏阳家祠,而仍设立肇迁潭川始祖友九公高祖禹一公曾祖佯一公神牌,以祀示不忘本也.其祠前堂后寝,轮奂巍然一新,俾今於祭日,若子孙咸集一堂,以伸孝敬,帐⑴e也.夫祠必有祀,祀必有典,使非设立田亩,以为祭器之需,何能垂之久矣,得展有举莫废之忱,故吾父于其祠落成日,即议立丞尝产业,以为祀典,所恨越二年而我父遂下世,规模虽立,而勒石之事犹未竟也.兹云章等敬承前志,签议将祖遗所抽丞尝之山场田产以及入庙配享私捐田亩统计若干数,勒之于石,以垂不朽,惟望子子孙孙绵绵延延,绳祖武而长发其祥,用孝享而执事有恪,俾祖德宗功馨香奕祀,是所厚望焉,至於日后增新产业,仍望另为勒石,以垂千秋,此又有待於后贤者夫. 道光二十有七年岁在丁未六月吉旦 礼房-云章 智房-焕章 谨志 信房-汉章 (2007年6月敬录于夏阳李祠古碑 李斌) 重修夏阳李祠记 夏阳李祠历一百六十余载之风霜,修前已面目颓然。
壬午间族人首倡丁捐筹款叁万余,复倡募得款贰万有贰,始修外围;丁亥端月,水库有偿征地获款拾伍万余,贤达再捐陆万有柒,悉数修葺,然亦杯水车薪,仅修缮旧制,距朱阁绮户、描龙绣凤委实远矣。
惟慰藉者也:丁亥腊月崇奉进主,列祖列宗安享龙位。
遥想乾隆年间,宗祖辟庄园、修庙宇、设烝尝,诚望李氏后昆:惟耕惟读,宜家宜室,绳继祖武,长发其祥。
然岁月苍桑,风云变幻,宗庙良田难为子孙耕,先贤家书未留后人读。
王谢风流不再,堂庙尊严无复,奚不令李氏后人有愧先祖乎
而今斗转星移,盛世已见端倪,吾族人或躬耕或庠序,或从政或投企,虽无大富大贵,亦是子孝孙贤,氏族复兴指日可待。
盛世修志建祠乃中华之传统耶。
嗟夫
今重修宗祠奚为若何
参天之树寻其根,怀山之水觅其源。
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宗功祖德,安能忘也
谨勒石铭记之,陇西必勃兴焉
修祠理事: 李应培 李炳云 李 田 李金周 李良梅 李伏金 李春生 李 斌 李长斌 李石松 李小夫 李修金 戊子季春(公元2008年)立
如何从犯罪学的角度谈村官职务犯罪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从一下几方面看(一)、贪婪心理。
“贪”的本义指爱财,“婪”的本义指爱食,“贪婪”指贪得无厌,意即对与自己的力量不相称的某一目标过份的欲求。
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二)、权力寻租心理。
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
权力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或曰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
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i]。
受不正确的利益观念影响,一些“村官”认为一切都是可以用钱交换的,因而把权钱交易、收受贿赂视为理所当然。
有些“村官”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视手中的权力为私有财产,错误地认为“廉洁从政吃亏,艰苦奋斗太傻”、“权力是个人奋斗换的”。
“权”上贪,“权”上收,“权”上挪,最终导权力商品化,以权换钱,以权换色[ii]。
尤其是一些即将离退休的“村官”,眼看权势和地位就要失去,萌发了“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心态,于是,不择手段,聚敛钱财。
(三)、 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处,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
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慰和自我欺骗性。
有些“村官”善于投机取巧,“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自以为手段高明,干得巧妙,况且未必偶尔干一次就被发现;一次两次尝到了甜头,虽心有余悸,却无人查究,胆子越来越大,党纪和法律观念逐渐淡薄,屡试不爽,直到败露。
一些“村官”把“东窗事发”视作“自然灾害”,存在贪污受贿未必真出事的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导致初次犯罪的实施,并必然引发后续犯罪[iii]。
在犯罪动机与抑制因素较量冲突中,犯罪动机一旦占据了上风,就极有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不少“村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
(四)、投机心理。
投机心理是指寄希望于偶然因素能够帮助自己获得成功的一种心理。
“村官”职务犯罪,在职务行为方面的连续性为其重复或连续实施此类犯罪创造了较大的便利条件。
大多数“村官”在犯罪预备阶段,都具有这样一种投机心理,即充分利用自以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的作案机会从事犯罪活动。
有的把本村财务等关键岗位都换用“自己的人”,利用监督制约虚设和人、财、物管理混乱的状态,猛捞一把。
有些“村官”的关系网盘根错节,认为上有保护伞,下有关系网,谁也奈何我不得,因而无所顾忌,顶风作案。
(五)、补偿心理。
补偿心理是一种心理适应机制,个体在适应社会的过程中总有一些偏差,为求得到补偿而产生的心理机制。
有些“村官”认为自己为村民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
有的“村官”选举时曾有过“投入”,认为当上“村官”后要捞一把以补偿自己的“投入”。
有些“村官”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相比获得的太少,而失去的太多,产生“相对剥夺感”,心理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按心理学的推理,这种心理的不平衡会产生不满意的情绪,导致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以手中权力换取不义之财,进行自我补偿。
少数“村官”即将退下来,看着自己在位时间不多,担心一旦失去权力,什么也没有了,便产生了用权谋私捞一把的想法。
(六)、冒险心理。
冒险心理也是引起职务犯罪的重要心理原因之一。
冒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理智性冒险,这种冒险心理通常发生在明知有危险,但又必须去干的情况下。
另一种是非理智性冒险,这种心理往往受激情的驱使,或者本人有强烈的虚荣心。
犯罪是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村官”职务犯罪人在其个人物质需要极度膨胀的情况下,一旦外部条件具备,就要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
在强烈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
其实,犯罪的“村官”并非不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冒险心理强化了其犯罪动机。
(七)、攀比心理。
攀比在心理学上被界定为中性略偏阴性的心理特征,即个体发现自身与参照个体发生偏差时产生负面情绪的心理过程。
通常产生攀比心理的个体与被选作为参照的个体之间往往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导致自身被尊重的需要过分夸大,虚荣动机增强,甚至产生极端的心理障碍和行为。
有的“村官”,看到别人致富,心理不平衡,心想你能办到我也能。
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或者“跑步致富”,成了其强烈的心理需要。
在“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变态心理下,一些本来就意志不够坚强的“村官”不再比工作业绩谁大,而是比谁的腐化方式更“时尚”,谁堕落的程度更“酷”,谁贡献给子女的财富更多。
等等。
在攀比中常常是一掷千金、万金,大慷公家之慨,最后走上犯罪道路[iv]。
(八)、虚荣心理。
虚荣心是指以虚假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自尊的心理状态。
虚荣心是一种扭曲了的自尊心,是自尊心的过分表现,是一种追求虚表的性格缺陷,是人们为了取得荣誉和引起普遍的注意而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社会情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拥有一定实权的“村官”滋长了爱慕虚荣的心理,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
当染上黄、赌、毒恶习,入不敷出后,便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断送前程。
(九)、从众心理。
从众,指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
从众,是一部分人对同类群体依赖性的一种心理反映,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别人的行为是无声的向导,无形的驱动力。
在现实生活中,掌握一定职权的“村官”看到他人利用手中的职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至今还消遥法外,认为安分守已“吃亏”,感到别人能要,自己不能要是个傻瓜,由此产生从众心理,跟着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由小错不断发展为大错,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
不少“村官”的职务犯罪行为,就是受了从众心理的驱动。
一些“村官”原本清正廉洁,可是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心想大家都在腐败,自己不腐败吃亏。
正是这种从众心理害了自己[v]。
(十)、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
一些“村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
这种人把村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
心想“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在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权利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
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从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的“村官”,在征地等工作中,更容易产生这样的想法。
(十)、自谅心理。
有些犯罪的“村官”也自知搞以权谋私不对,但又禁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眼中看得破,肚中忍不过。
”于是搜肠刮肚找出一些理由自宽自解,说什么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干什么事都要讲究效益,我给人办事,人送我钱财.理所当然,天经地义.。
有些“村官”打着为集体的招牌,谋求政策规定以外的特权,收入不上账或设账外账,设小金库、小家当,或者公款私存。
一些“村官”头脑中存在的“我不是为了我自己”,“只要为公,自然无过”观念。
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干工作,为单位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占点小便宣,得点好处无可厚非。
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他们的思想防线逐步放松,从小打小闹开始,贪污数额由小到大,贪欲也随之膨胀到无法控制的地步,从而逐渐走向犯罪的必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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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的清晰大图 作图用 送500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四条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编辑本段权威解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5月24日颁布施行。
《规定》是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健全和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14日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起草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起草的简要过程。
答:我国现有31000多个乡镇,近60万个行政村,总计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和贯彻执行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力量。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关系重大,任务艰巨。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也存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同时,从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来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已经制定颁布,而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制度还尚未建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2010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因此,制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对于落实中央要求部署,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各种不廉洁问题,保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建设同步推进,形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3月,中央纪委成立了起草组。
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组织部、中办法规室、国务院法制办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涉农部门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了县、乡、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2011年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该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
4月1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
4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5月23日印发。
问:请问起草《规定》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答:起草工作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为依据。
在起草的具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重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独断专行,逃避监督;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与民争利等。
《规定》紧紧抓住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做到要求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争行得通、管得住。
二是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尤其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追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起草过程中,注意使《规定》的相关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衔接,保证法制的协调统一。
三是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规定》既重申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又注重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突出制度的规范与创新。
如在责任追究部分,既规定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又规定了经济处罚、资格处罚。
四是充分考虑农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特点。
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长期在基层工作,待遇偏低,工作条件艰苦,任务繁重;且我国农村的情况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对农村基层干部既不能放松要求,又应该实事求是;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爱护、培养提高。
所以,《规定》只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同时,《规定》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
问:请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29条4300余字。
除总则外,《规定》分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和附则五章。
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强调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总体要求。
第一章规定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的“19个不准”。
第二章规定了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的“22个不准”。
第三章规定了负责贯彻实施本规定的主体和保证本规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规定》的适用对象和参照执行对象、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问:请问《规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农村基层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乡镇干部、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要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的要求,《规定》把适用对象界定为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同时,将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作为本规定参照执行对象。
这样规定,有利于更加全面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更加全面地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
问: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涉及方方面面,《规定》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哪些行为进行规范,是《规定》的核心内容。
经过认真梳理,按照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规定》分别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两类不同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共有“41个不准”。
其中,针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禁止性规定有19项,针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规定有22项。
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做必要的补充。
由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大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规范和惩处方面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对他们的规范仅是在继续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作必要的补充。
因此,《规定》只规范了和重申了与农村事务密切相关的内容。
例如: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
二是要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例如: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在村级事务决策中,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国家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在村级事务监督中,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等。
对这些破坏选举、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规定》都作出了禁止性的要求。
问: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执行力,请问在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贯彻实施方面,《规定》有哪些举措
答:关于实施与监督,《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设计。
一是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的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规定》。
县(市、区、旗)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政府。
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是要求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规定》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三是强化了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代表对村干部的监督和制约。
《规定》规定,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
村民代表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规定》还规定,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通过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村级组织的责任,突出了群众对干部的监督,为《规定》的贯彻落实提供了保障。
问:《规定》对追究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行为,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责任追究是保证廉洁履行职责的关键环节。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的适用主体比较广泛,既包括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也包括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而且,这两大类主体在身份性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规定》对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规定》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违反本规定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对村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既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村民自治的特点,又要使处理措施切实有效,不流于形式。
考虑到村干部绝大多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些人员还不是党员,现有的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他们。
因此,《规定》结合农村基层特点,针对不同的适用主体分别规定了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取消当选资格和党纪处分、依法进行罢免等处理措施,还规定了减发、扣发绩效补贴(工资)、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方式。
同时,为了促进选好配强村干部,还规定了资格处罚,即受到处分的村干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规定》设定的这些处理方式比较符合农村的实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如何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
1、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洁自律是一面镜经常照着自己时发现自己的不足和缺上一级党组织和领导要常提醒、勤过问、多关心,加强对下一级领导干部权力运用的检查和抽查,确保组织管理不失控,干部行为不越轨,做到八小时以内管住,八小时以外管好。
领导干部要诚心接受组织的关心和监督,真正走好每一步。
2、强化廉洁制度落实 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和规定。
必须从加强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抓起,通过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的作用,形成落实制度的强大推动力。
上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和法规。
做到制度出台一项,落实一项,见效一项。
对有章不循、违反制度的,要抓典型,严肃处理。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落实廉政责任追究制度。
3、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
当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是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内部缺乏有效制约,对权力监督不力等。
上一级组织和领导不仅要管好人,还要管好思想、管好作风,对下级的用权行为要充分行使管理权、检查权和监督权。
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班子成员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相互制约,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
要结合当前的项目建设工作,特别在项目征地、拆迁、项目招投标等,要增强审批透明度,加大监督的力度。
5、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的,群众是真正的英雄。
增强广大干部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观念,采取一些好的方法让职工群众参与到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中来,比如以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民主考核、问卷调查、信访举报、走访群众、大接访活动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引导下级和职工群众主动通过正常的途径和渠道,向上级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