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军队的名言警句
1星之火,可以燎原 (尚书) 2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礼记》) 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孔子) 4、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孙子兵法) 5、不见征戎儿,岂知关山苦(李白) 6、位卑未敢忘忧国 (陆游) 7、时平将士无功劳,乡远征人有梦归 (陆游) 8、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 (《战国策》) 9、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孙子兵法) 10、兵不能胜大患,不能合民心者也(孙膑兵法) 11、兵者外以除暴,内以禁邪(管子) 12、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 (曹植) 13、出师未 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沾襟 (杜甫) 14、但使龙城飞将在,不叫胡马度阴山(王昌龄) 15、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 (李清照) 16、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曹操) 17、以身许国,何事不可为(岳飞) 18、兵事以民为 本 (冯梦龙) 19、用兵以得民为先,安民乃能御侮 (历代名贤经武粹语) 20、兵为民之卫,民无兵不固(刘溪) 21、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 22、 我 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谭嗣同) 23、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文天祥) 24、祖国陆沉人有责,天涯飘泊我无家(秋瑾) 25、夫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饷馈,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克,吾不如韩信。
三者皆人杰也。
吾能用之,此吾所以有天下也 (刘邦) 26、服从是军人的第一职责 (英国) 27、一个将军不可缺少的品质是刚毅 (拿破仑) 28、一头雄狮率领着的一群绵羊,会战胜一只绵羊率领的一群狮子(拿破仑) 29、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拿破仑) 30、士兵们的优秀往往可以弥补将军们的错误(蒙森) 31、真正的权力握在有兵力的人手上 (蒙森) 32、战争全由偶然事件构成;主将虽应把握一般原则,但仍须密切注意以利用这些偶然事件,这正是天才的表征(拿破仑) 33、良好的军事领导能左右周围事物,一旦他为周围的事物所左右,他就将失去下属的信任(蒙多马利) 34、强将手下无弱兵 35、兵在精而不在多,将在谋而不在勇 36、一将无谋,累死三军 37、一将功成万骨枯 38、恨不抗日死,留作今日羞。
国破尚如此,我何惜此头(吉冯昌) 39 、血沃中原肥劲草,寒凝大地发春华 (鲁迅) 40、千军易得,一将难求 41、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 42、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43、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
杀了夏明瀚,还有后来人(夏明瀚) 44、兵民是胜利之本() 45、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 46、朴诚勇义,不胜不休(红安传统) 47、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 48、红军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 49、一切帝国主义和反动派都是纸老虎 () 50、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雷锋) 51、牺牲我一个,幸福十亿人 (对越自卫反击战语) 52、我赞成这样的口号,叫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 53、战士怕放松,军官怕集中 54、紧步兵,松炮兵,稀稀拉拉是后勤 55、血染沙场气化红,捐躯为国是英雄(董必武) 56、革命流血不流泪,生死寻常无怨尤(陈毅) 57、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 58、苦不苦,想想长征二万五;累不累,比比革命老前辈 59、流血流汗不流泪,掉皮掉肉不掉队 60、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有关部队保密方面的名言警句
第一百四十一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五)不用非保密本记录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
(七)不私自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
(九)不用民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军事秘密载体要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四十四条 部队要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部队防间反特自查自纠
个人自查自纠报告1一、对照检查出存问题1、深入学习上有差距。
到XXX以来己虽然注重了政治和业务学习,但总感到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性上还有很大不足,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致使自己对新知识、新思维掌握不多,了解不透。
这说明自己在学习上还存在“懒”的思想,还缺乏“挤”和“钻”的刻苦精神,缺乏深学苦读的恒心忍劲,缺乏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境界的自觉行动。
2、工作作风上有差距。
一是认为自己是工作多年了,有时产生松口气、想歇歇的念头,致使工作有时不够主动,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自身建设上有差距。
虽然注重加强了自身建设,注重了各种场合严格要求自己、管住自己,但有时还是有随大流的思想,认为自己已有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热忱,可以暂时应付一下目前的工作就可以了,没有一个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和提高自己工作能力的有力措施。
二、整改措施1、树立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
政治上的坚定来自于理论上的清醒,只有勤奋学习,才能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判另是非的具体标准。
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与发展,做到理论与实际、主观与客观的真正统一。
2、树立开拓创新的精神,永葆工作中的蓬勃生机和活力。
我们的事业是在不断开拓创新的过程中发展和前进的,这是保证我们在思想和工作中永远保持蓬勃生机和活力的法宝。
这就要求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提出新思想、新方案,拿出新举措,才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3、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党的事业第一,坚持人民的利益第一;要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甘愿奉献毕生精力;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
4、 加强自我改造,提高综合素质。
目前对我而言,还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同时要加强文化艺术修养,使自己更全面地发展.提高创造力和审美能力,培养想象力和创造力。
树立起良好的道德风范。
5、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干净干事的模范。
坚定廉洁信念,牢记廉洁、文明执法是队伍的生命线,牢固确立人民授权为人民的观念,坚持做到公正执法,清正廉洁,不以权、以岗谋私。
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个人自查自纠报告2[个人自查自纠工作报告]根据局关于效能建设活动的安排,本人对本职工作进行总结、反思如下:1、大局意识方面,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办事认真负责,具有全局意识,在工作中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范文之个人总结:个人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2、工作效率方面,对自已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能按时、按质完成。
考试工作对时间和准确性要求比较严格,容不得一点的失误和拖延,也要求我们在工作上细之又细,慎之又慎。
3、工作作风方面,作风正派,说的少做的多。
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团结同事。
存在问题是:1、由于常期面对考生,有时存在着对待考生不够耐心,情绪急燥的现象;2、长期和数字打交道,思想高度集中,工作比较累,有时会有放一放,歇一歇的想法。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采取如下整改措施: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有办人民满意的考试的思想,考生的每一件事对于我们也许只是微不足道,但对于考生来说是大事,要有耐心,为考生解释清楚。
2、注意休息,劳逸结合,缓解由于精神紧张带来的效率不高现象,提高工作的正确性,确保不出现一丝一毫的错误。
个人自查自纠报告3自参加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以来,通过学习公司党委文件及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对照检查自己的学习态度、工作方法、管理经验及日常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不足,有待于通过本次开展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来认识和检查自己,作为一名供电所的管理人员,认识到自己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
一、学习不够与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有差距作为企业的基层管理人员需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技能知识。
我在学习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对学习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身处基层,只要把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好,把经营任务指标完成,确保不出安全问题就够了,学不学一样能搞好工作;二是把学习的位置摆的不当,没有挤出一定的时间加强学习,片面的只做具体事,搞自己分管的实际工作;三是学习方法欠佳,没有把理论知识联系实际工作去学,偶尔也就是翻翻书,遇到什么难题看什么内容一晃而过;四是学习内容不够全面,侧重于应付实际技术难题看业务书,而不注重学习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
由于放松学习,使自己的综合素质,没有较大的提高,与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二、工作方法不灵活,实际工作经验不足本人自学校毕业参加工作已经8年时间,但是从一名普通职工成长为一名企业的中层干部基层单位的管理人员才半年的时间,由于现在的岗位发生变化所处的位置发生变化,原来在普通职工岗位上的定位所掌握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已不适应现在的管理岗位,在不断学习和摸索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工作方法简单,不灵活,工作经验明显不足,致使自己在工作中走了不少的“弯路”,难免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抓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力度不够近年来,个人工作是一步一个脚印走过来的,组织上给予了一定的评价,但自担任副所长以来,分管全所生产方面的工作,带领各岗位职工搞好本职工作,为了搞好各项工作,完成经营任务指标,让政府放心、人民满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理应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加强管理力度和执行力度,树立电力企业的新形象。
但由于自己觉得年纪轻,所里的职工大多都是老同志、老师傅,怕得罪人,就听之任之。
少数职工参与社会赌博,安全意识不强,习惯性违章时有发生,不思进取,整天怨声载道,对待客户的服务态度也不行,更有甚者,不能与所委会保持一致,甚至对立消极,虽然没有形成大的气候,但也不同程度影响了其他同志的工作积极性,我只是采取“教育从严,处罚从轻”,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只是片面地考虑到大多数职工平时工作任务重,“三化”管理扣工资也不少,只要不犯大的原则错误也就算了,但却没有从长远的角度认识到如果不从小事抓起,不从小的问题纠正就有可能出现大的问题,就不能做到“防微杜渐”,会严重影响到电力企业的形象,大大削弱队伍的战斗力。
以上存在的问题,既有客观因素,更有主观原因,但通过学习和积极参加电力企业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自己充分认识到,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应具有的差距和不足。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企业的管理人员,如何正确对待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坚定不移的与公司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用正确的态度对待自己的不足,提高认识,修正错误,首先是认真分析和剖析形成不足的根源。
放松学习是第一根源。
客观地认为自己天天忙于搞实际工作,抓好具体事,没有时间搞学习,自己给自己找“防空洞”,没有从主观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没有在工作之余挤时间搞学习,不求进取,认为在基层工作只要把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搞好,把经营任务完成,不出安全问题就行了,没有考虑到应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缺乏开拓精神和怕麻烦是第二根源。
自己虽然走上领导管理岗位时间不长,工作方法不灵活和工作经验不够,在常人眼中是正常现象,都认为每一个初走上领导岗位的人都有这个过程,但是我认为自己还是在工作中缺乏开拓精神和怕麻烦的思想,应该多与各个层面的人接触,不能回避现实中的客观存在的矛盾,要学习怎样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处理同样的事情,怎样从予盾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在矛盾中在复杂的问题中锻炼自己,磨练自己,如果没有开拓精神一味地怕麻烦,那就是在管理岗位上呆的时间再长那也会一事无成。
怕得罪人,不能摆正自身的位置是第三根源。
作为一名供电所的管理人员,上要对政府和公司党委负责,下要对客户和职工负责,不加强管理,不把职工队伍建设好是不行的,但是导致我前面所陈述的问题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一是觉得自己年纪轻怕得罪人,怕对自己的前途有影响,干脆当个好好人”;二是考虑到大多数职工都是老同志、老师傅(占三分之一的同志已超过50岁),本身“三化”管理工资就扣得不少了,只是平时发现问题多,采取“教育从严、处罚从轻”,搞说服教育,但是一部分人根本没有从本质上去认识问题,改正过错,我也就“听之任之”,保证不出现原则性的问题就够了;三是没有摆正自身的位置,总认为只要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就行了,往往是谈的多,督办的少,认为谁人出问题他自己负责。
导致了党性不纯,宗旨淡化,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没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
造成职工队伍,形成合力不够,影响开拓进取,缺乏应有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久而久之,不但影响了个人,又影响了集体。
对照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原则和指思想,结合公司党委文件精神,认真反思和检查自己的问题和不足,自查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认真面对,慎重对待,深刻检查,提出改正自己的措施,为下步彻底改正自己的不足提供思路。
我将自觉按照以下措施改正自己提高自己。
一是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业务技能,不断丰富自己的管理经验,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提高驾驭现代化企业的管理能力。
二是摆正自身位置,加强职工队伍的建设。
从思想教育入手,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最大限度地形成活力,形成战斗力,让我们的企业不但履行企业职能,更要履行社会职能,为建立和谐的****现代化文明添砖加瓦。
三是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努力工作,用实际行动弥补不足。
在本阶段和整个行评活动中,我将会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把握好这次民主评议行风的机会,提升服务水平,向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敬请上级党组织予以批评和指导。
请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文
《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 狱 第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 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 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 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
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 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未成年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隐蔽斗争和防间反特的思想汇报,急
隐蔽斗争和防间反特的思想汇报我以word形式发you' xiang .
部队四反教育观后感
根据部“”教育通知的要求,结合我认真贯彻落实部党委和首长示精神,通过补充动员、教育学习、对照检查、整改提高等步骤,扎扎实实地搞了一个全过程,进一步强化了我队全体官兵对 “四反”教育的认识,使大家进一步端正了思想,认识到“四反”教育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坚定理想信念,克服麻痹思想,自觉参于到“四反”斗争中去。
一、 紧密联系实际,认真查找问题以胡主席关于隐蔽斗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指导,引导官兵努力克服“无密可保、有密难保”等模糊认识,不断强化防间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自觉堵塞各种失泄密渠道,确保我队官兵队伍的纯洁巩固和安全稳定。
结合我队学习情况,3月19日勤务队召开了支委形势分析会,对照“四查”和本队的实际情况,查找出了问题和薄弱环节,现进行梳理归纳如下:一 少数官兵在存在模糊认识。
在“四反”教育中,我们发现少数同志在对此次教育在思想上认识还够,认为我们干的是勤务保障工作,没有涉及到什么秘密,也没有什么秘密可保,就是有也是小秘密,地球人都知道,学不学无所谓。
政治警惕性不高,思想麻痹。
对当前隐蔽斗争所处的形势不了解,紧迫感、危机感不强。
还有的同志认为外国情报机构实力雄厚,技术手段先进,而我们缺乏有效的防范技术,因此,秘密难以保住。
二保密是他人之事“与己无关”的糊涂观念。
有的同志认为,反窃密工作是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的事,自己身在基层,又是战士,接触不到多少国家和军事秘密,因此,反窃密工作与自己关系不大。
只要自己做好他人之事可以不管,国外的间谍也不会盯上我们这些小战士,认为他们没有利用价值,不值得别人策反渗透。
三 对官兵的管理教育上还不够深入细致。
在平时的训练、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们对官兵的管理还存在时紧时松、照顾迁就、人情大于原则的现象。
法纪教育抓得不严,随机教育也不及时,在制度上落实不彻底,总是把完成任务的勤务保障工作放在首位,在执行任务时段对部队管理比较松,部队无任务时,才结合相关“活动”从严管理等。
二、制定整改措施,搞好总结提高。
为了更好地落实部党委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队的全面建设,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不断引导广大官兵充分认清隐蔽斗争的严峻形势,认清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渗透破坏的主要方式和手段,自觉同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引导官兵深刻理解遵守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立场上的坚定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不为敌对势力的各种诱惑和各种错误思潮所迷惑。
不断强化防间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自觉堵塞各种失泄密渠道,确保官兵队伍的纯洁巩固和安全稳定,确保各项勤务保障任务圆满完成。
针对我处在检查活动中查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如下改进措施:(一) 加强世界观改造,用先进的理论来武装官兵的头脑。
教育官兵要以对党的事业和部队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克服各种名利思想,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和军人职业道德、共产党员的党性修养。
坚持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确保在纷繁复杂的局势面前不迷失方向。
自觉抵制“酒绿灯红”的影响,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的纯洁性,做一名合格的军人。
(二)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增强安全保密意识。
只有掌握规章制度,才能增强做好“四反”工作的自觉性。
知道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是我们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也是我们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准则。
我们不仅要通过学习,认清其意义,掌握其内容,更重要的是按照它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同时,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刑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保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军人。
另一方面,要自觉遵守军委、总部规定的“政治纪律十不准”。
教育全体人员不得擅自与境外人员交往;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涉密微机上互联网,严禁收听收看境外的广播和电视节目等。
积极同危害国家和军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三)坚定理想信念,培养官兵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
牢固树立官兵的思想道德防线和组织纪律防线。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神圣职责。
教育全体官兵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虽然是和平时期,但部队的思想政治建设同样面临着严峻考验,作为革命军人,我们必须牢记军人誓言,牢记我军的无产阶级性质,坚信党的领导,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服从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挥,不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
不断加强自我教育,提高思想道德修养,认清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本质,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能力,不当金钱的奴隶,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始终以“四有”军人为目标,时刻保持思想道德的高尚纯洁。
严格自律,加强自我管理。
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严格自我约束,从点滴中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
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十不准”的要求,不收听、收看反动的广播、影视作品,不听信谣言和反动宣传,不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培养健康向上的人生追求。
不断学习,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集体活动,让我队官兵从中汲取营养,在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教育,陶冶情操,提高素养,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
自觉排斥文化垃圾和精神毒品,立足本职岗位作奉献,努力学习成才,做好勤务保障工作,为试验任务作贡献。
军统和中统的前身和后身都是什么,谁来领导,全称及负责的工作都是什么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其前身是复兴社的核心组织力行社的特务处,戴笠为军统局局长。
1946年8月军事委员会改组成国防部,军统局的正式名称亦改为国防部保密局,毛人凤任局长。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为“中统,其前身是1928年由C.C系分子所组成的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党务调查科,军统领导人:领导人陈果夫、陈立夫。
1947年4月,中统改为“党员通讯社”1949年3月,又改为“内政部调查局”,隶属于行政院内政部。
军统的所作所为:1、抗战中起到了惩戒汉奸和日寇的作用。
军统的基本组织是组及直属情报员,它们的特工人员分布到国民党的军队、警察、行政机关以及交通运输等各个部门,刺探情报,进行反谍工作。
军统局还经常以刺杀等手段执行情报任务,抗战期间军统局曾多次刺杀投日的军政人员,如暗杀张啸林、唐经,暗杀未成的有殷汝耕、季云卿、汪精卫、周佛海。
而隶属BIS的各个“游击司令部”和“交通警察大队”则深入日寇占领区开展广泛的游击战。
2、大肆屠杀共产党员及革命群众。
军统特工最多时近5万名,专门以监视、绑架、逮捕和暗杀等手段进行活动,军统局在许多地方设有秘密监狱和看守所。
解放战争期间,军统主要对付共产党,对关押在渣滓洞、白公馆等地的革命志士进行了惨绝人寰的集体大屠杀,杨虎城将军全家、江姐、陈然、王朴等三百多位革命志士倒在了胜利的黎明之前。
1949年国民政府败退台湾后,一部分军统留在大陆进行暗杀,破坏,情报等活动。
克什米尔公主号事件就是军统所为。
克什米尔公主号机上除3名机员生还外,11名乘客及5名机组人员罹难,由于周总理临时改变路线,所以此次刺杀行动失败。
中统所作所为:1、中统以各级国民党党部为活动基地,在省市党部设调查统计室,在省以下党部设专人负责“调查统计”,中统局在国民党各省、市、县党部都有有分支机构,以党政机关、文化团体和大中学校为活动重点,特务活动遍及全国。
为了加强对付共产党的力量,调查科内又增设了一个“特务组”,除一般特务活动仍由采访股负责外,举凡对共产党的调查研究、密谋策划以及被认为属于最机密的情报搜集、破坏指导统由该组负责,他们网络党羽、特务的手段和对中国共产党的破坏活动无所不用其极。
他们捕风捉影,乱抓乱捕,制造了许多冤狱。
2、抗战以后,由于国民党的情报工作对象有所改变,从以对付中国共产党向对付日本侵略转变,因此中统的地位开始下降,而军统的地位不断提升。
同时,由于大片国土沦陷,中统的组织系统严重破坏,而其又不能及时的联络这些基层组织,逐渐为军统所取代。
国民党保密局
保密局是军统,1946年军统局进组,其公开特务武装与军委会军令部合并为国防部第二厅,由郑介民任厅长;秘密核心部分组成国防部保密局,毛人凤为局长。
1949年,军统主要机构撤至台湾。
抗战期间,军统局的正式在册人员和学员,在抗日战争中牺牲者就达18000人以上,而抗战结束时全部注册人员为4万5千余。
其他附属人员牺牲者更众。
解放战争期间,军统主要对付共产党。
具体有几个站站长是谁不清楚。
蒋介石的嫡系:陈诚 胡宗南 何应钦 杨永泰 CC系 汤恩伯 卫立煌 杜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