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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原则格言

时间:2017-01-20 02:14

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是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基础,一切行政活动都有赖于正确的行政决策予以指引。

如何优化行政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是行政管理活动需要着力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本文认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除注重技术性手段外,根本在于确保行政决策的正义性,核心在提升其合法性,关键在增强其科学性。

正义性、合法性、科学性相互依存,联动运作,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决策应遵循的价值维度。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基础,一切行政活动都有赖于正确的行政决策予以指引。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行政管理活动的环境日益复杂,行政决策涉及的因素日益增多,行政决策的难度日益加剧,因而对行政决策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遵循正义性、合法性、科学性的价值维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对于促进行政决策的优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决策应遵循正义性维度 正义问题是政治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进行理论政治学研究必须首先解决的价值问题。

“正义之所以是首要的,在于正义的要求超过其他道德利益和政治利益,无论这些利益可能有多么迫切。

”[1]在20世纪的理论政治学的讨论中,正义问题一直是个热点,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都必须借用这个概念。

1971年,约翰•罗尔斯发表了著名的《正义论》,以“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观念为核心,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

英国学者威廉•葛德文也认为:“用道德上的正义作为研究政治真理的标准是恰当的。

”[2]并在其既有世界性影响的代表作《政治正义论》中对正义进行了这样的描述:“在同每一个人的幸福有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衡量这种对待的唯一标准是考虑受者的特性和施者的能力。

所以,正义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

”[3]显然,这里的正义意指政治活动能保证权力的归属属于全体人民,政治运作能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广大人民尽可能充分地享有民主。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4]这是正义原则在制度层面的最高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对正义的最根本的维持。

同志曾经指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

”[5]同志更是准确地把握了这一原则:“要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

”[6]党的十六大又指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7]这是我国对正义的政治追求,也是正义原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

政治与行政的关系告诉我们,行政决策解决了政治资源的定位和分配问题,也决定了行政管理活动的方向及方式取舍,它以其特有的结构形式和功能影响、制约其他行政管理活动发挥作用的限度和范围,以其特有的权威引导和保证社会发展的方向。

行政决策对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影响和作用,无论是在广度、深度和强度上,都是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所无法比拟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先导,其本身的正义性是政治正义性得以贯彻和体现的重要载体。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决定了我国行政决策必须首先解决好其正义性问题,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8],做到决策体制符合民愿,决策目标体现民情,决策方式考虑民力,决策过程尊重民意,决策结果顺应民心,最终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际上,“经济人”假设告诉我们,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官员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

在政府官员的效用函数中,包括他自己的利己目标和他的委托人希望他最大化的目标,而这两个目标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往往需要政府官员在两者之间做出取舍或有所侧重。

“承认市场经济就是承认个人目标效用最大化的合理性,承认个人具有充分的选择权利的合理性”[9],这就导致行政决策主体的决策并不一定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准则。

与此同时,“特殊集团”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往往谋求政府保护,进行“寻租”活动,这就可能导致决策主体以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来保证“特殊集团”的利益,从而出现部门利益化、利益审批化等现象,这违背了行政决策的正义原则,也是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想悖的,正如赫费所言:“如果法和国家制度通过蔑视个体的或弱势群体的利益来保障一个社会的协调、效率、安全和稳定,那它就是不合理的、非正义的。

”[10]要消弥制度性规定与现实实践之间的鸿沟,确保行政决策能贯彻和体现正义性原则,需要注意从以下方面入手:1. 行政决策主体要变革决策观念。

首先,要树立“决策为民”的观念。

行政决策主体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宪法、法律为准绳,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进行决策,把人民的要求作为行政决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基点,把人民的实践作为决策形成的根本源泉和基础,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判断行政决策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和尺度,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其次,要树立全局观念。

在制定决策方案时要以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做到贯彻中央精神与立足本地实际相结合,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相统一,在二者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要自觉地服从大局利益,必要时牺牲个人和局部利益以维护大局利益。

2. 实现对决策权力和决策过程的有效监督。

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要增强行政决策的正义性,确保行政决策能真正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就必须对决策系统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这包括人大对政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包括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包括不同层次的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也包括舆论监督等其他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

这种监督不仅要在制度规范上确立下来,而且要在权力分配和组织体系中确立下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11]。

3.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

所谓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指行政决策主体在制定和实施行政决策的过程中,由于错误或不当决策而导致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不良后果,侵犯了公众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决策者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或法律责任,从而鞭策决策主体提高责任意识和决策效率,促进行政决策的正义性和科学性。

二、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性维度 合法性(Legitimacy)不是一个专门学科的专有术语,哲学、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领域都在高频率借用这一概念,合法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价值评判工具。

合法性的最初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

中世纪以来,这一涵义发生了变化,它不再仅指“统治的合法权利”,而且指“统治的心理权利”,也就是人们从心理上认同并接受统治。

现在的合法性意思更为明确,“意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

因此,即使我们对政府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好感,我们通常也要服从它。

”[12]这里所谈的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指行政决策主体凭借非权力因素和非暴力因素手段,通过一系列的意识形态、组织架构、行政绩效及其公众形象等积极影响,是社会公众产生的对行政决策的心理认同程度,它具体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决策过程、决策目标、决策内容及决策执行的满意度、支持度和参与度。

有了决策受体的心理认同,权力才能转化为权威,行政决策的进行才有了力量源泉,其执行才能得以顺利开展。

相反,如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不足,其决策过程和决策内容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所接受,那么决策主体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就会减弱,行政决策就难以保证正确的价值旨归,其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如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不复存在,而需要依靠国家机器进行强制执行,行政决策的目的就难以实现,也势必会强烈地冲击政府和政党的合法性基础,就会出现政局不稳,党内人心涣散,党外人心思变。

对此,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就势必会垮台。

”[13] 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行政决策成本的分摊,行政决策不当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公,行政决策执行的失当,使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首先,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基础薄弱。

关于合法性的基础,不同学者有过不尽相同的表述,但其群众基础却是公认的。

在我国现行的决策机制中,决策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某些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决策体制包括决策中枢系统、咨询系统和信息系统,[14]从中几乎看不到普通群众的身影,决策成为了“精英政治”,广大人民群众对决策的过程、内容知之甚少。

其次,部分群众出现了负向政治心理。

[15]由于现行决策机制的缺陷,由于某些决策主体权力运用不当,更由于人们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被动、机械的地位,“人们对权威的认同程度在不断下降;……对抗政府政策法令的技巧已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中央政府关于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无法顺利施行;怀旧心理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

更普遍存在的是一种逆反现象,凡是来自上边的意图、决定,都会引起一种出自本能的反感和自发的抵制。

”[16]按照戴维斯的J型曲线理论的原理,不断滋长的期望挫折感或对社会现实的不满,终将酝酿成社会骚乱或政治动荡。

社会公众政治功效感的弱化,负向政治心理的出现,势必冲击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基础,使行政决策无法得到正确的贯彻和有效实施,降低了行政决策的效能。

在我国这样一个处在后发外生型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适度的合法性是行政决策所必需的。

要保证政治稳定,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必须努力克服目前已经存在并有可能扩大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危机:1. 要确保行政决策的正义性,并以此作为合法性提升的逻辑起点。

如前所述,正义性是我国行政决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更是其合法性的优位和前提。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的非神圣化,生活的契约化以及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离,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认识与行为能力大有改观,自由、民主、公正、人权、契约等凸显正义原则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当今社会基本的价值共识,承认、尊重并体现这些基本价值,成为行政决策必须面临的价值选择。

行政决策只有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离开了正义性,合法性的构建将会失去坚实的理论基础。

2. 要努力拓宽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途径,促进决策民主化。

“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17]只有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决策,了解决策内容及过程,才可能有序地拓展行政决策的群众基础。

(3)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加大对行政决策的宣传力度。

无论怎样扩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行政决策,这种参与都是有一定限度的。

要扩大行政决策的影响力及人民群众的认同程度,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公示,在决策执行前加强对行政决策的宣传,留给决策受体一个认知、适应、接受的心理过渡期,以便能够从理性的角度分析这种决策与自身利益的关系,变“要我接受”为“我要接受”,从而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决策的心理认同程度。

三、行政决策应遵循科学性维度 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指行政决策主体能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进行决策,正确处理与决策客体、决策受体的关系,使主观的决策活动符合客观规律,最终解决行政管理的实际问题。

从狭义来讲,正义性问题侧重于行政决策的实体价值,科学性更侧重于决策的技术层面。

从广义来讲,科学性的内涵非常广泛,正义性、合法性都可以看作科学性的内在要求和体现。

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化水平,是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与民主化是当代四大国际性潮流,这四大潮流交互作用,给各国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18]在这一大背景下,行政决策的难度不断加大,一旦决策失误后果非常严重。

不断发展的国内外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做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1. 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体制。

首先,要结合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完成决策权力在各级行政管理层之间的合理划分,实现事权划分,明确责任,明确决策权的归属,并相应划分决策收益和决策风险,这是决策科学化的基本前提,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决策主体多元化、独立化的客观要求。

对此,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两次强调,要“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19]其次,要妥善处理好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的关系,该分工负责的,职责权限要明确,不要事无巨细都搞集体讨论,搞形式上的集体领导,实际上无人负责;该集体决策的,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避免少数人擅自做主。

第三,要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子系统,加强体制外政策研究组织建设。

要积极完善情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体制外政策研究组织更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与体制内政策研究组织相辅相成,形成优势互补,建立起一种交互式的决策研究模式和开放性的决策成果评价体系。

2. 规范决策程序,实现决策过程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从行政决策议题的提出,到调查研究、开会讨论形成多种备选方案以及聘请专家咨询、论证和进行可行性分析以选出最优方案,再到决策领导层表决通过,各个环节、各个单元都必须有严格的规范。

其次,要完善行政决策执行再决策机制。

由于决策环境、主要任务目标、路线的变化,人们认识的深化及决策偏差和负效用的产生,在决策方案社会公示后及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根据信息反馈对原决策方案作必要的补充或修正,即行政决策执行再决策。

这是行政决策必要的延伸和补充,既有利于纠正行政决策的偏差,也有利于后继决策的科学化。

再次,要把实践检验的科学的决策程序通过法律法规固定下来,实现决策的法制化。

随着决策体制改革进程的延伸,不断把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最终为整个决策过程做出走迷的制度安排,这是决策科学化的根本保证。

3. 积极推进行政决策技术条件的现代化。

传统行政决策主要依靠决策领导者个人的经验和判断能力,以定性分析和定性选择为基本特征,存在决策分析时间长、决策信息不足、决策滞后、决策结果不确定等明显局限。

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就要充分掌握系统、信息和控制等要素,秉承权变原则,为行政决策设计充分的控制杠杆和变量。

要不断扩大计算机技术、现代通讯技术和数学分析方法在行政决策领域的应用范围,编制行政决策数学模型和管理软件,对具体决策对象的大量复杂信息进行综合性的定量分析,提供多种备选方案,从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提高行政决策的可行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正义性、合法性和科学性是我国行政决策过程中一个问题的几个方面,彼此关联,相互依存,不可或缺。

正义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确保我国行政决策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高的原则,更是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科学性的内在涵义;合法性需要正义性和科学性的支撑,丧失了正义性和科学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就无从谈起;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本身内含正义性和合法性,更是正义性和合法性得以顺利彰显的技术支持。

在具体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其正义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做到三者联动运作,才能做出理性的决策,真正提高决策水平与效率。

有谁知道行政法学的名言名句

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  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  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

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  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  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  27、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  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30、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3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3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3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3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8、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  39、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4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4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法] 《马布利选集》  42、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43、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约翰?罗尔斯:《政义论》  44、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45、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

——[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46、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47、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48、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  49、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5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德沃金  5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  52、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53、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  5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55、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  5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  57、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  5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为。

——弗卢梅  59、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60、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  61、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62、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6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64、法律,由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深的法理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为此,站长特地挑选一些法律格言,与大家一起分享。

  6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66、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67、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68、造法易,执法难。

  69、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70、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7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7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3、胸怀造就法学家。

  7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7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6、法之理乃法之魂。

  77、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78、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79、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8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2、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3、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84、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8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86、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8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9、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9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1、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贝卡里亚  92、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哈里斯:《法哲学》  9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94、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中】《管子?法法》  9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中】《管子?七臣七主》  9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中】沈家本  97、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中】魏源  9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中】韩非子  9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00、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10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0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0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10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10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法谚  106、”米兰达”规则,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要告诉嫌疑人三句话: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可以聘请律师;三、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关于法律的格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关于合法致富的名言警句

富在术数,不在劳身;利在势居,不在力耕。

——汉代文学家 桓宽 《盐铁论》 致富的名言成功是一种观念,致富是一种义务,快乐是一种权利。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文化学者 于丹致富的秘诀,在于“大胆创新、眼光独到”八个大字。

—— 陈玉书余观列强致富之原,在于实业,……兴实业救贫之药剂。

——名孙文,中国近代民主主义革命先行者,中华民国和中国国民党创始人,三民主义倡导者 孙中山愚蠢的行动,能使人陷于贫困;投合时机的行动,却能令人致富。

—— 克拉克投资股票致富的秘诀只有一条,买了股票以后锁在箱子里等待,耐心地等待。

—— 沃伦·巴菲特 致富名言就算富人真的通过不公平不合理的手段致富了,那么我们要反对的也不应该是富人,而是法律和制度。

——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新闻评论员 白岩松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求法律与正义名言一句

手执干戈,心向莲花。

……形而上下

法纪规范的名言格言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

   执行法,比制定法更重要。

  没有纪律的队伍是不可能有战斗力的,纪律是胜利之母。

  做事要合法度,做人要有原则。

  莫道我最大,天下法最大,莫道法无情,只要莫违法。

  自觉遵纪守法,享受自由人生。

  切记:不要指望别人保护自己,不要以为功可抵过,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是遵纪守法。

  学法懂法重在守法,倡廉反腐基于遵法。

朝省、夕胜、朝夕自省;上廉、下廉、上下齐廉。

  法律不仅约束公民,也约束着执法者。

  警钟常鸣筑防线,防微杜渐保晚节。

  没有严格的执法,哪有人民的安宁;没有公正的执法,哪有法律的尊严。

  不教不诛,则邢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而奸民不惩。

    天下之事,不难立于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人不在名,而在货真价实;官不在高,而在德才兼备。

  无功不赏,无罪不罚。

  不捞不贪不痒,不急不燥志不移。

  官以廉为贵,国以法为先。

  淡泊明镜,宁静致远。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

  松竹梅,岁寒三友;廉正清,为官三要。

  心无私欲,自然会刚;人无邪念,自然会正。

  贤内助兴夫兴国荫及后代;贪内助害夫害国殃及子孙。

  权是双刃剑,荣辱一挥间。

  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廉洁自律,党性长存。

  法律使入规矩,道德使入规范。

  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生命也许葬送在你忘记法律的一瞬间。

  执法学包公,办案学愚公。

  处事公,民心顺,执法严,国自安。

讲公正执法严明规矩,树实事求是工作作风。

  居安思危,莫忘法规。

  严格要求贵在自律,遵纪守法贵在自觉,珍视名誉贵在自爱。

有两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   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么,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

        ——培根 以无情的目光记事,以悲观的目光论人。

——培根《论法律》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圣经》  公生明,偏生暗,端悫生道,诈伪生塞 。

——《苟子》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 。

——宋·欧阳修  威与信并行,德与法相济。

——宋·苏轼    政通人口,百废俱兴。

  ——宋·范仲淹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 ——汉·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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