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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秦刑法严苛的句子

时间:2014-12-16 09:33

求 史记秦始皇本记中写秦始皇残暴的句子 急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

夫并兼者高诈力,安定者贵顺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

过秦论第三段写了秦朝哪些措施

西汉贾谊《过秦论》第三段写的秦朝的措施:1.秦国的国君从秦孝公变法直至六世之后的秦始皇,都在为兼并天下尽心尽力;2.秦昭襄王时期(公元前256年),秦国灭亡周朝,并在之后逐渐消灭其他诸侯国;3.秦始皇横扫六和,兼并天下后,以至尊的“皇帝”自称,建立皇帝制度;4.秦始皇治国时用重典,以严苛的刑法来统治人民;5.攻取南方的百越之地,设置郡县;6.在北方修筑长城,攻击北方少数民族匈奴,维护边境统治秩序;7.焚诗书,坑术士(“焚诗书,坑术士”是根据《史记》记载,而多数说法是“焚书坑儒”),以愚民政策统治天下;8.毁坏名城,杀豪杰,收取天下兵器,削弱天下的非统治力量的武力;9.设置关中为险地之内,以良好的地形地势来以求境内稳定;10,建立帝制,自称“始皇帝”,并且企图由子孙往下不断传承皇帝制度。

西汉贾谊《过秦论》第三段原文:及至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敲扑而鞭笞天下,威振四海。

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俯首系颈,委命下吏。

乃使蒙恬北筑长城而守藩篱,却匈奴七百余里。

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马,士不敢弯弓而报怨。

于是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隳名城,杀豪杰,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镝,铸以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

然后践华为城,因河为池,据亿丈之城,临不测之渊,以为固。

良将劲弩守要害之处,信臣精卒陈利兵而谁何。

天下已定,始皇之心,自以为关中之固,金城千里,子孙帝王万世之业也。

秦刑法体系内容

直都说秦法严酷,找来看看. 秦国从商鞍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缘法而治”的传统。

法令一经颁布,即使国王也不能违反或更改。

法制使秦走向了强盛,并最终一统天下。

但秦法的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生,褐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

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

成为秦灭亡的一个主要因素。

历史文献对秦法的记载并不多,根据有关资料和研究文献可做个简单归纳如下: 1、死刑: 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可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枭首: 即将犯人斩首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之上以示众。

弃市: 在闹市当众处死。

斩: 分砍头和腰斩两种。

以腰斩为多。

腰斩适用于“告奸”(窝藏包庇,不检举揭发)等罪。

车裂: 以车拴头和四肢.向5个方向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即使犯人死后仍可实施。

碟: 又称为砣。

以分裂肢体的方法将犯人处死。

戮: 有两种:一是先斩首而后用其尸体示众;二是活着刑辱示众,而后再杀死。

定杀: 即将犯人投入水中淹死。

生埋: 又称活埋或坑。

是用活埋的方法将人处死。

绞: 用绳子将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9种处死方法以外,史载商鞅变法时还设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汉书·刑法志”)。

所谓凿颠,可能是用钻凿头颅的方法将犯人杀死;所谓抽胁,可能是指抽筋拔骨;所谓镬亨(烹),可能是用大锅将犯人烹死。

2、肉刑: 肉刑主要有黥、劓、刖、宫4种。

都是从夏、商、周3代流传下来的酷刑,在推祟重刑主义的秦,它们被广泛地使用。

黥刑: 也叫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

劓刑: 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 斩去犯人的左右脚,或左右趾。

史载“秦时,断足盈车。

” 宫刑: 即将男子去掉生殖器,女子幽闭于宫中。

“史记·秦始皇本纪”讲,秦朝受过官刑的犯人有“70余万”。

以上肉刑常与徒刑等并用。

如秦简中提到“黯为城旦”。

3、刑: 这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常用刑罚。

云梦秦简提到苔刑有多处,其中有“十”、“苔五十”、“人百”的规定。

4、徒刑: 依照服刑时间的长短和所从事劳役的不同,秦设置了下列几种主要的徒刑: 城旦春: 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

春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作舂米的劳役。

城旦的刑期一般分为5年、4年两种。

鬼薪: 适用于男犯人,是强迫他们进山采薪(柴),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五年。

白粲: 适用于女犯人,是强迫其择米,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三年。

司寇: 司与伺同,即伺察寇盗。

它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

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

刑期都为两年。

罚作复作: 罚作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边远地区戊边或劳作,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劳役。

刑期约一年。

候: 这是仅见于秦的徒刑。

受刑人被罚去从事了望、防御的劳役。

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刑罚。

下吏: 适用于犯罪的官吏。

受刑者被罚作劳役。

这也是一种仅见于秦的刑罚。

隶臣妾: 这是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官奴脾的刑罚,男受刑人称隶臣,女受刑人称隶妾。

隶臣妄实际上属于无期徒刑,但是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得到赎免或赦免。

此刑罚又称籍家。

5、迁刑: 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被随意迁移回原籍的一种刑罚。

对一些没有犯罪但政府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6、髡刑、耐刑 前者是剃光犯人的头发。

后者是剃光胡须和鬃毛。

7、罚金: 强制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8、赎刑: 也是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刑罚。

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9、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10.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

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

夺爵,即剥夺爵位。

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

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

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法。

12.啐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员。

秦始皇的刑法

首先回答你的问题,六国复辟势力。

秦国做所以会这么快消亡,我感觉残酷的刑法不是主要原因,试想秦国的法律在统一前就已经开始在秦国内部实施,并不见得秦国人对法律有多么的抵触。

为什么统一以后被大部分人认为刑法过于严苛

这就是因为秦国和其他六国的国策是不同的,只有秦国是推行法家的一套,不然秦国也不会脱颖而出。

但这也为秦国的灭亡埋下伏笔。

思想不统一。

我们知道政策的推行需要一个逐渐的过程。

就像温水煮青蛙。

得让人慢慢适应法家的那套治国思想。

秦国本身适应法家的思想从秦孝公,惠文王等,到秦始皇至少经历了几代人的努力。

才让秦国人适应法家的思想。

可惜的是秦国统一的太快,根本没有来得及在占领的六国地区推行法家思想。

仓促之间就将法家的思想运用在新占领的地区。

必然会引起这些人的不适应。

所以这些人就认为刑法过于严苛。

究其原因我认为秦国灭亡是必然的,根本原因是思想没有统一,我想始皇帝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了,所以会推行车同轨,书同文。

其目的就是加强思想交流。

让六国的人意识到自己都是华夏子民。

而不是我是燕国人,齐国人等等。

就像欧盟一样。

但是欧盟形成用了多少年,我想至少三十年,三十年才想成一个声音,而秦国呢

始皇帝在位不过15年。

短短十五年根本形不成统一的思想。

想想反秦的那些人,项羽,项伯楚国项燕的后代。

张良韩国王室后裔。

可见这些人都是六国原来的贵族,他们根本不认同秦国的那一套。

因此反对秦国的就是这些人。

即便是项羽灭了秦国之后,也不得不向这股势力低头,项羽自己也只是个西楚霸王。

听清楚是霸王,不是皇帝。

把天下重新分封给六国的贵族后裔,像赵国张耳等等、当然也有一些新晋的贵族,如汉王刘邦,九江王英布等。

但这些毕竟是少数。

刘邦后来就是联络这些诸侯把项羽灭掉的,即便如此刘邦灭掉项羽,虽然成了皇帝,但是也不得不分封异姓王。

如齐王韩信。

彭越等等。

统一的思想形成大概在汉武帝时期。

汉武帝用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行推恩令。

逐渐消亡了诸侯。

这才形成统一的思想。

在这之前。

刘邦手里就灭掉几个异姓王,韩信,彭越等等。

但是刘邦很聪明,做事很谨慎。

灭掉异姓王之后,马上分封刘氏子弟为王。

搞了个白马之盟。

后来又经历了景帝的七国之乱等等,才逐渐加强了中央集权。

可以说中央集权开始形成就是在汉武帝手里。

从刘邦到汉武帝大概用了70年。

从汉武帝以后,可以看到有野心的,必然有一个口号,一统河山。

可见这种大统一的思想已经深入中华民族的思想。

这就是我说的思想不统一。

导致内部根基不稳。

秦国灭亡是必然的。

望采纳!纯手打。

关于中国刑法的有关书籍

我国刑法成文法典源于夏朝的“禹刑”,以后各代均有刑律。

据甲骨文记载,商代不但有了刑法,而且有了司法结构,设置了监狱,使用了刑具,并有了专门的司法人员。

《书、泰誓》:“罪人以族。

”即一人有罪,刑及其家族。

《史记、殷本纪》:“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

”即炮烙之刑。

足见商代刑罚之残酷。

周朝制定了“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杜预注:“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

”春秋时期,郑晋等国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称之为“铸刑书”。

《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

”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后来邓析又用竹简造刑法书,称为“竹刑”。

《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杜预注:“邓析,郑大夫。

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

”战国时期,成文法典进一步增多。

魏相李悝集各国法典之大成,制定了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等篇章的《法经》六篇。

商鞅在秦变法时,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补充修订,刑法内容相当丰富,刑罚相当残酷,颁行全国。

汉承秦制,成文法典洋洋大观,总称《汉律》。

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序》:“汉萧何作《九章律》,益以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及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为《汉律》。

”晋、北齐、北周、梁、隋各朝代都有统一法典,虽原文佚亡,但篇目有史籍为证,斑斑可考。

  自唐迄清,不少法典尚存。

唐太宗初期,对《武德律》增删修订,编成《贞观律》,高宗永徽二年又有《永徽律》十二篇,后补充完善编成《唐律》,是封建社会一部较为完备的的封建法典。

宋代法律甚多,名称各异,现存宋《刑统》三十卷,以《唐律疏议》为体例,结合实施的格、敕法令分类编成,犹刑事法规的汇编兼训释。

元代刑法名目更杂,其《典章》以中央机关名称为篇目,是继《唐律》又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

明代有《大明律》、《明令》、《问刑条例》等,刑法条文更加明细。

清代初期,斟酌《明律》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从康熙时起,以后各朝代仿《明会典》先后制定《大清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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