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衙门的官员叫什么
拍板的那种
衙门”的由来 旧时称官署为衙门。
其实衙门是由“牙门”转化而来的。
猛兽的利牙,古时常用来象征武力。
“牙门”系古代军事用语,是军旅营门的别称。
当时战事频繁,王者打天下,守江山,完全凭借武力,因此特别器重军事将领。
军事长官们以此为荣,往往将猛兽的爪、牙置于办公处。
后来嫌麻烦,就在军营门外以木头刻画成大型兽牙作饰,营中还出现了旗杆端饰有兽牙、边缘剪裁成齿形的牙旗。
于是,营门也被形象地称作“牙门”。
汉末时,“牙门”成了军旅营门的别称。
这一名称逐渐移用于官府。
《武瓦闻见记》中记载:“近俗尚武,是以通呼公府为‘公牙’,府门为‘牙门’,字稍讹变转而为‘衙’也。
”唐朝以后,“衙门”一词广为流行。
到了北宋以后,人们就几乎只知道“衙门”而不知有“牙门”了。
(韩福) (1).旧时官吏办事的地方。
《北齐书·宋世良传》:“每日衙门虚寂,无复诉讼者。
” 明 马愈 《马氏日抄·牌额》:“ 正统 间,京师营造衙门,其牌额皆 程南云 书。
” 清 李渔 《玉搔头·奸图》:“只指望讨几封荐书,往各衙门走走。
” 鲁迅 《朝花夕拾·范爱农》:“在衙门里的人物,穿布衣来的,不上十天也大概换上皮袍子了,天气还并不冷。
” (2).比喻官僚机关。
巴金 《关于<龙·虎·狗>(一)》:“机关的衙门并不堂皇,官员不多,然而他们有权威。
” 张石山 《镢柄韩宝山》五:“妈
咱走
这衙门不是给咱老百姓开的
” (3). 唐 代宫殿的大门。
《旧唐书·张仲方传》:“合门使 马元贽 斜开 宣政门 传宣曰:‘有敕召左散骑常侍 张仲方 。
’ 仲方 出班, 元贽 宣曰:‘ 仲方 可京兆尹。
’然后衙门大开唤仗。
”
为什么古代官员都不敢擅自修衙门
哈,县里面的长官叫做 “县令” 或 “知县” ,一般是七品,相当于现在的处长 。
自古 “私凭文书官凭印” ,官印是各级官员的身份证,是权力的象征 。
县令使用的 官印,就叫做官印 ,不是 “玉玺”。
玉玺是皇帝的印 ,各王爷使用的印也叫做 玺,都不是玉石制作的,而是 黄金制作的。
皇后的印,也叫做玺,玉石制作的。
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的官印叫做 “章” 。
没有爵位的各级官吏的官印统统叫做 “印” 。
官印是黄铜、青铜铸造的,连文字都是铸造的 。
我见过张飞的印,隶书体 “汉车骑将军阆中牧新城亭侯张” 。
古代一位最无私官员,晚上衙门办公家人来信,灭公家蜡烛点自己的蜡烛观信,请问是谁
据史料记载:北宋时期博州有位州官,为官极廉洁。
一天晚上,他收到一封上司的来信。
他猜想一定是朝廷有什么要事,马上令公差点蜡烛阅读,读了一半他又让公差把官家的蜡烛吹灭,把自家的蜡烛点上,继续往下看。
公差们对此很纳闷,难道官家买的蜡烛不及他自己出钱买的亮吗
后来才知道,那封信里有一小半是关于他留在京城的家属的情况的,他认为这是私事,不能点官家的蜡烛。
为了半封家书竟然换烛再读,这在许多人看来颇有几分“迂腐”,别说是用官烛看半封信,就是一封信、十封信、百封信,也不会有人去“斤斤计较”。
因为用根蜡烛是再小不过的小事。
可是就这么一件小事,这位州官却看得很重。
可见他的头脑中,“公”与“私”的界限是多么分明。
跪求:我国古代衙门审理案件程序等等及最后的结案陈词。
(最好能举例)感激涕零
在我国古代一个县衙里,专门设有刑房,主管全县民事、刑事案件,负责堂审记录、现场勘验、拟差票、放文牍、收贮刑事档案等事务。
刑房下属有管年、狱卒、刽子手、仵作、稳婆等。
下设招房,负责原告填写表格、笔录、口供,为知县判决提供依据。
刑房还负责协助知县勘察案发现场,填写、县衙的拘传、催科等公务,衙役必须执有吏房开出的差票方可执行公务。
同时负责拟写公文,并办理在押犯人清册、治安状况详文及自理案件循环簿卷宗。
结案后整理通案材料,入档封存。
民刑诉讼的主要途径:一是由当事人自己或被害者家属直接到官府告发,称为告。
大门东侧有一鼓架,鼓架上放大鼓一面,这是专供告状人击鼓喊冤用的。
如没有人命案或大冤,告状人是不能随便击鼓喊冤的;但告状人击了堂鼓,知县就必须立即升堂理事。
二是由监察御史或“察举非法”、“举劾犯罪”以及官吏之间互相纠举。
古代司法实践中重口供,被告的口供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凭据。
在古代,用刑是合法的,公堂上常有县太爷大喝“不动大刑,量你不招”。
重刑之下,罪犯招供画押,知县往往凭罪犯的口供,便可当堂定罪,这样就难免有屈打成招冤案的发生,如、中的主人公,莫不是受刑不过而屈招画押。
古代知县公堂常用刑有:杖、夹棍、拶子,施刑者为三班中的皂班人员。
刑审之下,很难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
尤其碰上昏庸无能的知县,草菅人命便不足为奇了。
取得口供后,三日以后再复审,以观其供词是否相同,复审以后进行判决,并向被告宣读判词,叫“读鞫”。
判决后,允许犯人请求复讯,即乞鞫,期限为三个月。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审讯结束后,要求犯人书写状纸、画押,作为判决的依据,即当堂画押。
对于死刑犯,在判决后执行前,由上级司法专差官吏,对在押犯进行审录,称为“录囚”,经过“录囚”认为无误方可执行,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复核”。
时,知县往往要当监斩官。
对于诉讼期限,宋朝开始有了明确规定:大事不过二十五日,中事不过二十日,小事不过十日。
审判后,犯人就被投入监牢,根据案情戴枷或钳、等刑具。
监狱内也设有临时的羁押场所,即羁候所。
凡与案件有干系的证人、乡邻、尸亲、嫌疑犯和初审后须审转复核的人犯,均为临时羁押处所对象。
实际上,古代也有复审制度,叫做秋审。
秋审是复审各省死件的一种制度,源于明朝,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古代大多在秋季,于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古代大概是受儒家“天人感应”、“顺天行诛”的理论影响,认为秋末冬初,天地一片肃杀之气,此时执行死刑是“顺应天意”。
但是,也有例外,凡朝廷遇有登基、死葬、灾异而实行大赦,赦乃德化之道、仁政之端,也包括死刑犯。
西汉200余年,大赦达80次。
但“谋反大逆等罪”不包括,更不受的时间限制,往往斩立决。
对于“政治犯”的处罚,明朝是十分严厉的。
当然,那些扰乱社会稳定的盗贼,也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并且总结出了一些缉拿盗贼的方法。
在古代,有经验的捕役通常采取如下方法使盗贼归案: 一是因时因地随时改变缉捕方案。
按照人们平常的思维,盗贼都应在夜间作案,且来去不超过10公里,因此多在案发地点附近访问侦查。
二是对于缉捕到堂的盗贼,察言观色,严审细问。
有些罪犯,特别是惯犯,面对捕役的审问十分冷静,且谎言编得天衣无缝。
此时,有经验的捕役并不轻率地施刑,而是反复审问,调查落实,以期发现罪犯的蛛丝马迹,追查出真赃实据,才对其量刑定罪。
三是对真正的同案犯、窝主,一经发出拘捕令,捕役就立即带人捉拿、拷打。
不然,让其搬走赃物,失掉证据,案子就不好破了。
古代正式规定破案的期限,包括通缉在内,是三年零四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而未抓获的,就要受到官吏的弹劾。
如果有意隐瞒、遮掩、拖着不办理,以后如经告发,或是上司查访出来和别的悬案破案时附带破案,依照规章条文,受理官员应当予以革职
古代衙门审判犯人在管员手里在案上一拍的木头叫什么东西
也叫醒木,也有叫界方和的。
一块长方形木,有角儿有棱儿,演员用中间的夹住,轻轻举起,然后在空中稍停,再急落直下。
(民国初法院法官使用) 也是古时县官用,举起拍于桌上,起到震慑犯人的作用,有时也用来发泄,让堂下人等,安静下来。
惊堂木的正式名称叫“气拍”,也有叫界方和抚尺的,俗称“惊堂木”,是一块长方形的硬木,有角儿有棱儿,取“规矩”之意,具有严肃法堂、壮官威、震慑受审者的作用。
惊堂木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使用。
《国语·越语》中记载:惊堂木,长六寸,阔五寸,厚二寸又八。
添堂威是也…… 唐代之前,惊堂木并无图案,只是为方便起见,将其顶面做成弧形而已。
唐太宗时期(公元627年—650年),开始有人为了美观,在惊堂木上雕刻动物图案,有龙,有虎,有狮,不一而足。
武后(武则天)永昌年间(公元689年),朝廷把惊堂木图案规定为龙形,取龙乃皇权之象征意。
宋代为卧龙,张牙舞爪;元代刻三爪或四爪龙形;明代龙形略有变化,嘴凸头大,颈粗身肥,刻有五爪,且头上有角。
到了清朝康熙年间(公元1662年),又将惊堂木上的龙形加以统一修改,使之嘴缩身瘦,看起来就像一条小蛇。
惊堂木的选料极为讲究,以结实耐用为本,多为质地坚硬,纹理细腻的高档红木,如檀木、酸枝、黄花梨、鸡翅木、黄杨木等,敲击桌案时声音响亮。
但北方也有用桑、枣、黑槐木制作惊堂木的。
“惊堂木”在不同身份的人手中,其叫法各不相同。
皇帝用的“惊堂木”称为“震山河”,表明他是一统江山的主人;宰相等一二品大员用的“惊堂木”叫“佐朝纲”,意为辅佐、帮助朝廷振兴纲纪;元帅、将军等高级官员手中也有这么个小木块,人们称之为“惊虎胆”;只有普通官员手中的那个小木块才叫做“惊堂木”,戏剧或影视中多见于“七品芝麻官”常用之物。
其它行业也有类似“惊堂木”的物品:和尚们用 “醒木”,说书人持“止语”,现代拍卖师用“拍卖锤”,教师使用“教鞭”……。
古人云:“刑不上大夫。
”是说大夫须有品格,以道德良心为处事之本,士大夫的行为以道德文化为规范,距离触犯刑律的界限很远;小人不讲道德良心,处事往往在法律规定的界限附近,道德约束不了他们,必须用刑律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