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无主物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
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
既然你都说了没那么高尚,就自己斟酌着办好了。
关于无主物
主物与从物1、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民法》 王利明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92页。
2、 关于主物与从物,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68条规定,“非主物之成分,常辅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
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
瑞士民法典第644条规定:(一)对物的处分,及于其从物。
但有特别约定的,不以此为限。
(二)前款的从物,系指依地方通常见解或根据所有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继续为主物的所有人经营、利用或保存,并通过连接或依其他方式与主物有关系的动产。
(三)物为从物时,虽与主物暂时分离,但不失其性质。
德日民法典有类似规定(德民第97条;日民第87条)。
我国民法无主物、从物的概念,仅有关于“附属物”的规定。
《最该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移转而移转。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此处的“附属物”,即是从物,“有附属物的财产”则为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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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主物和从物的结合能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用,所以对二者进行区别不仅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维持经济效用的完整。
——《中国物权法研究》 梁彗星 陈华彬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53、54、55页3、 罗马法称主物和从物为 res principales ,称从物、孳息、费用和损害等为 accessio 或 causa rei 。
狭义的主物是从物的对称;作为孳息的对称则称为原物。
本章为便于叙述,照顾内容编排,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费用与损害三项加以说明。
从物和孳息,通常又称为附属物。
主物和从物,是按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
这里,主物作为从物的对称是从狭义上理解的,不包括原物在内。
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联而同属于一个人的两物,其中独立存在、并起主导作用的是主物;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
这种区分,对有体物和无体物均可适用。
如锁是主物,钥匙是从物;债权是主物,抵押权、质权和保证是从物。
——《罗马法原论》周木丹 著 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11页。
房屋与窗户并不是主物与从物,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为不具有可分性,就象汽车和轮胎,张三和张三的手(如果张三死了的话). 比如:羽毛拍是主物、球是从物锁是主物、钥匙是从物自划船是主物、船桨是从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