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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法院干部的句子

时间:2017-04-23 18:47

法院干部去当法院法警,警衔受衔有年龄要求吗

没有年龄要求。

  法院干部当法警的警衔授与,和其他警种相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执行。

授衔时,因其属于首次授衔,因此授衔时不但要参考被授衔人现任职务等级,还要参考任现职时间、以及警龄等确定授衔等级。

但无无年龄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假如该干部是从学校毕业到法院报道后即确定为法警的,其法警警衔授予,并按照确定的职务授予警衔。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警衔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警衔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警衔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警衔。

法院干部是个什么职务

办事员以上的在编公务员都是干部。

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主任科员、正科、助理调研员、副处、调研员、正处、助理巡视员、副厅、巡视员、正厅、副省级、正省级、国家副职。

非法律专业的干部是指:办公室、司法行装科、法警等非业务庭局的干部。

法院人员分为干部和职工,有公务员编制的就是干部,没有公务员身份的就是职工。

其中副科以上的是领导干部(科员、调研员、巡视员除外)。

关于法院干部离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1、离退休年龄是《公务员法》规定的,没有人大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不可能有改动。

你听到的是谣传。

2、具体规定:(1)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

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2)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的,应当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以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技术或文化艺术工作。

特殊情况经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3)专业技术人员中,1990年以前对在教育、卫生、科学技术部门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离休退休年龄延长1-5年。

延长后的离休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超过95周岁。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一般应免去其担任的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4)女干部除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外,一般应55岁离休退休。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工作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离休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浅谈如何做好法院的政工干部

基层法院的政工部门是院党组的政治工作机构,担负着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指导、检查、督促法院内部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领导指示,管理全院干警,总结、宣传、推广法院工作经验,负责法官干警的各种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公务员招录等工作;同时负责法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等级晋升工作,精神文明争创,行业争创等重要职能。

政工工作涉及到每一位法官干警的切身利益,好人难做,处理不当,就会得罪人,甚至还会承担多种责任。

能否充分发挥其服务保障作用,对于法院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警队伍,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十分至关重要。

因此,基层法院政工干部必须认清形势,明确责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工业务工作能力。

在当前开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要当好一名基层法院的政工干部,我深切体会到必须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学习,勇于创新。

\ 学习使人聪慧,学习使人进步。

作为一名政工干部,如果知识贫乏,显不出自己在工作领域中的知识专长或特殊能力,工作按部就班,无所事事,那么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

因此,一名称职的政工干部首先要养成良好的学习、思考、分析的习惯,确立勤奋学习、学以致用、终身学习的观念;要紧跟形势,学习新鲜知识,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政策水平和处理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只有真正学懂弄通,才能触及灵魂,才能在思想深处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才不会在各种思潮和诱惑面前被轻易颠覆。

与此同时,还要注重审判业务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从而使自己的视野更加开阔,思路更加清晰,洞察能力和判断能力更加敏锐,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时代形势发展要求,对干警思想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热点、疑点问题作出正确、准确的回答。

要注重加强政工基本功训练,提高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讲话要言之有理,言之有序,写东西要文理清楚,逻辑性强,符合政工工作业务的规范要求 。

\ 其次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以精益求精的状态,高度重视事关全局的事,谨慎对待简单容易的事,慎重处理细致微小的事,对待任何一项工作不敷衍、不偷懒、不应付,力争做到每一个步骤都精心,每一个环节都精细,每一项工作结果都是精品。

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活、做细、做扎实。

要做一名既能干事,又要能共事的干部,这是一种修养、一种品格、一种能力。

工作上讲程序,讲原则,按政策规定,制度办事。

保持一种高尚的追求,高雅的情趣,慎用权、慎交友。

\ 二、强责任,恪尽职守。

\ 责任心强不强、责任意识牢不牢是关键,是做好政工工作的前提。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治上的坚定、品德上的纯正、行为上的先进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的新目标。

以前在业务庭室工作只认为工作的责任心就是完成好自己的份内事,直到后来成为一名政工干部后,才体会到责任并不是单纯的按目标完成工作。

它有着比一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更原始、更重要的内涵,是一个人干好各项工作的基本素质,也是一个人健康成长的基本要素。

政工工作是一项默默无闻的工作,政工部门人员少、事务多杂、任务重、责任大,如果没有一种良好的敬业精神和不计名利、甘当人梯的奉献精神,是很难把工作做好的。

因此,政工干部必须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极端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待政工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时效观念,对院领导布置的任务,要勇于负责,善抓落实,自觉把主要心思和精力都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要围绕政工业务工作和法院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院党组的参谋助手作用,工作到位不越位。

要牢固树立并确立为干警服务的意识,主动与组织、人事、上级法院政工部门和其他综合部门搞好协调、沟通和配合,切实为干警解决职级和工资待遇,按政策规定要求办的事,一定尽全力办好,按政策规定可以办的事,尽全力办成,并尽心尽力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全院干警服务。

要把服务院党组与服务干警,服务队伍建设与服务审判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意摆正政工工作的位置,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取得院领导的支持和广大干警的公认。

\ 三、勤实践,真诚服人。

\ 政工干部为党为人民工作,必须通过社会实践体现出来的。

一要诚实守信。

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真正为干警、为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就必须言行一致,口出行随,不自欺欺人,取信于人。

二要持之以恒。

对工作的热爱之情,不能热一阵冷一阵。

热爱生活会使人性情开朗,乐观大度,这样才会时时处处注意、关心干警生活,就会注意加强与干警沟通,掌握他们在想什么,需要什么,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帮助解决,有的放矢地为干警办实事,办好事。

并时时进行回头看和自省,不断总结提高。

三要厚德。

这个德就是政工干部的政治素质、品德修养和道德情操。

政工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公德,遵循职业道德,做到修身养性,谨言慎独,身体力行,正确处理好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关系,以自身良好的道德品格去影响人,感化人。

\ 四、作表率,严以律己。

\ 政工干部要顺情顺理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不仅要靠教育、讲道理来说服人,更重要的是要时时处处为人师表,严以律己、自正其身。

一是在学习上作表率。

树立新的学习理念,注重学习能力的提高,注重根据外界的改变而调整和充实自己,适应新的变化和新的挑战。

在用中学,在学中用,通过学习充实和调整自己,实现自我超越。

二是在工作中作表率。

必须虚怀若谷,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计较个人恩怨、得失,善于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一是容,即能谦虚接纳各种不同意见;二是忍,即能忍耐暂时的误解、责难和非议,不随便乱发牢骚;三是让,就是不能见利就上,要让名、让利、让位;四是忘,即对来自背后的议论,能够不予计较。

三是在廉洁自律上作表率。

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政法干警廉洁自律规定,自觉做到严于律已,着重加强教育、提醒和约束,防止利用权力和影响谋取私利。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带头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赢得干警的信任;四是在生活上作表率。

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讲操守,重品行,防微杜渐,坚决抵御腐朽没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正确选择个人爱好,提高文化素养,摆脱低级趣味,时刻检查自己生活的方方面面,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只有这样才能令人信服,否则再多的大话空话也无济于事。

要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不为名利所累,不为权力所缚,不为私欲所动,始终保持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从而真正树立起新时期法院政工干部的良好形象。

法院干部是不是公务员?

各地有所不同,通常有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当然还有临聘人员,干部是个大概念。

上级法院可以处分下级法院的一般干部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

在纪律面前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 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 被监察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 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 受理、立案、调查、审理  第一节 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口头检举、控告的,由监察人员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以书面形式检举、控告的,初步调查时,首先应向检举、控告人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证据,并告诉其诬告应负的责任。

  检举、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监察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立案调查;不构成违法违纪或反映失实的,不予立案,并视具体情况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诉检举、控告人。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节 立案  第十七条 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立案报告,并附检举、控告材料和初步调查的情况,报请审批。

  第十八条 立案按下列管辖范围审批,经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  (一)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正、副院长、监察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长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高级人民法院的各部门正、副庭长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或监察员、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长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报请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四)基层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长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监察部门报请院长批准;  (五)各级人民法院正、副庭长级以下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

不设监察室的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并报告结果。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决定对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案件,用立案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控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应先由审判庭申查原审案件的裁判是否有问题,再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节 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立案的案件,监察部门要组织专人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调查。

  第二十三条 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调查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应书面报告批准立案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监察人员要调查时,应严格依法调查取证,要收集能够证实被监察人有错或者无错,错误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无法提取原来证据的,对复制的证据要注明原证的出处。

  第二十五条 调查时应询问被监察人,听取其对错误情节的陈述或者无错的辩解。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与被监察人核对。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包括:案件来源,被监察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检举、控告的问题,调查后认定或否定的情况,所认定问题的性质,是否构成违纪,有关人员的责任,被监察人的态度,调查组的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 调查后发现反映、检举、控告失实的案件,应写出销案报告,连同调查报告一起报批准立案机关及领导批准销案,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检举控告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建议其所在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支持被诬告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起诉。

  第二十九条 调查后发现被监察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四节 审理  第三十条 案件查清后需要做出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应提交案件审理小组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应设立案件审理小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审理。

  第三十二条 案件审理小组或案件审理委员会由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监察员若干人组成,但不能少于3人。

  第三十三条 案件审理小组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应仔细审阅所有案件材料,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调查组补充调查后,再行审理评议。

  第三十四条 案件审理小组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审理评议案件时,应认真做好笔录。

  第三十五条 案件审理小组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在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审理小组或审理委员会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名,评议结果由审理小组或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六条 案件审理评议后,如需给被监察人记大过以下处分的,由监察部门直接给予处分。

  如需给被监察人降级以上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院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 如需给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的,需报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提请本院院务会批准;如需给高、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的,由监察室提请本院院务会批准;开除工作人员应报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纪律处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其中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其中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的,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法律手续后执行。

  第四十条 如需建议给予被监察人党纪处分的,应将建议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监察人所在的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给予被监察人纪律处分,应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和受处分人见面,受处分人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受处分人是否同意处分决定,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将整个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整理立卷,及时归档。

  立卷必须做到:材料齐全,编目清楚。

  第五章 申诉、复查  第四十四条 受处分的法院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做出处分决定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对受处分人的申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四十五条 监察部门受理受处分人的申诉后,一般应由作出处分决定的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另行组成调查组,对原处分决定认定的错误事实和适用纪律进行全面复查。

  第四十六条 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如认为案情重大、事实与处分明显不符,或处分畸重的,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复查,也可以直接复查。

  第四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的案件确有错误时,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复查,也可以直接复查。

  第四十八条 监察部门对违纪案件的复查,应在3个月内结束。

复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处分恰当的,应驳回申诉,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但处分不当的,应当改变原决定;  (三)原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撤销原决定,重新做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违法违纪案件的复查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第六章 重要案件的报告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重要案件登记立卡。

  第五十一条 下列违法违纪案件属于重要案件:  (一)贪污、索贿受贿、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1000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三)枉法裁判的;  (四)违法违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被依法收容审查或拘留、逮捕的;  (五)因失职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副主任、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包括各室主任、副主任)违法违纪的。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发现上述重要违法违纪案件后,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并及时报送重要案件登记表和调查处理情况。

  第五十三条 重要案件处理完后,应及时报告结案情况。

结案情况包括: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受处分人的检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报送纪律处分的有关材料外,应报送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案件审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查处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时,要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说的以上、以下处分,均包括本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法官助理与法院干部的区别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

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法院干部指法院公务人员或担任领导岗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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