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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幼儿园开办时间长的句子

时间:2017-09-25 22:16

开办私人幼儿园的条件

申办民办幼,应符合下列条件:1、园舍和设施建设部门、教育部规定的标准;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有正常师资来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目标、原则和幼儿园类型,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有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应体现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

2、幼儿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也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

凡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幼儿园申办者,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3、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办园的可行性匠告、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幼儿园章程等书面材料。

幼儿园章程应当表明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办者书面阐明。

登记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幼儿园法人代表、幼儿园地址、幼儿园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和范围、办园规模、教职工人数。

经登记的,应按登记部门所确定的筹建期限进行幼儿园的筹备工作,筹建期限根据筹建的实际需要确定。

逾期不建成人为拖建的,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5、幼儿园筹备结束,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主办者凭办园许可证向区、县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并由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才可公开向社会招生。

6、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

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幼儿园的名称与其他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市教委主管部门责成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改。

7、幼儿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幼儿园因故决定终止举办幼儿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并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

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副本、收费许可正、幼儿园公章,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8、幼儿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如需进行较大规模拆建的,应征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门的同意。

9、幼儿园通过本市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

在全国性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市教育部门的审核。

10、民办幼儿园不设立分园。

11、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幼儿园分等定级评分标准》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幼儿园的办园等级,并出具书面通知,幼儿园根据教育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你要当院长就不管你的学历了

请问在青岛开办私人幼儿园得条件及具体流程,越详细越好

非常感谢

有文件的,你仔细看看吧。

百度一下: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0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98年12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的管理,促进托幼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托儿所。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托幼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幼事业的统筹、协调、指导。

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托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幼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的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人事、机构编制、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托幼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或捐资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第六条 对在托幼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幼儿园、托儿所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幼儿园、托儿所。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与其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托儿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由人民政府组织招标举办幼儿园、托儿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所址应当设置在安全、无环境污染、不影响采光的地方; (二)房舍及活动场地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及隔离室、浴室、工作人员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四)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五)按照规定的类别、数量配齐教具和玩具,并确保教具和玩具的安全、卫生。

幼儿园、托儿所围墙外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货场、垃圾站、集贸市场。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

幼儿园、托儿所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

其中,属事业单位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和事业单位登记手续。

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按规定报批。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第十二条 幼儿园、托儿所根据有关规定分为示范、一类、二类、三类等类别。

幼儿园、托儿所的名称根据办学规模和招收对象,可分别确定为幼儿园、托儿所、混合班、幼儿班、托儿班等。

第十三条 幼儿园、托儿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故终止的,应当提前三个月报告原登记注册机关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教职工任职资格与待遇 第十四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园长、所长、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

幼儿园、托儿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禁止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从事幼儿园、托儿所的工作。

第十五条 幼儿园园长、托儿所所长有权聘用符合任职条 件的幼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的管理及其工资待遇,按当地乡镇中心小学校长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举办的幼儿园,其幼儿教师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当地小学教师的标准执行。

个人举办和中外合作举办的幼儿园聘用的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九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注重一日活动各个环节的保教工作,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和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幼儿须凭区(市)以上妇幼保健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证书和儿童保健手册入园、所。

幼儿园、托儿所每年应当对已入园、所的儿童按规定体检。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招生和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良好的品德行为。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对体弱和残疾幼儿给予特殊的照顾。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玩具和教具。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传播的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和举办单位、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本园幼儿的实际情况,选择和安排教育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在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及幼儿集中活动的其他室内、场所吸烟。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坚持谁举办谁出资,国家适当扶持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幼儿园、托儿所的,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向幼儿园、托儿所收取的供气、供水、供电、供热等费用,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

幼儿园、托儿所的房租按住宅标准计租。

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幼儿园、托儿所收取社会公共费用,按照小学的缴纳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托幼专用收费票据,按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幼儿园、托儿所的各项收费标准,每两至三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经费以及以幼儿园、托儿所的名义筹集的资金(包括设备),应当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膳食经费应当建立专门伙食账户,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开一次账目。

工作人员伙食账目不得与幼儿伙食账目混淆。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借口,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注册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 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停止办所: (一)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幼儿生命安全的; (二)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和托儿所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和托儿所房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托儿所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托儿所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托儿所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居民楼里开办幼儿园违反了那些法律

没有经验,开办幼儿园确实心里没什么底。

但是现在幼儿园的行情确实非常的好,那应该怎么办呢

建议没有,幼儿园运营经验的投资人可以选择一个良好的幼儿园品牌进行加盟。

举个例子光谱幼儿园有针对园长和投资人的专业培训课程。

一般会建议没有经验的投资人去聘请一个专业园长,但是,多数投资人对于不曾谋面过的园长有可能没有太大的信任感,所以一定会想办法自己去学习专业知识。

那么光谱幼儿园就会针对投资人有一个专业知识的培训。

说到开办幼儿园的步骤,没有规定的,先做什么后,其实有些步骤是可以同时展开的。

但是有一点儿幼儿园的资质办理,并不是放在建设幼儿园之前的。

要是放在最前面去办理资质,估计你也办不出来,没有幼儿园做审核,拿什么来办理资质。

所以还是需要去找一个靠谱的品牌作为辅助吧。

我家开办私立幼儿园.而现在正是招生时间.

教委批,消防验收,工商局A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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