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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禁止随地停放车辆的句子

时间:2013-10-21 12:13

乱停放车辆有什么危害,你有何感想

乱停乱放危害:1. 违章乱停放车辆会使得城市的形象受到影响,乱停放车辆就会使得城市的秩序出现混乱的现象,还会导致城市的品味以及形象都受到影响,这就使得城市道路的交通环境无法得到提升。

2. 机动车如果在行驶中随意的停放,那么就会导致交通事故也会增加,机动车突然的停车也会使得其他的驾驶员无法做好准备,因此就会将碰撞事故以及追尾意外的发生增加。

3. 机动车随意的乱停放就会导致路段不畅通,而我们违章乱停放车辆的地方大部分都是学校,或者是银行以及饭店的附近,因此如果长时间将道路占据住就会形成堵塞点,直接导致道路上出现不必要的堵塞现象。

感想: 车辆乱停乱放影响道路通行、市容市貌,并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交警部门的治理、处罚只是手段,要彻底解决问题,还得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市民孙辉说。

“只有大家都遵守交通法规,养成文明停车、规范停车的习惯,才能解决车辆乱停乱放的问题。

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车辆管理制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内车辆依法循章管理工作。

二、需要收取车辆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三、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

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六、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五、大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 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 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 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

健全的管理制 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

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 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

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 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

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

对 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

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 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 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 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 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住宅区(大厦)摩托车实行统一保管。

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a.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b.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 c.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d.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a.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b.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c.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d.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5.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1.停车卡的办理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 。

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

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 子出入卡押金。

2.停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 查和车辆出入。

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

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

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 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

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

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

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 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一般来讲,经济较发达地 区,收费标准较高,反之收费标准低些。

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规定最高限额或制定指导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 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

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在值班室外适当位置(室内也可)配置一块800mm×600mm的白写字板出通知用,停车场、摩托车、单车棚(库)固定值班室,根据车辆停放数量制作一个悬挂准停证、停车牌等用 的标牌框。

4.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5.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6.值班室(岗亭)不准作其他使用。

九、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仅值班员和车辆巡逻管理员每人配一部对讲机,另配一个备用充电池和一个充电器。

2.对讲机在更换充电池时,必须先关掉电源和主机上的开关,保护和延长机身使用寿命。

3.电池不准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h)轮换使用。

4.不准用对讲机谈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做好对讲机交接工作,以防出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

6.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十、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规定 ①统一按当地机动车保管场保管员的着装规定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精神 抖擞。

②制服统一,穿黑色皮鞋,佩戴员工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③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④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2.形象规定 ①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②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cm ,胡须要天天刮,不留长鬓角,鬓发长不超过耳屏,指甲不得超过1mm,鼻毛不得长出鼻孔 。

③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 懒腰,不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执勤边吸烟、吃零食,不搭肩挽臂,做到站如松、坐如钟、动如风。

④不得哼歌曲、吹口哨、听收录机、看书报。

⑤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⑥不挖耳、抠鼻孔,不得敲桌椅、跺脚或玩弄其他物品。

⑦做到“微笑服务”,对待车主、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⑧上岗前,必须对照整容镜整容,检查衣、帽、领带、鞋带及装备是否穿戴整齐、规范 ,班组长、分队长、房管员在场应检查或予以纠正。

第一条 停车场必须符合“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有安全围栏设施。

....................................................... 第三条 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

....................................................... 第五条 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一、 停车场设专职车场管理员负责,在管理所领导下开展管理工作。

二、 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三、 严格管理,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

场内卫生日产日清,定期清洁打扫。

四、 按位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 摩托车保管业务必须统一集中保管,并按位编号。

六、 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七、 严格财务制度。

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

票证要有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一、磁卡保管停车场月租卡或临时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折叠。

如不慎遗失,临时车主应立即报告车场管理员,经检查有关证件后方可取车,并交纳停车费用及磁卡工本费150元;固定车位车主应向管理处报失及补发新卡。

二、泊车规范1、 必须按指示标志行车,按顺序进出。

不得停泊在车位界线外,不得妨碍出入口或通道;禁止在有防火卷帘标识处停车。

2、 进场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按指定位置及统一停车要求(车头朝外)停放。

如有违反,本场将采取锁车措施,锁车期间停车费用自付。

三、管理办法(一)固定车位停车:已售车位及年(月)租车位属固定车位,车辆凭管理处办发的磁卡进出,按指定车位停放。

磁卡需在有效期内专车使用。

如需变更须到管理处办理手续。

(二)临时车位停放:1、 外来车辆临时停放,在入口领取停车场时租卡。

2、 在停车场管理员指引下泊入停车位。

3、 离场时,在出口处凭停车场时租卡交纳停车费用并交回滋卡。

四、安全注意事项:1、 场内严禁吸烟,严禁装有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车辆进入。

2、 禁止在场内加油或车与车过油。

除指定地点外不得在场内清洁、冲冼、维修车辆。

停放的车辆必须熄火。

3、 泊车后,请关好车辆门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场不负责车辆及财物之失窃、损坏及任何人身安全。

4、 月租车和临时车磁卡及贵重物品,请随身带。

五、违规责任:1、 爱护场内设施,如有损坏,当事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2、 进场车辆如因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纠纷,报警处理,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停车时间 收费 15分钟以内 ¥:0.00 15分钟—1小时 ¥:6.00 1小时—1小时30分 ¥:9.00 1小时30分—2小时 ¥:12 根据你们当地的收取

违章停车,扣几分。

罚多少

【城管部门】 骑马上路,可能涉及市容及观瞻,并没有“禁止骑马上街”的规定,倘若有人真的骑马上街,他们可能也管不了。

市行政执法局法规处,据法规处解释,城管部门也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过,如果畜牲在路上随地大小便,污染路面,他们可从市容方面进行处罚,倘若马主做好清洁工作,他们也没辙。

【林业部门】 骑马上路,是不是涉及到野生动物方面有关规定呢?据林业局工作人员介绍,林业部门主要负责监管的野生动物特别是受保护的动物,倘若市民养的是野马,也就需要有林业部门的批准,但倘若养的家马,则不属于野生动物,而是属于家畜,勿须他们批准。

工作人员建议可以向农业局畜牧处咨询一下,因为家禽家畜是属于畜牧部门管的。

【畜牧部门】岛内是禁止养猪的,这在去年政府曾专门发过文,至于能不能养马,好像并没有明确的法规。

即使是家马,也须注意家畜疾病的预防,建议咨询一下疫控办。

【疫控部门】现在已经下文不能养猪了,而且很快也要在全岛内禁养家禽,至于能不能养马,没有规定禁止,但是由于马是属于蹄类动物,倘若有市民要养的话,应该对马进行免疫。

【相关法规】 针对这个问题,咨询了好几个部门,但仍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那么,骑马上街,会不会违反道路交通法规

翻阅前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该条例第七十三条写明,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醉酒驾驭;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但畜牲是不是就属于畜力车的范畴呢

但不管答案是不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新交法没规定可以骑马上路,但是也没有禁止骑马上路。

记者还从交警部门得知,目前他们还未遇上过这种事。

“如果骑畜牲走机动车道,或者不遵守交通规则,就可以管。

”但如果骑畜牲走非机动车道,就在法规范围之外。

查阅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发现,该法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骑畜牲上街,但有关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的相关规定。

消防车道和消防通道是一回事吗

1,车主的企业不希望停到小区里。

小区物业也不愿意,占地方,一般小区会贴出醒目的告示。

2,说实话,小区外头有时候也不太好找位置停。

3,目前没有严格规定。

先就近停了吧,第二天记得骑走。

治安法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强治安管理,维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 警告。

  (二) 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 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 屡教不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 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 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 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 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 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 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 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四) 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六)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八)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谣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 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  (五) 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 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 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 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 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 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 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 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 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 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 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壹拾壹)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 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 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 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三) 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 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店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 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市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 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 讯问。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

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 取证。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

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

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 裁决。

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

裁决书一式三份。

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

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

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五条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

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罚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 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

  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

属偷窃、抢夺、骗取或者敲诈勒索他人的,除违禁品外,六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 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

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裁决被撤消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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