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形容句子 > 形容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的句子

形容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的句子

时间:2018-09-29 21:39

形容中国古代女性地位的一句话

中国封建社会,女性主要是处在被统治的地位在社会上没有选举权和参与与权,在家里主要是:未婚靠父,已婚靠夫,夫死靠子的状态,自己基本上没有什么权利。

在婆婆家还要孝顺公婆,相夫教子等等

结合西方女权主义写一篇关于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1500字左右,急,,急,,

中国夏商周时代妇女地位较高,汉代很高,妇女常常参政。

胡人,北朝妇女地位极低,等同 动物。

胡人,汉化胡人是西方 ,北方 游牧民族 ,比如羯族,鲜卑实际是不如禽兽

极端残暴。

三从四德是北朝开始的 汉化胡人发明的,在南朝汉族,妇女地位是较高的。

唐朝前期妇女地位有很大提高,但是被唐玄宗逼死后,妇女地位再次下降。

汉化 胡人 五代妇女地位低下。

宋代 妇女地位 有很大提高 。

元朝 妇女地位极低,大量游牧 民 族 --蒙古人 ,阿拉伯人 ,突厥人 ,波斯人 ,西亚 ,中亚 游牧 民族,印度人等南下 中国全部 。

明朝提高点,清朝妇女地位再次提高,在真正的汉族中,妇女地位仍然是很高的,清朝和满族的汉化程度很高,满族受汉文化影响很大, 实际是 。

古代西方中妇女极为低下, 欧洲法律规定:女人与财产无缘。

西方妇女嫁给男性后,必须放弃自己的姓,改为男性的姓。

在两性关系上,女性处于很被动的位置,女性被迫站在与男性截然对立的关系上。

面对西方强大的男权社会,近代西方批判和反抗,试图对男女秩序进行改变。

 西方家庭成员以对抗为主要特点。

古罗马“家庭”即“奴隶”的意思,家长就是奴隶主。

德国学者缪勒利尔说:“在那里,家长也是全家财产的所有者,是她的妻子的身体与灵魂的主人……他的妻子、儿子和他的牲畜一样没有提出反对的权利。

家庭之于个体的希望和快乐,正如坟墓般的土牢一样。

”中耶稣在差遣十二门徒出去传道时,明确告知他们说:“我来,是叫人与父母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

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

” 古代西方中妇女极为低下,欧洲无数的文字记载证明,自古以来,欧洲妇女的地位非常低下。

太多游牧民族人的智商和小孩、奴隶差不多,除了有各种欲望,比如羯族,鲜卑,匈奴欧美人也没有用恶毒的语言攻击古希腊圣贤和。

道理很简单:只有善待古人,才能善待今人,并示范于后人。

欧洲法制下女权在希腊雅典,女人没有公民权,自然失去了财产继承权。

雅典法律规定,没有兄弟的女人,可继承自己父亲的财产,但是,她不能直接继承,必须通过她的丈夫转赠给她的儿子。

所以,对于雅典女人,生儿子是天大的事情。

怀孕、生儿子给女人套上另一枷锁。

罗马法规定:“让每个都知道,如果一个妇女过了法定时间之后,结第二次婚,而在第一次婚姻中已有孩子,则她在活着的时候,可以对她在结婚时得到的财物保有用益权,但全部财产应由他们的孩子继承,因为最神圣的法律已给这些孩子们保留了在其父母死后继承全部财产的权利。

”老公的财产不属于老婆,老公死后,老婆只配担当一个看家人的角色。

进入中世纪后,蛮族西方国王们在依葫芦画瓢的基础上,创造出一些更直接的东西来。

勃艮第法律写道:“如果一个勃艮第妇女在她丈夫死后,再结第二次婚或第三次婚,如果他每次结婚都生有儿子,则她生活着的时候,可以根据用益权占有婚姻的赠与;但他死后,他的每个儿子都可以继承他的父亲给与他的母亲的财产;因此这位妇女无权把她作为婚姻的赠与得到的任何财物给与、出卖或转让给他人。

”萨利克法律写道:“萨利克的土地不得落入妇女之手;继承权只可以移交给男子。

”1128年,法王胖子路易颁发给拉昂自治市特许状----拉昂自治市“基本法”说:“如果此地的任何人在他女儿或孙女或亲属出嫁时,给了她土地或金钱的,如果她死时没有后嗣,则应将她身后留下的别人给予她的土地或金钱归还给予的人或其后嗣。

同样,如果一个丈夫死时没有后嗣,则应让他的一切财产,除了它给予他妻子的妆奁以外,都回到他亲属的手里;他妻子生时可以保持这笔妆奁,但她死后,这笔妆奁应回到他丈夫的亲属手里。

”欧洲法律规定:女人与财产无缘。

伏尔泰告诉我们:“领主们发明了一种特权,名为初夜权,或称破瓜权、先占权,即与庶民的新娘睡第一夜的权利。

一些主教、修道院长也以大贵族的身份享有这种权利。

甚至到上个世纪(生民无疆注:指17世纪),某些领主放弃这个权利时,还要他们的臣民出钱。

这种奇怪的权利遍及苏格兰、伦巴第、德国以及法国各省。

”婚姻由长辈决定,出嫁后绝对服从丈夫,未经允许不迈出家门一步,这就是欧美妇女婚后便辞职当家庭主妇的来历。

后,西方女性地位才有提高。

女权在中国从到唐诗宋词,爱情诗无数,多以女性的身份创作。

这足以证明,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

宋朝法律规定:夫亡百日(起初为六年)之后,便可改嫁。

宋太祖、宋英宗都曾亲自劝大臣之妻改嫁;宋真宗皇后刘氏、宋仁宗皇后曹氏,都是改嫁而来。

著名词人原为相府儿媳,夫死之后便改嫁他人。

直到明朝,再嫁才开始受到非议,但也就是不够光彩罢了。

在中国,妇女受教育,从来是不成问题的。

自汉朝以来,有作品传世的才女,汉朝如班昭,三国如蔡文姬,唐朝如,宋朝如。

《全宋词》作者中,女性多达107人。

岳母刺字、苏洵之妻管家、薛氏教子等证明,宋朝妇女识字率显然不低。

宋朝还一度开设女子科举。

翻遍18世纪以前的欧洲历史,也找不出这样才女辈出的场面。

在古代中国,妇女地位低于男子,但也不是某些人说的那么不堪。

即使在明清文人的笔下,《杨家府演义》之“杨门女将”,《说岳全传》之“岳母刺字”,无不是深明大义、文武兼备。

鸦片战争前的1793年,英国马戛尔访华使团随员爱尼斯·安德逊撰写的《英使访华录》说:“认为中国妇女被关在屋子里不许与外人相见的见解,是无甚根据的。

(在北京城内)会集观看英国使团马车队的大量人群中至少有四分之一是妇女,这比例数字大大超过在我们自己国内所遇到的观看新奇事物而聚集起来的人群中的妇女的数目……当车子开始移动时,我轻轻地和这些殷勤的妇女们握手,她们报我以甚为文雅的亲热。

从在场的男子们中间也看不出他们对我的举动有什么不满意之处……因此,在这城市里,女子,显然地,并未被剥夺她们所应享有的这部分自由”。

显然,此时的中国男人并不“封建”,而中国女人比英国女人更“自由”。

中国古代女性地位

女经妇德看这个你就知道从哪里入手了。

无非是社会地位,人际关系等等这些的转变。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明前及明后,女性地位的差距呈现了一个瀑布式的落差,需注意。

而在唐代,我国学者一致认为是有女权主义复苏倾向的,这也是造就出武则天那样人物的原因之一。

所以你应该选好历史段,如果全写.......春秋之前至秦统一前,可以说比较混杂的一段,既有男女平等,又有奴隶制度的造影,此时的女性地位,应该笼统的归到其家族地位中去。

至汉朝到唐前,女权衰败期,女性地位可以说是一个新低,也是男权鼎盛的时代。

而从唐至宋,可以说是女权及地位的复苏期至第二个衰败期,此时女性地位与男性相等甚至要高出一些。

元略明后,女性地位可以说一直是很低迷的。

需要注意的是,女性地位的高低,是和战争时间、规模呈正比的。

战争时间越长、规模越大,女性地位也就越低。

而在和平年代,女性地位的逐渐攀高,也是因为男性无所事事的结果...个人浅见

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是怎么样的 (需要详细回答)

在中国历史上,干古有之一般认为,北朝以降宫廷妇女参政是武则天掌政、称帝的主要背素。

(陈弱水《初唐政治中的女性意识》,第682-683页)武则天与高宗合称二圣,便是延续这个传统的最好证明。

(陈弱水《初唐政治中的女性意识》,第682-683页)中国古代的妇女,生活在宗法礼教的桎梏之下,是很难摆脱纲常教条、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的束缚而获得真正的人生解放的。

但是,带有胡人血统,受北朝传统影响较大的皇室和深受胡风熏染的社会风气所提供的历史条件,使唐代妇女在生活上比其他朝代相对的自由与开放,也有更多发展才华的机会。

正是这种历史条件与社会风气,给武则天和唐初其他女性参政者提供了基本条件,冲破礼教的束缚,克服各种阻力而登上政治舞台,甚至掌控国家大权。

她们在当权期间所实行的措施,虽然多是基于获取个人的政治利益而非源自强烈的女性意识,但在这个有利的先决条件下才得以顺利推行,最后产生妇女地位提高的客观效果。

换言之,唐初社会妇女地位的提高是历史因素与客观环境下的产物,不是武则天独特的女性意识所创造的,也不能说明女性主义在唐初已经出现。

  武则天以后的女性干政者如韦后、安乐公主、天平公主等确实在同样的历史背景和武则天的影响下,通过各种手段来提高女性的地位,为自己争取更高的政治威望和权益,因5此,形成了一种女权意识高涨的表面现象。

但是这种现象到中唐以后便再也没出现过。

为什么呢

其中主要的原因有是社会环境的变迁。

首先在玄宗朝,宫廷里屡经女性干政导致宫廷流血政变后,皇族妇女出现了儒教化的现象,否定了女性干政的正当性(陈弱水《初唐政治中的女性意识》,第684页);其次由于安史之乱后,朝野上下出现排胡的思想意识,民间一改过去崇尚胡人社会习俗的现象,妇女的生活不如唐初开放与自由,社会地位不如前。

由此可见,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才是影响唐代社会妇女地位提高的先决条件,并不是武则天个人的妇女意识造就了妇女地位提高的现象,单凭武则天和当时其他女性参政者所实行的措施也不能形成唐初女性主义现象的出现。

  另一方面,从武则天个人的因素来观察,她的政治野心与各种政治手段,与她个人的少年生活经历和环境有脱离不了的关系。

许多学者的研究已肯定了这一点。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武则天早年的一些生活经历。

武则天出生在一州之督的富贵之家,她的童年生活自然是丰衣足食,不虞匮乏的;更何况母亲杨氏是隋朝宗室,名门之女,父亲武士彟娶了杨氏为继室后,官运亨通,事业顺利,当然是特别宠爱杨氏。

在爱屋及乌的情况下,武则天姐妹三人也当然更受父亲的疼爱。

但是好景不常,武士彟在贞观九年(635)病故于荆州都督任上,武家立时失去了往日的政治与社会地位,生活也自然远远不及过去那么的奢华舒适。

由于武则天的母亲杨氏是继室,而武士彟生前对杨氏及武则天三姐妹特别偏宠以至忽略了前妻相里氏所生的二个儿子武元庆和武元爽兄弟,他们内心早已不满,及武士彟一死,便自然发生诸子事杨不尽礼([北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〇二《武士彟传》。

北京:中华书局,1975,第5836页)的事情。

不只是当家的武元庆和其弟元爽对杨氏母女冷眼相待,就连武士彟的其他子侄,如兄子惟良、怀运……等也遇杨氏失礼。

(《旧唐书》卷一八三《武承嗣传》,第4727页)武则天母女备受家人亲友的歧视与排斥,生活大受打击。

在家道中落,受尽欺负和委屈,缺乏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下日渐成长的武则天,倍感受到世态的炎凉。

在满腔积怨却无从发泄与申诉的逆境里,武则天锻炼得更加刚毅坚强,也慢慢地酝酿着反抗和报复的心理,并深切地体验到地位与权力的重要性,自然而然会渴望有朝一日能以自己的力量脱离困境,争取美好的生活。

这种潜伏着的报复心理,使她在长大后一心要爬上权力的最高峰,以至不择手段,在激烈的权力斗争中,严厉打击反对她的任何人与物,同时采取各种可行的手段和利用各种可用的资源去收买人心,加强自己的威望和巩固自己的政治势力。

还有,武则天为太宗驯马一事,也生动地反映出她那种一般嫔妃所没有的胆识与能力,刚烈、动辄攻击及敌视不顺从的人或物的心理和暴力的倾向,不择手段的思想意识。

长期的宫廷生活,更让武则天洞悉了宫廷内外你争我夺、尔虞我诈的种种丑恶现象。

她不但看清楚了世道的冷酷无情,也深深地体验到要摆脱受制于他人的地位,还得靠自己去搏斗,去学习和施展玩弄权术的本领。

日后的武则天便是以这一种思想意识来安身立命和驾驭群臣的。

中国古代女人的地位是怎么样的

母系氏族社会就不用说了,那个时候女性地位非常高,没办法,当时人们的“衣食住行”基本都是靠女人,比如吃,都是女性去采集野果,又如穿,都是女性去弄,男的基本不会,因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人那个年代最牛

二、妈妈退位,爸爸当自强再后来,私有制产生了,人们的工具也先进了,这个时期尤其是弓箭的发明提高了男性的地位,因为人们可以凭借它去猎杀动物,可以吃肉,可以穿动物皮毛衣服了,这可比整天吃野果强,同时,部落之间的战争,基本都是靠男人去打,因此,女性地位开始降低,男人开始当自强。

三、没办法,男人继续当自强据史料记载,商周二代依然是男人主导的时代,但是有一些文学作品了却描述了男女平等的一些情况,如《诗经》。

真正让女性地位降低的应该是从东周之后,而纵观历史,女性地位尤其低的是以下几个朝代:真正让女性地位降低的应该是汉朝,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有很多都是对女性有禁锢的,整个大汉王朝都提倡“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认为女人就是在家缝补浆洗就行,不用多有能力。

当时还出了两本书《女诫》和《列女传》来规制女孩儿们的思想,有意思的是,《女诫》的作者班昭就是一女的,他哥哥是大名鼎鼎的班固,而她被称为一代儒学大师,其做的《女诫》还被后来的明朝列为女性必读书目之一。

(哎

女人何苦为难女人呢

)其次是隋朝,隋时的女性地位低确切来说是从隋炀帝开始的,因为当时他搞了个政策叫:“女人不能算作分田的人口”

要知道,古人把田看的比天还大,而历来政府采用的都是“按丁分田”制度,简单说,就是这家人有几个“丁”,就分几块田。

当然了,最早的时候,只有男人被叫做“丁”,女人只能算“口”,即不能分田,但自晋朝以来这种局面改变了,女人也可以分到田了,地位有所提高。

但是隋炀帝这么一弄,女性又没田分了,但还得算家庭纳税的人头,那你想想,她们地位不低才怪。

再者是宋朝,整个朝代也是儒家思想占主导,当时还有程朱理学提倡的“存天理、灭人欲”,女子贞节最重要等思想进一步禁锢着当时的女性,后来更是发展出裹小脚这种东西来取悦男人,哎

最后就是清朝,封建礼教思想进一步禁锢,你看看四合院的布局就知道,整个院落有两个门,大门和垂花门(如下图),那垂花门你别看特别漂亮,但其实它还有个名字叫“二门”,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就是说你是女人,就应该待在最里面的房间,别给我整天抛头露面,会做针线活,会伺候老公就行。

四、也有一些时候,女性地位高如魏晋南北朝,那个时候国家动乱,战争很多,整个国家四分五裂,这时候儒家思想不占主导,封建礼教也没那么厉害,想想老百姓连生活都担惊受怕,谁还管你是裹三寸还是四寸的脚呢

因此,这个时候,女性也敢于活出自我,穿男装,策马奔腾,男人怎样我也怎样。

反正“今朝有酒今朝醉”。

还有一个朝代就是唐朝了,特别是女皇武则天的时候,那女人叫一个地位高,再也不顾及什么礼教,什么禁锢,活出自我最重要。

不过,我觉得如今的女性地位真是历史上最高的,古时有句俗话:“生儿子,叫弄璋;生女儿,叫弄瓦。

”璋可是美玉,这表达了对于生儿子的无限喜悦。

可如今,好像有点反过来了:生孩子的时候,一看,糟了,是儿子,相信很多爸爸脑子里就开始犯愁了:“赶紧攒钱买房

”而生女儿的,一定特高兴,因为女儿一般都是爸妈的小棉袄。

中国古代女人什么地位。

一、先秦时代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

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

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

《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

”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

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

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

《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

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

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

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

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

《诗。

邶风。

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

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

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

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

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

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

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

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

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

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

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

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

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

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

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

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

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

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

《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

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

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

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

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

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

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

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

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

”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

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

据《新唐书。

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

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

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

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

《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

’”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

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

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

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

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

各离之。

”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

”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

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

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

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

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五、宋元时代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

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

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

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

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

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

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

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

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

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

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

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

《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

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

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

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

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

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

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

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

《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

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

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

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

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

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

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

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

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

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

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

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

”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

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

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

”《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

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

期亲加一等。

大功以下又加一等。

”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

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

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

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

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

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

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

《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

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谈中国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800字作文

男性在体力等生理方面天然优于女性,在人类进化早期,更强的体力意味着更多的食物来源,部落战争中更多的生存机会。

我国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封建伦理道德观念随着封建历史的发展而发展。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儒家思想与伦理道德观念紧密结合,“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之类的说教成为桎梏妇女的精神枷锁,妇女完全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和一切正当的权利。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