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局谋划推进,下句是什么
全局谋划推进,强化服务意识。
示例:要激发意识动力,紧紧围绕工作实效检验活动。
特别要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始终站位全局谋划推进工作。
要强化争创一流意识,力争各项专项工作全省领先。
要强化责任担当意识,真正发挥实干精神拼在一线。
要强化宣传提升意识,构建全员上阵格局。
要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切实守好做人做事底线。
如何把人大工作放在全国大局中去谋划去推进
一、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人大是重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自觉地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要紧扣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创新思路举措,主抓工作关键点,依法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责。
一要积极参与。
结合加快发展,转型跨越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自觉把人大工作放在中心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部署、去推进,主动置身于经济发展第一线,主动参与,积极作为,要努力做推动经济跨越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有力推动者。
二要服务大局。
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发展大局,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真正把心思集中在学习研究政策经验上、把精力凝聚在加快发展上、把目标紧盯在精准扶贫和增加人民幸福指数上,努力发挥人大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三要担当责任。
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优势和特点,强化发展之责、为民之责和落实之责,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民情民意,集中民智民力,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使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适应。
二、强化法治意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站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把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努力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一要强化法律学习。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学习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首要任务来抓。
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要通过聘请专家学者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辅导,举办宪法、依法行政等内容的法制专题讲座,举办人大机关工作研讨培训班等形式,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履行职责奠定基础。
二要增强公民法制教育。
全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增加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持续性。
促使公民学法、知法、守法,切实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建设。
三、强化监督意识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常委会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民生改善、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
监督工作的成效,是群众衡量和评价人大工作质量的一把尺子。
一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要深入贯彻执行监督法,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的职能。
按照尽职不越位、监督不包揽、切实不表面的原则,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
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努力提升人大监督水平。
二要创新监督方法。
监督方式方法的创新,是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途径。
要突出重点监督,精选好监督议题。
科学选择监督议题是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的基础和着力点,在监督重点选择上,紧扣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把监督人和事结合起来,采取视察、评议、工作满意度测评、质询、罢免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民掌好权、用好权。
要坚持调查研究,掌握深、透、准、实第一手资料,拓宽思路,议深议透提高监督质量。
要推动监督向监督与支持并重转变、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变、柔性监督向刚性监督转变。
三要突出监督实效。
依法监督是前提,监督办理是关键。
人大的监督最终要体现在效果的提升上。
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一定要坚持交办制度,坚持满意度测评制度,坚持跟踪问效制度,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质量和实效。
四、强化服务意识一要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
要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要摆正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要围绕党委的决策部署开展人大工作,围绕中心不偏离、服务大局不懈怠、依法履行不缺位,使人大的工作与党委的思路合拍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合力、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合心。
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执行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制度,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确保人大工作深入推进,不断向前发展。
二要密切同群众的联系。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把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为群众办实事。
三要加强自身建设。
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职权的重要前提。
要在学习型机关建设上有新突破,不断增强学习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搞好人大工作的动力,自觉地把学习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的科学思维和工作的重要方法,同时在制度建设上要有新的创新、作风建设上要有新的改进,确保人大工作更好的贯彻落实。
四要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
要把增强服务代表意识、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作为做好代表工作的基本要求。
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加强对代表的培训,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保证代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同时,要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审议、评议活动。
(作者系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如何在中心和大局下谋划组织工作
秦问天听到楚无为的话皱了皱眉,但楚无为只是摇头笑了笑,道:“当局者迷,很多事情你明明看到了,却没有去想,或者说你本身就在逃避,当初楚天骄让叶家去对付秦府,秦昊是如何做的你看得清清楚楚,为了几十年的布局,他不惜让自己深陷陷阱,同样,也让秦府他的至亲入了他的局,你二叔秦河断臂、那一战若非有帝星学院的参与以及你的爆发,恐怕结局会更惨,但是这一切,其实,都是可以避免的。
” 楚无为声音依旧平静,看着秦问天道:“秦老爷子,不是那么简单啊。
”
大局意识欠缺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什么是大局意识
顾名思义就是顾全大局的思想意识。
就领导干部而言,大局意识在不同层面有不同的内涵要求。
例如:对上级,体现大局意识就要自觉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对同级即单位的其他人或其他部门,体现大局意识就是强调协作和配合;对下属和广大群众,体现大局意识更多地是给予关怀和教育引导;对日常工作,大局意识则体现在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
当前在我们党的干部队伍中,大局意识总体上是好的,但在部分党员及干部中也确实存在不识大体、不讲大局的现象,有的还比较严重。
归纳起来,大局意识不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搞土政策。
在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上,有的地区或部门的领导干部,往往片面强调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的特殊性,推行“土围子”、“土政策”,还美其名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实是各自为政、分散主义。
有的干部,在学习、领会中央新出台的政策文件过程中,竭力从本位主义的角度出发,进行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解读。
还有的在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工作部署时,大凡于己有利的就执行,无利的就“打太极”,偏离中央精神。
钻政策空子。
对上级部门来说,制定政策时要尽可能周全一些,尽量考虑到各个方面、各种因素和各种情况在内,并兼顾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政策执行中的弹性解释、任意发挥等漏洞现象,但无论怎样完善,作为政策也只能是宏观层面的纲要,不可能是微观的实施细则,因此,任何政策难免会有其不完善之处。
于是,一些大局意识不强甚或缺乏者,竭尽聪明才智,不是琢磨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而是从一己私利出发,想方设法钻政策的漏洞,搞什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政策执行不力。
对推行已久的改革开放政策、免除农业税政策等,老百姓以“改革开放政策好”、“免除农业税政策好”这样朴素的语言给予点赞。
可见,一项政策好不好,听一听老百姓的反映最重要。
那么,如何保证一项政策发挥出好效应
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是政策的制定出台要考量,即任何好政策效应离不开政策制定者的善意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政策的组织实施要精心,即任何好政策效应离不开广大政策执行者高效率的贯彻落实,否则,如果实施衔接中“掉链子”,就难免会发生“最后一公里”这样的梗阻现象,从而不能使好的政策落地生根、惠及民众。
不正当竞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竞争、提倡竞争是必须的。
这就需要鼓励和开展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一定的理性竞争。
通过竞争产生必要的压力机制,形成你追我赶的氛围,激发出推动前进的动力之源。
但竞争应该是适度的、良性的,是运用正当形式和合法手段的。
可现实中,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为了争取到某个项目或资助,相互倾轧,无所不用其极,既没有一定的大局意识,也缺乏必要的胸怀风度。
短期化行为。
公允而论,追求进步本身并没有错。
作为一个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领导,确实应该在任期内有所作为、积极作为,并通过自己的担当和努力为推进所在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各项事业发展和人民福祉改善做出贡献,并由此赢得广大群众的广泛点赞。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肯定“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这个俗语的积极意义。
但有的领导“新官上任三把火”,为了大出政绩、快出政绩,动辄否决以往集体决策,甚至打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幌子,大兴土木,大搞面子工程,在所任职的地区、部门或单位大搞“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的发展,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给继任者留了个“烂摊子”,也留了一屁股债务。
“拆东墙补西墙”。
有的领导相当“敬业”,工作也很投入,许多事亲力亲为,整天忙忙碌碌,真可谓“拼命三郎”,但他们办事效率不高,工作成效不大,下属和群众也并不满意。
这是为什么
原因就在于这种领导虽然勤奋努力、尽心尽责,但他们对工作安排没有大局意识,工作中随意性大,“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想到哪干到哪,顾此失彼,根本没有系统性考虑。
大局意识不强的六大原因 当前,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不强或缺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我们认为,基本的原因大致有下面这么几条: 党性原则不强。
现实中,少数党员及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所谓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只是停留在言论表态上,而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甚至有极少数领导干部在一些涉及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说三道四、我行我素,有的对中央的决策规定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等,这些都是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所不容许的。
政绩观有偏差。
有的领导干部片面理解和追求政绩,好大喜功,常琢磨如何讨上级喜欢、被上级肯定,个别的甚至媚上欺下,他们无视百姓感受,也不考虑主客观条件,热衷于搞“形象工程”,结果把自己摆到了广大群众的对立面,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绝对对立起来。
还有的在制定目标规划时,没有“功成不必在我”的情怀,更没有把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因而缺乏战略眼光,顾眼前,不顾长远,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生态环境,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这些思想和行为,与可持续发展观极不相符。
自我定位偏颇。
在现实中,个别党员及干部之所以不愿意做配角,不屑于做协助性工作,“高不成低不就”,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们在全局中没有看清自己的位置,高估了自己,因而工作中处理不好自我与大局的关系。
历史和现实昭示我们,“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
这就需要着眼全局来谋划,增强大局意识,大局赢,局部和个人才能赢。
“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
否则,全局不好,局部也好不到哪里去。
心胸不够宽广。
在现实中,个别党员及干部,不愿与他人协作开展工作,这既有自我定位有偏颇方面的原因,也有团队意识不够强、着眼点不够高,胸怀气度不够大这方面的原因,他们自视甚高,有一种“既生瑜何生亮”的不健康心理,因而容不得其他人尤其是能力水平比自己强的人。
可以说,缺乏“海纳百川”的包容意识是这部分同志大局观缺乏或不强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位主义作祟。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为本地区、部门或单位争取必要的正当利益是允许的、也是必须的,但这是在服从大局的前提下,绝不能只盯着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对全局利益漠不关心。
事实上,如果本位观念当头,那么在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和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上,就必然各自为政、分散主义。
如果本位观念当头,那么在单位内部一个整体性工作的衔接上,与其他人、其他部门之间,就必然不是求同存异,也不是主动协调,而是要么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要么在涉及个人利益、部门发展等问题上钻牛角尖。
素质能力缺陷。
在上述短期化行为和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干部能力水平欠缺,不善于全面分析情况,也缺乏换位思考,协调统筹的能力更是有待进一步提升。
因而,他们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也难以担当好治国理政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对此,1939年强调指出:“我们队伍里边有一种恐慌,不是经济恐慌,也不是政治恐慌,而是本领恐慌”,“好像一个铺子,本来东西不多,一卖就完,空空如也,再开下去就不成了,再开就一定要进货。
”应该说,这段话在今天仍具有极大的警示教育意义。
如何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按照高院政治安排,就如何理解、树立服局的理念,向大家作一发言点学习思考的体会,讲三个问题: 一、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的重要意义所谓大局是指全局的中枢和关键;是主导整体局面演进的大势;是事关整体格局的战略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大局”,就是特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核心利益。
“服务大局”是我们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法与国家是上层建筑中关系最为密切,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两种社会现象。
法体现国家意志,国家的目标任务必然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定。
国家的特色、职能和任务,决定着司法的特色、职能和任务。
这是众所周知的基本原理,问题是从八十年代的依法办事为核心的“制度”的那个“制”的法制,到95年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理”那个“治”的法治,确实是完成了法制从手段到目标的转折,也就是把法治作为国家的治国方略、战略目标,因此不能简单把法看作是手段,那么能不能更进一步否定法在宏观上的工具性
不能,因为法治承载着国家的性质、目的和根本任务,立法司法者的任务是通过理性建构使法律制度更好地为社会目的服务,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在宏观上具有工具性,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国家的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
法治的使命必然与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是统一的、一致的。
法官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法律的要求行使审判权确定冲突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分配正义。
但法官的视野不能仅限于法律世界,他还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员,他所行使的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司法在国家权力架构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功能,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和民族国家中是不同的。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务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共同致力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司法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实践者和推动力量,是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
应坚持法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方向,保障服务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工作,为国家、为人民掌好、用好执法权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主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司法工作者必须负担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其次,服务大局意识是人民法官应有的素质要求服务大局讲了多年,但对其内涵的理解较多的还是停留在应变的原则性概括,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把这种理解上升到服务大局是司法工作本身应具有的特征这样的认识上。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2004年在耶鲁大学的演讲中,曾提出: 判决不仅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
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
历史上不少著名法学家都强调认识法律就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这一论断,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他对这句话的解释,其真正的含义在于说明,在适用法律规则时比演绎推理更重要的是感受时代的需要,是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是公认的公共政策等。
法社会学的创立者庞德认为,法律制度是一种与特定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具有密切关系的现象,是协调社会利益的工具。
法官则是权衡这些利益的“社会工程师”,他们只有了解其判决所影响的实际社会条件,才能适当地完成其使命。
如果我们不带任何偏见,纵观中西方近代法治发展历程,就可以发现,在现代法律科学中,一项最重要的推进就是从以分析性态度转向以功能性态度对待司法,强调法律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西方法学家讲“社会功能”“公共政策”与我们讲服务大局在解决法的实然与应然的关系上是异曲同工,不同的表述产生于不同的语境,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包括执政党的不同执政方式。
将“服务大局”作为法治理念框架中的重要一环,正是为我国司法注入了更多的社会需求、社会意义和社会后果,反映着一种司法上的趋势和一般规律。
司法发展上的这一趋势和一般规律,决定了法官的角色定位分为两个层次,一方面是如何看待自己与法律的关系,这决定着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权的发挥程度,影响着法官的法律功能;另一方面则是如何对自己在政治国家中进行定位,这决定着法官运用司法权影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
由此可见,作为法官最起码的要求是懂得法律,这样才能胜任第一层次的角色定位,而要成为好法官,发挥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能动性,仅仅懂得法律还不够,必须关注和回应社会需要。
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布兰代斯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
罗斯科?庞德则宣称:历史、哲学和分析,是法学家军械库中的三大武器。
肖扬院长也要求,法官需要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把握形势”和“博学睿智”。
纵观历史上的知名法官,都具有广博而精深的知识。
我国优秀法官代表宋鱼水等也是能够倾听时代的声音,感受时代的变迁,把握时代的精神,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法官应当能够分析社会力量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通过社会利益的分配与均衡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
具有广博而渊深知识的法官能够兼顾社会各种利益,对其进行调节并使之达到平衡与稳定,在疑难案件判决中显示出正确预测社会前进方向的能力。
一个好的司法判决是因为它适应了社会或者时代的要求,而不仅仅在法律知识上是正确的。
可以说,不管各种观点、理论学说在具体细节和特色上有什么不同,适应当代社会的现实,社会价值、社会利益或者社会效果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标尺,也是司法社会功能的定位。
法官的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从单一的审判功能向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多项功能上转变,把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疏导社会主体形成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竞争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民主文明的政治环境。
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局意识或者说服务大局是每一个人民法官应有的素质要求。
第三,服务大局是解决社会转型期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期。
社会在急剧变迁过程中引起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变动,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也处于多发期。
一是群体性事件增多,人民内部矛盾增大。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最突出问题,突出地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和信访问题的日益增多。
二是财富分配不均,社会分化加速。
世界银行在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曾指出中国基尼系数增长过快,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一样,在短短几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
贫富差距的急剧拉大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是阶层结构不合理,社会结构紧张。
社会学家将中国的阶层结构描述成“金字塔型”,这种形态的阶层结构特点是:顶层呈尖端状,上层阶层人数很少,中间阶层呈过渡状,而下层阶层数目庞大。
转型期是新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磨合期,竞争压力加剧,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这些因素致使处于金字塔底端的阶层在就业、生活与社会福利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引发他们对社会现实强烈的不满感和相对剥夺感。
我们现在处于走向权利的时代,但也产生极端藐视权威张扬个性现象。
最容易产生的是不满,最难以出现的是感动。
四是文化转型,价值观念缺失。
原有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严重受创并逐渐解构,新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的主体文化尚未建立,使社会上各种文化之间的冲突加剧,容易引起社会成员越轨行为的发生。
导致一些地方赌博、吸毒盛行,淫秽色情活动、非法传教活动、邪教组织活动猖獗,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欺骗欺诈甚至违法犯罪。
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存在的上述问题,司法机关担任着社会控制的重要任务,展望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能否承担这一重任,一定程度上,关系中国改革的成败和社会能否良性发展和稳定。
如何在这种形势下把握好大局,服务好大局,是对广大干警新的考验和挑战。
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认清大局,服务大局,牢固的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断增强对社会多元价值诉求的回应性,从而推动秩序正当性的形成和巩固。
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服务大局”理念的主要内容 大局是历史的、发展的、具体的,决定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理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主要内容要随着大局本身的发展而发展变化。
这里最重要是社会主义方向,中国国情,发展阶段,这是我们认识大局、服务大局必不可少的三个思维角度。
法治理念是深层次的对法治涵义的意识和观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既是一个国家法治理论的框架,又是现实法治实践的指导,它不是现实状态的简单直观的反映,是对现实状态的引领,是立足现实对理想状态的追求。
多年来,为了认识把握司法工作发展规律提出的现代司法理念当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吸收和容纳的,要防止和纠正的是在发展方向上不顾社会主义性质,不顾国情、不顾发展阶段的错误倾向。
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为了更正确、更快地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
为了少走弯路而不是为了修正这个目标。
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理念的主要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
党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要正确把握经济全局,密切跟踪和科学分析经济形势,围绕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务求使司法保障与救济措施,包括司法制裁措施,更适时、更适度、更有力、更有效,依法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健康推进。
就拿建设创新型国家来讲,中央提出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而我国创新体制的目标选择,是集中与分散协调,即把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基础作用充分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法律的引入与实行,既不能随意取代市场手段对应用性创新的基础作用,也不能放弃政府对组织公益性创新和促进应用性创新的义务,以增强创新主体的行为预期,保护其权益。
司法工作保障和服务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必须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充分发挥司法在打击、服务和保障方面的职能作用,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
虽然我们每天都在从事这项工作,但要使审判职能发挥符合中央决定的要求,难度很大,因为我们面对的现状和发展要求是:一经济增长方式急待转变,二政府职能运行方式要适时转变,三公共服务相对滞后,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有不少难解之题。
而现代经济的一般特征是在互动中寻求均衡,博弈论为什么这么时兴,因为它正是在互动的前提下对决策行为的理性思考。
物权法、反垄断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争议早就超出了立法技术的范围,是不同社会阶层、群体之间的博弈,而且这是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未来走向。
可以说,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不是靠政府的静态保护,在不少情况下,利益博弈的妥协产物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常态。
“替民作主”会逐步让位于“让民作主”。
在这样一个具有特殊背景的转型阶段,我们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特别是对社会高度关注、有较大影响案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在法律的框架内兼顾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法律和法规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捉襟见肘。
在这种情况下,要不断提高对政策和法律精神的理解,在法律空白处灵活、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政策的精神。
第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正处于关键阶段,既是重要战略机遇期,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期,人民法院保障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执政党巩固执政地位,一般来说要实现两大功能:一是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发展资源,二是有效整合各种利益群体。
当前最突出的任务是利益整合和协调,整合利益关系,调解社会矛盾。
在执政方式上除了传统的命令、统治,必须致力于塑造思想的凝聚力、政策的指引力、体系的协调力、形象的亲和力,实现各阶层的利益协调,缓和矛盾。
要减少闹事式维权和盲目维权,就要倡导协商式维权和有序维权,并真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渠道。
审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必须提高司法维稳工作的敏感度,尤其是对于处于酝酿隐性状态的危机,密切关注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诱发效应,要防止出现社会危机感逐层衰减。
防止各种敌对势力插手利用我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制造混乱。
必须严格公正执法,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经济权利、劳动和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继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同时要注意用法律手段积极推动基层单位、街道社区进行民主与法治模式的治理,如参与社区矫治、构建联动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化解模式。
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服务民主政治能力的提升。
在服务于民主政治建设中,最关键的有两点。
一是充分考虑我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准确把握司法职能在现阶段的工作定位。
坚持审时度势,因为法律的具体适用常常需要考察社会情势并以此为基础。
倘若超越或者滞后于社会情势,会因为不具备社会基础的支持而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甚至产生不佳的社会效果。
“冒进”决不等于先进,所以处理“立”与“不立”把握上要有大局观。
二是不仅要看到过程性,更重要的是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完成转型前,也就是转型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离不开对原有路径的依赖,比如企业的现代化改造,目的是走向市场,但改造期间又必须依赖行政的指导和管束,这就是我们面临的改革现状,计划时代的有关立法已不适应,但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立法解决不了转型期的问题,我们必须认清这一点。
在我国当前的转轨体制下,许多社会转型中的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或者发展中的问题,不是通过司法手段能够解决的。
有些处理结果会引起社会稳定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大大超出了法院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法律系统对社会的适应性这个问题上,不仅要观察社会的动态过程,也要看到控制社会变迁的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不是具备,更要关注法律措施的社会效果。
滞后的话需要主动应变,超越也不行,如果从目标明确,但目前尚不能为的角度看,是无奈之举,但也是面对现实的理性选择。
在行政诉讼中,出于特殊政策的考虑,对于形式上符合法律标准的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表现地较为突出。
如资本市场及企业改制中的一些政策性极强的问题,法院是难以通过合法性标准进行衡量的。
对于某些足以判断和把握其走向的法律问题,可以不失时机地确立新规则,引导新发展,而对于涉及下岗职工、传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的敏感性案件,最高院均根据形势作出冷静地判断,作出了相应的司法政策。
这些做法有时与常规的法律适用结果可能不尽一致,但倘若简单地按照常规的法律适用方法进行决策,往往事与愿违。
事实上,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也常出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对一些敏感社会问题以程序上的借口予以回避。
第三,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蕴涵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方面的基本特点。
民主法治,要求司法落实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公平正义,要求法官明辨是非、伸张正义,让绝大多数人共享发展的成果;诚信友爱,要求司法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倡导、维护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要求司法保护群众的首创精神,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激发社会活力;安定有序,要求司法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运用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应充分认识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系和谐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以人民法院应当担负的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责任,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尽可能使矛盾各方形成良性互动、动态平衡的格局,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长治久安、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在创建和谐社会中,要紧紧抓住善解人民内部矛盾这一症结问题。
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慎重考量各种利益的正当性和位序关系,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使社会矛盾的化解建立在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上。
要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于司法工作始终。
不仅要公正裁决争议,还要致力于缓解冲突、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增加和谐因素。
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要把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作为新时期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审判既是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也是一项政治性、社会性和服务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不仅需要有运用法律规则组织诉讼活动、依法裁决纠纷的职业素养,也需要有通过教育、说服、感化,创造性地做群众工作以调和社会矛盾的才干和能力。
因此,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要从适应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国情出发,把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作为衡量和检验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努力提高法官准确把握社会矛盾性质、特点的政策水平,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适应“礼俗”社会和民众现代法治素养欠缺的现实状况。
从而更有效地平息纷争,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对社会的危害。
第四,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相互渗透。
文化的力量,不仅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而且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担负着为思想道德和先进文化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职责。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必须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顺利发展,通过审判、执行各类案件,依法制裁那些触犯法律的不文明行为,抵御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弘扬科学文化精神、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
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不断激发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阶层乃至每个成员的创造活力,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立。
同时,通过公开审判、法制宣传等形式,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拓展办案效果,引导社会主体依法进行社会活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支持。
三、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具体要求 服务大局不仅是一个法治理念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关键在于司法工作的成效。
(一)胸怀大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胸怀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
古人言:“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
”无论从事何种具体工作,负责的范围大小,都属于全党全国这个大局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观察问题、处理工作时,绝不能只埋头于具体事务,而应该与国家建设、改革大局联系起来。
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自觉坚持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部署、在大局下行动。
服务大局工作做得好不好、成效大不大,不能单纯看办案数量,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的成效。
做到胸怀大局:首先,要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
只有在科学准确认识和把握大局基础上,才能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服务大局上来。
平时应加强对重大工作和问题的学习与调研,特别是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现阶段大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势新任务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全面正确地为大局服务。
其次,要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
要学会从大局出发,以大局着眼,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之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把本部门的工作,作为保障党和国家大局的必要环节努力做好。
结合自身职责,认真研究把握大局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大局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目标方法。
第三,要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全面正确的贯彻中央和上级的指示要求,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切实在结合上做好文章,既不照抄照搬,又保证不走样。
(二)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能有些人觉得,讲大局,主要是高级机关的事,下面只要听招呼、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就行了,这显然是片面的。
大局不是“摸不到,够不着”的目标,不是空洞的说教,不是空泛的政治表态,是工作内容、工作效果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体现,出色地、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大局最实际的支持和维护。
我们的日常工作与大局工作密切相关,每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就是大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和实现大局工作的必要步骤和环节,所以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础。
本职工作做不好,服务大局就是一句空话。
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本职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当前要注意克服和纠正两种错误认识和做法。
一种是看不到大局工作对自身所从事具体工作的目标导向和方向引领作用,看不到检验我们具体工作成效的标准最终要看服务大局的效果,只管埋头苦干,不看方向路线;另一种是成天把服务大局挂在嘴上,就是不见切实有效的具体行动,不积极主动地通过做好本职工作去实实在在地推动和服务大局。
(三)自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个效果”的统一在我国为什么得到如此的强调
可以说,这是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的。
我们可以从法律适用的现状以及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的变革这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履行司法实践,一般有可能存在两种极端:一是僵化刻板地理解适用法律,把法律变成一成不变或者必定有唯一答案的教条,单纯的业务观,孤立看待司法工作,割裂司法工作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关系,脱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脱离保障服务目标孤立地抓政法工作,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 二是无视法律的基本要求或者合理含义,甚至无视法律的规定,将“社会效果”庸俗化,使法律随心所欲地服从即时的需要或者特定人的需求,如为了本地、本部门的利益,或者为了领导的好恶,随意把法律弃之脑后,视为无物;为了尽快办理案件,违法调解结案;为了争夺管辖权虚构关联事实,甚至借口服务大局把什么事都包揽过来,干一些明显超出司法机关法定职能的事等等。
不谋全局者不足一域,不谋万事者不足谋一时是什么意思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
意思是不考虑谋划全局的人能力不够谋划一个地区,不考虑谋划长远发展的人能力也不够谋划眼前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