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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制报告会主持词

时间:2017-10-27 22:53

交通安全主题班会

交通主题班会教学目的 : 1、掌握走路车、骑车等交通安全常 2过交通案例,让学生明确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重视交通安全,掌握走路、乘车、骑车等交通安全知识 教学难点:关于走路、乘车、骑车等交通安全知识 教 学 过 程 : 一、课题导入 1、你知道哪些交通安全知识

2、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大地球母亲已变得越来越美丽,马路上车辆川流 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

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 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

3、当你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息于车轮之下,当你发现一阵阵欢声笑语隐没 在尖锐的汽笛声中,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同学们你想说什么呢

3、教师小结:面对这一幕幕悲剧,我们能不感到痛心疾首吗

道路交通安全事 故依然是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

生命在你手中,交通安全不容忽视。

所 以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二、讲授新课 (一)学生如何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乘车 1、乘坐车辆的选择。

乘坐车辆首先要选择车况良好,驾驶员技术好的车辆。

千 万不可乘坐违规经营的社会黑车,更不能乘坐三卡、改装后的三轮车或电瓶车。

其次,对驾驶员也有个选择问题,大家尽可能不要乘坐饮酒驾驶人开的车,更不 能乘坐醉酒人开的车。

另外,如果你的父母会开车,你应该积极劝导父母,为了 家庭安全、幸福,千万不可酒后驾车。

2、乘车途中的安全。

乘坐汽车后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以防车辆与车辆交会 时发生危险。

不要向车外抛洒物品和吐痰,不要在车辆行驶途中与驾驶员闲谈, 不要在车上嬉笑打闹。

在大人后面乘坐二轮摩托车时要戴好安全头盔, 坐摩托车、 电瓶车、自行车都要正向骑坐而不要侧坐,不要把脚往轮胎里面伸,以防跌落或 轧伤。

安全过马路 1、不盲目横穿公路。

横过公路其实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许多汽车与行人发生 的碰撞事故,极大多数是在行人横穿公路时发生的。

我们可以采取“先望左、后 望右”的办法,即:到达公路边先看看左面有没有来车,要是没有的话你先过前 半条;再看看右面有没有来车,要是没有的话你就赶快过后半条,这与我们平常 所说的“一慢二看三通过”都是同样道理,总之要看清路况。

2、不要边走边看书,不在马路上相互追逐,不在马路上玩耍和长时间停留。

3、遵守路队纪律。

安全上下学。

三、辨对错: 一天傍晚,王诚瞒着爸爸妈妈溜出家门找小朋友一起玩捉迷藏。

一个小朋友在前 面逃, 王诚在后追, 不知不觉中跑到一个交叉路口。

被追的小朋友怕被捉住当“俘 虏”,就飞快的奔到了马路的对面。

王诚又一心想追上他,也急急的冲过马路。

但就在这时,一辆小车驶来,司机虽然发现了他们,马上猛踩刹车,但由于距离太近,小汽车的右后轮仍然碰到了王诚的双腿,他倒下了,鲜血流了一地。

后来 王诚虽然被及时送到医院,但由于伤势太重,当天夜里,医生们做出了截除他右 腿的决定,如果不这样做,一旦伤口恶化,性命也难保。

王诚虽然活了下来,但 右腿却永远失去了,从此,再也不能和小朋友一块蹦蹦跳跳地玩啦

1、案例中的小朋友做的对吗

2、你从中受到什么启发

四、集体讨论 1、你身边有哪些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你遇到了会怎么办

2、我们上下学路队该如何走

四、 总结 交通安全警句朗读:小学生,上学校,会骑车,会走路,走路要走人行道,过马 路别乱跑,十字路口看信号。

愿同学们乘上安全之舟,扬起生命之帆,在知识的 海洋里乘风破浪。

生命只有一次,幸福快乐掌握在你的手里,希望同学们通过这 次班会活动,学会珍惜生命,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

交通安全,靠你靠我靠大家。

我们班开完模拟法庭的班会.急需写一份班会材料

班主任:主持人:组织者:时间:地点:人物:审判长 审判员 公诉人 辨护人 书记员 被告 证人 监护人 法警 旁听人员 一、主题班会目的1. 通过本次主题活动使学生掌握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其将来依法从事职业活动打下基础。

2.在学生参与活动过程中,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

二、模拟法庭审判程序1.书记员宣布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准许。

2.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3.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5.审判长:“提被告人王五到庭”6.审判长:(敲法锤)“模拟法庭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7.审判员依次核实情况。

8.公诉人宣读起诉书9.法庭调查———询问阶段10.综合法庭辩论阶段。

11.最后陈述。

12.合议庭和议。

13.宣判判决书。

14.法庭教育阶段。

15.闭庭。

三、模拟法庭过程书:本庭现在开庭审理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一案,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2.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五、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王五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王五的基本情况

王五:我叫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是市××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

审:被告人王五,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王五:收到,2005年8月20日。

审:姜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安东、徐洋、张杜宇组成,由陈安东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健担任法庭记录;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薇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五委托,姜堰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亚丽出庭为被告人王五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五: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姜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姜检刑诉(2005)第99号,被告人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

2005年8月3日因本案被姜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姜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姜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5年5月31日下午,本市××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一年级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五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

李四的头虽然没摔破,但积了一肚子火,没给老师讲,也没给家长说。

2005年6月3日,李四和已初中毕业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五,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四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五,这时李四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说话间张三不断推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王五,李四没打,接着张三又扇王五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五和张三拼打起来,郑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

回来时王五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五的脸,这时王五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抢救无效。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郑妍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其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因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五予以惩处。

此致,姜堰市人民法院,检察员:陈佳慧。

公诉六卷第18页。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审:被告人王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五: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五,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李四是否认识

王五:认识李四,他是我同校同学,不认识张三。

公:那你怎么会把张三刺死的

王五:是李四和张三一起在路上堵我,我打不过他们,张三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全身都疼,头晕眼花,我为求自救用刀想吓开他的。

公:他们为什么堵你

王五: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5月31日我和李四在学校里有过争吵,我把李四给摔倒了,但没有摔破什么地方,他不服,叫张三一起来堵我的。

公:那6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王五:6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学郑妍一起去新华书店,在去书店的路上,被李四和张三堵住,他只问我是不是王五,就动手打我,因为他年龄大,个子高不断推我,并用拳头打了我胸部两拳,我没敢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我,李四没打我,接着张三又扇我,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赔李四的医疗费,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就和张三打起来,我一还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公:你继续讲下去

王五:我打不过他被踢倒在地,他还用脚踢我的脸,还不停地说要打死我,这时我被打的全身都痛,头晕眼花,如果我不爬起来,他就能把我给打死,为了自救我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想吓他,就乱刺,想让他放过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这时110来了,我就被110带走了。

公:当时你的同学郑妍在什么地方,李四在什么地方

王五:就在一边,她可能被吓住了,后来她可能跑去打电话了。

李四就在一边,没有打我,没有上前拦住他表哥。

公:你当时有没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饶之类的话。

王五:没有。

公: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王五:朝天。

公:你当天是不是用弹簧刀刺张三的

王五:是。

公:你怎么会带刀在身上。

王五:我平时都带着,带得它好看,好玩,也能防身。

公: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王五: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吓他,自己好逃命。

公: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王五: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五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五进行发问

辩:有的。

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王五:没有。

辩: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王五: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吓开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王五: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随身带着刀子的

王五:不是的,我喜欢它,感觉好玩,就一直把它带在身上。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李四上后)李四,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四:我叫李四,今年16岁,是本市××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市金北小区。

审: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如何

李四:我与王五同校不同班,张三是我表哥。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现在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李四,你把6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四:好的。

那天下午我和张三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碰到了被告人王五和他的同班同学郑妍,就给表哥说起三天前,王五打我的事儿,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王五一拳头,表哥让我打王五,我没有打他。

后来王五和表哥打了起来,王五被打倒在地上,结果后来王五从裤袋里摸出弹簧刀,刺中表哥的腰部,我一看喊路人一起把表哥送到医院,最终抢救无效。

公:三天前,就是5月31日,你和王五为什么争吵

李四:因为一点儿小事,王五下楼梯时横冲直撞,我说他没长眼,我们就争吵起来,后来他把我摔倒了。

但没有什么事,后来就回家了,也没有给父母和老师讲这事儿。

公:那你为什么叫张三要阻拦王五

李四:我没想要表哥拦他,只是告诉表哥王五欺负我。

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公:你有没有打王五

李四:没有。

公: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有的。

证人,张三再次对王五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李四:看到的。

辩: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李四:我看到张三在打王五,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对证人李四的证词有无异议

王五:没有异议。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郑妍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郑妍到庭作证。

审:证人郑妍,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郑妍: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郑妍:我叫郑妍,同被告人王五是同班同学,我们住本市同一个小区里,6月3日下午我和王五去新华书店的路上,被李四和张三拦住,张三就打王五,还问他要钱赔什么医药费,后来打了起来,王五被打到在地上,张三还不停地踢他,我就跑到远处的一个小店打110了。

跑回来的时候,看来许多人抱着张三上了出租车,送往医院了。

没过几分钟110就来了,王五就被带走了。

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被告人王五,证人甲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请证人郑妍退庭。

审:(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姜堰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市公刑法字(2005)第78号 被检验者:张三,男,17岁,本市光明街道人 分析意见: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六月五日侦查三卷第18页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姜公刑活体检字2005第28号、第29号 被检验者:王五,男,16岁,本市新民小区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王五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 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王五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六月五日侦查三卷第20页审:被告人王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提取笔录:2005年6月3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新华书站附近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一人站在那里(被告人王五),并从现场提取弹簧刀一把,王五称他用这把刀刺伤人了,随后把王五也送往医院检查医疗,将李四带回调查。

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王五指纹。

姜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2005年5月6日。

(并向法庭出示该弹簧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

侦查三卷第6页审:被告人王五、你对公诉人宣读的笔录有无异议

王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你用的是这把弹簧刀吗

王五:太远了,我看不清。

审:法警把作案工具传给辩认。

王五:(放近后)是的。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被告人王五的户籍证明: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三单元402号,非农。

审:被告人王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王五: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没有。

审:监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监: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姜堰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被告人王五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王五自行辩护。

王五: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殴打、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

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下面由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市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王五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5年6月3日下午,张三和李四在路上遇到王五与郑妍两人时,张三开始殴打王五,强迫王五交出不存在的医药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

当王五反抗时,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王五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

后来张三虽然被王五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二、从被告人王五的主观方面来看。

王五在2005年6月3日与同学郑妍一起去书店,中途被张三和李四拦住并被殴打,在没还手的情况下,又被威胁要钱,后被打倒在地后,张三仍不停地踢他,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从身上掏出自己喜欢的弹簧刀进行自卫。

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王五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

王五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第三、从王五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王五在6月3日下午被张三殴打、抢劫时,只是被动地还手招架,直到感动呼吸困难、头晕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用刀被动地攻击张三。

当时其行为对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施暴的牺牲品。

王五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他,只是喜欢平时都把小巧的弹簧刀带在身上,直到生命受到威胁才掏出自卫。

通观全案过程,王五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王五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

当时王五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王五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王五在受到拦堵殴打时,没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气硬撑。

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五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

谢谢

辩护人: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亚丽。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

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自己表弟出口气,也并不是真的向王五敲诈钱物而对王五实施殴打。

案发时,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附近的路边。

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王五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王五的生命受到威胁,王五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掏出弹簧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

王五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

因此,被告人王五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因为其属未成年人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转向观众)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

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王五:没有。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有的。

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王五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王五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

因为,王五四、主题班会活动心得本次模拟法庭活动非常成功。

同学们将法庭审判和被告人的心态演绎得逼真动人,整个过程紧张有序,法庭辩论精彩纷呈,最后被告的悔恨催人泪下。

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不仅在许多方面得到了锻炼,更重要的是进一步认识到法律的庄严与神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汲取案例中被告的教训,学好法律知识,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优秀高中生。

模拟法庭活动结束了,可学生们依然沉浸在剧情之中,这种由学生参与编剧,由学生担任主角,用学生周围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作教材,模拟开庭的教学形式,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学生积极主动性,活跃了课堂气氛。

活动中,同学们通过亲身体验和感受法庭的审理、旁听过程,不仅使学生能够更加生动直观地学习法律,正确理解抽象的法律知识,而且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互相协作的能力,模拟法庭的活动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它的作用远非模拟活动本身,它将对学生终生有用。

2012年2月-3月的时事政治谁有啊

民用爆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

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庆庆典 新闻通讯

10月2日消息:网站10月1日载文,10月1日在中国首都北京上举行的盛大国庆庆典背后是中国在过去60周年中取得的伟大成就。

60年前的今天,新中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成立,在世界上毫无影响力。

如今,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世界最大的汽车市场,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和互联网用户,转身成为一个经济和外交大国。

  对于居住在城市的中国人说,洗衣机已经是很普通的家用电器,这一切在30年前还是遥不可及。

现在1500万中国家庭拥有私人汽车,购买私人住宅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10月1日晚,聚集上万名表演者的盛大庆祝晚会在上演。

艳丽的烟火照亮了北京的夜空。

和谐与民族团结贯穿庆祝晚会的始终,其中,有几支歌曲和舞蹈展现少数民族人民的幸福生活。

  在当晚庆祝活动结束时,和其他中国领导人走到演员中间,同表演者手拉手一同高歌“”。

  如果说2008年的将中国推向了国际舞台,10月1日的国情游行和庆祝活动更是将中国的飞速发展和的中国文化展现在世人的面前。

  一位北京退休老人告诉美联社记者,“对于中国的发展,我感到非常自豪。

在过去的60年里,中国的发展的太快了。

中国现在强大了,在世界上有了一席之地。

”  揭秘一主持人  国庆庆典直播的主持人至关重要。

用的话说,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

  均为主播  “他们只出声不露脸”  解释说,国庆阅兵或群众游行庆典直播的主持人,也就是10月1日白天在天安门广场的主持人,“其实应称为播音员。

因为他们只出声,不露脸的。

”  他们的选拔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都会从《新闻联播》的主播中挑选。

”赵忠祥表示,《新闻联播》的主播一向被称为“国脸”、“国嘴”,而国庆庆典直播的播出风格和《新闻联播》有相似之处,“因此《新闻联播》的主播会很合适。

”  历次国庆庆典直播的主持人,从沈力、赵忠祥到邢质斌、罗京,还有即将解说国庆60周年庆典的李瑞英、康辉,都是《新闻联播》的主播。

  解说词上标“暗语”  “练了许多遍也紧张”  直播国庆庆典对于这批央视最优秀的主持人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

“没有胆量的人,一进入演播室都会吓哭的。

”赵忠祥表示,“在那个紧张的环境,即使事先已经演练了许多遍,也会不由得心虚、紧张。

”  赵忠祥坦言,为了不出现一点意外,在国庆庆典直播之前,主持人每次演练都会到场,仔细观看庆典的每个环节,然后对每一个步骤做到心中有数。

  “每个主持人都会设定自己的暗语,这个暗语是自己记录在解说词上的。

”赵忠祥随后举例说,“比如,我会将解说词按照不同类别写在不同的纸上,并在上面标着各类符号,如镰刀、麦穗。

这样,当镜头一切换到工人方队时,我就立马找出画着镰刀的纸,(到了)农民方队时,就找麦穗。

”赵忠祥表示,这种标志比汉字直观、清晰,能保证在第一时间念出最准确的解说词。

  揭秘二解说词  在国庆庆典活动中,主持人的作用其实就是用念旁白的方式让观众看明白庆典的全过程。

  都是事先预置好的  “主持人不能有发挥”  “和其他任何一台直播晚会、庆祝活动不同的是国庆庆典活动的解说词,比如当镜头切换到一个特定人物上时,该说些什么,每一个字都是事先预置好的。

国庆庆典的直播就不能让主持人有一点自己的发挥。

”赵忠祥透露。

  他坦言,国庆庆典对于主持人来说就是个政治使命,“政治使命怎能和其他的直播节目一致呢

”  这就要求主持人在转播的过程中不能出现一丝一毫的差错,哪怕是念错一个“的”字或“了”字也不行。

  “要经过层层审查和推敲。

”赵忠祥表示,在直播之前,主持人已经提前两个多月就拿到了解说稿,但这不可能是最终的确定稿。

这两个多月之间,解说稿会根据庆典活动的改变而不断变化。

  “甚至在庆典活动的前一天晚上,解说词都会变。

”赵忠祥强调,“但一旦进入直播当天,解说词就不可能再变。

”  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  “每个字都有巨大含义”  “解说词的每个字、每句话都是有巨大含义的。

”赵忠祥表示,国庆庆典中,主持人所说的解说词都意义非凡。

  赵忠祥说,解说词该怎么说、说什么,其实代表的是国家当时的发展情况。

他举例进行了详细剖析。

  1960年,当他第一次站在天安门广场上主持国庆庆典活动时,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发愤图强,自力更生”。

而到了1962年,他主持国庆庆典活动时,说得最多的就变成了“自力更生,奋发图强”。

  赵忠祥解释说,“发愤图强,自力更生”代表着自然灾害刚来时,国民一致战胜困难的决心;“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则代表着在两年的顽强斗争中,国民已经战胜了这场困难,要依靠自己大力发展国力了。

  “所以,国庆庆典的解说词是必须要具有强烈的代表意义的。

”赵忠祥表示,这是任何一台其他的直播节目不能相比拟的。

  揭秘三直播过程  国庆庆典活动的直播过程是紧张而忙碌的,但中央电视台的应急方案也是非常完善的。

  遇到突发有应急预案  “会立即启用备用画面”  赵忠祥表示,中央电视台历次直播国庆庆典或焰火晚会都制定了详细得不能再详细的直播应急方案,整个直播过程忙而不乱。

  “大场面的流程自然不用说,什么时间转播什么,都是事先完全按秒来排好的。

”赵忠祥解释道,“包括群众的特写都是设定好的。

”也就是说,当天电视直播过程中所出现的所有镜头,都进行了严密的编程。

  直播当天的演播室是一个无硝烟的战场。

“3号机”、“5号机”……导播就如同总司令般发口令,各个机位则随着导播的口令操作,镜头也随时转至相应的现场。

  “每个机位每个时段对准的是什么场景,在事先都做了详细的部署。

”赵忠祥表示,虽然直播过程非常紧张,但很有序,即使遇到突发情况,也有着完善的应急预案,“比如会立即启用备用画面。

”  赵忠祥解释说,国庆庆典包括国庆晚会的直播,前期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几乎每次直播之前,都会至少提前半年进行相应的准备。

”  据《法制晚报》

请用“雪山”、“草地”两个关键词,分别写两个自然景色描写的片段,表现出两种不同的情感

各位领导,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翻阅中华五千年长卷,在浩如烟海的历史长河里,千百年来人们呼唤着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公平和正义

从“包龙图怒铡陈士美”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到“秋菊打官司”的为了讨个说法,朴实、善良的人们都在执着地追求这样简单而又复杂的两个词——公平与正义。

  这里我且不说那惩治邪恶、匡扶正义的人民好警察任长霞;那公正得让群众“胜负皆服”的女法官宋鱼水;也不说那以春风化雨般的公平与正义拯救许多失足少年的“法官妈妈”尚秀云。

今天我就想给大家说说我们八里中学是如何为学生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的吧。

  法律历来被视为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艺术和工具,遵纪守法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违法犯罪则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

所以我校一直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开展普法教育的重点。

多年来我校未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治安刑事案件。

我们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竞赛,主题演讲等多种形式,利用校园广播站和壁报栏等多种媒介大力宣传法律知识。

每学期开学和学期结束我们一直坚持定期聘请公检法部门的领导专家来为师生作法制报告。

专家们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循循善诱,提醒学生法律尊严不可触犯。

我们曾组织学生参观了扬州市看守所。

当学生们近距离地看到劳教人员因违法犯罪而受到处罚和教育矫治被限制自由的痛苦景象,他们被深深震撼了。

我校一名平时经常打架斗殴、不服管教的男生回校后在日记中写道:我们应珍爱自己所拥有的一切,把握好人生的航向,不能一失足成千古恨。

若我们触犯法律,践踏社会公正,那等待我们的只能是自由的缺失,良心的谴责。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为了让每一个学生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子女们都能够公平地享受教育的权利,我校全面实施关爱工程,为“留守学生”、“学困生”、“贫困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我们以“对所有学生负责,不让一人掉队”的原则,成立了帮困小组,利用课余和节假日帮助学困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至今已转化了近200名学困生,使他们顺利考上高一级学校再深造。

同时我校成立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留守学生”管理网络,进行了近400人次的“留守学生”调查访问纪录,让他们可以在缺乏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和其他学生一样健康发展。

老师们已记不清花费了多少课余时间,对帮扶对象进行辅导,又有多少个节假日从师生的课堂中悄悄逝去。

  更值得一提的事,我校每年给“贫困生”近3万元的减免和补助。

还多方筹措资金成立八里中学“励志奖学金”,奖励那些家境贫困但学习刻苦的学生,数年来没有一人因贫辍学。

在八里中学校园内我们每天都会看到一个步履蹒跚的瘦弱的身影,这个女孩儿叫孙晓婷。

因患小儿麻痹症,她双腿落下残疾。

她家境极其贫困,父母都是靠四处给人打零工勉强维持生活。

了解到她的这一情况,学校没有袖手旁观。

我们立即减免了她的全部学杂费,并让其在学校食堂免费就餐。

殷婷知道后拒绝了,我们明白这是个非常自强的孩子,平时上下楼梯,别人只要两分钟,可她却需要十分钟甚至更长,但她从不允许别人搀扶,再艰难也要自己走。

这样优秀的学生怎能让她因贫困而辍学呢

没办法为了照顾她的自尊心,我们和她的母亲商量,就说这笔伙食费已由她母亲来交了。

她的任课老师们也以奖励进步的形式送给她学习和生活用品,鼓励她继续努力。

两年来我们一直用这个善意的谎言,为她撑起一片和别人一样平等接受教育的爱心之伞。

  由于身心发展的不成熟和社会阅历的限制,加之学习压力剧增,使得校园内一部分学生出现了心理困惑,甚至心理障碍。

为了使他们能同其他学生一样健康地学习生活,我校成立了专门的心理咨询室。

只要学生有需要,我们的心理辅导老师都会耐心细致的帮助他们找出问题所在。

同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确保他们不会受到他人歧视。

心理咨询室自成立以来,已经成功地干预了4起学生离家出走事件,打消了一人轻生的念头,转化了30多名特别叛逆的学生,给近60名学习优异但压力过大的学生内心减压,让他们得以顺利考上四星级以上重点高中。

当一个个天使般的笑容又回到他们曾经阴云密布的脸上时,当一群群欢乐游戏的身影取代曾经的形单影只时,我们深感欣慰,为了每一个孩子能健康成长,再累也是值得的。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在我们渴望得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

我们正是从身边的平常事做起,身体力行,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则,善待他人,同情和帮助弱者。

我们相信只有人人都这样做,我们共同期盼的公平正义之春才会到来。

  我们八里中学所作的努力,只是全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缩影。

我们深信:今日我们以行动在学生心中播洒下公平与正义的幼苗,明天这幼苗必将成为支撑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栋梁。

复姓总是会觉得优雅,古代出现过哪些复姓名人

多了去了,例如,司马懿 司马炎 司马昭 司马迁 司马相如 司马承祯 司马光 独孤信 独孤楷 独孤盛 独孤罗 独孤陀 独孤伽罗  长孙晟 长孙俭 长孙无忌  诸葛亮 诸葛瑾  上官昭容 上官仪  东方朔  慕容皝

关于交通安全主题班会的。

交通安全主题班会:1、掌握走路、乘车、骑车等交全常识2、通过交例,让学生明确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重视交通安全,掌握走路、乘车、骑车等交通安全知识教学难点:关于走路、乘车、骑车等交通安全知识教学过程:一、课题导入1、你知道哪些交通安全知识

2、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大地球母亲已变得越来越美丽,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

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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