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选村长选村主任的十条规定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
古筝书法表演串词
古筝表演串词【篇一:主持串词】一、《花样腰鼓》铿锵的鼓点,击出了昂扬的风貌;激昂的旋律,赞颂了柳行的未来。
请欣赏由柳行社区的腰鼓队带来的开场表演——《花样腰鼓》。
二、《爱在天地间》人们都说大爱无言。
家人之爱、朋友之爱是小爱,而对陌生人的爱,对社会的爱是大爱。
这份爱温暖了人心,这份爱给予了希望,这份爱在天地间
请欣赏歌伴舞《爱在天地间》。
三、《村规民约》女:金平,你这么认真,在看什么呀
男:你看,这是我们社区新公布的“村规民约”,是我们全体村民投票通过的自治章程。
还有奖励和惩罚措施,我可得好好看看。
女:诶呀,告诉你一个好消息,你可不用这么看了,村里把《村规民约》编成了快板书,有趣又好记,正在演呢,走,我们去看看。
四、《我的好兄弟》老人们常说,人生有三大幸事,一是洞房花烛夜、二是金榜题名时、三是朋友一辈子。
老朋友,就像是一杯酒,像一首老歌。
请大家欣赏陆世艇带来的独唱《我的好兄弟》。
五、《大雨还在下》现在广场舞是越来越流行了,每天晚上,柳行的公园都非常热闹。
现在啊,不仅阿姨们喜欢跳广场舞,年轻的小姑娘们,也学起广场舞,既好看,又健身。
今天,她们带来了一支非常动感的舞蹈——《大雨还在下》六、《阿善梦话》柳行村有个阿善大,一说笑话人人夸。
妹妹听了笑开花,阿婆听了笑掉牙,娃娃听了笑哈哈。
今天,让我们听听阿善大给我们聊聊天,说说梦话。
七、《美丽家园》美丽的柳行,人杰地灵,风景如画
外嫁女回村欢迎词怎么写
村村民自治章程 为了维护全村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稳定全村社会治安秩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全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全村经济发展力度,把全村政治思想、经济建设推向文明小康村建设。
为此,村支两委、党、团员和15个村民组干部、育龄妇女小组长、村民代表通过多次会议,反复酝酿讨论后,特拟定如下村民自治章程。
一、村支两委要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带领全村人民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寻找适合本村发展经济的路子,搞好小康文明村寨建设。
二、村支两委、组干部、党、团员要积极带头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实行“村为主”工作,村支两委要按制度执行,按章办事,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督促村调解组及时处理本村发生的一切民事纠纷。
四、凡酗酒闹事,造成伤人事件或他人财产损失的,一次性交违约金100元,除交违约金外,受害者的医疗费和生活费、营养费及损失一律由造事者负责,情节严重的,报请依法处理。
五、要保护好全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欺辱人格和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惩处,一经发现,及时送交依法处理。
六、充分发挥各自然村寨的治安联防小组作用,加强对大小牲畜的保护,如发现牲畜被盗,各寨治安小组要积极发动群众,及时捉拿盗窃犯,抓回人赃后,失盗主的一切费用由盗窃犯负责,被盗牲畜归失主,若抓到人未得畜,根据牲畜的大小,结合当时市价行情,加倍赔偿失盗主损失,并将盗窃犯扭送依法严惩。
七、坚决打击投毒犯罪行为,毒死、打死牲畜,结合当时市价行情,加倍赔偿,死畜归畜主,视情节经重,重者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严厉处罚破坏农作物的行为。
1、如发现有人乱砍、割禾苗,每砍一棵苞谷,无包交违约金2——3元,有包交违约金4——6元,并赔偿有包苞谷每棵2市斤净粮。
2、乱割其它禾苗,根据面积大小衡量产量,加倍赔偿。
3、小偷偷一个苞谷,交违约金6元,罚净粮3斤,偷1斤谷子,交违约金6元,赔毛谷6斤,偷其它食物按量加倍处理,面积大、数量多、情节严重者,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4、牲畜吃苞谷,每吃一窝,赔净粮1斤,吃谷子一窝,赔毛谷子半斤,吃小麦和其它作物按面积计算产量加倍赔偿。
九、加大发展经济力度(种植大棚、木耳)。
如发现有人破坏,每棚交违约金1万——1万伍千元,情节恶劣、损失较大,扭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严禁乱砍滥伐果林。
1、有关国家成片规划扶持种植的果木林,如历年种植的基地、荒山造林的松、杉木基地,偷一棵或有意破坏一棵,交违约金200元,其中:报案人员奖励100元,并对报案人员进行保密。
2、严禁在成片规划的林地里放畜,若一经发现,按进退耕林地处罚。
3、砍伐其它树木,砍两卡以下的小树,每棵交违约金60元,并砍一栽五,包栽包活。
砍一棵竹子,交违约金10元,并砍一栽三,包栽包活。
偷一个核桃,交违约金5元,情节严重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公共物资的管理。
1、严禁在公共场所的规划境内和公路、进寨公路的规划内修建。
2、偷盗或破坏一道门料交违约金200元,偷盗或破坏一道窗子交违约金200元,并勒令盗窃或恢复原物。
3、严禁盗窃或破坏电源材料、器械,偷盗一棵电杆(木杆)交违约金60元,并恢复原物,打烂一个交违约金100元,并安装恢复。
偷一档低压铝线交违约金300元,偷盗一把匣刀交违约金60元,并恢复原物,偷盗一块电表交违约金120元,构成犯罪的,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禁止赌博和变相赌博行为,若经发现,对窝家一次性交违约金200元,赌具全部一律没收上交,对赌头和参赌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扭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儿媳必须,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得相互虐待现象,尊老爱幼是每个公民的美德,是家庭团结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不讲道德的逆子,若打骂父母一次,交违约金100元,此款由村委收交其父母作生活费用,情节严重者,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国运兴衰,系于教育,凡属7——17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应积极入学,不能出现家长不让子女入学或随意让子女辍学情况,若发现,一次性给予交违约金100——200元\\\/人,并勒令入学就读。
年满50周岁以下的文盲公民,必须参加扫盲班上课学习,掌握2——5门以上的实用技术,能写收条、借条、记账等。
若不参加一次交违约金10——50元(除特殊情况外)。
十五、严禁毁坏地里的树苗。
1、大人破坏一棵,交违约金300——500元,小孩破坏一棵树苗,交违约金100——200元,并由当事人或监护人补植树苗,包栽包活。
2、牛、马进林地一次交违约金50——500元\\\/头、匹。
3、猪、羊进地一次交违约金30——150元\\\/头、只。
4、揭发人按每次交违约金的50%作为奖励。
5、禁止带火种进入林地、放火烧山,毁坏林木,按林业保护法追究责任。
6、牲畜进入林地被赶交村委三天后,喂养户不及时来村委协调,村委将牲畜送交林业部门处理。
每天看护费20元\\\/头,归看护户所有。
7、本村还草荒山,由本村管护饲养牲畜,若外村牲畜进草山,按以上护林条约处罚。
8、凡属退耕林地,不准复垦种植其它作物,若经发现,一次性交违约金100——500元,并取缔该户面积的总亩数。
十六、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体村民应当自觉履行,并监督执行情况。
(一)凡属本村村民要主动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系列合同。
(二)本村村民未婚青年,男必须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方能结婚,不到法定婚龄结婚的视为早婚,将处200——1000元的违约金,如果已怀孕的,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村民生育子女后,之内必须向育龄妇女小组长(组长)申报出生情况,育龄妇女小组长(组长)及时向村委会汇报。
出生第一孩的,女方应主动在小孩出生后42天至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出生第二孩的,应及时主动落实结扎手术,不按期上环、结扎的,逾期缴纳200——1000元的违约金,并及时做上环、结扎手术。
若出现婴儿死亡,当日必须向村委汇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凡是本村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属于重检的每季度必须参加一次孕情环情检查,属于普检对象的,每年必须参加两次普检,凡是重检对象,不参加一次缴纳200——500元的违约金,并限期补检,普检对象,不参加一次缴纳50——150元的违约金,并限期补检。
(五)凡外出务工(或经商)的重检对象,每季度按期寄回妇检证明,每年6月份必须会到本乡计生妇幼保健站妇检一次。
(六)严禁计划外生育,凡是计划外怀孕者,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若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缴纳。
并扣发包组干部、组干部各50元工资,扣发育龄妇女小组长20元工资。
(七)凡是本村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妇女和18周岁以上的男女未婚青年,要自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村委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不办证和不签订合同的,缴纳100——200元违约金。
如当事人不在,由其父母承担。
是妇检对象外出的,每季度必须寄回有效妇检证明交村委登记。
寄不回一次,按第四缴纳违约金。
如不寄回妇检证明又不回乡计生妇幼保健站妇检的,按谁带孩子、谁看管房屋、谁种土地、谁承担违约金缴纳责任。
(八)凡生育小孩未落实措施外出的对象和外出两年不明妇检情况的,全户外流的人员,经村委通知后,限15日内回来办理相关手续。
否则,村委有权收回承包土地进行转包,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将其所有财产抵交(含退耕兑现粮款)。
(九)严禁非法收养小孩。
非法收养小孩的,将连同本户的孩次合并计算征收。
擅自为外出手术对象代养孩子、代耕土地、代管房屋财产者,若手术对象外出,造成计划外生育,按应征社会抚养费的50%缴纳“三代人员”违约金。
(十)对任意收留、隐瞒、包庇、窝藏生育对象的农户,村委将处以1000——2000元的违约金。
(十一)凡是需办《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组长和育龄妇女小组长签字、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再送交有关部门办理。
(十二)要为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做好享受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并让他们与政策接轨,除享受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外,在扶贫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十三)凡属于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计生户,未按条例上执行落实的农户,村民委员会将委托乡计生办、计生服务站对他们开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直至学懂并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为止。
(十四)全村村民紧紧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实行计生“村为主”工作,确保全村节(绝)育措施做到“四该四完”。
积极掀起“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热潮,使全村范围内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弃婴溺婴。
积极宣传避孕知情选择,引导广大育龄妇女掌握3种以上、了解5种避孕方法。
(十五)凡阻挠干部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报复计生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的违约金,并勒令造事者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生活费、务工等其它经济损失费。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送交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自理。
(十六)全村村民团结协作、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搞好我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季度村支两委和育龄妇女小组长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十七)村民享有对计生个案的举报权、监督权,并对计生个案向村支两委提出申请调查核实,村支两委必须在接报之日起15日内,公开调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八)村民享有对人口与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权,村委会不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村民可向村委会咨询有关生育调节、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村委有关人员不能拒不解释。
(十九)积极开展“关爱女孩活动”,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除享有法律规定的优惠和待遇外,将在本村实施的各种项目、资金、民政救济等方面给倾斜。
(二十)持证怀孕村民,无其它医学原因,擅自引产的,村委会报乡政府后,不再安排生育。
(二十一)遗弃、送养子女或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谎报婴儿性别的,不再安排生育,并一次性缴纳违约金500元。
XXX村党支部 订 XXX村民委员会 XXX年X月X日



